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場地租賃協議書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現乙方通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需在 占用場地進行宣傳活動,為明確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 租賃場地
乙方租賃甲方 場地,面積約 平方米,用于 。
二、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計 天;
三、租賃費用
租賃費用共 (¥:),其中
四、保證金
收取場地使用保證金(¥:)。
1、活動結束后由乙方通知甲方,雙方人員到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保證金。
2、如乙方在活動期間擅自調整規模的將全額扣除保證金,并補交超出規模的費用;如公共設施有破壞的將全額扣除保證金,同時活動單位無條件恢復損壞公共設施。
五、甲方權利義務
1、保障場地及現有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2、按本協議及附件確定的時間提供活動場地。
3、租賃期滿后,甲方須于接到乙方通知后次日前完成
對租賃場地的驗收,若超過次日仍未完成驗收的,視為場地驗收合格。
4、甲方負責監督乙方按審批的內容進行宣傳活動,如
超出審批范圍,甲方有權終止協議,責令乙方退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負。
5、甲方積極主動協助乙方解決因場地使用所產生的有關問題。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租賃廣場活動場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縣行政執法局戶外宣傳活動審批單;
②宣傳活動主體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2、乙方在場地租賃活動期間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管理,如遇上級部門檢查或重大接待活動,乙方須服從甲方統一調度。
3、乙方在活動開始前簽訂協議并一次性支付租賃費用交甲方財務賬戶。
4、乙方有權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場地,開展經甲方批準的'活動內容。
5.乙方愛護并合理使用場地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6.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應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不得出租、轉讓。
7、活動期間,乙方自行負責活動區域所需的水、電和環境衛生保潔及安全管理工作。
七、附則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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