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審價委托協議范本
甲方:
乙方:上海正弘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的原則,結合技術經濟服務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開工日期:
4. 竣工日期:
5. 建設單位:
6. 施工單位:
第二條:審價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上述工程竣工結算審價。
第三條:審價依據
1. 招投標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圖、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會議紀要等;
2. 工程竣工結算書;
3. 相關定額及有關現行價及造價信息。
第四條:審價原則
1. 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及合法的.原則;
2. 認真、細致、周到地進行審價服務工作。
第五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 甲方可向乙方索取與委托內容有關的技術經濟報告;
2. 甲方可向乙方詢問委托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內容(政府規定者例外);
3. 甲方可向乙方闡述對工程及具體問題的意見;
4. 甲方應向乙方及時提供所需的有關書面資料;
5. 甲方為乙方的工作開展提供必須的配合;
6. 甲方須按約及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可向甲方索取與委托內容有關的各類技術經濟資料;
2. 乙方可要求甲方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補充有關資料;
3. 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進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 乙方應保證在委托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及合法的原則,認真、細致、周到地進行服務工作。
第七條:合同費用
1. 收費標準:按滬建計聯(2005)第834號、滬價費(2005)第056號關于《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服務和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執行;(見附件)
2. 支付方式:乙方出具審價報告后,甲方在一周內支付審價費用。
第八條:協議時效
1.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 雙方確定,本協議所含的工作內容至工程審價完成后結束。
第九條:違約責任
1. 如發生違約,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妥善處理。
2. 雙方調解不成,可申請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條:其他
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或簽定補充協議,所達成的一致意見或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乙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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