寄賣協議書
篇一:寄賣合作協議
寄賣合作協議
甲方(寄賣方):
乙方(寄存方):
保證人: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商品寄賣協議:
一、 甲方同意將下列物品委托乙方賣出:
寄賣品名稱、寄賣品價格、寄賣品特征(規格、保存情況、數量)、寄賣品照片另付補充協議。
二、 寄賣及利潤結算:
1、寄賣結算:
寄賣品價格合共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下(以零售價格計算),由甲方提供貨物,不收取貨款,按賣出后實際數量每周結算;
2、利潤結算:
(1)貨物零售價格由甲方提出建議,甲方只按批發價收取貨款,其余部分利潤由乙方擁有。
(2)乙方在賣出商品后兩日內應通知甲方,雙方并應每一周結算一次款項。
三、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寄賣方):
(1)甲方承諾擁有寄賣品的個人所有權,保證寄賣品保證質量及無損壞,若寄賣品的來源出現疑議,甲方需承擔所有相關責任,與乙方無關。
(2)甲方若需在合同期限內提前取回寄賣品,須在取回日之2天前通知乙方。
2、乙方(寄存方):
(1)若寄賣期間寄賣物品因乙方存放不當而造成商品質量問題或損壞、遺失等,乙方須賠償甲方損失,賠償金額另行協議,賠償金額不得低于賣品真實價值。
(2)乙方履行對甲方的保密責任。并在寄賣品賣出2日內通知甲方,扣除乙方利潤后,于一周內與甲方進行結算并將所得金額交予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四、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到期后自動終止,甲方須在超出合同終止日期30日內取回寄賣品。若甲方因個人原因未在此期限內取回寄賣品,30日以后乙方及保證人不負責寄賣品之任何損壞或遺失賠償責任。
2. 甲方于合同期限到期前向乙方領回寄賣品,需出示提前領回商品單,以簽收單據為準。
五、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1、保證范圍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項下所產生的商品實際款項以及甲方因追索此
債務所產生的必然的、合理的費用。
2、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即甲方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也可要求乙方和保證人共同承擔履行義務。
六、 爭議的解決
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
2. 如雙方就本合同的簽訂、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努力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法律訴訟。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Email:
簽字:
保證人:
地址:
電話:
Email:
簽字:
乙方: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Email: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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