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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與合同區別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這個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四點:
1)平等主體;對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比方說基于行政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之間就某一事項的所達成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2)變動民事法律關系;從內容上來看,這一協議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說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了物權關系、債權關系、身份關系;
3)協議;合同首先是一個協議,所謂協議就是指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4)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里排除了身份協議由《合同法》來調整;實際上,根據我國《擔保法》以及即將出臺的《物權法》,物權協議也是排除在《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的;結合前面第2)點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法》所調整的合同,實際上它的內容只剩下一點,有關債權關系的協議;
明確了《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對于“協議”我們也就能夠有一個更清晰的了解了。實際上,《合同法》對于“合同”的'定義,其中心詞還是“協議”,只是在此基礎上加了三個限定而已。換句話說,合同首先是協議,但是協議未必是合同。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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