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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自清《父母的責任》原文賞讀
在很古的時候,做父母的對于子女,是不知道有什么責任的。那時的父母以為生育這件事是一種魔術,由于精靈的作用;而不知卻是他們自己的力量。所以那時實是連“父母”的觀念也很模糊的;更不用說什么責任了!(哈蒲浩司曾說過這樣的話)他們待遇子女的態度和方法,推想起來,不外根據于天然的愛和傳統的迷信這兩種基礎;沒有自覺的標準,是可以斷言的。后來人知進步,精靈崇拜的思想,慢慢的消除了;一班做父母的便明白子女只是性交的結果,并無神怪可言。但子女對父母的關系如何呢?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如何呢?那些當仁不讓的父母便漸漸的有了種種主張了。且只就中國論,從孟子時候直到現在,所謂正統的思想,大概是這樣說的:兒子是延續宗祀的,便是兒子為父母,父母的父母,……而生存。父母要教養兒子成人,成為肖子——小之要能掙錢養家,大之要能榮宗耀祖。但在現在,第二個條件似乎更加重要了。另有給兒子娶妻,也是父母重大的責任——不是對于兒子的責任,是對于他們的先人和他們自己的責任;因為娶媳婦的第一目的,便是延續宗祀!至于女兒,大家都不重視,甚至厭惡的也有。賣她為妓,為妾,為婢,寄養她于別人家,作為別人家的女兒;送她到育嬰堂里,都是尋常而不要緊的事;至于看她作“賠錢貨”,那是更普通了!在這樣情勢之下,父母對于女兒,幾無責任可言!普通只是生了便養著;大了跟著母親學些針黹,家事,等著嫁人。這些都沒有一定的責任,都只由父母“隨意為之”。只有嫁人,父母卻要負些責任,但也頗輕微的。在這些時候,父母對兒子總算有了顯明的責任,對女兒也算有了些責任。但都是從子女出生后起算的。至于出生前的責任,卻是沒有,大家似乎也不曾想到——向他們說起,只怕還要吃驚哩!在他們模糊的心里,大約只有“生兒子”、“多生兒子”兩件,是在子女出生前希望的——卻不是責任。雖然那些已過三十歲而沒有生兒子的人,便去納妾,吃補藥,千方百計的想生兒子,但究竟也不能算是責任。所以這些做父母的生育子女,只是糊里糊涂給了他們一條生命!因此,無論何人,都有任意生育子女的權利。
近代生物科學及人生科學的發展,使“人的研究”日益精進。“人的責任”的見解,因而起了多少的變化,對于“父母的責任”的見解,更有重大的改正。從生物科學里,我們知道子女非為父母而生存;反之,父母卻大部分是為子女而生存!與其說“延續宗祀”,不如說“延續生命”和“延續生命”的天然的要求相關聯的,又有“擴大或發展生命”的要求,這卻從前被習俗或禮教埋沒了的,于今又抬起頭來了。所以,現在的父母不應再將子女硬安在自己的型里,叫他們做“肖子”,應該讓他們有充足的力量,去自由發展,成功超越自己的人!至于子與女的應受平等待遇,由性的研究的人生科學所說明,以及現實生活所昭示,更其是顯然了。這時的父母負了新科學所指定的責任,便不能像從前的隨便。他們得知生育子女一面雖是個人的權利,一面更為重要的,卻又是社會的服務,因而對于生育的事,以及相隨的教養的事,便當負著社會的責任;不應該將子女只看作自己的后嗣而教養他們,應該將他們看作社會的后一代而教養他們!這樣,女兒隨意怎樣待遇都可,和為家族與自己的利益而教養兒子的事,都該被抗議了。這種見解成為風氣以后,將形成一種新道德:“做父母是‘人的’最高尚、最神圣的義務和權利,又是最重大的服務社會的機會!”因此,做父母便不是一件輕率的、容易的事;人們在做父母以前,便不得不將自己的能力忖量一番了。——那些沒有父母的能力而貿然做了父母,以致生出或養成身體上或心思上不健全的子女的,便將受社會與良心的制裁了。在這樣社會里,子女們便都有福了。只是,慚愧說的,現在這種新道德還只是理想的境界!
依我們的標準看,在目下的社會里——特別注重中國的社會里,幾乎沒有負責任的父母!或者說,父母幾乎沒有責任!花柳病者,酒精中毒者,瘋人,白癡都可公然結婚,生育子女!雖然也有人慨嘆于他們的子女從他們接受的遺傳的缺陷,但卻從沒有人抗議他們的生育的權利!因之,殘疾的、變態的人便無減少的希望了!窮到衣食不能自用的人,卻可生出許多子女;寧可讓他們忍凍挨餓,甚至將他們送給人,賣給人,卻從不懷疑自己的權利!也沒有別人懷疑他們的權利!因之,流離失所的,和無教無養的兒童多了!這便決定了我們后一代的悲慘的命運!這正是一般作父母的不曾負著生育之社會的責任的結果。也便是社會對于生育這件事放任的結果。所以我們以為為了社會,生育是不應該自由的;至少這種自由是應該加以限制的!不獨精神,身體上有缺陷的,和無養育子女的經濟的能力的應該受限制;便是那些不能教育子女,乃至不能按著子女自己所需要和后一代社會所需要而教育他們的,也當受一種道德的制裁。——教他們自己制裁,自覺的不生育,或節制生育,F在有許多富家和小資產階級的孩子,或因父母溺愛,或因父母事務忙碌,不能有充分的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致不能養成適應將來的健全的人格;有些還要受些祖傳老店“子曰鋪”里的印板教育,那就格外不會有新鮮活潑的進取精神了!在子女多的家庭里,父母照料更不能周全,便更易有這些傾向!這種生育的流弊,雖沒有前面兩種的厲害,但足以為“進步”的重大的阻力,則是同的!并且這種流弊很通行,——試看你的朋友,你的親戚,你的家族里的孩子,乃至你自己的孩子之中,有哪個真能“自遂其生”的!你將也為他們的——也可說我們的——運命擔憂著吧。——所以更值得注意。
現在生活程度漸漸高了,在小資產階級里,教養一個子女的費用,足以使家庭的安樂縮小,子女的數和安樂的量恰成反比例這件事,是很顯然了。那些貧窮的人也覺得子女是一種重大的壓迫了。其實這些情形從前也都存在,只沒有現在這樣叫人感著吧了。在小資產階級里,新興的知識階級最能銳敏的感到這種痛苦。可是大家雖然感著,卻又覺得生育的事是“自然”所支配,非人力所能及,便只有讓命運去決定了。直到近兩年,生物學的知識,尤其是優生學的知識,漸漸普及于一般知識階級,于是他們知道不健全的生育是人力可以限制的了。去年山順夫人來華,傳播節育的理論與方法,影響特別的大;從此便知道不獨不健全的生育可以限制,便是健全的生育,只要當事人不愿意,也可自由限制的了。于是對于子女的事,比較出生后,更其注重出生前了;于是父母在子女的出生前,也有顯明的責任了。父母對于生育的事,既有自由權力,則生出不健全的子女,或生出子女而不能教養,便都是他們的過失。他們應該受良心的責備,受社會的非難!而且看“做父母”為重大的社會服務,從社會的立場估計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的責任,似乎比子女出生后的責任反要大哩!以上這些見解,目下雖還不能成為風氣,但確已有了肥嫩的萌芽至少在知識階級里。我希望知識階級的努力,一面實行示范,一面盡量將這些理論和方法宣傳,到最僻遠的地方里,到最下層的社會里;等到父母們不但“知道”自己背上“有”這些責任,并且“愿意”自己背上“負”這些責任,那時基于優生學和節育論的新道德便成立了。
這是我們子孫的福音!
在最近的將來里,我希望社會對于生育的事有兩種自覺的制裁:一,道德的制裁,二,法律的制裁。身心有缺陷者,如前舉花柳病者等,該用法律去禁止他們生育的權利,便是法律的制裁。這在美國已有八州實行了。但施行這種制裁,必需具備幾個條件,才能有效。一要醫術發達,并且能得社會的信賴;二要戶籍登記的詳確(如遺傳性等,都該載入);三要舉行公眾衛生的檢查;四要有公正有力的政府;五要社會的寬容。這五種在現在的中國,一時都還不能做到,所以法律的制裁便暫難實現;我們只好從各方面努力罷了。但禁止“做父母”的事,雖然還不可能,勸止“做父母”的事,卻是隨時,隨地可以作的。教人知道父母的責任,教人知道現在的做父母應該是自由選擇的結果,——就是人們于生育的事,可以自由去取——教人知道不負責及不能負責的父母是怎樣不合理,怎樣損害社會,怎樣可恥!這都是愛作就可以作的。這樣給人一種新道德的標準去自己制裁,便是社會的道德的制裁的出發點了。
所以道德的制裁,在現在便可直接去著手建設的。并且在這方面努力的效果,也容易見些。況不適當的生育當中,除那不健全的生育一項,將來可以用法律制裁外,其余幾種似也非法律之力所能及,便非全靠道德去制裁不可。因為,道德的制裁的事,不但容易著手,見效,而且是更為重要;我們的努力自然便該特別注重這一方向了!
不健全的生育,在將來雖可用法律制裁,但法律之力,有時而窮,仍非靠道德輔助不可;況法律的施行,有賴于社會的寬容,而社會寬容的基礎,仍必筑于道德之上。所以不健全的生育,也需著道德的制裁;在現在法律的制裁未實現的時候,尤其是這樣!花柳病者,酒精中毒者,……我們希望他們自己覺得身體的缺陷,自己懺悔自己的罪孽;便借著懺悔的力量,決定不將罪孽傳及子孫,以加重自己的過惡!這便自己剝奪或停止了自己做父母的權利。但這種自覺是很難的。所以我們更希望他們的家族,親友,時時提醒他們,監視他們,使他們警覺!關于瘋人、白癡,則簡直全無自覺可言;那是只有靠著他們保護人,家族,親友的處置了。在這種情形里,我們希望這些保護人等能明白生育之社會的責任及他們對于后一代應有的責任,而知所戒懼,斷然剝奪或停止那有缺陷的被保護者的做父母的權利!這幾類人最好是不結婚或和異性隔離;至少也當用節育的方法使他們不育!至于說到那些窮到連“養育”子女也不能的,我們教他們不濫育,是很容易得他們的同情的。只需教給他們最簡便省錢的節育的方法,并常常向他們懇切的說明和勸導,他們便會漸漸的相信,奉行的。但在這種情形里,教他們相信我們的方法這過程,要比較難些;因為這與他們信自然與命運的思想沖突,又與傳統的多子孫的思想沖突——他們將覺得這是一種罪惡,如舊日的打胎一樣;并將疑惑這或者是洋人的詭計,要從他們的身體里取出什么的!但是傳統的思想,在他們究竟還不是固執的,魔術的懷疑因了宣傳方法的巧妙和時日的長久,也可望減縮的;而經濟的壓迫究竟是眼前不可避免的實際的壓迫,他們難以抵抗的!所以只要宣傳的得法,他們是容易漸漸的相信,奉行的。只有那些富家——官僚或商人——和有些小資產階級,這道德的制裁的思想是極難侵入的!他們有相當的經濟的能力,有固執的傳統的思想,他們是不會也不愿知道生育是該受限制的;他們不知道什么是不適當的生育!他們只在自然的生育子女,以傳統的態度與方法待遇他們,結果是將他們裝在自己的型里,作自己的犧牲!這樣盡量摧殘了兒童的個性與精神生命的發展,卻反以為盡了父母的責任!這種誤解責任較不明責任實在還要壞;因為不明的還容易納入忠告,而誤解的則往往自以為是,拘執不肯更變。這種人實在也不配做父母!因為他們并不能負真正的責任。我們對于這些人,雖覺得很不容易使他們相信我們,但總得盡我們的力量使他們能知道些生物進化和社會進化的道理,使他們能以兒童為本位,能“理解他們,指導他們,解放他們”;這樣改良從前一切不適當的教養方法。并且要使他們能有這樣決心:在他們覺得不能負這種適當的教養的責任,或者不愿負這種責任時,更應該斷然采取節育的辦法,不再因循,致誤人誤己。這種宣傳的事業,自然當由新興的知識階級擔負;新興的知識階級雖可說也屬于小資產階級里,但關于生育這件事,他們特別感到重大的壓迫,因有了徹底的了解,覺醒的態度,便與同階級的其余部分不同了。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留著:現存的由各種不適當的生育而來的子女們,他們的父母將怎樣為他們負責呢?我以為花柳病者等一類人的子女,只好任憑自然先生去下辣手,只不許謬種再得流傳便了。貧家子女父母無力教養的,由社會設法盡量收容他們,如多設貧兒院等。但社會收容之力究竟有限的,大部分只怕還是要任憑自然先生去處置的!這是很悲慘的事,但經濟組織一時既還不能改變,又有什么法兒呢?我們只好“盡其在人”罷了。至于那些以長者為本位而教養兒童的,我們希望他們能夠改良,前節已說過了。還有新興的知識階級里現在有一種不愿生育子女的傾向;他們對于從前不留意而生育的子女,常覺得冷淡,甚至厭惡,因而不愿為他們盡力。在這里,我要明白指出,生物進化,生命發展的最重要的原則,是前一代犧牲于后一代,犧牲是進步的一個階梯!愿他們——其實我也在內——為了后一代的發展,而犧牲相當的精力于子女的教養;愿他們以極大的忍耐,為子女們將來的生命筑堅實的基礎,愿他們牢記自己的幸福,同時也不要忘了子女們的幸福!這是很要些涵養工夫的?傊,父母的責任在使子女們得著好的生活,并且比自己的生活好的生活;一面也使社會上得著些健全的、優良的、適于生存的分子;是不能隨意的。
為使社會上適于生存的日多,不適于生存的日少,我們便重估了父母的責任:
父母不是無責任的。
父母的責任不應以長者為本位,以家族為本位;應以幼者為本位,社會為本位。
我們希望社會上父母都負責任;沒有不負責任的父母!“做父母是人的最高尚、最神圣的義務和權利,又是最重大的服務社會的機會”,這是生物學、社會學所指給的新道德。
既然父母的責任由不明了到明了是可能的,則由不正確到正確也未必是不可能的;新道德的成立,總在我們的努力,比較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尤其重大的,這是我們對一切幼者的責任!努力努力!
(原載1923年2月3日《新民意報·星火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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