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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合同

時間:2023-10-07 14:59:44 企業集體合同 我要投稿

企業集體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集體合同(精選9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集體合同1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代表公司全體職工的__________公司工會雙方代表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條 公司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公司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 公司對各子(分)公司實行工資總額管理,子(分)公司在工資總額范圍內對所在單位職工實行二次分配的工資制度。

  第四條 按照我省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各子(分)公司發展現狀及實現預算目標難易程度,在實現當______年職工代表大會確定的公司生產經營目標和各單位完成_________年工效掛鉤方案的前提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在10%范圍內增長;效益指標完成預算目標且進步幅度在10%以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可超過10% ;效益指標超出預算目標,職工工資可繼續增長且不設上線。

  第五條 公司月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__元(高于省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以下情況的支付標準為:

  (一)職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職工工資支付標準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二)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內,公司支付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三)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公司支付職工病假工資或者生活費的標準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四)職工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五)內部退養職工以及其他不在崗職工生活費執行公司有關規定;

  (六)公司與職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暫停支付職工工資和福利。

  第七條 公司依法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的職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另外支付職工工資。

  第八條 公司經職工同意不安排______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按照職工應休未休______年休假天數乘以其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九條 為進一步提高生產一線職工收入水平,公司對實施輪班作業的生產一線在崗職工實施中夜班津貼制。

  第十條 公司每月____________日(遇節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貨幣形式通過銀行(或者直接)支付職工工資、生活費、病假工資等,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公司要按月書面記錄職工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并由職工本人簽字,同時向職工提供個人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履行發生困難的;

  (四)本地區或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公司職工實際工資較大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內由公司報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合同。

  第十三條 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經雙方對公司_______年度生產經營狀況的分析及預測,一致認為:_____公司和全體職工從維護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出發,共同奮斗,確保實現_______年生產經營目標。

  第十四條 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七日內,公司將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查,自通過審查之日起生效;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異議的事項,雙方協商代表應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協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審。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年,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2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的簽訂給予指導。

  第七條 工會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聯系,建立有關協商工作制度,保障集體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報送

  第八條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工作內容;

  (七)勞動紀律;

  (八)合同期限;

  (九)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十名,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企業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并應當建立相應監督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分立、兼并,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的一方就集體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給予答復,并且在七日內雙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解決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當提前三個月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應當征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甲方:

  乙方: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和諧勞動關系的需要,維護新形勢下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女職工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女職工與企業共同發展,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雙方集體協商后簽訂。

  第三條本合同適用于(單位名稱),合同中統稱為用人單位。

  本合同所稱女職工包括:與單位有勞動關系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女性職工。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女職工特殊權益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按本合同標準執行。

  第五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持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二章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

  第六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用人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八條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安全保健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規,對婦職工進行勞動衛生安全教育,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婚否、懷孕、哺乳等借口拒絕招收女職工或提高錄用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企業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的,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企業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三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為女職工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并按規定按時交納社會保險費,確保女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類社會保險待遇。同時,單位依法代扣繳女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單位按照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持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章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女職工經期保護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八條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結合單位實際情況,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在產前檢查期間不能按病、事假、曠工處理。

  第十九條女職工產假保護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可休產假15天;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可休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可休產假42天;滿7個月(含7個月)以上,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嬰兒滿1周歲后,經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療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嚴重的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單位應給予照顧,可暫時調做其他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四章女職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在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女會員)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單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本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并有權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合同雙方每年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并向職工(代表)工會報告檢查情況。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已修改或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十七條在企業發生關、停、并、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對合同文本有關條款提出修改和改動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補充、變更,經變更、補充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爭議及處理

  第三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末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在七日內將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工會(職工代表)應當將合同正式文本報送上一級地方工會。本合同生后,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公告本單位全體職工。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也可作為《集體合同》附件,一并報送審查。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內網、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履行期為______年。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工會負責解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___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特點和實際,經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分配向關鍵性管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結構工資制、等級工資制)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標準、形式和辦法為:_______。

  第三條 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經濟效益增長、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提高等相關因素合理增長。

  經過對企業生產經營與經濟效益狀況進行分析和測算,并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等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在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礎上,本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為_________%(因種種原因還難以明確規定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則性確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該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規定執行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具體計發基數和辦法為: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每月至少對職工支付一次工資,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 協商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工資分配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帶薪年休假;違約責任等等):_________。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并按規定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協商雙方建立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商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并于期滿前_________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_________份,同時報送當地總工會_________份,企業和企業工會各保留_________份。

  甲方:

  乙方: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5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和集體合同。

  第三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和維護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方、企業方簽訂集體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協商、調解有關集體合同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增減幅度,最低工資,計件工資,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包括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輪班崗位的輪班形式及時間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的休息休假等;

  (四)社會保險:包括職工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的設立項目,資金來源及享受的條件和標準,職工死亡后遺屬的待遇和企業補貼救濟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業集體福利設施的修建,職工文化和體育活動的經費來源,職工補貼的津貼標準,困難職工救濟,職工療養、休養等;

  (六)錄用、培訓:包括錄用職工備案審核、職工上崗前和工作中的培訓,轉崗培訓,培訓的時間及培訓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

  (七)勞動安全衛生: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目標,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改善的具體標準和實施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內容,有職業危害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特殊作業的保險救護辦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等;

  (八)裁減人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集體全同的期限為1至3年;

  (十)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權利和義務。

  職工與企業雙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內容專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七條 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協調穩定的工資關系。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3至10人,候補協商代表1至2人,職工與企業雙方的協商人數對等,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企業有女職工的,協商代表中應有女代表。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

  第九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確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確認,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由工會主席委托職工協商代表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職工或上一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推舉產生,并須得到企業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企業一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從經營管理人員中確定,其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協商雙方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為顧問參加集體協商。

  第十條 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的詢問和監督。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協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具有《勞動法》規定的有關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

  企業不得打擊報復協商代表。

  第十二條 集體協商代表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雙方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未預料的情況時,經雙方協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但同時應確定恢復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第十四條 經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必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未獲通過的草案,經雙方協商代表重新協商修改,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再次討論表決。

  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應由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企業應當在集體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報送企業所在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集體協商程序、集體合同內容進行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須在15日內將集體合同的審核結果告知申報雙方,未提出異議的,該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合同雙方應進行修改,重新報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同時將生效后的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說明及時報送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備案,同時企業工會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七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導致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停產等產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提前3個月進行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收到處理申請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企業方面的代表協調處理。協調期限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需要延期時,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能解決的,集體合同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應認真研究和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雙方首席代表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處理建議應予以答復,并作出處理。

  企業方和職工方就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發生爭議,企業工會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應當幫助職工方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不簽訂集體合同,故意拖延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違法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相抵觸的;

  (五)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

  (六)違法裁減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或審核集體合同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甲方:

  乙方: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6

  甲方:

  乙方: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____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甲方:

  乙方: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7

  甲方:

  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企業和工會(全體職工)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條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企業實行______

  等多種工資制度。經協商,具體的適用范圍為:

  (一)崗位工資制,適用于______;

  (二)年薪制,適用于______;

  (三)______工資制,適用于______;

  (四)______工資制,適用于______。

  第四條按照我省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在實現當年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確定的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的前提下,本年度企業工資總額比上年增長(或降低)______%,達到______萬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或降低)______%,達到______元。

  第五條企業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企業實際,提出方案,與工會(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制定、修改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勞動定額標準要確保在同等勞動條件下,同崗位90%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能夠完成。

  第六條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元(不低于省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試用期職工月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第八條經雙方協商一致,以下情況的支付標準為:

  (一)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具體標準為:______;

  (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企業支付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三)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支付職工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的標準為:______;

  (四)職工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企業依法制定的工資管理制度執行;

  (五)職工待崗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生活費標準為:____________;

  (六)職工內退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生活費標準為:____________。

  (七)企業與職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企業暫停支付職工工資。

  第九條企業依法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另外支付職工工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加班工資計發辦法按晉勞社廳發〔__〕25號執行。

  日工資標準=職工月工資÷21.75

  小時工資標準=職工月工資÷174

  第十條企業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企業每月______日(遇節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直接(或者通過銀行)支付職工工資、生活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個人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企業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履行發生困難的;

  (四)本地區或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企業職工實際工資較大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內由企業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合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本合同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七日內,企業將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通過審查之日起生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雙方協商代表應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協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審。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復印件)及其它。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8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參照《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分別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

  甲方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甲方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 按照國家工資分配政策,根據本單位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工資增長、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方案。

  一、工資增長幅度:根據政府發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勞動生產率、單位經營狀況等,合理增長職工工資,努力實現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不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一線職工工資增幅不低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上年度本企業利潤總額增幅為____%,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比上年增長_______%。其中,一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______%。

  前款所涉一線職工是指本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等崗位的職工。

  如一線職工工資增幅低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資分配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第六條 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簽訂一次。

  第七條 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內由甲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五條 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或集體協商規定的,應根據《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及其它。

  甲方:

  乙方: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9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 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于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并、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于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 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協商代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爭議復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三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甲方:

  乙方: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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