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解除委托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怎樣解除委托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
二、合同怎樣解除
1、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指合同解除的`條件有法律直接規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權的行使和對方的抗辯
1、解除權的行使,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此時為確認之訴)。
注意事項: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雙方合同關于解約條件的約定,亦不屬于《合同法》第94條可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為,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注意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應當依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確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轉讓人以國有土地使用證被注銷、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四、解除權的消滅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五、解除權的效力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如何認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及其體系設計
1. 企業績效考核中對勞動法律的技術性處理和運用。
2. 怎樣理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 “不能勝任工作”是強調勝任能力,還是強調工作結果?
4. 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引發的爭議,90%以企業敗訴告終,為什么?
5. 法律上如何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6. 勞動者對考核結果不確認、不認可,怎么辦?
7. 如何制定績效目標責任書或崗位責任書?
8. 結合勞動法,如何確定績效目標或工作任務?
9. 如何通過關鍵績效指標將考核工作量簡化高效?
10. 如何制定關鍵績效指標?
11. 如何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
12. 對績效考核不合格員工,如何合法辭退?
13. 末位淘汰制度的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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