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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6 00:07:58 瑞文網 我要投稿

[熱]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內所有教學、科研、實驗、后勤等部門及師生員工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使用、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 學校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規劃、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各相關部門應設立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 制定和完善學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

  2. 組織開展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

  3. 定期對全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4. 協調處理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重大安全問題。

  第五條 部門安全管理員職責:

  1. 嚴格執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 負責本部門易燃易爆物品的登記、儲存、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理等工作。

  3. 定期檢查本部門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狀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 配合學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開展安全檢查和應急演練。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應遵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實行分類、分區、分庫儲存,嚴禁混存。

  第七條 儲存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儲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八條 儲存時應控制儲存量,避免超量儲存。對于易揮發、易泄漏的易燃易爆物品,應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并定期檢查儲存容器的密封性。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使用者了解物品的性質、危害及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使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穿戴好個人防護裝備,防止泄漏、濺灑和火源接觸。使用后應及時清理現場,妥善處置廢棄物。

  第十一條 禁止在教室、宿舍、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確需使用的應在指定區域進行,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二條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單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包裝、標記和運輸。

  第十三條 運輸過程中應確保車輛安全,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劇烈震動、碰撞和高溫暴曬。運輸車輛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應急處理設備。

  第六章 廢棄處理

  第十四條 廢棄的易燃易爆物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或丟棄。

  第十五條 廢棄處理前應對廢棄物進行分類、標識和包裝,確保在運輸和處置過程中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七章 應急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應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發生易燃易爆物品泄漏、火災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疏散人員,切斷火源和泄漏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學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和當地消防部門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更新和學校實際情況的變化,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地鐵運營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地鐵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進入地鐵車站區域、列車車廂及地鐵沿線區域的單位和個人,旨在規范易燃易爆物品的攜帶、存儲、運輸及處理行為,預防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地鐵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各級管理人員職責,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確保本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二章 禁止攜帶物品清單

  第四條 下列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進入地鐵區域:

  1. 各類彈藥、爆炸物品,如炸藥、雷管、導火索、煙花爆竹等;

  2.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酒精、油漆、松香水等;

  3.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過氧化氫、高錳酸鉀等;

  5. 毒害品、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農藥、放射性同位素等;

  6. 其他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品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安全檢查與處置

  第五條 地鐵車站應設置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對進站乘客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檢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易燃易爆物品識別及應急處置流程。

  第六條 發現乘客攜帶禁止攜帶物品時,安檢人員應立即制止,并告知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乘客應配合安檢人員,主動將違禁品交出或按安檢人員指示處理。

  第七條 對于拒絕配合安檢或故意隱瞞攜帶違禁品的乘客,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并視情節輕重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八條 地鐵運營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宣傳欄、廣播、視頻等多種形式,向乘客普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及本制度要求,增強公眾安全意識。

  第九條 地鐵員工應接受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培訓,掌握易燃易爆物品識別、應急處置等技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準確地采取行動。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條 地鐵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監督機制,定期對安全檢查、宣傳教育等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地鐵運營單位有權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地鐵運營單位負責解釋。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更新及地鐵運營管理的需要,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3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極大的火災危險性,為確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單位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經單位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并做好消防應急處置措施。

  二、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經營活動場所。外來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單位,如帶此類物品必須交由單位保管人員管理。

  三、危險品保管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四、危險品儲存場所必須符合有關建筑防火要求,如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五、裝卸、搬運危險品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六、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和貯存方法,將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質分批、分類、分柜存放,不得將危險品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發生爆炸時造成更加慘重的后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擺放整齊、有序。

  八、經常對本區域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解決;對超過有效期和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解決。

  九、實行易燃易爆物品檢查制度,單位防火防爆負責人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工作。

  十、當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災事故的危險時,義務消防隊員和管理人員應積極入搶救和撲救工作,對危險品能撤離的,要迅速轉移到安全區域,無法撤離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無法撲救的,要設危險區域嚴禁其它人進入,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上級和消防部門報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易燃易爆物品和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嚴格落實責任制。生產、使用、儲存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領導責任制,對此項工作負責,并做好監督、管理、檢查工作。

  2、生產、使用、儲存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倉庫,必須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等,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建筑構件或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使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4、招待所、超市、話吧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開業。

  5、校內舉行大型集會、晚會等群眾性活動,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該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組織領導機構,各級各崗位人員職責,滅火措施,疏散路線、出口,應急措施等。

  (2)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如檢查電氣線路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情況,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火源電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控制活動人員總數等等。

  (3) 在舉辦特大型活動前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申報,經公安消防部門對活動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申報一般應當包括主辦單位的名稱、地址、負責人,活動的時間、內容、地點,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等。

  (4) 對公安消防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負責落實,確保安全。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醫療工作順利進行及患者、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內所有部門、科室對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儲存、使用、運輸及廢棄處理等環節的管理。

  第三條 醫院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副院長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總務科、保衛科、藥劑科、設備科、各臨床科室負責人等,負責全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與檢查工作。

  第二章 采購與驗收

  第四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信譽的供應商,確保物品質量符合安全標準。

  第五條 采購前,相關部門需提交采購申請,明確物品名稱、數量、用途、安全要求等信息,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 采購的易燃易爆物品到貨后,由總務科或指定部門組織驗收,核對物品數量、質量、安全標簽及說明書等,確保無誤后方可入庫。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七條 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儲存柜內,倉庫應符合國家消防安全標準,具備良好的通風、防爆、防靜電、防火等措施。

  第八條 儲存區域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應急處理設備。

  第九條 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存放,保持安全距離,避免陽光直射和高溫環境,確保物品穩定安全。

  第十條 定期對儲存區域進行安全檢查,記錄檢查結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操作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使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穿戴好個人防護裝備,確保操作環境通風良好,避免火源、靜電等危險因素。

  第十三條 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將剩余物品妥善儲存,不得隨意丟棄或遺留在工作區域。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單位,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運輸標準,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設備和消防器材。

  第十五條 運輸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劇烈震動、撞擊和高溫環境,確保物品安全穩定。

  第十六條 到達目的地后,應及時將物品交付給接收人員,并做好交接記錄。

  第六章 廢棄處理

  第十七條 廢棄的易燃易爆物品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傾倒或丟棄。

  第十八條 醫院應建立廢棄易燃易爆物品登記制度,記錄廢棄物品的名稱、數量、處理方式等信息,確保廢棄處理過程可追溯。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醫院應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責任分工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條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報相關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醫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科室應認真執行本制度,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將依據醫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學校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管理,維護學校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危險物品管理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校園內所有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強酸、強堿等危險物品的單位(部門)和個人。

  二、運輸、儲存、經營、使用和銷毀危險物品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領用、使用制度,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在校區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填報《危險物品安全審核報表》并報保衛處備案。

  四、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場所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攜帶火種、不得吸煙或擅自動用明火,杜絕可能產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危險物品的采購,應根據實際教學需要,由有關實驗室提出采購計劃,經學校同意,資產處統一采購,并報保衛處備案。

  六、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有關單位應根據物品的特性分類存放,經常檢查,防止變質、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七、劇毒物品的保管必須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藥品的領用,必須有兩人以上,由領用人填寫領用申請表,經單位第一責任人批準后方可領用,當天領用當天配制,并有詳細的實驗用量記錄,由實驗室主任簽字備查。

  九、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藥品的領用人和帶實驗的教師,應對藥品使用過程的安全承擔全部責任,實驗室主任負監管責任。

  十、各單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原則上不得外借和外賣,如外單位急需少量時,須經資產處審核,分管校長簽字同意,報保衛處備案,由保衛處報公安機關審批。

  十一、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不得在師生員工居住、學習場所及周圍200米內生產、儲存危險物品。

  十三、單位和用戶在使用液化氣、管道煤氣時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氣體鋼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準使用,對已使用的鋼瓶,應定期檢查,嚴禁非專職修理人員自行灌裝、拆卸、修理。

  十四、各單位應加強對廢藥、殘渣和盛裝劇毒藥品容器的管理,不得自行處理,處理前必須報保衛處、當地環保、公安消防和安全監督部門審核同意,經批準后造冊登記,按規定進行銷毀。

  十五、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藥品保險柜的管理工作,由有關單位選定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的人負責,并須參加消防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十六、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物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十七、本管理制度各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違反本制度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內所有教學、科研、實驗、后勤服務等活動中涉及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爆炸品等。

  第三條 學校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機制,明確各級管理職責,確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包括教務處、科研處、保衛處、后勤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負責全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規劃、決策、監督與檢查。

  第五條 保衛處為學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日常監管部門,負責監督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組織安全檢查,協調處理安全隱患和事故。

  第六條 各部門、學院及實驗室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臺賬,記錄物品的采購、存儲、使用、廢棄等全過程信息。

  第三章 采購與驗收

  第七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從具有合法資質的供應商處采購,并索取相關安全數據說明書(MSDS)。

  第八條 采購的易燃易爆物品需經保衛處或指定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驗收內容包括物品名稱、數量、規格、包裝、安全標簽等。

  第四章 存儲管理

  第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儲存柜內,倉庫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沙、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

  第十條 儲存區域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確保物品安全。

  第十一條 儲存時應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保持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使用者了解物品的'危險性、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方法。

  第十三條 使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佩戴個人防護裝備,如防護眼鏡、防護服、防毒面具等。

  第十四條 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及時歸還至專用倉庫,不得隨意丟棄或私自保存。

  第六章 廢棄處理

  第十五條 廢棄的易燃易爆物品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要求進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或排放。

  第十六條 廢棄處理前,應對物品進行徹底清理,消除安全隱患,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業處理。

  第七章 應急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應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師生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發生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救援,控制事態發展,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使用、運輸及廢棄處理等環節,預防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油品、化學品、氣體等)的采購、儲存、使用、運輸、維護及廢棄處理的各個環節。

  第三條 公司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章 采購與驗收

  第四條 采購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選擇具有合法資質、信譽良好的供應商,確保所購物品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

  第五條 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嚴格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驗收,核對產品標簽、安全說明書、合格證明等資料是否齊全有效,嚴禁不合格產品入庫。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或指定區域內,倉庫應符合國家消防安全標準,具備良好的通風、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措施。

  第七條 倉庫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實行雙人雙鎖管理,非專業人員嚴禁進入。

  第八條 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存放,保持安全距離,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熱源、火源和電器設備。

  第九條 定期對儲存區域進行溫濕度檢查,保持適宜的儲存條件,防止物品變質引發事故。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確保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及應急處理技能。

  第十一條 使用過程中,應嚴格控制用量,避免超量儲存和使用,作業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應急設施。

  第十二條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區域進行吸煙、明火作業等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三條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遵守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規,選擇具備資質的運輸單位和車輛,確保運輸過程安全。

  第十四條 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裝置和應急器材,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接受專業培訓,熟悉運輸物品的.特性和應急處理方法。

  第十五條 運輸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避免劇烈震動、碰撞和摩擦,確保物品穩固不泄露。

  第六章 廢棄處理

  第十六條 廢棄的易燃易爆物品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環保法規進行妥善處理,不得隨意傾倒或排放。

  第十七條 廢棄處理前,應對廢棄物進行分類、標識,選擇具備資質的回收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處理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九條 公司安全管理小組應定期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公司將給予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小組所有。

  第二十二條 隨著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更新,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9

  一、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情況,要詳細造冊登記,建立臺賬。

  二、各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包裝、分別運輸、分別儲存,嚴禁混裝、混運、混存。

  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定點存放。

  四、存放庫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庫房內嚴禁吸煙。使用時,應嚴格履行領料登記制度,填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領取登記表》。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庫房內要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

  五、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量不得超過當天的用量,個人限課堂使用量。實驗后應對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回收,殘渣、殘液不得隨意傾倒,應集中安全處理。

  六、使用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絕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七、對不按規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要視情節給予處理,有引發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10

  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是對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氣體、液體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為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發放、使用過程中不發生意外事故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1.學校危險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學校危險物品的配備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在實際教學中確需該類物品須經學校領導批準,派專門的教師外出購買。

  3.危險物品的采購、存放、保管由學校安排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師負責,該教師要嚴格保管、經常檢查、檢測、嚴格領取、使用、銷毀登記制度。

  4.負責對危險物品管理的教師要作到防火、防盜、防曬、防光。

  5.學生使用危險藥品進行實驗時,必須嚴格按照老師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動聽指揮。

  6.若因有關人員不按上述要求去做,發生的后果將由其本人負全部責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11

  為減少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對學校及師生人身安全照成的危害和影響,特制定此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二、 購買使用者應查看經營者經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并索證留存。

  三、 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使用操作應按操作規程執行,管理使用人員應經過培訓,具有相關知識。由專人使用,專人負責。

  五、 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管理使用人員應具有相應滅火知識和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六、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標準的使用量。

  七、 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八、 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九、 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十、 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十一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十二、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

  十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使用過程中應遠離其它明火,杜絕安全隱患

  十四、學院易燃易爆使用者管理部門,要對使用者進行嚴格規范的管理。

  十五、易燃易爆危險品使用者要自覺接受上級和學院安全保衛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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