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節約用水包括供水環節的節水和用水環節的節水,既要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益,又要通過各種有效措施減少用水。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水庫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水庫節約用水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灌區內管水單位和各用水單位(用水戶),在本灌區范圍內進行的一切灌溉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灌區應按照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不斷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條水庫管理處是本灌區灌溉用水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監督本制度在灌區內的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在管理實踐中要不斷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執行中發生新問題以及沒有涉及到的方面,應及時上報水務主管單位,以便進行補充修訂完善。
第二章管理權限
第五條灌區管理組織,采取專業管理機構與當地政府或政府組織的群眾管理(用水戶)組織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本灌區水庫及水利樞紐工程規模較大,屬國有資產。
第六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負責灌區日常運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
。ǘ┖侠碚{配水資源,嚴格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推廣先進節水技術,保護水質,防止污染,為用水戶提供優質供水服務。
。ㄈ┏袚撠煹墓こ淘O施管理和維護,確保設施良好、安全運行。
。ㄋ模┘訌姍C構能力建設,提高灌區管理水平,推進灌區現代化建設。
(五)嚴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費計收、管理和使用。
。┚S護灌區合法權益,依法開展經授權的水政執法活動。
。ㄆ撸┳龊寐毠づ嘤柟ぷ鳎岣哒巍I務、技術水平,總結經驗,指導科學用水。
第七條機構及人員調配:為了使灌區灌溉設施及水庫工程發揮工程最大效益,確保單位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將周灣水庫管理處、邊墻渠水庫管理處由原來副科級建制升格為正科級建制,集水庫管理及灌區供水為一體的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領導職數設置為一正一副,工作人員由原編制5人增加為11人,所需工作人員在財政供養人員中調配(熟悉機電、農田灌溉、水利工程等專業)。
第八條管理權限:本灌區樞紐工程(一、二級抽水泵站及高位蓄水池)由水管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九條灌區輸水主管道、輸水主干管、支管、田間配套設施及輸水管道上的水工建筑物由當地政府部門或當地政府組織的用水合作組織管理維護。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用水戶管理、維護農田灌溉工程設施;協調用水戶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申請購水,組織用水戶公平、有序、高效灌水;協調用水戶按相關規定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繳付水費。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條灌區新建、續建、擴建和改造應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接收管理,辦理財產登記、移交手續。由縣水務局向水管單位和受益鄉鎮移交資產管理權。
第十一條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在灌區內新增輸水管道或在渠道上增設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開或者增設時,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灌區工程設施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根據灌區管理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劃定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所用土地應依法確權發證,明確邊界,設立標志。在主管線、檢修井、大田出水樁半徑2米范圍內,禁止從事耕作或其它建設等活動。
第十四條灌區的水源應受到保護;不得隨意侵占、污染、堵截灌區原有水源。
第十五條工程的維修養護,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ㄒ唬└鶕䥽矣嘘P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制定工程管理養護辦法。
。ǘ⿲χ匾こ淘O施建立檢查觀測制度,定期檢查觀測。
(三)樞紐工程和輸水管道、水工建筑物要經常進行維修養護,做好歲修工作。
第十六條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由灌區專業管理單位和當地政府分工負責。所需維修資金除從水費收入中收取的維修費開支,維修缺口資金和大修基金由縣財政部門列支。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用水單位(用水戶)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婪ㄓ盟臋嗬。
。ǘ﹨⑴c用水管理的權利。
。ㄈ┯盟芾淼闹闄嗯c監督權。
。ㄋ模┨岢龊侠砘庖、建議的權利。
第十八條用水單位(用水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ǘ┌从盟堪磿r足額繳納水費的義務。
(三)保護水利工程、維護灌溉正常運行的義務。
第十九條水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權利。
(二)依法收取水費的權利。
。ㄈ┱{解水事糾紛,依法處理水事案件的權利。
第二十條水管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瀼貓绦袊、省、市、縣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實行依法治水的義務。
。ǘ┌此畽嗝娣e保證灌溉供水的義務。
(三)維護水利工程正常運行,保證灌溉正常進行的義務。
(四)組織防汛搶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
第五章灌溉管理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用水申報
(一)每年初由用水單位將全年灌溉計劃按組、按輪次匯總報水管單位備案。灌溉計劃應包括灌溉時間、各類作物灌溉面積、灌水定額、總需水量等內容。
。ǘ┟枯喫_灌前五個工作日用水單位將本輪灌溉用水申請按片區、按作物種類匯總報水管單位,用水應包括灌溉時間、各類作物灌溉面積、灌水定額、總需水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水量分配
(一)水管單位收到用水申請后,及時制定配水計劃,并在開灌前下發至各用水單位,用水單位嚴格按照配水計劃自行調配各用水小組的用水時間和水量。
。ǘ┧糠峙浒匆韵略瓌t進行
1、堅持遠、近兼顧,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
2、堅持“統一管理、總量控制、以供定需、統一調配、科學調度、嚴格審批”的原則。
3、以水權分配方案及水務局下發的水量包干計劃為依據,堅持“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灌溉運行
(一)灌溉開始前,由用水單位向水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水管單位同意后方可開閘放水。
(二)灌溉用水必須實行測水計量,測水計量按以下要求進行:
1、灌溉用水實行“按方計量,按量收費”的原則。
2、開閘放水后,由水管單位和用水單位代表共同進行測水,流量測定后,由水管單位管水人員每天不定時進行流量觀測,如流量發生變化,應及時做好時間、流量、水量記錄。
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間斷灌溉的,管水人員應做好水量記錄。
4、用水即將結束時,管水人員應按時關閉水源,同時計算灌溉用水結束時間和用水量,做好相應記錄并及時上報統計。
5、灌溉期間,要加強用水管理。水管單位與用水單位的管水人員要根據情況不定期對樞紐工程和輸水管道進行巡查,巡查中要嚴防管道、水閘跑冒滴漏造成的浪費水以及偷水現象發生。
第二十四條水量結算
(一)灌溉用水實行輪清輪結制度。
。ǘ┟枯喫喔惹皟蓚工作日內,用水單位申報灌溉面積、地理位置及用水量,同時預交本次灌溉費用。
。ㄈ┧軉挝粦咨票4娓饔盟畱舻挠盟骷殻渲饕獌热輵ㄓ盟畱裘Q、用水時間、面積、水量、水費等。
第六章經濟管理
第二十五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經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運行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灌區管理機構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并嚴格執行,按照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水費征收標準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第二十八條水費是生產經營性收費,要做到足額計收,保障灌區正常管理、運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加價收費、挪用和減免水費。
本灌區治水成本由生產管理人員生產補助、燃料動力費、維修費、管理費核算,生產管理人員工資未納入治水成本核算。生產管理人員的工資由地方財政列支。根據縣物價局核算的指導價,灌溉用水價格0.99元/m3,其中,燃料動力費0.3494元/m3,維修費0.55元/m3,管理費0.09元/m3。
(一)維修費按年供水量95.6萬方計算,每方提取維修費0.5元,共計47.8萬元,所提取的費用用于樞紐工程和輸水工程維修。分配方式為:水管單位占50%,灌區所在鄉(鎮)政府占50%。
。ǘ┕芾碣M按年供水量95.6萬方計算,每方提取管理費0.1元,共計9.56萬元,所提取的費用用于樞紐工程和輸水工程管理。分配方式為:水管單位占50%,灌區所在鄉(鎮)政府占50%。
。ㄈ┤剂蟿恿M:按每小時抽水375m3計算,兩座加壓站水泵功率分別為75千瓦/小時和200千瓦/小時,電費為0.35元/kwh,電動機效率取80%。
第二十九條本灌區資產為公益性資產,承擔抗旱灌溉任務,計收的水費只能用于水管人員補助、材料費、維修費、電費、管理費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有效降雨量滿足農作物生長需求,不需提水灌溉時設備維護費、檢修動力費等據實核算,由財政列支。
第三十一條灌區管理機構應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第七章水事糾紛責任劃分與調處
第三十二條水事糾紛是指水事主體之間因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災害發生分歧或損失而產生的爭議。水事糾紛的調解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協作的精神協商處理。
第三十三條水事糾紛責任劃分
。ㄒ唬┮蛑鬏斔艿拦芾聿簧圃斐蓳p失而引發的水事糾紛,由水管單位及相應管道管護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并落實調解、賠償等事宜。
。ǘ┮蛑鞲晒芗爸Ч芄芾聿簧圃斐蓳p失而引發的水事糾紛,由具體用水單位或用水戶負責并落實調解、賠償等事宜。
。ㄈ┮蛲邓冗`法行為而引發的水事糾紛,由偷水者承擔主要責任,管護單位或個人承擔次要責任,造成損失的,由偷水者負責賠償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ㄋ模┮蛴盟畣挝唬ㄓ盟畱簦┚懿焕U納應交水費、無理取鬧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水管單位收費人員或管水人員不承擔責任(由于水管單位收費人員或管水人員過錯在先造成的除外),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ㄎ澹┕喔扔盟戤吳埃盟畣挝晃茨芗皶r通知水管單位停水造成損失的由用水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水事糾紛的調處
(一)各用水單位內發生的水事糾紛,由當事人雙方向鎮政府匯報,由鎮政府牽頭,水管單位配合組織調解。
。ǘ┩ㄟ^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申請調解,或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用水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水管單位可不予以配水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損失或后果由用水單位承擔:
(一)未按時申報用水申請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繳納水費的。
。ㄈ┴熑蝺鹊妮斔艿拦茏o不到位的。
(四)不服從管理,謾罵、攻擊管理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管水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窗磿r報送用水申請的。
(二)開灌前未報告而私自放水的。
。ㄈ┪醇皶r做好灌溉流量、水量記錄的。
。ㄋ模┝髁堪l生變化未及時向水管單位匯報的。
。ㄎ澹┕喔冉Y束未及時向水管單位匯報的。
。┪窗磿r結算水量上報水方的。
。ㄆ撸┴熑螀^內輸水管道管護不到位造成損失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吳起縣水務局。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從二零xx年六月一日起執行,二零xx年五月三十一日廢止。
水庫節約用水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灌區管理,保障農業灌溉和城鄉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增強農業抗御自然災害能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等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灌溉面積在萬畝及萬畝以上的大、中型灌區適用本辦法。小型灌區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灌區包括灌溉排水系統控制面積范圍內的灌排和相關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單位。
第三條灌區應按照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不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條灌區的主要任務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澇、供水和治理土壤鹽漬化,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灌區應在完成主要任務的同時,發揮自身優勢,拓展服務領域,積極開展城鄉供水、水產養殖、水力發電等經營性業務,為地區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第六條灌區管理單位和職工有依法保護灌區工程和水資源的義務。國家鼓勵單位、個人以各種形式投資建設灌區,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灌區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用水戶組織)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灌區專管機構是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灌區要積極推進民主管理,鼓勵受益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灌區管理。
第八條灌區按灌域或水系組建專業管理機構。受益范圍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灌區由該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受益范圍跨二個以上行政區的灌區,由上一級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管理。
第九條灌區設管理委員會,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管理委員會由用水戶代表、受益地區地方政府、灌區資產所有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法人代表和熟悉灌區管理的專家等方面人員組成。委員人數視灌區規模決定,一般不少于15人。灌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定灌區管理制度;
2、審議專業管理機構工作報告及供水方案;
3、研究有關灌區發展、改革和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4、協調灌區內外工作關系和用水矛盾,監督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工作。
灌區管理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局、處、所等)接受灌區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是事業法人單位,負責灌區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規章制度;
2、合理調配水源,嚴格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推廣先進節水技術;保護水質,防止污染,加強灌區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保護,為用水戶提供優質供水服務;
3、組織實施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承擔所負責工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工程設施良好、安全運行;
4、推進灌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加強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灌區管理水平,推進灌區現代化建設;
5、指導農村用水合作組織工作,組織召開灌區用水單位(戶)代表大會,通報重大事項并聽取用水單位(戶)意見和要求;
6、嚴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費計收、管理和使用;
7、利用灌區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提高灌區良性運行能力;
8、維護灌區合法權益,依法開展經授權的水政執法活動。
第十一條灌區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積極推行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管理。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是非營利的農民互助合作、自我服務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用水戶管理、維護農田灌溉工程設施;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申請購水,組織用水戶公平、有序、高效灌水;向用水戶收取水費并按合同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繳付水費。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按渠系組建,實行獨立的財務核算,民主選舉負責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涉及水費計收、渠系改造、用水戶投工等重大事項,應征求全體用水戶意見或召開用水戶代表會議,按少數服從多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則通過有關決議,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灌區資產歸出資者所有,接受出資者監管。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灌區新建、續建、擴建和改造應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辦理資產登記、移交手續。新建灌區在制定建設方案時,必須同時制定管理方案。
第十四條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在灌區內新開渠道,或在渠道上增設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開或增設時,必須符合流域水資源規劃和灌區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灌區工程設施受法律保護,需要征用灌溉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根據灌區管理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劃定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所用土地應依法確權發證,明確邊界,設立標志。
第十七條灌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制定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逐步實行管養分離,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工程維修養護體系。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及用水合作組織的責任人,應對重要工程設施定期檢查觀測;做好歲修、清淤等工作;保持灌溉排水渠溝斷面,保證行水暢通;控制地下水位,防治土壤次生鹽堿化等。
第十八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做好灌區內水庫、河渠等工程的防洪保安,保護灌排渠道、建筑物和觀測、通訊、交通等設施的安全,及時發現和制止在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墾植、排污、濫伐林木、取土、挖砂、傾倒垃圾、棄渣土以及在渠道內設障阻水等各種影響工程完好和正常運行的行為,對造成影響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蓄意破壞或造成嚴重損失的,要及時報告公安等執法部門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灌區引水和水量調配應服從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對防洪、排澇、抗旱的統一調度,做好灌區內的防洪、排澇、抗旱工作,保障防洪、排澇、抗旱的安全。
第二十條灌區應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在灌區內合理統籌調配水資源,積極利用回歸水、冬閑水、微咸水、處理后符合灌溉水質標準的城市污廢水,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種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證率,做到均衡供水,發揮水資源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條灌區實行用水總量控制與用水定額管理,嚴格按計劃供水,灌區內各用水單位(戶)應根據具體情況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提出用水申請,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經灌區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供水計劃,組織實施供水。
第二十二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和用水單位(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
第二十三條對超量用水和違章用水,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阻撓灌區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破壞用水秩序。
第二十四條灌溉期間,灌區管理人員應對用水單位(戶)進行技術指導,掌握進度,及時處理水事糾紛。灌溉期間如遇降雨或出現工程重大險情事故,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有權臨時決定減水、退水或停水。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當隨時將重大事件向灌區管理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召開灌區用水單位(戶)代表大會通報情況。
第二十五條灌區要結合生產實際,設立必要的灌溉觀測設施,加強灌溉試驗工作,根據灌溉試驗資料制定節水灌溉制度,實行科學灌溉。50萬畝以上的灌區要求建立灌溉試驗站,并嚴格執行灌溉試驗的有關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六條灌區應采用多種方式大力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節水灌溉技術,不斷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產效率,建設節水型灌區。
第二十七條灌區應改進水的計量方法,完善量水設施,做好水情、水質、墑情、土壤鹽分、泥沙淤積和地下水位等測報工作。
第二十八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和完善供水評價考核體系。每次供水后,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及時核算、公布實用水量、灌溉面積、應交水費金額等,總結并及時糾正存在問題。
第二十九條認真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灌溉水質進行監測和控制,防止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進入灌排渠系。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三十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和管理,提高職工素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灌區管理單位崗位設置與定員標準。
嚴格劃分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等公益性事業部門和崗位,以及承擔灌溉、城鎮供水、發電等經營性部門和崗位,明確業務范圍、職責和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方式選任,定期考核,實行優勝劣汰;其他各崗位人員實行聘用制,按崗聘人,職工競爭上崗,并經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灌區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定期考評,表揚和獎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損失或重大事故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鼓勵灌區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則、靈活多樣的分配機制,把職工收入與工作責任和績效緊密結合起來。
第三十三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科學管理方法和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灌區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灌區應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為分流人員創造就業條件,分流人員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符合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的,經稅務部門核準,執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養老制度。
第六章經濟管理
第三十六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經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運行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科學劃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資產,并采取不同的資產管理和運營方式。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有關資產運營、資本運作和財務管理的制度體系,并嚴格執行,按有關規定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八條灌區承擔的防洪、排澇、抗旱、保護生態環境等公益性任務,應核定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成本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財政資金補償。
第三十九條灌區承擔的灌溉任務,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在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灌區要及時公布收費標準。因政策因素,水價低于成本而產生的虧損應由地方財政補償。
第四十條灌區承擔的城鎮供水、發電等經營任務,應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原則,事企分開,財務獨立核算,其凈收益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比例納入灌區的經費預算。
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
第四十一條水費為生產經營性收費,應做到足額計收,保障灌區正常管理、運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搭車收費、截留、平調、挪用和減免水費。
第四十二條灌區供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提倡實行豐枯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等有利于節約用水的辦法。灌區應改進計量方法,逐步縮小供水計量單位。
基本水價按補償供水直接工資、管理費用和50%的折舊費、修理費的原則核定;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水資源費、材料費等其它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潤和稅金的原則核定。
第四十三條用水單位(戶)必須及時足額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經催交無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第七章技術研究與推廣
第四十五條灌區應重視和加強灌排技術的改進,推廣先進實用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
第四十六條灌區應根據改進灌溉技術、提高用水效率、滿足農業生產和結構調整等需要,對水土資源利用中出現的變化、水鹽變化趨勢、作物耗水規律、節水灌溉制度和各種節水措施的應用效果、節水器材設備的適用性等進行觀測和研究,積累資料,為指導灌排生產服務。
第四十七條灌區應與設計、科研、高等院校等單位建立密切協作關系,研究各種先進實用的灌排工程技術和節水技術,并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八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基層水利人員的培訓,并積極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合作,總結、宣傳、示范、推廣生產實踐中的好經驗。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本。▍^、市)的灌區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灌區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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