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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

時間:2023-10-20 11:56:59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精選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推進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xx市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其所屬的社區、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實行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規范,明確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及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處置管

  第八條建立實行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許可事項聯合辦理制度,優化審批流程,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單位提供便利。

  第九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核準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書;

  (二)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四)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消納場簽訂的處置協議,或者經批準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議,消納場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達到揚塵防治標準的建設單位可以先期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組織進行場地平整、基坑開挖、渣土清運等工作。

  第十條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發放《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前,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驗。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公示牌;

  (二)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并有效使用;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駛離工地車輛清潔;

  (四)工地進出路口、車行道路路面硬化處理;

  (五)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及時分類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六)建筑垃圾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七)按照規定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

  (八)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

  (九)施工現場簽訂物業保潔合同,配備專人負責工地內的保潔作業;

  (十)建筑單體外立面和主體每樓層內外積塵沖洗潔凈后,撤除遮擋防護網。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運。

  第十四條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或業主為責任人。

  第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或指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五)對現場堆放的裝修垃圾進行覆蓋,裝卸運輸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不得與生活垃圾、有害廢棄物等混同。

  第十七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清運,并運輸至消納場所。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進行運輸。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適度規模運輸車輛,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納入平臺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運輸企業和車輛名錄。

  第二十條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嚴禁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并按照市公安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

  (四)保持車身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閉運輸,嚴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六)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建筑垃圾,服從場地人員管理,并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和運輸規范等制度,對所屬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運輸車輛維修養護和駕駛員培訓,保證運輸安全、規范。

  第四章消納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建筑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明確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布局、規模及建設計劃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設置硬質圍擋或圍墻、路面硬化;

  (二)配備攤鋪、碾壓、除塵、沖洗、照明、計量、排水、消防、噴淋等機械、設備和設施;

  (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在線監測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等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執行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納場外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優先采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墊等環節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監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日常監管,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消納場的考核評價機制,并依法納入社會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渣土運輸企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使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xx市城市市區范圍以外、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并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置不低于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筑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準吊銷《建筑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境衛生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衛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亂傾倒建筑垃圾或運輸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積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筑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后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于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回填、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管網、園林綠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規劃、交通、工商、公安、安監、質監、國土、財政、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等需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情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跨區運輸、消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核準。

  第八條需要開挖、拆遷、回填等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責任。

  第九條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薪ㄖ幹梅桨,包括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

 。ǘ┯信c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ㄈ┯信c取得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的消納場簽訂的消納處置合同;

  (四)有建筑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但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的除外;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地管理相關規定文明施工,并落實沖洗保潔措施。

  第十一條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指導業主或施工單位在指定地點分類堆放,并采取圍檔、苫蓋等措施。

  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各類線纜、管網、園林綠化等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要求采取防揚塵措施,完工后及時清除建筑垃圾、拆除施工設施。

  第十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影響市容衛生。建設工程竣工后15日內應當清運干凈。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資格;

  (二)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于20輛,依法取得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ㄈ┯幸婪ㄈ〉玫缆愤\輸經營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運營、安全、保養等管理制度;

 。ㄎ澹┻\輸車輛安裝符合規定的密閉機械裝置;

 。┓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個人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其車輛應當納入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領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的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蘸藴史秶b載、承運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ǘ┎坏脤⒊羞\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ㄈ┻\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建筑垃圾準運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輸;

  (五)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

  (六)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等證件,自覺接受檢查;

  (七)在指定的地點裝卸,服從消納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的許可審批;

 。ǘ┯邢{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ㄈ┯蟹弦幎ǖ臄備、碾壓、除塵、照明等設備;

  (四)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

 。ㄎ澹┯薪∪沫h境衛生和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戏篮、防塌方等防災的相關規定;

 。ㄆ撸┰谶M出場道路路口設置醒目標志、標識,在專用道路和建筑垃圾處置區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八)進出口道路應當鋪設砼化路面,設置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檬芗{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ǘ┛衫媒ㄖc不可利用建筑垃圾分類堆放;

 。ㄈ﹪栏癜凑沼嘘P技術規范、規定施工作業;

  (四)保持相關消納設備、設施完好;

 。ㄎ澹┍3窒{場周邊及其場內環境整潔;

  (六)有專業的保潔人員,并做好車輛駛出消納場的保潔工作,對車輪、車廂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ㄆ撸┯涗涍M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情況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自覺接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實施回填處置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同意后,鼓勵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

  需要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方可進行回填處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⒔ㄖ挥晌慈〉媒ㄖ\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ǘ⿲⒔ㄖ烊肷罾驅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ㄋ模﹤卧臁⒊鲎、出借、涂改、轉讓、倒賣建筑垃圾處置有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同意,并采取防污染措施。完工后應當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干凈。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行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不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或不按規定使用密閉裝置的;

 。ǘ┙ㄖ{場不按規定作業以及運輸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三)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等拒不接受檢查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轄大通、湟中、湟源三縣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強制拆除違法建設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包括但不限于開槽渣土、級配砂石)、棄料以及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主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確定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目標,制定各區建筑垃圾總量控制指標。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建筑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制指標。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筑垃圾產生者負有建筑垃圾處置義務;委托他人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承擔處置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等活動。

  第七條 本市建立建筑垃圾跨區異地處置調劑補償機制。

  區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據本行政區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制目標,確定本行政區域建筑垃圾年度產生總量和處置總量;建筑垃圾產生總量超過本行政區域處置能力,確需跨區處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協調有處置能力的區進行異地處置,并由建筑垃圾轉出地的區政府承擔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費用。

  異地處置補償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本市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接收、記錄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信息,向社會開放,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依托衛星遙感、電子運單、在線監控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建筑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監測,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現代化水平。

  第二章 一般處置要求

  第十條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并承擔處置費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確建筑垃圾投放規范、時間和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按照隨產隨清的原則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確因客觀條件不能對建筑垃圾隨產隨清的,應當按照方便貯存和保潔的原則,設置建筑垃圾臨時貯存點,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并做到每5日內至少清運一次。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居民未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堆放建筑垃圾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委托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測算并預估建設工程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和數量,并納入建設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設計文件,制定相應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確建筑垃圾的產生量、處置方式和清運工期,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應當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建筑垃圾的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建筑垃圾的利用價值對建筑垃圾進行分揀,并按照下列要求分類處置:

  (一)對棄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采取工程回填、礦坑修復、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資源化利用方式進行處置;

  (二)對棄料及其他固體廢物,有再利用價值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價值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處置。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管理規范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委托他人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一)按照就近原則選擇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與其簽訂消納處置協議;

  (二)選擇有資質的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簽訂運輸服務合同,要求運輸服務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與建設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簽訂消納處置協議的消納場所;涉及在施工現場作業的,要求運輸服務單位服從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

  (三)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納處置協議和運輸服務合同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建筑垃圾消納情況。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備案人提供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選擇的運輸服務單位的資質和能力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資質和能力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場地、機械設備、排水、消防和環境衛生等規定和標準,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取得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市已經取得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名錄。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規劃的內容,統籌安排固定式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和建筑垃圾簡易填埋場所(以下統稱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布局和用地,并與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

  區人民政府編制的本區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規劃的內容,統籌安排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布局和用地,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就建筑垃圾產生量超出既有消納場所消納能力的特殊情況,制定全市臨時性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設置點或者臨時貯存點(以下統稱建筑垃圾臨時處置點)設置方案。設置方案應當包括臨時處置點的使用期限。

  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設置方案,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和規范,設置建筑垃圾臨時處置點,臨時消納、貯存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產生的再生粗細骨料。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建筑垃圾臨時處置點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臨時處置點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消納處置協議的約定接收符合分類標準的建筑垃圾;

  (二)對非作業區域采取覆蓋、綠化,對作業區域采取密閉或者實施灑水降塵工藝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土層裸露;

  (三)在作業出入口設置雙向稱重系統,保持其正常運轉,如實記錄進出場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載重狀況,并按照規定實時傳輸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

  (四)在作業場所安裝運輸車輛識別和揚塵污染實時監控裝置,保持其正常運轉,并按照規定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

  (五)將建筑垃圾接收量、處置量及再生產品生產供應等數據實時傳輸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臨時處置點的經營單位接收建筑垃圾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使用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安裝具備定位和稱重功能的車載監控終端,并取得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準運許可。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市已經取得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的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名錄和取得建筑垃圾準運許可的運輸車輛號牌。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運輸建筑垃圾不得超限超載,并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運輸車輛遺撒、泄漏建筑垃圾,將建筑垃圾運輸至消納處置協議確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不得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裝混運。

  本市實行建筑垃圾運輸電子運單制度。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運輸建筑垃圾,實行一輛車對應一份電子運單,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流向等情況。電子運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交運的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有權拒絕運輸,并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消納場所發現實際接收的建筑垃圾與電子運單記錄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明確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的管理制度、具體負責人、檢查人員和檢查登記方法、投訴舉報途徑、突發事件處理程序等,并報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處置,并根據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合同的約定,通知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對需要在施工現場貯存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密閉式垃圾站或者防塵網遮蓋等揚塵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概要和建設單位的建筑垃圾消納情況備案信息。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概要的具體內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園林綠化、水務等相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施工質量安全現場檢查的,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的建筑垃圾消納情況備案信息。

  第三章 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將根據年度開工計劃等確定的本行業年度建筑垃圾產生總量和棄土需求總量情況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回填、礦坑修復、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工程棄土需求情況進行調查,并適時更新、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

  建設工程有棄土需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中注明需求信息,并向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報送。需求信息應當包括建設工程名稱及場所、棄土的需求量、使用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除采取就地資源化利用方式外,應當科學確定資源化利用人和資源化利用場所,簽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協議,選擇有資質的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并簽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合同,將建筑垃圾運送至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場所。

  對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無需簽訂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協議和備案建筑垃圾消納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生產企業發展,鼓勵建設工程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任務書中明確再生產品的使用設計要求;設計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要求納入設計文件;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按照設計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并將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相關資料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第二十五條 確需單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標準和應用技術規程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并同步制定使用和管理規范,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沒有單獨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標準和應用技術規程的,生產和使用單位應當執行現有建筑材料的質量標準和應用技術規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鼓勵建設、施工、運輸、環境衛生等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與政府有關部門共享信息,接受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參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消納場所和臨時處置點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流向等情況,實時向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執法機關)對存在違法處置建筑垃圾高風險區域或者場所,應當實施重點監管,增加檢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九條 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對用于實施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等,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四)為調查有關違法行為,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加強對建筑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和消納等處置活動的日常巡查檢查,發現存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環境污染、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運輸安全等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規定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獲得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運輸經營許可、車輛準運許可、消納場所設置許可的,應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或者要求;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者要求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建筑垃圾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公眾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本市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處置內部舉報人制度,鼓勵行業內部人員舉報嚴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對查證屬實的,執法機關應當加大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力度,并對其實行嚴格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應當將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建筑垃圾的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制定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治理方案,或者未明確建筑垃圾投放規范、時間和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建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委托他人處置建筑垃圾未選擇有資質的運輸服務單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關設施設備,并恢復場地原狀,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接收、消納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沒有條件恢復或者拒不恢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企業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屬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移送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消納處置協議的約定接收符合分類標準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雙向稱重系統,保持其正常運轉,如實記錄進出場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載重狀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準運許可或者不符合標準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未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遺撒、泄漏的,或者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裝混運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清除遺撒、泄漏的建筑垃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沒有條件清除或者拒不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使用電子運單,如實記錄建筑垃圾處置情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吊銷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編制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備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對現場貯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概要和建設單位的建筑垃圾消納備案情況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消納場所和臨時處置點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臺賬并如實報告建筑垃圾處置情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吊銷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或者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有法律責任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確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進行綜合執法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含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處理原則)

  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公安、規劃國土、經濟信息化、海事、水務、物價、質量技監、環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屬地管理)

  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六條(分類處理)

  建筑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二)泥漿,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后,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ㄈ┭b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經分揀后進入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消納、利用;

  (四)建筑廢棄混凝土,進入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利用。

  第七條(信息系統建設)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將與建筑垃圾處理管理有關的信息納入信息系統。

  第八條(信用管理)

  相關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市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九條(行業自律)

  本市建設、施工、市容環衛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

  第十條(源頭減量減排)

  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

  本市鼓勵通過完善建設規劃標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單位采取道路廢棄瀝青混合料再生、泥漿干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采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源頭減量減排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一條(資源化利用產品強制使用)

  本市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強制使用制度,明確產品使用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無強制使用要求的,鼓勵優先予以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對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實行備案管理,并建立產品目錄。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相關單位要求)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減排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相關使用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相關要求和措施納入監理范圍。

  第十三條(科研與技術合作)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四條(政策扶持)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策,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使用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予以扶持。

  第十五條(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

  建筑廢棄混凝土應當由相關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回收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處置場所、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規劃與建設計劃)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所需場所和含泥漿預處理設施在內的中轉分揀場所(以下統稱“中轉分揀場所”)的專項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規劃,編制所轄區域內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的建設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規劃外消納場所)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規劃外場所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有關單位應當在消納場所啟用前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現場予以核實和指導。

  第十八條(處置場所與設施的條件)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鲜芯G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ǘ┯蟹舷{、資源化利用和分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ㄈ┯蟹弦幎ǖ膰鷵鹾徒涍^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ㄋ模┯信c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規模相適應的堆放、作業場地;

  (五)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十九條(中轉碼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建筑垃圾水運需求和實際情況,完善轉運建筑垃圾的碼頭(以下簡稱“中轉碼頭”)布局,推進中轉碼頭的建設。

  中轉碼頭應當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配備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視頻監控系統、電子信息裝置和防污設施。

  中轉碼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

  第二十條(工程招標與發包要求)

  產生建設工程垃圾的建設單位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規范排放、分類處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運輸與處置費用的列支)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和處置費。

  第二十二條(運輸單位的產生)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并依法取得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運輸單位的基本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

  運輸單位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條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市水路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诒臼械怯涀,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

 。ǘ┳杂羞\輸船舶的數量、運輸船舶總載重量或者總核載質量符合有關要求;

 。ㄈ┻\輸船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船舶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道路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械缆愤\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數量符合有關要求;

 。ǘ┻\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ㄈ┻\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ㄋ模┻\輸車輛駕駛員具有3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的經歷,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記錄;

 。ㄎ澹┯薪∪钠髽I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選擇運輸單位與確定場所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確定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未能確定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統籌安排原則指定。

  第二十五條(運輸費與處置費的確定)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處置費由建設單位分別與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經營單位協商確定,并在運輸合同、處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處置申報)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或者拆除工程備案手續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劃、運輸合同、處置合同和運輸費、處置費列支信息,申請核發處置證。

  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劃應當包括建設工程垃圾的排放地點、種類、數量、中轉碼頭、中轉分揀場所、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等事項。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處置證,并按照運輸車輛、船舶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中轉碼頭、中轉分揀場所、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船舶編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

  第二十七條(處置證查驗)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民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施工質量安全措施現場審核時,應當查驗處置證。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分類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建設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裝運作業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人員,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啟運管理規范,填寫運輸車輛預檢單,監督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的規范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駛離。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并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

  施工單位發現運輸單位有違反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要求行為的,應當要求運輸單位立即改正;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施工單位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處理。

  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違反規定的施工工地,無權申報本市文明施工工地。

  第三十條(車船運輸規范)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的技術和運輸管理要求,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中轉分揀場所、中轉碼頭、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輛、船舶攜帶處置證副本,并按照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

  交通、海事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在對運輸單位的車輛、船舶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處置證副本。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義務)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碼頭的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找幎ㄊ芗{建設工程垃圾;

 。ǘ┍3窒嚓P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場所、設施、中轉碼頭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進入場所、設施、中轉碼頭的運輸車輛、船舶以及受納建設工程垃圾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ㄎ澹⿲λ芗{的、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垃圾,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納結算憑證。

  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項義務外,還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分揀規范,對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揀,并分別堆放。

  本市建筑垃圾分揀的具體規范,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消納結算要求)

  道路、水路運輸單位按照要求將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至規定的中轉碼頭、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后,憑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結算憑證,分別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實運輸量和處置量。

  市、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輸費、處置費。

  第三十三條(拆違產生的廢棄物處置)

  依法對違法建筑實施拆除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要求進行處置;但是僅產生零星廢棄物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章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第五章 裝修垃圾的處置

  第三十四條(投放管理責任人)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O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ǘ┎坏脤⑸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ㄈ┍3盅b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ㄋ模┟鞔_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應當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第三十六條(投放要求)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設置的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并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ㄒ唬⿲⒀b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ǘ⿲⒀b修垃圾進行袋裝;

 。ㄈ┭b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七條(定向清運)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進行清運,并明確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作業服務單位)

  作業服務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具體招投標活動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并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標條件應當包括:

 。ㄒ唬┯械缆愤\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

 。ǘ┻\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ㄈ┻\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ㄋ模┯薪∪钠髽I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裝修垃圾作業服務的范圍、規范、期限、中轉分揀場所以及服務費用的確定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清運服務要求)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的運輸車輛,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

  作業服務單位、清運費用標準等事項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

  第四十條(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義務)

  裝修垃圾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清運費)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本市市容環衛、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等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各區裝修垃圾清運收費價格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處置證管理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建設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施工現場要求的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施工現場要求的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單位未安排管理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運輸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運輸單位或者作業服務單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相關要求的車輛或者船舶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相關技術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相關運輸管理要求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中轉與消納利用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條規定,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中轉碼頭或者中轉分揀場所的經營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裝修垃圾投放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裝修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未遵守具體投放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對運輸許可證的吊銷處理)

  運輸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間內被處罰3次以上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ㄒ唬┪磳嵭忻荛]或者覆蓋運輸;

 。ǘ┻\輸車輛、船舶超載運輸建設工程垃圾;

  (三)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設工程垃圾;

  (四)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建設工程垃圾。

  運輸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或者第(四)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道路運輸單位所屬的駕駛員在一定期間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計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該運輸單位的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本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一定期間,由市綠化市容部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行政監督)

  違反本規定,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舐鋵嵔ㄖ幹脠鏊、設施建設;

 。ǘ┪窗凑找蠼M織實施運輸單位、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投標活動;

 。ㄈ┪粗付ㄑb修垃圾堆放場所;

 。ㄋ模┪匆婪男薪ㄖ幚肀O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參照管理)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參照建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建筑垃圾清運管理制度7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進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棗莊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棗莊市城市建成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和綜合利用扶持政策。區(市)人民政府需要建設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區(市)城市管理部門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依法審查并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施工工地現場管理和監督;

  公安機關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依法查處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傾倒建筑垃圾的監督和依法處罰;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應急管理、城鄉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的措施,提倡裝配式施工和一體化裝修。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長期消納場、臨時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資源化利用場: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ǘ╋嬘盟幢Wo區;

  (三)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ㄋ模┖恿、湖泊、水庫、渠道、山體保護范圍;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運營和封場關閉應當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拒絕受納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條 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證。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持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證向公安機關申領臨時通行證。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O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

 。ǘ┕さ剡M出路口、車行道路路面硬化處理;

 。ㄈ┡鋫滠囕v沖洗設施并有效使用;

  (四)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并有效使用;

 。ㄎ澹┙ㄖ皶r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ぶ挟a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分類收集、分類堆放;

  (七)大型建設工程按照規定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七條 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場所處置。

  裝飾裝修建筑垃圾堆放點應當采取必要的防塵、防溢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其運輸車輛信息情況及時通報給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得承運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ǘ┌凑找幎ǖ穆肪和時間運輸,并按照指定的地點傾倒;

  (三)保持車體整潔,嚴禁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ㄋ模┤堂荛]運輸,不得丟棄、遺撒;

 。ㄎ澹┳袷氐缆吠ㄐ幸幎,不得超載、超限運輸,不得超速行駛;

 。┮幏妒褂眯l星定位裝置等設備;

  (七)車輛號牌(放大號)清晰完整,懸掛標識牌;

 。ò耍﹪栏衤鋵嵈髿馕廴痉乐胃黜棏表憫胧。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對所屬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運輸車輛維修養護和駕駛員培訓,保證運輸安全、規范。

  鼓勵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采用新型環保智能運輸車輛。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違法行為責任人應當及時清理;責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組織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產生、運輸、消納實行聯單管理制度,保證建筑垃圾產生量與消納量的一致。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梢灾苯永没蛘咴偕玫模瑧斞h利用;無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運送到建筑垃圾消納場或者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環保要求和有關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將建筑垃圾用于廢棄礦坑和采礦塌陷地治理、破損山體修復、園林綠化等項目。城市道路、公路、鐵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要優先使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和填墊材料。

  鼓勵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填料、路基墊層和墻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邊環境。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再次污染。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生產的再生利用產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

  第二十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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