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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平交道口設置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轄區內公路平交道口的設置與管理,保護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充分發揮公路方便群眾出行和服務經濟發展的作用,根據《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和江蘇省交通廳《江蘇省公路平交道口設置管理暫行規定》(蘇交法[20xx]9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道、鄉道上設置平交道口,其申請、審批、設置、維護及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在農村公路村道上設置平交道口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兩側增設供車輛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條 設置公路平交道口應當遵循“嚴格控制、規范設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縣道、鄉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公路平交道口設置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公路平交道口設置應符合我市公路發展總體規劃,適應我市社會發展的需要,建設標準達到國家有關規范和要求。
第六條 在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莊、集鎮、開發區、連片房屋、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其外緣與公路用地的間距應當符合《江蘇省公路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數量,一般每規劃和新建一組建筑群,應當確定一個平交道口,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規劃部門在審批公路沿線建設項目,涉及增設平交道口的,應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在公路上增設平交道口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經交通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批準。
第七條 在集鎮段公路設置平交道口,應當采取歸并、隔離、修建輔道等措施,沿路長超過一公里的集鎮段可以設置兩至三個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鎮段可以設置不超過兩個平交道口,實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和行人分離。
第八條 在公路上設置平交道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路規劃、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滿足公路行車視距要求;
(三)與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應當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設計圖紙;
(五)有可行的施工現場管理方案;
(六)對公路及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七)道口應當設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開口前后50米范圍內視距良好,無遮擋視線、有礙安全的障礙物;
(八)道口之間應保持合理間距。一、二級公路單側相鄰道口間距不得小于500米,三級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300米,急彎、高路堤以及橋頭接線各150米范圍內不得增設平交道口。
(九)道口與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標高應小于路面設計標高,與公路邊緣過渡段縱坡一般不大于3,開口轉角應滿足技術規范要求;
(十)道口設置應當保持公路路面、邊溝、截水溝的排水暢通。侵占公路邊溝的應當設置蓋板或管涵。
無法滿足前款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應當修建與公路平行輔道,在適當地點設置道口。
第三章 許可與責任
第九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交道口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個人有效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申請的,提供建設單位、個人授權委托書);
(二)許可申請表(主要理由、地點<公路名稱、起止樁號>、施工時間與期限、相關的管理與養護主體);
(三)有關批準文件;
(四)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簡介、具體作業地點、計劃進度與施工期限、與公路相關的詳細圖紙、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措施、相應的硬化措施);
(五)設計圖紙文本;
(六)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損壞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提供賠(補)償方案或與公路管理機構簽訂賠(補)償協議。
交通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設置平交道口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設置和完善必要的公路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
對與四車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十一條 公路平交道口設置后,道口及相關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設置單位負責。
公路通行條件發生變化,與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滿足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遷移。
第十二條 擴大原平交道口規模和改變平交道口功能等變更事項,應當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置平交道口的監督和管理,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及公路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路政巡查,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權向設置單位、施工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了解情況,并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道口設置單位負責人或相關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 道口設置單位和有關人員在接受公路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交道口的,依據《公路法》第八十條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50000元以下罰款。
申請設置平交道口的單位不按許可決定履行相應義務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公路及公路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國、省道公路平交道口的設置按《江蘇省公路平交道口設置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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