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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資協議書參考

時間:2021-07-12 16:15:09 協議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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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資協議書例文參考

  合伙投資協議書范本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合伙投資協議書例文參考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伙人姓名:

  第五條 合伙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 合伙目的:

  第九條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十條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十一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

  期限 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 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四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

  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伙投資協議書范本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本合伙協議,并自愿就合伙協議的內容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

  一、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雙方協商,由雙方投資經營 ,地址:沙河口區龍祥花園330號 ,經營面積 平方米,經營范圍: 干洗、皮革清洗保養等(具體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批準的為準) 。

  二、合伙期限:本合同期限為20年。除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情形外,期限屆滿自然終止。

  三、出資方式、額度及利潤分配

  1、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經投資人民幣50萬元。

  2、經雙方協商,乙方需以現金及勞務方式進行投資,現金投資人民幣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同時,乙方應保證每天遵守合伙組織的工作時間正常上下班,并依照雙方的約定負責培訓新學員以及皮革的'清洗保養業務。

  3、經雙方協商,雙方出資比例各占50%。雙方同意僅對合伙組織的凈利潤進行分配,凈利潤分配比例為1:1。在本協議簽訂后,該合伙組織開始經營之日起每滿一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四、工資、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每月人民幣 元;

  2、盈余分配:以扣除全部經營成本(包含但不限于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合伙人工資、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款等)的凈利潤為分配基數,按雙方約定的比例及時間進行分配;

  3、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進行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承擔清償責任;

  3、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虧損,不足以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費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共同承擔。

  五、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的條件:須承認本合同;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需執行合同約定的履行出資義務及其他義務;

  2、除名退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有權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未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的義務,未按時按點上班超過三次的;

  (6)違反本協議第八條之約定內容的;

  除名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六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事務執行人

  1、合伙人會議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耿長波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事務執行人根據情況決定;由合伙事務執行人公布當月收支情況,研究下月合伙事務的具體安排。

  (3)一般事項由合伙事務執行人決定,重大事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4)重大事項是指:更換合伙事務執行人;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2、合伙事務執行人

  1、本合伙組織的事務執行人為耿長波。

  2、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權限為:(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2)對外開展業務,決定加盟事務,對外簽訂合同;(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4)合伙組織的用人權利、開除員工的權利及員工的薪酬;(5)管理合伙組織的財務及帳目;(6)出售合伙組織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等;(7)支付合伙債務;(8)

  第八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10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本合伙組織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終止:(1)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2)合伙事務連續長期不能有盈利運營達 個月以上的;(3)合伙事務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相關部門吊銷;(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人終止后的事項:(1)經雙方協商推舉清算人,并邀請第三方參與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支付員工工資、支付所欠稅款、合伙人收取債權、清償合伙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先后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組織共同財產清償合伙組織債務,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充和變更。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附件為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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