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危廢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廢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活動。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的統計,及危險廢物臺賬的建立。
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車間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及不定期檢查。
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的協調處理工作。
3.4.銷售部負責確需外協處置的危險廢物的外協工作。確保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保證按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方依法運輸。
3.5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由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儲存、回收利用、外協處置申請的批準。還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在當地環保局的備案及相關處理的報批工作。
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對安全環保部批準工作的審核。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危險廢物的生產管理
4.1.1.生產技術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做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產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組長及崗位操作工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4.1.2.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危險廢物的轉運
4.2.1.各車間及時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對將達到車間儲存臨界值需轉運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
4.2.2.經安全環保部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轉運。
4.2.3.由專人、專車進行轉運,車間負責對轉運危險廢物進行統計上賬。
4.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醒目的警示標示。
4.3.危險廢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分管領導批準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2.可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轉運工作由專人、專車負責,車間進行統計上賬。
4.3.3.生產技術部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管。
4.4.危險廢物的處置
4.3.1.對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經由安全環保部認為需外協處置的,經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置工作。
4.3.2.經領導批準后,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4.3.2.車間進行統計上帳。
4.5.危險廢物的應急處理
4.5.1.由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并保單地環保局備案,并組織演練。
4.5.2.發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1.危險廢物情況(生產工藝、處理辦法、處理計劃)發生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6.2.危險廢物的轉移必須先得到當地環保局的批準。
4.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混存、混運。
危廢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危廢物品的管理工作,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重慶格林電池有限公司的危廢物品的管控。
三、管理責任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組織擬定;
2、公司各部門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四、管理標準和要求
1、本企業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產生的廢舊蓄電池、廢鉛渣(灰)、廢舊勞保用品、廢棄含鉛包裝物,納入危廢物品的管理范圍。
2、所有危廢物品一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中的政策規定進行管理,嚴格把關,設立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3、企業建立危廢物品管理計劃,設立危廢物品的回收、貯存、處置臺賬,記錄反映整個危廢物品的收集量、處置去向和處置數量。做到記錄詳細,完整。
4、企業設立危廢物品貯存專用庫房,分類貯存,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產生。
5、所有危廢物品的收集,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規范的危廢標志。
6、所有危廢物品應交環保備案有資質的單位處置或回收、利用,在轉移過程中應按環保規定向主管的環保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轉移聯單,杜絕非法轉移。
7、及時收集整理危廢物品管理的記錄檔案,以備查詢。
8、制定危廢物品管理的應急預案,預防危廢事故的發生。
9、按照環保要求,在危廢品包裝上應標明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重量、日期及危廢標識】。
危廢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銷售、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安全,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環節。
3、職責
3、1銷售部負責在開具提貨單前對提貨單位及車輛的各項資質進行查驗,裝載后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建立查驗、銷售臺帳和客戶檔案(一戶一檔)。
3、2供應部負責在購進危險化學品前對供貨單位、運輸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向供貨企業索取有關規定必需的說明書、標簽等。
3、3化產車間負責裝載前對車輛的安全狀況進行查驗,對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進行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應急措施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和現場考試,負責裝卸過程中隨車人員及本單位操作人員按要求操作。裝載后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等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并進行登記,建立相應臺帳。
3、4安全環保部負責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狀況、人員資質及銷售、裝卸環節過程中部門、車間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5銷售部、化產車間要嚴格執行《山西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經營環節“十嚴禁”規定》,履行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流程。
4、控制程序
4、1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
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據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五項資質和要求:
4、1、1購貨單位的資質
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4、1、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
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1、3運輸車輛的資質
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
(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
(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
(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
(5)運輸車輛罐體檢驗合格有效報告書
(6)《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4、1、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
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4、1、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車輛罐體定期進行檢驗,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13392《道路運輸車輛標志》要求,罐體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標志燈,粘貼噴涂反光帶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4、2裝載前的車輛安全狀況查驗制度
裝載危險化學品前,隨車人員和車間工作人員要認真檢查運輸車輛安全狀況,車間工作人員還應查驗運輸車輛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如阻火器、滅火器、三角頂燈、矩形標牌、導靜電帶、呼吸閥等),運輸粗苯車輛充裝前必須查驗緊急切斷閥,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4、3裝載過程中的操作制度
裝載過程中,運輸車輛發動機必須熄滅,必須有提貨(或運輸)單位駕駛員、押運員和裝載單位操作人員在場,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操作規程,嚴格控制進場車輛數量,嚴禁超裝、混裝、錯裝,充裝量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且承壓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最大充裝量。
4、4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制度
裝載完畢后,化產車間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銷售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為運輸車輛依法提供“一書一簽”,對不符合規定的,嚴禁駛離單位。
4、5登記制度
銷售部門、化產車間要以《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詳見附表)為基礎,結合實際對發貨和裝載環節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流通手續,建立工作臺帳,并明確責任,確保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載環節的安全,相關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裝卸作業要求
(1)裝卸作業前,作業人員先用手觸摸靜電接地裝置,消除人體靜電,然后連接好靜電接地,穿戴好勞保用品,使用銅或銅合金工具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卸料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3)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車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5)夏季充裝粗苯時,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17時后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充裝。
(3)操作人員在裝卸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裝卸硫酸、燒堿時,操作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5)裝卸洗油、粗苯、焦油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
(6)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7)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8)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
(9)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對作業駕駛員、押運員的工作要求
(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阻火器,不準隨身攜帶火種,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裝載作業前,駕駛員、押運員必須進行安全知識現場考試。
(5)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6)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禁止在作業現場打手機。
(8)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9)在裝卸點作業時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6、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
《提貨單位及車輛的資質查驗記錄》
《粗苯銷售記錄》
《煤焦油銷售記錄》
《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知識教育和考試記錄》
《運輸車輛安全狀況、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檢查核準記錄》
《危化品裝車、卸車記錄》
《銷售裝載環節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
危廢管理制度4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綜合利用過程中的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3范圍及術語
1.3.1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暫存、出庫、運輸、綜合利用等活動。
1.3.2術語
(1)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3)貯存設施:指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
(4)危險廢物暫存:指危險廢物在綜合利用、轉移、處置前集中貯存設施。
(5)容器:指按標準要求盛載危險廢物的器具。
1.4危險廢物的管理
1.4.1危險廢物的收集、暫存、轉移、綜合利用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
1.4.2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暫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1.4.3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1.4.4禁止向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1.4.5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暫存、轉移、處置;
1.4.6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不得進行轉移;
1.4.7禁止將危險廢物轉移至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
1.4.8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1.4.9制定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縣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備案,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1.4.10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縣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4.11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1.4.12各部門在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有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行為者,將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對違規者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危廢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治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和處理活動。
3、職責
3.3.1、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發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志和數量的統計,以及危險廢物臺帳的確立。
3.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各廠房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不定期檢查。
3.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身可利用的危險廢物協調處理工作。
3.3.4、售樓部負責外包處理危險廢物的外包工作。確保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辦理,并按照國家規定有相關資質的運輸方法依法保證運輸。
3.3.5、安全環保部負責單位提出的危險廢物運輸、回收利用、外包辦理申請批準。危險廢物相關資料也負責當地環保局的申報和相關處理核準。
3.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審查安全環保部批準的工作。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危險廢物生產管理
4.1.1、生產工藝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發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長和單位工作人員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報告。
4.1.2、各單位主任對本單位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消除跑、冒、滴、泄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危險廢物運輸
4.2.2.1、各廠房應立即向安全環保部提出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以達到廠房存放的臨界值。
4.2.2.2、經安全環保部和部分管理領導批準后方可運輸。
4.2.2.3、負責人、專車運輸,現場負責統計運輸危險廢物。
4.2.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符合國家標準,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3.危險廢棄利用
4.3.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部分管理領導批準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3.2、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運輸工作由負責人、專用車負責,現場可統計。
4.3.3.3.生產技術部監督整個過程。
4.4、危險廢物處理
4.3.3.1、現場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如果安全環保部認為需要外協處理,可以經分管領導和經理批準進行下一步處理。
4.3.3.2、經領導批準后,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機構進行運輸、處置。
4.3.3.2、現場統計登記。
4.5、危險廢物應急處理
4.5.5.1、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到保單地環保局備案,組織培訓。
4.5.5.2、發現危險廢物發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和處理異常,及時報告,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6.1、危險廢棄物狀況(生產工藝、處理方法、處理計劃)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辦理,批準后方可辦理。
4.6.6.2、危險廢物搬遷首先要經當地環保局批準。
4.6.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合、混合、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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