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獎懲制度
獎懲制度歷代演變
中國古代早有官吏獎懲制度,從秦簡《為吏之道》中記載的“五善”“五失”的規定,到清代的“議敘”、“處分”制度,都是封建社會“吏治”的重要內容。現代獎懲的基本原則是:是非分明,賞罰得當。各國對公務人員的獎勵辦法不同,但主要方式不外 3種:
①物質獎勵,如頒發獎金、實物等;
②精神鼓勵,如通令嘉獎,頒發獎章、獎狀;
③物質與精神相結合,如提職、提薪等。
其目的都在于表彰先進鼓勵有功者。西方文官制度中,很少有關于獎勵的單項規定,大都將獎勵措施插入有關實體法的條文中,使獎勵與實際工作結合起來,易于執行,效果較好。有的國家除一般獎勵辦法外,對成績特優的公務人員還由行政首腦親授各級勛章以示隆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7年《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的獎勵方式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者獎金、升級、升職、通令嘉獎。
各國對公務人員的懲罰辦法不同,主要方式有刑事懲罰和行政紀律懲罰兩種。前者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懲處,后者由行政機關依據違反行政紀律的情況進行懲罰。為了使懲罰更加慎重、公正,許多國家都規定公務人員如受到不當處分,可向專門機關提出申訴,如英國設有文官“申訴委員會”,美國設有“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中國1957年《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的懲罰方式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對于違法失職、瀆職人員可依法予以刑事處罰。在獎勵方面重視實效性,不流于形式;在懲罰方面,強調公正性,實現違法必究、有錯必糾的法制精神。
志愿者獎懲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志愿者獎懲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規范和促進社區志愿服務活動,為推動社區精神文明和和諧社區建設,健全和完善社區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社區志愿服務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絡,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區問題,倡導社區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區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區志愿服務的主體是社區志愿者各社區志愿者組織。第三條社區志愿者是在本辦事處各社區志愿者組織登記并獲得其同意,自愿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志愿服務組織機構由社區總支自愿者服務隊和各社區志愿者服務隊組成。第五條志愿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愿者,確立服務項目,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第六條一個規范化的社區志愿服務隊必須具備“八個有”:有統一的標識〈統一懸掛“亞星社區志愿服務隊”標牌〉;有必要辦公場地和辦公設備;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志愿者隊伍;有志愿者和服務對象的檔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項目;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服務基地;有完整的活動計劃;有規范的規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冊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組織長期接納志愿者的報名申請。
第八條注冊志愿者的基本條件:凡18周歲以上的個人,志愿從事志愿服務工作,并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愿者協會章程,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均可到社區志愿者組織申請。
第九條注冊志愿者的申請程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所在社區志愿者組織填寫注冊登記表,所在社區志愿者組織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檔案。
第十條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愿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愿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愿者組織根據志愿者所從事志愿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四)志愿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
(二)遵守志愿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志。
第四章服務范圍和重點對象
第十二條社區志愿服務范圍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社區文化、社區教育、社區幫困、社區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愿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第十三條社區志愿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愿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志愿者、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十四條社區要確保有專門的志愿服務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第十五條社區志愿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社區黨組織、居委會要落實專人分管志愿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區志愿服務工作,在社區志愿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八條社區黨員志愿者組織、婦女志愿者組織等統一納入社區志愿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區志愿者組織的協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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