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我們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試題,試題是用于考試的題目,要求按照標準回答。什么樣的試題才是好試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五五”普法應知應會知識問答試題及答案精華版,歡迎大家分享。
一、《憲法》部分
1、我國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什么?
答:我國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原則是:(1)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2)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3)民主集中制原則;(4)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2、哪些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4、我國公民的人格尊嚴權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5、我國婦女的平等權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6、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7、我國公民的文化活動權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
8、保障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益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憲法》第5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益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9、我國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10、我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不信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
11、我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權憲法是怎樣規定的?答:《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自制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教師法》部分
12、教師法中對教師的身份是怎么規定的?
答:《教師法》中第3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13、教師資格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教師法》中第10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14、教師有何種行為表現會受到行政處分?
答:《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教師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答:《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16、教師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三、《高等教育法》部分
17、高等學校可以開展哪些活動?
答:《高等教育法》第31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18、高等學校應如何保障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答:《高等教育法》第43條規定,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19、高等學校如何聘任教師?
答:《高等教育法》第48條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以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學校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20、高等學校教師外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工作實行什么制度?
答:《高等教育法》第49條規定,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高等學校的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21、《高等教育法》什么時間開始施行?
答: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