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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模板

時間:2021-11-05 16:43:46 行政復議申請書模板 我要投稿

行政復議申請書模板

  一、申請書的注意事項

  (1)申請的事項要寫清楚、具體,涉及的數據要準確無誤。

  (2)理由要充分、合理,實事求是,不能虛夸和杜撰,否則難以得到上級領導的批準。

  (3)語言要準確、簡潔,態度要誠懇、樸實。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模板(精選14篇)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模板(精選14篇),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復議申請書1

  申請人:xx年齡:xx

  性別:xx住址:xx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姓名:xxxx職務:xx

  委托代理人:xx住址:xx

  被申請人:xx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xxxx職務:xxxx

  行政復議請求:xxx

  事實根據和理由:xxx

  此致

xxx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備拆遷裁決必備的前提條件——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這說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制定的依據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據此,裁決程序的適用,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申請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體土地上的,因而,其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其裁決,亦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的主體資格——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裁決缺少法定的依據——《評估報告》和《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補償標準不合理。

  沒有《評估報告》,沒有《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所謂的補償,就只能是被申請人杜撰的結果。

  第四剝奪了申請人的補償選擇權。

  第五裁決的程序違法。

  1、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較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程序違法,理應予以糾正。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中止裁決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裁決的依據,是《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的`依據是核發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此前,申請人已經就西安市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現在,該案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依據“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應該中止裁決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中止裁決。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復議請求,請貴廳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3

  申請人:四川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xx街x廣場x1樓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x縣房產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縣x街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現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

  責令xx縣房產管局限期內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委托了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代為催收“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事務,但是在完成相關事務中需查詢部分欠費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于20xx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師持律師證、介紹信、委托書,代理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請求依法查詢“xx綠地”部分業主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但被申請人以沒有法院受理通知書、房產業主基本信息屬于個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擔泄露業主信息責任為由,拒不查詢。3月3日,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請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詢職責,并提供相關規定請求他們依法履行查詢義務,但被申請人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由于“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對該部分業主房屋登記記載信息進行查詢。同時,建設部《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詢。因此,申請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師對部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查詢服務,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起其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提供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服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4

  申請人:白xx,男,xx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杰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趙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趙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5

  申請人:李xx,男,漢族,xx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

  被申請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準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因該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審核準立項,程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于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后,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準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沒有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城市規劃意見等核準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準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請人作出《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并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于程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xx788號《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望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6

  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西城路25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x市市府路9號,負責人:xxx,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3月1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向xx市xx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事實及理由:

  xxx于20xx年1月21日向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稱其本人在2013年12月6日下午16時左右在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車間干活時受傷,請求認定工傷。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案件后,僅以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作為唯一的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證據嚴重不足,理由如下: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從證據類型來講,很明顯屬于證人證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若采納本證據認定工傷,必須應當找電話錄音的證人當面核實證人身份真偽、證言證言真偽,且眾所周知錄音證據由于其自身的特點,錄音證據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的概率非常大,其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局限性極大,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都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證據被采信。據此,申請人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經核實的錄音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三款第(1)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行為。

  綜上,懇請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申請人(公章):

  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7

  申請人:xx,性別,xxxx年出生,x族,個體工商戶,住xxx省xxx縣xx鎮xx號。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x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市工商局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復議申請。

  撤回復議申請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xx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表為理由,以xxxx工字第xxxx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xxx縣工商局委托xx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表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電表為質量合格的真表。xx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并于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8

  申請人:xx,性別:xx,出生年月xx。

  家庭住址:xx,聯系電話:xxx。

  被申請人:xx,住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局長。

  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辦理房產權轉移

  事實和理由:近日,到諸城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房管部門以自書遺囑需公證為由拒絕受理。

  一、自書遺囑,遺囑人死亡后,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就生效,因此這份自書遺囑是一份有效文書。

  二、《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四)繼承、受遺贈;該條規定了遺囑繼承生效后或者遺囑繼承這個事實發生后就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無需自書遺囑公證。

  三、被申請人的《答復》中提到“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證明”,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對自書遺囑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也就是說,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請人負責,房管部門及登記人員不擔責。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證的情況,《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也做了規定,具體如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繼承法》第七條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登記部門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的,《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也作出了規定。登記人員就“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申請人詢問,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四、《答復》中提到要申請人提交“有效繼承證明”,難道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的嗎?你房管部門怎么能斷定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繼承證明”,這個繼承證明就自書遺囑,這個自書遺囑就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效,申請人承擔一切責任。《房屋登記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無需你登記部門和登記人員負責。

  五、《答復》中強調《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尚有效,這個《通知》的法律效力連“部門規章”都稱不上的文件,我們并不否認無效。

  (一)、該《通知》與《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矛盾。《房屋登記管理辦法》2008年7月1日生效,本辦法并未提出要求“繼承證明”(自書遺囑)公證。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前置許可由法律、行政法規設置,部門規章無權設置,何況連部門規章都不是這個《通知》更無權設置前置許可。

  (三)、2008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這個《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如何依照這個《通知》辦理房產權轉移?

  此致

諸城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時間:

  行政復議申請書9

  申請人:xx,男,xx年9月16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請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均能證明涉案建設項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情況下,做出批復,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復,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復內容與備案的建設項目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20xx年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為《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復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同一個項目,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復。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本案中的離子膜燒堿及pvc樹脂屬于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的情形,而被申請人忽略審批應有的要件,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事實不清,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撤銷。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行政復議。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10

  申請人:汪茂榮,男。漢族。xx年9月19日出生。

  被申請人:舒城縣人民政府,法人:張秀萍。

  原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xx】6號),申請復議。

  申請事項:

  1、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xx】6號)違法。

  2、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xx】6號)。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房產為證件齊全的商品用房

  申請人于xx年購買沙埂村開發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繼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舒國用[1997]字第030xx6號)和《房地產權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二、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審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為是違法的

  20xx年,舒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項目的決定。該決定確定征收總面積1742畝,征收范圍包括申請人房產所在的國有出讓土地以及周邊大片的農用土地。舒城縣人民政府指定縣住建局為該項目中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部門,縣住建局委托縣房地產管理局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項目征收1742畝農用土地,審批權是國務院,應經國務院批準并取得附屬建筑物拆遷許可證,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征收。

  但申請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遷工作啟動后,申請人多次要求相關單位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畝土地的審批文件及拆遷許可證,但作為實施及監管單位的舒城縣人民政府和縣住建局,始終沒有出具。而且,舒城縣國土局工作人員還聲稱“先拆遷再辦理審批手續”(有錄音證據)。20xx年9月2日,申請人再次向舒城縣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畝土地的審批文件及拆遷許可證的書面申請,但其在法定的時間內并未回復。

  由此,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1742畝土地征收的審批文件,其征收行為是違法的。

  三、申請人房產所在區域用于商業性房產開發建設,被申請人出具征收補償決定書的行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縣人民政府向申請人出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xx】6號),其主要內容為: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北京寶孚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首先,申請人房產所在地為二類住房用地,不屬于公益性用地范疇。根據六安市舒城縣城市總體規劃(20xx—20xx),申請人房產所處土地性質為二類住房用地。從南溪河綜合改造規劃平面圖來看,申請人房產及周邊大面積土地都不在該項目規定的公共用地范疇,而是進行商業性的房產開發。因此,對申請人房產的征收應該是屬于商業化行為,而非類似公路、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建設需要。

  其次,對申請人房產的征收不適用國務院590號令的相關條例,應按照物權法的相關條例進行平等協商。舒城縣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國務院土地審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畝土地征收的決定已屬于違法。而且,在違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單方面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評估并出具強制執行的決定書,更屬于非法的強盜行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政府無權凌駕于法律之上,對申請人的私有財產單方面評估作價和強制執行,而應該是建立在市場化平等基礎上的公平協商。

  綜上可知,舒城縣人民政府在違法的基礎上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xx】6號)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懇請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xx】6號),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11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xx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復議。

  事實與理由:

  1、xx366495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并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并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xx366495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系方式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并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說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復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1、證據不足。2、行政處罰程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xx366495號處罰決定。并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12

  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年齡xx職業xx

  住址:xxxx(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xxx職務xx)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xx單位xxxx住址xx

  聯系電話:xxx

  被申請人:名稱xx地址xxx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現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請求:xx

  事實和理由:xx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時間:

  行政復議申請書13

  申請人:xxx

  被申請人:張xx

  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xx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xxxx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十余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說:“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說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愿并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說: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字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后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脫并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代碼為10390,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并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為代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愿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為的處理并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后轉頭就走,并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說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為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愿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為10390的違法行為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并主動表示愿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086632、姓名為張xx的民警于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xxxx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復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復議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14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xx號。

  負責人:xx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xx,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號關于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請求:

  一、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xx號關于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xxx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xx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xx年10月8日上午xxx受傷當時,xx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xx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并未開工,xxx住在廠內,尚處于休息狀態,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xxx在廠內受傷并不等同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xx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xxx受傷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并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xx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xxx剛到申請人廠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xxx操作旋切機,xx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xx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xx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xxx存在親屬等利害關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系,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xxx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xxx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xxx的受傷并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xxx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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