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國家性的監督和非國家性的監督。
——沈宗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頁。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監督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監督的來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監督分為系統內的監督和系統外的監督。(也可稱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2)根據法律監督的階段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事前監督、日常監督和事后監督。
(3)根據法律監督的主體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法律監督。
--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頁。 對于法律監督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各種分類,基本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監督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又稱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
。2)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的地位和相互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是否屬于同一系統,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根據監督實行時間的先后,可以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
。5)根據監督的性質和效力,可以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監督。
。6)根據監督的內容可分為立法監督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