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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意見書
秀山縣人民檢察院:
關于鐘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現已移送貴院審查起訴。重慶中欽(秀山)律師事務所接受鐘委托,指派我擔任鐘辯護人,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現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予以采信:
一、鐘有自首情節。
自首的本質是行為人在犯罪后自動認罪,并將自己交由國家追訴。因此,我們在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時,不能只單純考察行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為,而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考察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意愿,在客觀上有無阻礙其投案的是由發生等情況綜合判斷。如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具備投案的條件,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并有愿意接受司法機構處理的意愿,則可以認定為自首情節。(《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xx年刑事審判案例卷第64-65頁,《張華故意傷害案》“解說”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鐘駕駛的湘A634S6小型轎車司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給乘車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鐘本人也受到了嚴重傷害,當時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縣人民醫院搶救,后轉到湖南長沙治療。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因為鐘傷勢嚴重,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鐘意識清醒后,即對公安機關作了如實供述,并一直將自己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司法審判,應當被認定為有自首情節。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后逃跑,后又投案如實供述的,尚且能被認定為自首,本案中,鐘因客觀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卻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審判情形,更應該被認定為自首情節。
二、鐘所在單位足額賠償了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鐘行為已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交通事故發生后,鐘所在單位x有限公司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x公司賠償傷害方各項損失69.2萬元。20xx年4月12日,秀山縣人民法院以(20xx)秀法民初字第01359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當日,x公司支足額付了賠償款,受害人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對鐘行為予以諒解。
三、前已述及,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嚴重傷害——頭部多處骨折,還需繼續治療,視病情恢復情況行固定物取出術。
四、鐘行為是職務行為。
20xx年2月15日,鐘系按照x公司的要求,對公司的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免費接送,途中不幸發生了造成客戶傷亡、自己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鐘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當與個人行為,特別是營運行為區別對待。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結合鐘父母年老需要贍養、孩子尚幼需要撫養、妻子沒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的特殊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鐘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法律的公正。
辯護人:
20xx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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