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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征集的范文
篇一:委托書征集者資格問題研究
委托書征集是指在享有投票權的股東無法或不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未主動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權時,公司的現任董事會或股東主動向公司(其他)股東發出以其為投票代理人的“空白授權投票委托書”(proxycard),勸說收到“空白授權投票委托書”的股東選任委托書上指定的人作為投票代理人,代替(其他)股東行使投票權。
各國對委托書征集制度的法律規定各有不同,主要是因為每個國家的國情的不同,同時也導致各國的委托書征集制度內容的不同。筆者歸納各國委托書征集制度的內容認為委托書征集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委托書征集規則規范之對象、征集者資格、能否有償征集、委托書投票權能否受到受限制、委托書征集的法定程序、股東名單的獲得、委托書征集中的信息披露、委托書形式和內容、征集費用的承擔、違反委托書征集規則的法律效果。其中,委托書征集者資格問題十分基礎又特別重要,主要涉及到什么人可以充當征集者。下面便是筆者對委托書征集者資格問題的分析。
國外立法對征集者資格規定
對于代理權征集中征集者的資格是否僅限于股東,理論上存在爭議,大致可以分為肯定說和否定說,肯定說認為征集者不僅僅限于股東,公司之外的相關主體也應當具有征集資格,該觀點認為對股東持股比例及持股時間的限制,使原具股東委托書征求優勢地位的現任董事、監事受到格外的照顧,對非現任股東、監事的征集人頗為不利,有損于股東委托書征集制度應有功能的發揮。否定說認為征集者的資格應當僅限于股東,而不應當包括股東之外的其他主體,因為征集者一般本著影響公司經營決策甚至改組公司管理層的動機進行委托書的征集,存在利用委托書投票干擾公司正常營運甚至敲詐現任經營者及公司的道德風險,況且,公司外部非股東人士若通過征集股東委托書獲得公司控制權,由于其與公司并無息息相關之利益關系,往往會短視近利,僅為謀取個人私利而置公司長遠利益于不顧。對于代理權征集人是否僅限于股東,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也依據本國或本地公司的發展情況或股權結構等因素,呈現出了不同的監管態度。我們暫且來考察一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
篇二:委托書征集制度的立法價值及若干建議
委托書征集是一種積極代理,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征集者向股東發出要約,委托書征集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如同一把雙刃劍,利弊并存,該文探討了委托書征集制度的立法價值,并提出幾點構想,以期為我國將來的立法提供一些參考。
委托書征集制度的立法價值
委托書征集源于美國,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普遍采用的一項制度,它是股份公司股權分散化、流動化的必然產物。該制度的實行對于公司的發展有其正面的積極作用。
它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提供了一種可靠的保障。中小股東保護是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東由于人數多,股權分散,每個股東持股比例都比較小,因而其意思很難傳達到公司中,其權利與利益得不到足夠的保護與重視。通過委托書征集制度,可使股東個人表決權集合上升為股東大會的決議,中小投資者的意志得到充分的體現,他們參與公司治理的熱情增長,也可以防止大股東的專斷和濫權。
有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和治理目標的實現。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公司的董事、經理往往不是公司資金的所有者,而他們卻實際控制著公司,形成了“內部人控制”,但他們與股東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損害股東的利益。中小股東可以利用委托書征集制度,主動發起征集,或參與到股東的共同行為中提出議案,與管理層展開競爭,驅趕不稱職的董事會;而董事會為了避免失去控制權,也會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廣大股東的利益。兩方面都對公司經營者產生制衡和壓力,有利于克服“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可以保證股東大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職能。在董事會中心主義盛行的今天,股東大會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遏制,其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也有了動搖,很大程度上成了對董事會的制衡機關。委托書征集制度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可以使股東獲得公司經營管理的充分信息,克服信息不對稱缺陷,使股東能行使真正意義的投票表決權,對公司的決策產生影響,遏制董事會權利的擴張和膨脹;還可以節約股東的直接參與投票成本,凝聚眾多股東的力量,使零散股東采取集體行為成為可能,利于股東大會機能的發揮。
盡管委托書征集有以上積極作用,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委托書征集只有在大股東持股比例相差不大,且股權分散的情況下才能發揮其作用。并且,委托書征集發展到后來,往往被惡意利用,淪為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工具。委托書征集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有如一把雙刃劍,利弊并存,所以我國在公司立法中應當確立和完善該制度,對其進行詳細的規范,以除弊興利,發揮其積極作用。
篇三:委托創業項目征集協議書
甲方:(委托方) 乙方:深圳市國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被委托方)
根據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深圳市失業人員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勞社[2006]140號)的有關規定,開展創業項目征集推廣和創業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唯一推薦人,將甲方持有的項目:1、 項目; 2、項目;3、項目;推薦給深圳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評審,認定為深圳市創業推廣項目。
二、甲方的責任義務
(一)唯一委托乙方對創業項目開展創業咨詢、項目征集評審、推廣孵化等服務工作。接受乙方對創業項目推廣全程跟蹤管理服務。
(二)參加乙方舉辦的項目展示會及相關專題推廣活動。
(三)接受乙方委托的其它服務工作。
三、乙方的責任義務
(一) 及時向甲方通報和介紹國家、省和深圳市的就業政策,并提供最新優惠政策和有關規定細則的業務辦理程序。
(二) 指導和督促甲方開展創業咨詢、項目推廣孵化、開業指導等服務工作。
(三) 協助甲方在項目推廣孵化服務過程中與相關政府部門關系協調。對甲方創業服務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并將評估結論及時告知乙方。
四、本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壹年,自201X年 月 日至201X年 月 日止。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政府部門備案一份,具同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深圳市中宏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填報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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