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
在高溫下的作業者進行一定的關懷,是十分有必要的。勞動保障部門表示,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補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精選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1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2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XX〕89號)精神,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高溫津貼標準:
一、發放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發放標準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此處應以氣象局官網預報為準)
(二)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
(三)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三、資金來源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企業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降低或扣減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對從事室內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以本通知月支付標準為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實際天數發放高溫津貼。
(四)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五)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于本規定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高溫津貼標準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做好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的維權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
五、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規范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進行指導。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溫天氣預警預報制度,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后,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和有關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保障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設施,保證生產現場符合國家標準。
第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應當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的自我勞動保護能力。
第九條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第十條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使作業場所溫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并加強對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休息場所,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備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患有不適合在高溫天氣露天工作或者室內高溫工作疾病的勞動者,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的,應當采取應對突發疾病的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配備常用防暑藥品。勞動者出現中暑時,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嚴重的,應當立即送醫院治療。
第十九條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標準落實通風、降溫、隔熱等防暑降溫措施的;
(二)未設立休息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工會或者所在地總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攝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4
一、目的:
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問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嚴重危害性,切實重視和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二、防暑降溫工作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XX、XXX
成員:XXX、XXX、XXX、XXX、XXX、XXX
為了保證20xx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有效實施,公司特成立防暑降溫工作小組,全面負責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與宣傳工作。
三、工作持續時間
x月x日至x月xx日(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
四、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美克化工園區所有員工、外協承包商、技術服務人員、勞務派遣人員。
五、方案實施內容
1.認真落實防暑降溫責任制。
各單位部門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要切實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防范措施,防止因高溫天氣引起的員工中暑和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部門長及班組長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時間,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室外作業時間,避免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則上,氣溫超過37℃,嚴禁13:00至17:00進行室外露天作業。
3.保證現場飲水供應充足。
現場應供給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用水、飲料、茶及后勤餐飲隨餐車提供綠豆湯類等,在大修期間,工會及行政后勤負責為檢修工人提供西瓜、菊花茶等防暑食品,有效地防暑降溫,避免發生中暑事件。
4.落實防暑降溫物品。
各部門負責人要求按實際人數申購解暑藥物,各部門安全工程師備足防暑降溫藥品(如:人丹、藿香正氣水、風油精),保證員工生病、中暑時能夠得到及時治療。
5.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針對夏季炎熱、天氣干燥,火災事故易于發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預防火災措施,對配電房、倉庫、等易燃場所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6.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x月x日至x月x日,共計三個月,一線員工按照x元/天標準,根據員工實際出勤天數按月發放;
六、應急施救
如發生人員中暑等癥狀,按照以下方式施救:
1、輕度患者施救
現場作業人員出現頭昏、乏力、目炫現象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防止出現二次事故,其他周邊作業人員應將癥狀人員安排到陰涼、通風良好的區域休息,供應其涼水、濕毛巾等,并讓其服用人丹或藿香正氣水等解暑藥物。
2、嚴重患者施救
當作業現場出現中暑人員時(伴有昏倒、休克、身體嚴重缺水等現象時),作業周邊人員應立即通知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并及時將事故人員轉移至陰涼通風區域(或有空調的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立即組織應急救治。癥狀嚴重者,應立即撥打調度中心電話“xxxxx”,聯系救護車送至最近醫院救治。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5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二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直屬企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修1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六條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高溫工作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84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勤倒班等辦法,盡量縮短1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6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止高溫對人體的`危害,改善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條件,預防中暑,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公司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職業衛生教育。
1.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存在高溫的作業場所。
2、作業管理
2.1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2車間內作業場所夏季允許氣溫上限,應按當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同作業場所與室外允許溫差之和計算;如某些作業場所的氣溫,在采取一般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
2.3根據不同生產工藝流程和廠房建筑條件,應從生產、建筑方面的實際情況,采取防暑降溫治理措施。
2.4在生產中凡能放散大量熱量的生產過程和操作過程,對新建工程應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非自動化、機械化的舊有廠房應盡量加以改進。
2.5通風
2.5.1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自然通風,機械通風,確保崗位職工高溫期間的安全工作
2.6清涼飲料與防暑藥品的供應。
2.6.1應按規定供給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人員茶水、含鹽汽水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2.6.2鹽汽水含鹽量一般采用0.1-0.2%。鹽汽水水溫以8-12℃為宜。
2.6.3鹽汽水等飲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6.4飲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飲用為宜,不應暴飲。
2.7暑季作息時間
2.7.1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工作中應多次輪換作業,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7.2在暑期,不應占用職工的業余時間,并應按上班班次調整單身同班次職工住宿。
2.8應為露天作業的職工設置防陽光暴曬的休息場所。
2.9個人防護
2.9.1應發給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職工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2.9.2凡從事高溫作業職工,應發給防護眼鏡。
2.9.3應給高溫作業職工設置保存和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設施。
3、健康管理
3.1健康檢查
3.1.1凡屬新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前,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檢,如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應嚴禁參加高溫作業。
3.2應建立高溫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并由企業的職工衛生管理部門或醫療單位保存和管理。
3.3如遇發生中暑時,應就地搶救。對重癥中暑患者應就地搶救后立即送往醫院。
3.4對確診為中暑者,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業病管理。
4、職業衛生教育
4.1就業前教育
4.1.1凡屬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
4.1.2教育內容包括: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正確的作業方法,在作業時防止高溫危害的措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發生中暑時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4.1.3經教育后,通過考試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高溫作業工作。
4.2就業中教育
4.2.1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期間,必須繼續接受本崗位的職業衛生教育。
4.2.2教育內容包括:
(1)本崗位接觸高溫的特點及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情況;
(2)本崗位高溫危害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的知識和應用等。
4.3提高教育
4.3.1凡從事高溫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科長)、廠長以及車間安全員、安全部門的安技人員,都必須接受職業衛生的提高教育。
4.3.2教育內容包括:
(1)高溫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2)有關防暑降溫的衛生法規和文件;
(3)中暑時搶救的組織與操作技術。
5、附則
5.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5.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7
為搞好本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處室、分廠。
二、職責與分工
主管處室:生產處。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處室:各處室、分廠。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三、內容與要求
1、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2、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高溫分廠應采取有效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風口。
4、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5、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員工休息室。
6、按規定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荷香正氣液、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7、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8、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8
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單位醫療部門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4、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20XX)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高溫補貼發放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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