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公證委托書3篇
在被委托人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時,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委托書在我們處理事務上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委托書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個人公證委托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個人公證委托書 篇1
委 托 書
(注:1.此委托書為參考格式,委托人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增加委托事項;
2.此委托書必須經公證機構公證,公證事項為該委托書的真實性,即有該委托書系委托人本人親自簽署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xx,性別,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 委托人:xx,性別,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 受托人:xx,性別,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我(們)與受托人xx系 關系。我(們)因購買位于(寫明樓盤名稱和房號,須與購房合同中的地址一致)號的房屋,特委托xx作為我(們)的代理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向建行金堂支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及填寫申請書,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辦理借款合同、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證事宜,并向銀行及公證處提供我(們)的相關材料。
二、代為與擔保公司簽訂與個人住房貸款有關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辦理費用繳納等所有相關事宜。
三、代為在建行金堂支行開立我(們)名下的儲蓄卡賬戶并設臵密碼,作為在該行房貸的委托扣款賬戶;代為簽訂短信銀行等電子產品業務協議。
四、代為在當地房管部門查詢我(們)名下的房屋實有套數,簽署委托銀行查詢我(們)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征信記錄的申請等。
五、代為辦理上述房屋的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抵押預告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手續,并領取相關的證明文件。
六、簽署因為辦理上述各項事項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范圍內所簽署的文件及發生的全部費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同意承擔。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結為止。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個人公證委托書 篇2
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現住現住xx省xx市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現住xx省xx市x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
委托人與受托人系xx關系。委托人由于人在國外,現全權委托受托人代辦本人xxxx公證事宜。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中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受托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事項辦理完畢時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個人公證委托書 篇3
一、個人委托書是什么?
生活中總有許多我們無法親歷親為的事情,也許由于年齡、也許由于距離。但這并不妨礙我們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寫個人委托書的方式來將自己的事情委托給他人。為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我們可以通過寫個人委托書委托的方式來授權委托。那么個人委托書究竟是什么呢?
簡單來說,個人委托書是一份書面說明,表明在個人意愿的基礎上將自己的事情全權委托給他人處理,一旦發生任何糾紛與矛盾,該委托書可以起到法律效力。
二、個人委托書需要公證嗎?
個人委托書是出于個人意愿書寫的,那么在沒有公證的情況下是否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呢?個人委托書究竟需不需要進行公證?
一般來說,個人委托書并不需要進行公證。但是在涉外委托中,都會要求出具使領館的公證文書。有些銀行或者政府部門業務需要提供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公證文書的證明力更強。需要公證授權委托的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因此,個人事件中,是否公證并非有效的必要條件。
三、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盡管個人委托書公證并不是必要的,但如果想要進行公證時,需要哪些手續呢?
1、要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證的復印件(要帶上原件);
2、要本人親自去公證處辦理;
3、委托書不用事先寫好,到公證處可由公證人員根據你的敘述給你寫好。
委托書涉及的.事項的,再帶上證明其它事項的證明材料。如委托賣買房產的帶房產證。
四、辦理公證的程序
1、攜帶身份證等相關證件、材料,委托律師設計公證法律方案。
2、當事人認可律師設計的方案后,由律師聯系公證。
3、在律師的帶領下,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對于一些情況,公證處可能不給公證。此時,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見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注意:
1、公證費用各地標準不一,須以當地公證處告知為準。
2、公證應委托律師辦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3、遇到法律問題應委托律師處理。未建立正式委托關系之前的律師解答,均不得作為自行處理實際案件的依據。
4、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或者法學專業文章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
5、如自行處理法律問題,后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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