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業五項規章制度
印刷企業五項規章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印刷企業五項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承印驗證制度
(一)印刷業經營者在承接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托單位及委印人的各種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驗證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注冊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境外出版物著作權證明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
(二)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圖書、期刊時,必須驗證并收存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統一印制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印刷企業承接報紙印刷時,必須驗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并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承接印刷報紙、期刊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并收存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企業印刷圖書、期刊前,須將《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接印刷。
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裝訂各工序不能在同一印刷企業內完成的,必須分別向各承接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三)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時,必須驗證并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統一印制,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承接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時,必須驗證并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物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時,必須驗證并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統一印制并核發的《境外出版物準印證》和境外出版物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四)印刷企業承接印制注冊商標時,必須驗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時,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時,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營業執照及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時,還必須驗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印刷企業應保存上述《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以備查驗。
(五)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時,必須驗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印。
(六)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時,必須驗證并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及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印刷企業承接印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時,必須驗證委印單位委托印刷證明及委印人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七)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本規定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二、承印登記制度
(一)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承接出版物印刷登記簿》、《承接包裝裝潢印刷品登記簿》、《承接其他印刷品登記簿》、《承接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登記簿》、《承接復印、打印業務登記簿》(以下統稱為《承接印刷品登記簿》上登記委托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委托印刷的印刷品名稱、數量、印件原稿、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
《承接印刷品登記簿》一式三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出版行政統一印制.
(二)印刷業經營者須在每月月底將《承接印刷品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同時報所在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一)印刷業經營者對委托印刷的印件的原稿、校樣、底片、印板、半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印刷企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存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二)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要明確保管責任,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三)印刷業經營者應建立印刷品檔案管理制度。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應將印刷合同、承接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的復印件、發排單、復印單、樣書、樣本、樣張等相關的資料一并歸檔留存。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每次印刷業務完成后,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并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印單位,履行交付手續并有簽收記錄,不得擅自留存。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一)印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予以銷毀,并登記銷毀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特種印刷品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
(二)印刷業經營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復制完成后其磁盤中的內容應當在委托方的監督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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