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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國風·周南·漢廣
漢廣
朝代:先秦
原文:
南有喬木,不可休思。
漢有游女,不可求思。
漢之廣矣,不可泳思。
江之永矣,不可方思。
翹翹錯薪,言刈其楚。
之子于歸,言秣其馬。
漢之廣矣,不可泳思。
江之永矣,不可方思。
翹翹錯薪,言刈其蔞。
之子于歸,言秣其駒。
漢之廣矣,不可泳思。
江之永矣,不可方思。
譯文
南山喬木大又高,樹下不可歇陰涼。
漢江之上有游女,想去追求不可能。
漢江滔滔寬又廣,想要渡過不可能。
江水悠悠長又長,乘筏渡過不可能。
柴草叢叢錯雜生,用刀割取那荊條。
姑娘就要出嫁了,趕快喂飽她的馬。
漢江滔滔寬又廣,想要渡過不可能。
江水悠悠長又長,乘筏渡過不可能。
柴草叢叢錯雜生,用刀割取那蔞蒿。
姑娘就要出嫁了,趕快喂飽小馬駒。
漢江滔滔寬又廣,想要渡過不可能。
江水悠悠長又長,乘筏渡過不可能。
注釋
①休思:休思。休:止息也;思:語氣助詞,沒有實義。
②漢:指漢水。游女:在漢水岸上出游的女子。
③江:指長江。永:水流很長。
④方:渡河的木排。這里指乘筏渡河。
⑤翹翹:眾也,秀起之貌。錯薪:雜亂的柴草。
⑥楚:雜薪之中尤翹翹者
⑦秣(mò):喂馬。
鑒賞
這是一首戀情詩。抒情主人公是位青年樵夫。他鐘情一位美麗的姑娘,卻始終難遂心愿。情思纏繞,無以解脫,面對浩渺的江水,他唱出了這首動人的詩歌,傾吐了滿懷惆悵的愁緒。
關于本篇的主旨,《毛詩序》所說贊文王“德廣所及也”,并不足據,《文選》注引《韓詩序》云:“《漢廣》,說(悅)人也。”清陳啟源《毛詩稽古編》進而發揮曰:“夫說(悅)之必求之,然唯可見面不可求,月慕說益至。”對詩旨的闡釋和詩境的把握,簡明而精當。“漢有游女,不可求思”,是體現詩旨的中心詩句;“漢之廣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重疊三唱,反復表現了抒情主人公對在水一方的“游女”,瞻望勿及,企慕難求的感傷之情。魯齊韓三家詩解“游女”為漢水女神,后頗有從者,這給本詩抹上了一層人神戀愛的色彩。不過一部《詩經》,總體落實在現實人生,“十五國風”,皆為歌唱世俗情感的民間歌謠,因此似乎沒有必要將此詩與神話傳說聯系起來。
從外部結構看,《漢廣》全篇三章,前一章獨立,后二章疊詠,同《詩經》中其他重章疊句的民歌,似無差異。但從藝術意境看,三章層層相聯,自有其詩意的內在邏輯。可析而為二。
首先,全詩三章的起興之句,傳神地暗示了作為抒情主人公的青年樵夫,伐木刈薪的勞動過程。方玉潤曾寫道:“首章先言喬木起興,為采樵地;次即言刈楚,為題正面;三兼言刈蔞,乃采薪余事”(《詩經原始》)。方氏由此把《漢廣》詩旨概括為“江干樵唱”,否定其戀情詩的實質,仍不免迂闊;但見出起興之句暗示了采樵過程,既有文本依據,也是符合勞動經驗的。
其次,從結構形式看,首章似獨立于二、三兩章;而從情感表現看,前后部分緊密相聯,細膩地傳達了抒情主人公由希望到失望、由幻想到幻滅,這一曲折復雜的情感歷程。有希望有追求,才有失望有失落;但詩篇于此未作明言,對這位青年當年追求思戀的一往深情,讓讀者得之言外。詩篇從失望和無望寫起,首章八句,四曰“不可”,把追求的無望表達得淋漓盡致,不可逆轉。一般把首句視為起興;如果換一種讀法,把“漢有游女,不可求思”置于首位,那么,“南有喬木,不可休思”便可視為比喻,連同“漢之廣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構成一組氣勢如潮的博喻;瞻望難及的無限悵惘之情,也表現得更為強烈。當年苦戀追求,今日瞻望難及。但心不甘、情難拔,于是由現實境界轉入幻想境界。二、三兩章一再地描繪了癡情的幻境:有朝“游女”來嫁我,先把馬兒喂喂飽;“游女”有朝來嫁我,喂飽駒兒把車拉。但幻境畢竟是幻境,一旦睜開現實的眼睛,便更深地跌落幻滅的深淵。他依然癡情而執著,但二、三兩章對“漢廣”、 “江永”的復唱,已是幻境破滅后的長歌當哭,比之首唱,真有男兒傷心不忍聽之感。總之,詩章前后相對獨立,情感線索卻歷歷可辨。
陳啟源《毛詩稽古編》把《漢廣》的詩境概括為“可見而不可求”。這也就是西方浪漫主義所謂的“企慕情境”,即表現所渴望所追求的對象在遠方、在對岸,可以眼望心至卻不可以手觸身接,是永遠可以向往但永遠不能到達的境界。《秦風·蒹葭》也是刻劃“企慕情境”的佳作,與《漢廣》比較,則顯得一空靈象征,一具體寫實。《蒹葭》全篇沒有具體的事件、場景,連主人是男是女都難以確指,詩人著意渲染一種追求向往而渺茫難即的意緒。《漢廣》則相對要具體寫實得多,有具體的人物形象:樵夫與游女;有細徽的情感歷程:希望、失望到幻想、幻滅;就連“之子于歸”的主觀幻境和“漢廣江永”的自然景物的描寫都是具體的。王士禛認為,《漢廣》是中國山水文學的發軔。《詩經》中僅有的幾篇“刻畫山水”的詩章之一(《帶經堂詩話》),不為無見。當然,空靈象征能提供廣闊的想像空間,而具體寫實卻不易作審美的超越。錢鐘書《管錐編》論“企慕情境”這一原型意境,在《詩經》中以《秦風·蒹葭》為主,而以《周南·漢廣》為輔,其原因或許就在于此。
另。聞一多《詩經新義》、《詩經通義甲》,引《說文》等,證“薪”為“草薪”,而非“木薪”。錄此備考。如此,則“薪”之“楚”、“蔞”可以秣馬、秣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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