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改按學分制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5]10號)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并在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凡未按規定程序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等學校不得自行改按學分制收費。
學校須按學生當年實際所修課程的學分數收取學費。學校實行在學年初按專業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在下學年開學時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實際所修學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學費結算,直至畢業時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