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項協議書
代收業務是銀行根據各種憑證以客戶名義代替客戶收取款項的業務。本文為代收款項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甲方(收單機構):
乙方(特約商戶):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互利和共贏的合作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清算組織的相關業務規定,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收單服務,乙方開通銀行卡代收業務達成協議如下:
術語定義
1、“銀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組織的業務、技術標準發行,卡面帶有相應的清算組織標識,發卡方標識代碼(BIN號)經清算組織分配或確認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銀聯卡、VISA卡等。
2、“受理終端”是指收單機構放置在特約商戶處的,能夠接受銀行卡信息,具有通訊功能,并接受柜員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關信息交換的設備及其密鑰、系統等軟件。
3、“持卡人”是指銀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4、“移動設備卡”是指加載于具備NFC近場通訊功能的移動設備內,借助移動設備相關功能完成資金支付功能的金融應用,如:APPLE PAY等,此類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時間與銀聯境內IC卡完全相同。
5、“IC卡”是指依據《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發行的IC借記卡/信用卡。
6、“發卡機構”是指通過銀聯網絡開展銀行卡發卡業務的銀聯成員機構。
7、“退單”是指發卡機構對交易有疑問而提出的拒絕付款。
8、“退貨”是指特約商戶因商品退回或服務取消,將已扣款項退還持卡人原扣款賬戶的過程,包括全額和部分金額退貨。
9、“交易證明材料”是指在銀行卡交易過程中形成的,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簽購單、持卡人消費明細、購物發票、商戶發貨憑證、持卡人收貨憑證、持卡人業務委托協議、商戶銷帳憑證等。
10、“差錯”是指由于機具、通信線路、系統處理、業務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的交易。
11、“代收業務”是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與商戶簽訂代收業務委托協議,許可商戶根據協議約定通過收單機構提交代理收款指令,向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指定賬戶請求并完成指定款項支付,并由收單機構統一將成功代收款項劃入商戶指定賬戶的業務。
12、“賬戶信息”是指銀行卡上記錄的所有賬戶信息以及與銀行卡交易相關的用戶身份驗證信息。記錄在銀行卡上的賬戶信息包括卡號、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驗證碼(CVN及CVN2)等信息;與銀行卡交易相關的用戶身份驗證信息包括個人標識代碼(PIN)、網上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業務中的用戶注冊名、登錄密碼、支付密碼、真實姓名、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動態驗證碼、生物特征等信息。
13、“賬戶驗證交易”是指商戶通過收單機構提交的,向發卡機構查驗持卡人賬戶信息與身份證信息一致性的交易。
14、“業務委托交易”是指商戶向收單機構提交的與持卡人建立代收業務委托關系的交易。
第一條 雙方確認對代收業務約定如下:
一、乙方的代收費款項業務用途為
二、甲方為乙方開通以下業務功能:(在每個“”內打“√”或“×”,下同)
單筆代收交易 批量代收交易 賬戶驗證交易 業務委托交易
三、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乙方同意并確認,甲方可以從其交易資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續費。
(一)交易手續費標準:
乙方同意按照每筆刷卡交易金額的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銀行卡交易手續費。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標準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續費。
1、單筆代收交易
(1)銀聯境內借記卡: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2)銀聯境內貸記卡: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3)銀聯境外卡: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4)其他銀行卡: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2、批量代收交易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二)服務費標準: 收取方式:
(三)操作員證書費 元/個。乙方應于操作員證書發放前向甲方支付操作員證書費,乙方應將操作員證書費款項劃入甲方指定賬戶中。
(四)乙方同意并確認,本協議書無論因何種原因終止的,甲方已收取的上述所列費用均不予退還。
(五)乙方系統平臺的建設費用、乙方與甲方進行通信的所有硬件、軟件及電信部門收取的通信費用由乙方自付。
四、甲方應將乙方的交易資金在扣除本協議中規定的交易手續費和/或其他款項后,于交易次日(含)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下述結算賬戶劃付銀行卡交易結算資金。
結算賬戶名稱:
結算賬戶賬號:
開戶銀行:
五、乙方交易資金結算服務提供方為:
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 其他
六、乙方同意按照 標準向甲方繳納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計利息。風險保證金的歸還條件見本協議第六十二條。
七、乙方代收金額應與其所涉的相關業務匹配,甲方根據乙方實際業務情況設置單筆交易最高限額、單日交易最高限額并實施動態調整,如發現乙方代收金額與其業務實際需求狀況不符,有權拒絕乙方發起的交易。
第二條 乙方變更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信息時,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變更申請資料。甲方審核無誤后,依據乙方變更后的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信息為乙方提供交易資金結算。因乙方未及時聯系甲方或乙方變更申請不符合監管機構要求,而導致的相關資金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乙方應每日核對支付交易結算資金,核對不一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聯系。因乙方未及時聯系甲方,而導致的短款交易最終無法追償所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甲方可以從乙方應收的交易結算資金中抵扣相應款項。如乙方交易結算資金不足抵扣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補足差額資金,乙方應自甲方通知補足差額資金之日(含)起3個工作日內補足。
(1)發卡機構退單;
(2)乙方發生退貨交易;
(3)由于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導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項或其他經乙方確認的長款;
(4)其他應由乙方支付的款項。
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墊款,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五條 乙方應將支付業務相關交易證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詢支付業務受理情況,并調取相關交易證明材料。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真實的交易受理情況,對于甲方提出的調取交易證明材料的要求,乙方應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個工作日內提供有效交易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甲方就本協議下支付服務為乙方提供了熱線電話等多種咨詢和聯系的服務渠道。本協議下乙方有義務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實義務,或乙方業務處理過程中有疑問的,按本協議約定方式通知和聯系甲方;本協議未約定或所約定通訊、地址信息變更無法聯系的,撥打甲方熱線電話 95534通知聯系甲方或獲取最新的通訊、地址信息。
第七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工商注冊名稱、主營業務、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乙方在《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中登記的信息發生變更時,至少應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記信息的變更手續。
如因乙方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乙方主營業務發生變更導致乙方適用的手續費標準發生變化時,甲方可與乙方重新協商確定手續費標準,并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一致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乙方注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更時,甲方可要求與乙方重新簽訂協議。新協議生效前,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乙方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甲方可以重新審核乙方業務受理資質。當乙方不再具備銀行卡業務受理資質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甲方依據本條約定解除本協議的,無需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甲方有權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場景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信息和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場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等,甲方有權將該信息和數據用于拓展業務、改善產品、風險控制、反洗錢等方面,從而更好地提供服務。
第十條 協議終止時,乙方應自協議終止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一條 本協議終止后,甲方可以對協議終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內的交易進行調單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協議終止后24個月內,甲方對本協議終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詢及追索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若乙方從事第二十條所列套現等違法犯罪活動,甲方將立即解除本協議,并有權實施第二十條約定的其他措施,或國家有權機關及清算組織等要求采取的各項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結算的資金對甲方損失予以賠償;乙方除依照本協議相關條款賠償、承擔損失外,還需按照違法犯罪活動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協議下提供的支付服務所發生交易的交易金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它補充條款(如無補充條款請劃去下方橫線):
支付業務基本條款
第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成為特約商戶時,應按照甲方《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見附件)的內容要求向甲方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并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經營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法定或監管、行業協會要求具備的資格、資質、許可或應辦理的登記、備案)等證明文件。乙方應保證上述信息和相關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且上述證明文件過期重辦或變更后,乙方應主動聯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證明文件。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經營狀況等不時進行各種形式的審查,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書面說明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以配合甲方實施的調查。因乙方未提供真實、有效的證照導致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支付業務受理操作培訓,并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業務培訓資料。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組織業務受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因乙方業務受理人員變更,需要進行業務受理培訓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提供培訓服務。
乙方同意并確認,乙方業務受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才能受理銀行卡業務。
第十六條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在《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中完整、準確地填寫乙方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信息,甲方依據乙方在《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中提供的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信息為乙方提供交易資金結算。
第十七條 乙方承諾不以任何理由拒絕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或對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人為設置障礙,對持卡消費在價格上不與現金消費有異,不將交易手續費以任何形式轉嫁給持卡人。
第十八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業務受理要求規范受理銀行卡業務,并接受甲方的指導和監督,因乙方未按甲方業務處理要求規范受理銀行卡業務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 乙方同意并確認,若乙方出現以下任一種情形時,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以視乙方違約情形,采取立即暫停乙方業務受理、暫緩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資金結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協議并收回全部終端等一項或多項措施。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1)拒絕受理銀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續費;
(2)對已完成的銀行卡交易,以現金方式退貨;
(3)甲方提出調取交易證明材料時,乙方拒絕配合或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有效交易證明材料;
(4)甲方無法根據乙方提供的聯系信息與乙方取得聯系;
(5)乙方參與偽卡、冒用卡交易,導致發卡機構退單,且乙方不愿承擔退單損失;
(6)基于中國人民銀行、行業協會、清算組織及其他法定義務所要求的反洗錢、反套現等措施甲方所進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認定交易存在可疑之處,或甲方認為交易存在可疑之處但乙方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7)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約商戶業務培訓資料規范受理銀行卡的行為。
第二十條 乙方同意并確認,若乙方出現以下任一種情形時,視為乙方嚴重違約,甲方可以立即終止乙方的`支付業務受理,并采取暫緩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資金結算、收回全部終端設備、關閉全部系統接口、解除本協議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可以根據監管機構及清算組織相關風險管理規定,將乙方涉及相關信息予以報送。
(1)乙方和/或乙方員工利用乙方作為甲方特約商戶的條件,涉嫌從事或被他人利用從事套現、洗錢、恐怖融資、賭博、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其中,“套現”是指使用受理機具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洗錢”是指: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2)乙方以虛假資料或冒用其它商戶的資料向甲方申請成為特約商戶;
(3)乙方和/或乙方員工違反賬戶信息與交易數據安全管理的規定,違規使用、存儲、傳輸銀行卡賬戶信息與交易數據,導致銀行卡賬戶信息與交易數據泄露或發生賬戶信息與交易數據被篡改、破壞等情形;
(4)乙方將其他商戶發生的交易,假冒為乙方受理的銀行卡交易與甲方結算;
(5)乙方在接受銀行卡支付的預付款后故意破產,使甲方承擔退單損失;
(6)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持卡人賬戶信息編造虛假交易;
(7)乙方當月受理的銀行卡交易中,偽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過甲方特約商戶平均比率;
(8)拒絕配合調取交易證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證明材料,造成發卡機構退單且逃避承擔退單責任;
(9)名義經營范圍與實際情況不符;
(10)未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取得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超出監管機構認可或授權的經營范圍,擅自或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11)乙方參與合謀欺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與欺詐分子合謀盜取持卡人銀行卡內資金等行為;
(12)因欺詐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機關立案或介入調查;
(13)被工商部門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或由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行業管理規定,被有關機構查處;
(14)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糾紛或涉嫌經濟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涉及上述糾紛或犯罪影響乙方正常業務經營;
(15)因經營不善,導致停業整頓、倒閉;
(16)利用基于本協議下提供的支付服務從事損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動;
(17)經人民銀行等國家監管機構或銀行卡組織認定屬于“風險商戶”、“套現高風險商戶”;
(18)監管機構、清算組織書面通知甲方強制與乙方解約;
(19)因乙方自身行為嚴重影響甲方聲譽或對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其它嚴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于乙方商品或服務交付的資金支付非同時完成的情況,乙方應與持卡人就使用所購買的商品的交貨方式、交付地點、交付時間、收貨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務的違約風險等信息予以明確,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務為由向發卡機構拒付,并按約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客服電話、售后服務等持卡人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告知持卡人。
第二十二條 對經確認的差錯或乙方需調整的賬務,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差錯業務處理服務。發生退單業務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承擔退單損失。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調賬(退貨)書面申請,以及相關交易證明材料;乙方發生長款或退貨交易時,應按甲方要求將長款或退貨資金足額退還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進行差錯業務處理造成的相關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退單等差錯交易的手續費由乙方承擔;對于退貨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續費,甲方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組織等監管機構對于甲方的退還規則向乙方處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賬戶及交易數據安全管理規定:
(1)賬戶信息和交易數據僅用于輔助完成銀行卡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數據僅限于乙方對賬使用,乙方不得將賬戶信息和交易數據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賬戶信息及交易數據信息披露給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儲銀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驗證碼、個人密碼及卡片有效期限;
(3)乙方應將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質、設備保存在安全領域,并只允許經授權人員接觸,嚴禁泄漏給第三方;
(4)甲方業務系統應滿足數據安全處理要求;
(5)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賬戶信息安全合規評估等保障賬戶信息及交易數據安全的工作;
(6)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賬戶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給第三方,除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安調查外。
一方違反上述規定,導致賬戶信息及交易數據被篡改、泄漏、破壞而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另一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 甲方因系統升級等需要可暫時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務,亦可根據相關實際情況改進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范圍內,在不降低服務品質的前提下,為提高甲方為乙方服務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結算資金可由甲方總公司或甲方總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給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POS終端、簽購單等設備、業務受理用品的閑置時間或空間發布信息。
第二十七條 乙方確認,其在《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中指定的“聯系人”、“聯系地址”、“聯系人電子郵箱”、“聯系人傳真”、“聯系人電話”等聯系信息可用于甲方處理本協議項下事務時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遞送義務。其中,“聯系人”負責對本協議所涉事務的溝通、文件物品的簽收、移交等事宜。甲方發送到乙方指定的“聯系地址”、“聯系人電子郵箱”或“聯系人傳真”即視為對乙方的有效送達。
第二十八條 乙方確認,其在《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中指定的聯系信息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乙方指定的聯系人未能簽收,導致乙方未能實際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文件及資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發送之日起第3個工作日(含)視為甲方送達之日。
第二十九條 乙方確認,其變更《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中指定的聯系信息時,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時通知導致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聯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遞送義務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文件及資料等)自發送之日起第3個工作日(含)視為甲方送達之日。
第三十條 對于本協議中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調賬申請、信息變更申請),乙方應采用上門送達、郵寄、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
若乙方以郵寄方式通知時,應以掛號信或EMS特快專遞方式辦理。
若乙方以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通知時,應妥善保管原件,以便甲方核對其電子郵件/傳真件是否與原件一致,因電子郵件/傳真件與乙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清算組織及其他政府有權/授權機關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發生變化,導致銀行卡或其他支付工具受理規則變化或導致手續費標準發生變化,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的聯系方式將變更手續費標準或合同相應條款事宜通知乙方或按規定予以公告。當甲乙雙方在上述機關/單位相關規定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生效/實施前壹個工作日未書面提出另行協商的,本協議將按通知變更并履行;協商未成的,乙方可中止使用甲方服務,雙方均可中止、解除本協議。
甲方依據本條約定解除、中止、變更本協議的,無需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約定的受理銀行卡業務轉讓或委托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進行風險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上填寫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條 當乙方與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質量、數量或提供服務方面產生任何爭議、投訴或其它糾紛時,應由乙方與持卡人直接謀求解決。
第三十五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務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務產品、軟件的版權等,均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將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轉讓、銷售、復制或許可使用,或者利用該等知識產權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謀取任何利益,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當本協議雙方發生糾紛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清算組織等部門制定的規章、行業規范及相關規定可以作為雙方解決爭議之適用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反洗錢相關法律規則、中國銀聯《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和《銀聯卡爭議處理裁判規則》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甲方對本協議下支付服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監控乙方交易、凍結資金、限制開通的受理卡種、交易類型、設置交易限額等措施或行動的,甲方不因此承擔任何違約或損失賠償責任。
代收業務相關業務條款
第三十八條 乙方負責自身業務系統的開發、調試、運營和維護,以及自身系統硬件平臺的搭建,并承擔相關的設備費用及通訊費用。
第三十九條 乙方依照甲方屆時提供/更新的技術要求處理雙方數據傳輸協議、安全機制、設備硬件以及物理連接等本合約下業務涉及的信息通信和交互;上述事項未明確技術要求的,應按照符合金融支付行業通行的安全標準技術依審慎原則處理。
第四十條 乙方承諾其開展代收業務的業務用途與乙方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相符,并取得相關部門的經營許可和業務授權。乙方承諾其申請開展的代收業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要求,禁止開展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洗錢、傳銷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業務,并承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所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四十一條 乙方承諾,不收取本合約約定范圍以外的款項,協議終止后,不再發起代收交易。
第四十二條 乙方發起代收交易前,應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直接簽訂合法有效代收業務委托協議,采用現場或非現場兩種方式審核持卡人身份及銀行卡卡片真實性,輔助采取現場拍照,或錄像、錄音等方式,確保與持卡人之間業務委托協議的不可抵賴性,并確認在代收業務委托協議中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明確授權乙方在其合法所有的銀行卡或存折賬戶中代為扣款,確保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提供的銀行卡相關資料真實、有效、合法所有,沒有欺詐行為。否則由此造成的甲方及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代收交易是指商戶開展代收業務時,通過銀行卡受理終端,在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未出示卡片或存折、未提供交易密碼的情況下,就應付款項向發卡機構請求并獲得支付的交易。根據交易提交方式或交易應答周期不同,代收交易可分為實時代收交易和批量代收交易。
代收業務委托是指商戶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之間達成的,關于許可指定商戶發起代收交易、完成指定款項收取的具體約定。
第四十三條 乙方應僅限在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簽訂的代收業務委托協議中約定的時間范圍和項目范圍內發起代收交易,當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與乙方之間代收業務委托協議終止后,乙方不得發起代收交易。由于乙方違規發起代收交易造成的所有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四條 乙方應對代收業務委托憑證和商品(服務)交付憑證妥善保管。代收業務委托憑證的保管期限應自代收業務委托協議終止日起不少于5年,商品(服務)交付憑證的保管期限應自交易日起不少于5年。甲方有權對代收業務委托憑證和商品(服務)交付憑證進行查驗、復印。
(1)代收業務委托憑證是指記錄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與乙方完成代收業務委托的信息載體,包括代收業務委托協議、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憑證。
(2)商品(服務)交付憑證是指商品(服務)已交付且收貨人已簽收的記錄,包括乙方已提供服務且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需支付的消費賬單或代收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乙方應對業務委托信息進行嚴格管理,避免信息泄漏。委托信息僅用于輔助完成代收交易,乙方不得將信息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披露給第三方。業務委托信息是指業務委托協議、持卡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委托交易憑證的相關信息;持卡人身份驗證信息等。
第四十六條 乙方作為交易發起方,發起的代收交易必須使用數字證書進行簽名,必須堅持經辦、復核雙崗操作,甲方有權對乙方發起的代收交易進行驗證,對于驗證不通過的交易有權拒絕處理;對于驗證通過的交易,視同乙方確認的交易,具有不可抵賴性,乙方應對發送甲方的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及準確性負責,并承擔交易的風險和損失。乙方應嚴格代收業務系統用戶和數字證書管理,指定專人負責代收業務的操作處理。對因乙方代收業務系統用戶和數字證書被混用、盜用、冒用所造成的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僅根據乙方發送的銀行卡或存折扣款數據進行賬務處理,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于乙方發起的成功的代收交易,若出現持卡人拒付或其他因無法確定事故責任方而引發爭議時,應由乙方與持卡人協調解決。當乙方與持卡人無法協調解決時,應由乙方承擔拒付的款項,甲方有權從乙方的結算資金中扣除持卡人拒付款項,并退還至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原扣款賬戶,或退還至發卡行,由發卡行退還給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
第四十八條 乙方必須提供必要的營業設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確保交易設備正常、正確使用。
第四十九條 乙方不得因使用代收方式而向持卡人收取額外的手續費。
第五十條 乙方同意在出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任一情形或以下任一種情形時,甲方可采取第二十條中所列一項或多項措施,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1)乙方未按規定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簽訂代收業務委托協議;
(2)乙方提交虛假業務委托協議,非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本人簽字的業務委托協議等,不能保證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真實授權意圖的行為。
(3)乙方超出代收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間范圍和項目范圍發起代收交易或乙方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解除代收業務委托協議后繼續發起代收交易;
(4)乙方的代收業務操作存在風險隱患或業務系統存在安全漏洞。
第五十一條 甲方應提供乙方接入甲方系統的接口規范,協助乙方進行相應的軟件開發和調試工作,確保乙方系統正確連接甲方的業務平臺。
第五十二條 甲方負責自身系統的運營和維護工作。
第五十三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代收業務的業務用途,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非法的業務,甲方有權拒絕執行操作,并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向有權機關報告,由此產生的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四條 甲方應保護用戶的交易傳輸安全,在乙方保證前端傳輸鏈路的暢通的情況下,甲方確保用戶交易傳輸安全。
第五十五條 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處理乙方授權用戶在進行代收業務過程中發生的交易、賬款、投訴等問題,并提供處理意見。
第五十六條 甲方應定期將乙方成功支付的交易以流水文件的形式提供給乙方對賬。
第五十七條 甲乙雙方的系統將通過文件上傳或接口方式進行連接,具體方式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雙方應根據業務的發展情況,本著保證系統運行穩定、高效的前提下,將不斷優化雙方的系統連接方式。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交易規范嚴格執行交易流程。
第五十八條 因代收業務涉及的第三方系統故障引起的業務系統暫時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代收服務或交易資金不能及時進行入賬處理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為確保協議順利實施,甲乙雙方各自指定專人負責,成立專門小組,協調解決在開發、運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
第六十條 甲乙雙方應加強對各自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定期相互交換相關資料,共同保證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業務開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應及時相互通報,協商處理解決。
第六十一條 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各類市場推廣以及業務拓展活動。甲方應協助乙方開展業務推廣活動。
第六十二條 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風險保證金標準,向乙方收取保證金(不計利息)。本協議終止后,甲方確認乙方已結清根據本協議規定應付未付的各項款項后,將風險保證金退還乙方。如乙方有未結清的款項,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保證金作為賠償,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以甲方處有保證金為由,拒絕支付或承擔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本協議終止的180日后或乙方與持卡人的最后一筆交易成功完成的180日后(以較晚的日期為準),在乙方履行完畢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責任和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應于乙方返還原甲方出具的保證金收據后,將保證金或保證金余額無息返還給乙方。
其他條款
第六十三條 除法定義務或司法、行政、軍事機關及其授權單位等有權機關要求外,未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員(包括因履行本協議而聘請的專業顧問、中介機構、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關聯公司及投資人)應對其已獲得與本協議相關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技術或市場等方面的未公開的資料文件)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約定本協議終止后仍持續有效。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在本協議終止前已按本協議條款累積的權利和義務;本協議終止時,雙方應相互結清根據本協議規定應付未付的各項款項。
第六十五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若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包括一方雇員違反協議約定),違約方應當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并承擔另一方為挽回損失而采取相關措施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用等。
如因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損失或對第三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受損失方可以向違約方追索。
第六十六條 本協議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項構成雙方之間完整的協議;若雙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前存在與本協議明顯沖突或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的各種形式的合同、商談、承諾以及表述等,則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業規范有沖突時,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業規范為準,且其他不受影響的條款將繼續有效。
第六十七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雙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和責任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說明終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協議的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根據不可抗力終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協議,雙方對此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八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5日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自解除協議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期滿后本協議即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六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協議執行中發生爭議,應首先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商議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應通過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十條 甲乙雙方確認已認真審閱本協議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了解其詳盡內容;雙方對本協議預設條款的補充和修改已在本協議書第十三條中約定,雙方確認本協議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而達成;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并了解各項條款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個別條款無效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有效性。
第七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有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有效期屆滿后如雙方無任何書面異議,本協議將自動延期,每次延期 年,延期次數不限。
第七十二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有權簽字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收款項協議書】相關文章:
房屋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協議書2篇04-24
公司代收款委托書04-28
往來款項清理專項審計報告范文11-02
個人代收款委托書04-26
公司所屬房產抵押貸款項目資產評估報告10-26
小額借款項目抵貸款的合同范本02-28
委托律師代收法律文件授權委托書03-06
房屋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協議樣書04-24
代收款授權委托書(精選6篇)04-06
無孩協議書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