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愿,乃臣民之權益,一切對此項請愿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征募或堅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景,并在法律許可范疇內,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請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忍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并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并為修正、加強與保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權益法案》的主要目的
1.為限制國王的權力提供的法律保證。
2.確立了議會的權力。
3.英國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資產階級統治。
4.國王日益處于“統而不治”的地位
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權益法案》最重大的意義是:以法律權益代替君主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