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手抄報
剖析校園欺凌帶來的負面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行為意識以及正確應對校園暴力的方式方法。下面是校園欺凌手抄報,和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校園欺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在不同時期、不同地方都有各種形式的存在。校園欺凌問題是一個涉及教育部門、家庭、學校以及社會的宏大話題,此次事件將校園欺凌的話題再次推到公眾面前,引發熱議和思考,我想這是其積極的一面,本文無意分析誰對誰錯,只圍繞事件中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校園欺凌尚無準確定義
校園欺凌并非一個法律概念,更多的是在日常生活以及行政管理中使用,這也是為什么對此的表述并不統一,有人會使用“校園霸凌”這樣更具沖擊力的字眼。
但在今年5月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 中,使用的是“校園欺凌”這一提法,并表示“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
該表述算是一定程度上給校園欺凌做出了界定,但與法律概念的嚴密性不同,對校園欺凌的判定并沒有嚴格的界限。
因此,在最近的這次事件中,有人認為往同學身上扣垃圾簍已構成校園欺凌,有的則認為只是一般的頑劣和打鬧。
從一般意義上理解,我認為校園欺凌應當至少具備故意性、經常性、傷害性等特點。
所謂故意性,即實施者是蓄意或者惡意為之,并非過失導致;
所謂經常性,即不是偶發的一次、兩次行為,而是在行為的次數、持續的時間上有一定的要求;
所謂傷害性,即該行為給被欺凌者造成了傷害,包括精神上以及身體上的傷害。
另外,校園欺凌主要指發生在學生之間的行為,老師針對學生的體罰等不在討論范圍內。
從我們個人的成長歷程來看,或多或少都有過類似的經歷。輕者如在文具盒里放入昆蟲,給他人取外號等惡作劇,嚴重者如欺負弱小者、隨意指使他人不服則予以懲戒等等。
這些是不是校園欺凌,我覺得也很難說。頑劣是青少年的本性,而且青春期就是一個叛逆的年齡段,我們有時候是欺負他人的人,有時候也可能是被欺負的一方,集“天使和魔鬼”于一身。在我們的下一代,同樣的事情也在發生。
很多時候,學生之間的玩笑打鬧和校園欺凌其實很難區分,當然一旦越界也可能在瞬間轉化。
但是,過分糾結于是否構成校園欺凌實際上并沒有那么重要,至少沒有判別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構成犯罪那么重要。
只要學生之間發生了惡意的身體或者精神上的欺負和侮辱行為,如果學生之間無法自行和解解決的,就有理由向學校和家長反映,學校也有義務予以重視和解決。如果因為尚不構成校園欺凌而大事化小、聽之任之,那么小惡亦可變成大惡,發展為更加嚴重的事件。
學校和家長應當防患于未然,將可能發生的校園欺凌遏制在萌芽中。從這個角度上講,文章的作者向學校反映并要求解決此事,本身是值得提倡的。
法律是最后手段
校園欺凌實際發生后,由于家長的顧忌心理,有的選擇了息事寧人。而學校作為第三方,在處理過程中也傾向于雙方調解,“家丑不外揚”,將問題在校內解決,很少訴諸法律。
筆者認為,對于校園欺凌行為構成嚴重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的,法律不能缺位,訴諸法律、公安介入是保護學生的尚方寶劍。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當前針對青少年違法的“非罪化”、“去罪化”導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震懾作用的發揮。我們應當重視依法維權,但是更應當加強事先的預防和治理。
對此,今年11月份,教育部等九部門出臺了 《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積極預防和依法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工作合力,并提出了明確要求。
對于學校而言,一是要求開展預防欺凌和暴力專題教育,從思想上、源頭上防止校園欺凌的發生;
二是制定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
其中,校長是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長和班主任是直接責任人。
三是要及時發現、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嚴肅處理實施欺凌的學生。
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參與警示教育。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針對校園欺凌,預防和治理是關鍵,這其中學校將承擔起主要責任。
當然,如果校園欺凌涉嫌違法犯罪,無疑應當予以依法處理。但是,相較于預防和治理而言,法律懲治是最后的保障手段。
從治病救人的角度而言,法律懲治是事后性的,校園欺凌的嚴重后果已經發生且不可逆,同時實施者也將付出沉重代價。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例如當嚴重犯罪行為發生后,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行為人并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存在救濟不足的情況。
涉及多重法律責任
具體來看,校園欺凌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從民事責任而言,根據 《侵權責任法》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家長,當未成年學生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也可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從這個角度看,學校和家長有法律責任去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的發生。
就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言,應當根據 《刑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規定予以處置,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
但從具體規定來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或者犯罪,均規定不予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法或者犯罪的,均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使未成年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也規定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
這些規定主要從未成年人的特點出發,為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而做出的制度安排。
隨著個別低齡化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時有出現,實踐中對此也有一定的爭議。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相關法律制度的整體安排; 且刑法存在謙抑性,尚不能從個別的涉嫌犯罪行為的低齡化推導為整個年齡段的整體行為。
因此至少在現階段,對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相關內容的修改并不現實。
在這種情況下,預防和治理顯得尤為重要,我們寧愿“小題大做”,也不希望事情發展到了惡性階段而悔之晚矣。
訴諸網絡應當謹慎
校園欺凌中,被欺負者除了遭受身體欺凌,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精神傷害,這一點不容忽視,有時其受傷害程度甚至比身體更為嚴重,康復的時間也更長。例如,長期的孤立和排擠會使得一個人的精神狀態發生扭曲。因此,九部門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保護遭受欺凌和暴力學生身心安全。
學校一旦發現學生遭受欺凌和暴力,老師和家長要及時相互通知,對嚴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聯絡公安機關介入處置。
報告時相關人員有義務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學校、家長、公安機關及媒體應保護遭受欺凌和暴力學生以及知情學生的身心安全,嚴格保護學生隱私,防止泄露有關學生個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別要防止網絡傳播等因素導致事態蔓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使受害學生再次受到傷害。
但我們可以看到,這次事件中是受害者家長主動將信息在網上爆料,無論最初的動機如何,一旦經網上爆料形成熱點之后,這幾個未成年學生就可能成為關注焦點,相關信息可能被披露。
很顯然,家長的爆料揭開了一個蓋子,這個事情已經上升為公共事件,后續發展難以掌控,顯然已經對孩子造成了二次傷害,這或許是她始料未及的。
網絡是一把雙刃劍,我們還是建議,對于校園欺凌,應盡可能通過教育部門、學校和雙方家長之間的通力合作予以妥善解決,訴諸網絡應當謹慎。
每個人都希望有一個快樂的童年和校園生活。當孩子遭遇校園欺凌后,除了向家長、學校反映之外,自身的健全人格也十分重要,我們希望孩子陽光開朗、積極樂觀、多交朋友、化“敵”為友,因為隱忍、轉學、以暴制暴都不是根本之道。
孩子的事情由孩子們自己解決,這是老師們經常愿意說的一句話。但是,如果不能解決,也請不要猶豫立即向他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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