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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車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三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并經過充分協商就汽車借用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車輛狀況確認
出借方借出的車輛類型為:xxxxx ,車牌號碼為:xxxxxxx ,品牌型號為: xxxxxx。 借出方同意借車給借用方使用, 借用時間以雙方簽字確認時間為準。
第二條、 借用期限
出借方自 年月 日 時起, 將所借的車輛借給借用人使用,至年月 日 時收回。
第三條、 出借方不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1、不承擔出借車輛在出借期間內所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其中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2、不承擔出借車輛在出借期間內引發的第三者(除了甲乙雙方)責任事件。
第四條、 借用方的權利和義務
1、借車期間擁有所借車輛的使用權。
2、借車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肇事、違法、酒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3、不得把所借的車輛轉借給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借用車輛進行盈利性經營,以及參加競賽、測試、實驗、教練等活動。
4、承擔車輛借用期間的油料費用和維修費。在31天以內的借用期間應對所借汽車進行每日常規檢查,在31天以上(包括31天)的借用時間應對車輛進行每月定期保養。在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借用方應立即通知出借方或將車輛開至出借方指定維修廠,借用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換原車設備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借用方承擔。
5、如需續借車輛,須提前24小時到出借方辦理續借手續。
6、必須按照車輛駕駛的相關規定駕駛所借車輛。必須要在安全地點、場所停發車輛、防止丟失損壞。由于車輛停放不當造成車輛損壞和丟失并且不符合保險理賠條件的,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7、應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借車協議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全權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車輛保險與賠償
1、出借方為出借的車輛辦理了車輛全險。
2、應按時歸還車輛驗收時發現車輛的劃痕、刮傷、碰撞、損壞、設備折損、證件丟失等現象,借用方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他相應的費用。
3、車輛在借用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借用方應在24小時內通知出借方。收到通知后,出借方應及時協助借用方向保險公司報案及協助出借方辦理此事故的相關事宜,借用方要支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如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借用方承擔。
4、如借用方發生車輛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門、法制部門或國家管理部門所確定的責任即按照以下比例賠償相應的損失費。
(1)借用方負全部責任時,賠償借出方車輛事故30%損失費。
(2)借用方負主要責任時,賠償借出方車輛事故25%損失費。
(3)借用方和事故的其他人員同等責任時,賠償借出方車輛事故20%損失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用方在借用期間發生操作不當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車輛損傷,如可辦理保險索賠的,借用方應向出借方支付總維修費用,包括30%的加速折舊費和停駛損失;如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的,由借用方承擔全部的維修費用、以及加速折舊費和停駛損失。
第七條、借用合同解除
1、未經出借方許可,借用方在出借時間之外借用出借方的出借車輛,出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解除合同,并不負一切法律責任。
2、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車輛,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借用方承擔:
(1)、借用方利用所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
(2)、借用方將所借用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等。
(3)、從事其他有損出借方正常使用所借車輛的活動。
第八條、 擔保人責任
如借出方發生協議中任何違約行為或借出方無經濟能力承擔責任時,一切責任由擔保人全部承擔。
第九條、 合同的效力
此協議一式三份,借出方(甲方)、借用方(乙方)、擔保人(丙方)三方各執一份。此協議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補充
借用方駕駛證件號碼: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出借方:xxxxxxxxxxxxxx公司
借用方:
擔保人:
簽訂時間:
本協議書最終解釋權歸xxxxxxx公司所有。
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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