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駁復仇議》課文原文及作品賞析
作品介紹
《駁復仇議》是柳宗元的一篇高揚以人為本思想的光輝篇章。它以對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駁初唐陳子昂“既誅且旌”的論點,并且,闡述了“調”即和諧在處理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層次清楚、內容豐富,對今天的人們依然有啟發。將韓愈的《復仇狀》與該文相比較,韓愈可能受到過柳宗元的影響。
原文
駁復仇議
臣伏見天后時[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2],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4];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5]。
臣聞禮之大本[6],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7]。旌其可誅,茲謂僭[8];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圣人之制[9],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13],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14],枕戈為得禮[15],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17],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驁而凌上也[20]。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22]:“調人[23],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24]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25],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選自中華書局校點本《柳宗元集》
注釋
[1]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則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655)被立為皇后,李治在世時即參預國政。后廢睿(ruì銳)宗李旦自立,稱“神圣皇帝”,改國號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復位后,被尊為“則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稱武則天。[2]同州:唐代州名,轄境相當于今陜西省大荔、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一帶。下邽(guǐ歸):縣名,今陜西省渭南縣。[3]縣吏趙師韞:當時的下邽縣尉。[4]陳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后時曾任右拾遺,為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里巷的大門。[5]過:錯誤,失當。[6]禮: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為規范的泛稱。[7]黷(dú獨)刑:濫用刑法。黷,輕率。[8]僭(jiàn見):超出本分。[9]制:制定,規定。[10]刺讞(yàn厭):審理判罪。[11]原:推究。端:原因。[12]州牧:州的行政長官。[13]蒙冒:蒙蔽,包庇。[14]戴天:頭上頂著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里。《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15]枕戈:睡覺時枕著兵器。[16]介然:堅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制。[17]謝之:向他認錯。[18]愆(qiàn千):過錯。[19]戕(qiáng墻):殺害。[20]悖驁(bèi ào倍傲):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21]邦典:國法。[22]《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一。內容是匯編周王室的官制和戰國時代各國的制度等歷史資料。[23]調人:周代官名。[24]《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為解釋《春秋》的三傳之一(另二傳是《春秋左氏傳》和《春秋穀梁傳》)。舊題戰國時齊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說是他的玄孫公羊壽作。[25]推刃:往來相殺。
譯文
據我了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后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并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并傳給后代,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行嗎?大凡圣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么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于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蒙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么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并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并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圣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么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范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后頒發下去。今后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胡士明)
題解
這是柳宗元在禮部員外郎任上寫的一篇駁論性的奏議,是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的。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對于這樣一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于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于禮義,又合于法律,應予充分肯定。雖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說明封建主義的禮義和封建主義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敗、冤獄難申的封建社會,仍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全文觀點鮮明,邏輯嚴密,駁論有力。
賞析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圭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圭縣尉趙師韞殺害。后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仆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對于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為,應赦免他的罪;而陳子昂則認為,按照法律,擅自殺人的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后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予以表彰,并將此事編入律令。當時,大家都贊同陳子昂的主張。
柳宗元的這篇文章,是駁斥陳子昂的主張的。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于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
文章分析透辟,語言精煉而準確。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潔廉悍”的風格。
本文屬于議論文中的駁論。作者針對陳子昂在《復仇議》中對徐元慶案件的主張提出了反駁。文章一開始,作者就旗幟鮮明地指出陳子昂的主張是錯誤的。接著,文章從“禮”和“刑”的辯證關系,得出了“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的結論。由這個結論很自然地過渡到對陳子昂提出的“誅之而旌其閭”錯誤論點的批駁上。“誅”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時施加在同一個人身上呢?更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經典著作來為自己的觀點作佐證,這就使得本文的論點無懈可擊。
本文論點明確,論據翔實,論證手段縝密嚴謹,語言犀利明快,選詞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稱上乘之作,值得我們仿效。
解析
柳宗元的這篇《駁復仇議》,是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的。既名為“駁”,就需要在了解對方論點的基礎上,逐一加以辯駁,這對文章的邏輯性要求極高。陳子昂的議論,情理兼顧,頗得人心,在此情況下要提出駁議,其難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條分縷析,聲情并茂,可謂辯駁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舉徐元慶為父報仇事,再列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為父報仇是禮,殺人償命是法,當禮與法看似發生矛盾時,陳子昂的建議不能不說是兩全之策,時人都表示贊賞,而柳宗元卻總駁一句:“臣竊獨過之。”其論據為:首先,禮與刑的基本作用都是為了“防亂”,兩者在根本上其實并不矛盾,因而“旌與誅莫得而并焉”,“窮理”與“本情”,“統于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發生的兩種可能性:要么元慶之父并未犯下死罪,則師韞之誅,必然違法,元慶報仇,是守禮行義,當旌;要么元慶之父罪本當誅,則師韞之誅,完全合法,元慶報仇,是悖驁凌上,當誅。兩種情況,非此即彼。如此,陳子昂的兩全之策,便暴露出邏輯上的不合理處。接著,文章指出陳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說法源于對“禮”的錯誤理解,認為禮對于“仇”的規定,已決定了其冤屈無告的性質,因而“彼殺之,我乃殺之”的行為,既不合于“禮”,當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經據典,指出判斷是非的標準取決于元慶之父是否確實犯罪,以及執法者是否按法律規定行事,為前面“旌與誅莫得而并焉”的觀點提出佐證,進一步增強了文章的說服力。最后,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見:元慶服孝死義,合禮也合法,當旌不當誅。文章抓住禮與法“其本則合,其用則異”這一前提立論,條理清晰,思緒流暢,極易引起讀者共鳴。
文章除了以極強的邏輯性見長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極具特色。舉元慶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歸罪”八字;說圣人之制,統以“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十二字,言簡意賅,語句鏗鏘。文中假設元慶之冤情,語語相遞,飽含激情,令人讀之血脈賁張;假設師韞之合法,則言語舒張,以理相示,又使人氣緩心平,可謂情理相濟,辭短意長。
附錄
復仇議狀
陳子昂
臣伏見同州下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議曰:
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干仇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后能使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竊見同州下人徐元慶,先時父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元慶鬻身庸保,為父報仇,手刃師韞,束身歸罪。雖古烈者,亦何以多?誠足以激清名教,旁感忍辱義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劃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仇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茍,元慶不宜誅。然臣聞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顯宥于此矣。然則邪由正生,理必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今倘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后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圣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必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
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謹議。
【《駁復仇議》課文原文及作品賞析】相關文章:
柳宗元駁復仇議原文及賞析11-04
柳宗元《駁復仇議》賞析10-29
柳宗元駁復仇議原文及譯文10-03
柳宗元《駁復仇議》原文、翻譯及鑒賞10-10
柳宗元駁《復仇議》原文及譯文賞析練習題08-15
柳宗元《駁復仇議》07-09
柳宗元《駁復仇議》譯文10-15
義犬復仇課文原文08-07
橋的課文原文及賞析08-20
古詩《詠柳》的原文及作品賞析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