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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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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細則15篇(必備)

安全生產細則1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管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現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

  1、公司董事長對公司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安全生產情況和措施;制定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和遵守紀律的教育;督促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做好本職范圍的安全工作;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2、工程師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助理工程師,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3、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訂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事故及時上報,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項目經理、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現場搭設的腳手架和施工用電,施工機械設備。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不違章指揮,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5、班組長要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技術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或報告項目經理及安全員;組織班組的安全活動,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發生事故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

  6、公司的生產、技術、機械設備、材料、財務、勞資等各級職能部門,都應在各自的業務、職責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7、公司技術科是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領導下的安全檢查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制度和上級的有關法規;做好安全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進行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參加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推廣先進經驗;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安全教育等項工作。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施工,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二、安全技術管理

  1、建筑、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現場的道路、排水、施工用水管道、施工用電線路、設備安裝、材料堆放、臨時設施等,都要符合安全、衛生、防水、防火要求,并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3、施工現場必須圍欄。場內坑、溝、各種施工預留孔洞,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向施工員交底、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員要按工程進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關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班組長每天要向工人進行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5、加強季節性安全生產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防寒防凍、大風、雨、雪前、后要對井架、腳手架,施工用電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使用;雨、雪、霜后要采取防滑、防凍措施。

  三、安全紀律

  1、全體職工都要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學習和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

  2、服從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動用明火。

  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⑴凡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班前飲酒、帶小孩者,不得進入現場。

 、乒ぷ鲿r間不準打鬧、喧嘩、嗑睡,不準往下亂拋材料、工具等物件,嚴禁爬腳手架、井架、乘吊欄上下。

 、沁M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四米以下高空作業要掛安全網或者有適當的安全措施。

  ⑷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蓹C電設備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有效,方能使用。

 、实跹b區域不準隨意入內,起吊時,起重臂下旋轉半徑范圍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安全生產細則2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及一線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各項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須齊全、到位。安全技術資料必須齊全,無安全措施不準施工,未經驗收的安全設施一律不準使用。

  4、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對特殊工種按規定進行體檢、培訓、考核,簽發作業合格證;未經培訓的作業人員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5、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場后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新進場工人、調換工種工人,未經安全教育考試,不準進場作業。

  6、發生工傷事故及時上報,嚴肅處理未遂事故的.責任者。

  7、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必須有材質證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網、安全帶必須檢驗后方可使用。

  8、機械設備安全裝置齊全有效,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全部安裝漏電保護器。

  9、施工用電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10、任何機械設備不準帶病作業。

  11、對采取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都必須先進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操作。

  12、在安全教育基礎上,每半年組織全體職工安全知識考試一次。

  13、堅持各級領導、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須有安全值班員。

安全生產細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 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七條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救援,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細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xx〕111號)等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于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建筑施工項目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五條、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應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章、項目考評

  第七條、對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考評主體)負責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八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建筑施工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等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自評機構),負責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實施前,項目自評機構應確定本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目標,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方案,并在項目工程實施過程中,留存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相關影像資料。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應包括日常管理和階段自評。日常管理是對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的動態自評,核查統計日常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并形成臺賬、記錄。階段自評是定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開展檢查評價,檢查評價頻率應不少于每月1次。

  第十三條、項目自評機構每月應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1)。

  第十四條、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項目當月自評報告。

  第十六條、項目自評機構每季度末月15日前,應將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核同意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本季度每月的自評報告報工程所在地項目考評主體。

  第十七條、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八條、項目考評主體對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基礎、主體、裝修階段安全監督抽查時,應當同時對項目進行考評抽查(見附件2),指導監督項目自評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自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考評主體應適當增加日?荚u抽查頻次。

  (一)不按期上報自評報告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未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情況進行檢查的;

  (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不簽署審核意見或對建筑施工企業自評結果存在不同意見的;

  (四)考評主體日?荚u抽查評價分值低于70分的。

  第二十條、項目完工后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項目考評主體提交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項目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名錄;

  (二)項目主要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進行自評結果及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審核意見;

  (三)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項目自評為基礎,結合日?荚u情況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筑施工企業發放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見附件3)。

  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級。“優良”等級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所轄區域內本年度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為“優良”等級:

  (一)按要求辦理安全備案和施工許可手續;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并及時上報自評報告、自評結果和考評申請;

  (四)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每月自評結果均達到優良等級;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考評主體對項目考評抽查分值均高于本地區項目考評主體當年劃定的分數。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為“不合格”等級:

  (一)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在1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項目未按要求辦理安全備案或施工許可手續的;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未及時上報自評報告和自評結果2次及以上的;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考評主體抽查評定存在分值低于70分情況的;

  (七)項目完工辦理竣工手續前未及時申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

  (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不屬于“優良”和“不合格”等級范圍的,考評結果均為“合格”等級。

  第二十六條、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并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筑施工企業跨地區承建的工程項目,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的考評結果轉送至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章、企業考評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八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年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三十條、企業考評主體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動態監管時,應同時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情況進行抽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日?荚u工作,指導監督建筑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三十一條、企業考評主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時,發現現場實際情況與上報的自評結果不一致時,應在責令建筑施工企業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三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企業自評材料。

  企業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能夠反映近3年來承建項目的建筑業統計報表、承建工程臺帳及工程所在地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單位出具的考評結果;

  (二)企業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3年內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企業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企業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企業自評為基礎,以企業承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20個工作日內向建筑施工企業發放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見附件4)。

  第三十五條、企業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3個等級。“優良”等級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企業數量的10%。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符合下列條件3項以上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可考評為“優良”等級:

  (一)企業近3年必須具有已竣工項目;

  (二)企業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優良率超過50%且不得有不合格項目;

  (三)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且每年自評結果均達到合格等級;

  (四)企業或所承擔的項目近3年獲得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同級其他部門)安全生產獎勵4項以上或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同級其他部門)安全生產獎勵2項以上。

  第三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為“不合格”等級: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的;

  (二)企業近3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企業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3年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四)企業未按時上報自評結果或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未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

  (五)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自評或動態監管日?荚u中出現過1次不合格;

  (六)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不屬于“優良”、和“不合格”等級范圍的,考評結果均為“合格”等級。

  第三十九條、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對跨地區承建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該企業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轉送至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章、獎勵和懲戒

  第四十條、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應優先選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業績突出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四十三條、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復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后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四十五條、在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核定時,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竣工核定分值不得高于70分;考評優良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加竣工核定分值。

  第四十六條、經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

安全生產細則5

  一、依據《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檢查條例》規定,按照安全工作實行部門專業管理、領導逐級負責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宏業公司各作業區、班組、崗位及各級管理人員。

  三、安全檢查原則

  1.誰主管誰檢查,誰檢查誰負責

  2.一級檢查一級,一級評審一級

  3.問題整改必須定人、定時、定措施,自己能處理的不往上一級推。

  四、安全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1.各級領導逐級檢查內容及形式

  1.1宏業公司正職領導對副職領導安全責任制履行情況及安全管理績效實施檢查。檢查方式采取述職報告審批(每半年一次)及日常專項工作抽查的辦法進行。

  1.2宏業公司副職領導對所主管的職能部門責任制實施到位情況及部門領導個人責任制履行情況實施檢查。檢查方式采取個人述職報告審批(每季一次)及日常部門專業管理的計劃、實施、效果采取審查、匯報、會議檢查、現場抽查的形式。

  1.3科室領導對本部門安全管理工作到位情況及各科員個人責任制履行情況實施檢查。檢查方式采取現場人、機、物、環、管跟蹤抽查的`形式。

  1.4經營開發科科員按責任制分工對自己所管對象和業務范圍實施安全檢查,檢查要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和檢查標準,采取定時對現場人、機、物、環、管直接檢查的形式。

  1.5各作業區作業長、班組長按本人職權管轄范圍對當班人、機、物、環直接檢查。

  2. 專業管理檢查內容

  2.1安全員

  2.1.1對經營開發科各專業管理中相關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生產現場動態實施狀態抽樣檢查。

  2..1.2安全員每周二定期現場檢查,其余時間進行不定時抽查。對現場動態實施檢查,檢查結果在檢查臺帳上記錄,并在本公司通報。

  2..1.3每季度對各作業區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2.1.4對集團公司、宏業公司的專項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在本公司通報。

  2.2生產管理

  2.2.1生產物流定置、調度指揮中的安全措施及生產故障處理的組織監護實施安全檢查。

  2.2.2鐵路設施、車皮的安全狀態實施安全檢查。

  2.2.3生產、檢修吊具外制、管理、使用等實施安全檢查。

  2.2.4生產管理安全檢查每月實施一次,檢查結果記入管理臺帳。

  2.3勞務管理

  2.3.1特殊工種、班組長培訓工作實施安全檢查。

  2.3.2對日常管理中涉及安全工作的檢查。

  3.各實體安全生產檢查

  3.1各作業區組織對所轄生產區域、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現場動態實施檢查。

  3.2各作業區檢查自行組織考核。

  4.安全生產檢查要求

  4.1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由安全員實施監督,對檢查管理不到位者,依據本公司獎懲制度給于考核。

  4.2各級各部門實施的安全檢查必須明確檢查人和使用“安全檢查表”,便于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細則6

  一、為不斷提高我司安全生產的水平,深入貫徹《百日安全生產考核責任書》,特制訂本細則。

  二、本責任書的考核周期為一百天,考核時間自本細則下發之日起。三、本責任書的考核對象為公司所屬的各生產單位、部門,機關所有科室作為一個部門進行考核。對本責任書的考核采取各生產單位、部門,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匯報及公司安委會按月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在考核百日內發生按《事故調查規程中》規定應予以中止記錄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時,安全記錄自動中止。連續安全生產一百天的,記一個安全百日。

  五、對百日安全生產考核責任書的獎懲措施。

  1、對各單位、部門未達到安全生產要求的懲罰。

  ①本單位、部門發生一次一般事故或累計扣分達到100分,發生事故或累計扣分達100分的單位、部門全體職工從當月起扣崗位工資總額的5。自發生事故之日起下一個百日內,未發生事故,且累計扣分在50分以下的,返還從扣罰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百日之月止所扣罰的全部工資。

 、、本單位、部門發生一次重大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全體職工從發生事故之月起扣崗位工資總額的10。自發生事故之日起下兩個百日內,未發生事故,且連續兩個百日累計扣分在50分以下的,返還從扣罰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百日之月止所扣罰的全部工資。

 、邸⒈締挝、部門發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全體職工從發生事故之月起扣崗位工資總額的`15。自發生事故之日起下三個百日內,未發生事故,且連續三個百日累計扣分在50分以下的,返還從扣罰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百日之月止所扣罰的全部工資。

  2、對各單位、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獎勵。

  ①各生產單位上個百日中未被扣罰,在本個百日中未出現事故且累計扣分在20分以下的,單位全體職工從安全百日完成之月起獎勵本單位崗位工資總額的5。獎勵至發生事故或在一個百日內累計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為止。

 、诟魃a單位連續在兩個百日中未出現事故且每個百日內累計扣分在20分以下的,單位全體職工從安全百日完成之月起獎勵本單位崗位工資總額的10。獎勵至發生事故或在一個百日內累計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為止。

  ③各生產單位連續在三個百日中未出現事故且每個百日內累計扣分在20分以下的,單位全體職工從安全百日完成之月起獎勵本單位崗位工資總額的15。獎勵至發生事故或在一個百日內累計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為止。

 、芨魃a單位均未發生事故時機關各部門的獎勵參照生產單位執行,若有生產單位發生事故,則對機關各部門不作獎勵。

  六、公司安委會按時將考核結果通報企管辦,企管辦將獎懲意見匯同當月的其他考核結果一并通報行政辦勞資部門兌現。

  七、各單位、部門要互相監督,共同搞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遇到其他單位、部門有違反規定的情況要及時向安委會匯報并做好記錄,以供公司安委會檢查。

  八、本責任書一式貳份,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各生產單位、機關安全第一責任人簽字后,由公司安委會及各生產單位、部門各執一份。機關統一由主管行政的公司分管領導簽字。

  本責任書及細則由公司安委會及企管辦負責解釋。

  九、本責任書及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安全生產細則7

  1、員工(包括臨時用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分包隊人員)進入工地施工現場前必須認真學習本《手冊》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操作。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正確扣好帽帶。

  3、施工現場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腳和易滑、帶釘的'鞋和赤膊操作。

  4、特殊工種(電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及打樁司機和起重指揮、架子工、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必須經有關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可上崗。

  5、非電器和機械的操作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6、建筑材料和構件要堆放整齊穩妥,不要超高。

  7、危險區域要有明顯標志,要采取防護措施,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8、拆下的腳手架、鋼模板、軋頭或木模、支撐要及時整理,圓釘要及時拔除。

  9、腳手板兩端間要軋牢,防止空頭板。腳手架上霜、雪、泥及安全網內的雜物等要及時清掃。

  10、工具用好后要隨時裝入工具袋。

安全生產細則8

  為了保障公司正常有序的生產經營工作,使得企業財產和員工身體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公司嚴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業相關規定,制定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公司所有生產經營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生產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保證公司生產、設備、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等得到保障,使公司各項生產經營工作在有安全保障的環境下順利進行。

  三、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由公司生產經營總負責人負責制。實行生產工作以“預防為主,安康為本,預防為先,科學管理,持續改進”的工作方針,由公司生產經營總負責人負責各系統的全面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公司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是:由公司生產經營總負責人領導下的主管生產負責人負責牽頭,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委員組成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主管生產負責人對生產計劃部、物資供應部、生產車間、檢驗中心、倉儲庫房、設備動力部負責全面安全工作管理;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全面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每季度定期向主管生產負責人匯報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工作情況;主管生產負責人負責每季度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總體情況。主管生產負責人負責每季度向公司生產經營總負責人匯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五、各部門安全生產負責人執行監督檢查制。各級相關領導定期、定人,按職責分工、分別深入作業現場巡回檢查。

  六、生產車間要嚴格按照生產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設備保養,及時維修設備故障,確保生產安全。

  七、生產各部門和車間要嚴格按照醫藥生產相關規定衛生標準,落實對員工個人衛生、設備衛生、環境衛生的檢查。

  八、公司各部門嚴格按照安全防火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對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貯存、運輸安全防火、防爆安全加強管理,消滅事故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九、生產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生產設備、電氣、線路、能源供給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檢查、維護、保養管理工作。

  十、生產各部門應加強生產員工勞動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生產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定配戴防護服、防護手套及相關保護用具。

  十一、為確保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進行,生產各部門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與安全技術知識方面的培訓工作。

  十二、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負責人,要積極加強提高本部門員工安全思想意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員工安全技術專業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三、生產各部門加強員工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教育工作,進一步提高生產員工在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處理一般安全問題的工作能力。

  十四、生產各部門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定期對生產員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確保員工身體健康,保證產品質量。

安全生產細則9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創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促進我局的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生產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各生產單位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條生產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生產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或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生產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生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六條生產單位的主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做現場指導,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上報林業局研究處理,檢查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生產單位應當制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生產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及時上報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八條生產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簽定責任狀,生產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對違章作業人員的處罰:針對生產作業當中存在的實際情況,要對違章作業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罰,特別是對違規作業、駕駛室超員或酒后駕車、作業人員不佩戴安全帽、作業現場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等違章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章當事人進行每人次50元罰款,對其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的經濟處罰,并責令其認真整改。對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按《黑龍江省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林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細則10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根據《鎮20xx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要求和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年”和我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各項工作部署,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各單位、各部門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該項指標為10分)。把安全生產納入全年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發展的總體布局,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納入干部政績業績考核主要內容(2分)。完善安全監管主體責任,落實各單位、部門責任人負責制,分管領導“一崗雙責”制及包保責任制,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3分);每季度召開由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作出部署安排,并形成記錄,層層抓好落實(3分);監督檢查本單位、本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督促本單位、本部門與經營單位簽訂責任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上墻(2分)。

  二、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系統,落實監控和管理責任,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該項指標為25分)。召開會議部署,制定方案(3分);檢查督促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隱患大檢查、大整治主體責任,全面開展本單位、本部門自身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4分);加強監督檢查,在搞好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每個月對各本單位、本部門進行大檢查、大整治,做到不走過場,不留盲區,不留死角(看記錄)(6分);掌握本轄區經營生產單位安全隱患整治情況、重大危險源情況并登記建臺帳(4分);建立事故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危險源管理制度(4分);及時上報安全隱患整改信息(4分)。

  三、制定年度實施方案(該項指標為25分)。制定規劃、實施方案(5分);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按要求建立監管機構,完善監管網絡(5分);加大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專項經費投入(5分);按規定建立各項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基礎工作臺賬及資料數據庫建設(10分)。

  四、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應急演練(該項指標為8分)。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年內至少組織一次演練(4分);督促經營生產單位建立完善應急預案并加強演練(2分);高危行業和規模以上生產企業、醫院、學校等較大公眾聚集場所預案制定達到100%(2分)。

  五、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方面的調度統計報表工作(該項指標為8分)。調查年內新增加企業(含招商企業)情況及時統計上報(2分)。發現有1戶未上報新增企業(含招商企業)扣1分;對本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要嚴格執行國務院493號令,生產事故及時上報不遲報、漏報、瞞報(2分);每月報送一份安全隱患大檢查林整治統計表及一篇安全信息(4分)。

  六、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20分)。認真組織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各種形式宣傳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常識、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要有宣傳形式和具體典型)(6分);要以“安全生產年、責任落實年”為主題,扎實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有方案、總結并完成上級部署任務)(8分)。加強培訓教育工作,及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持證上崗率達100%,并報鎮登記建檔(6分),發現上述1人無證上崗的扣1分。

  七、安全生產“三同時”情況(4分)。認真排查本轄區內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情況并及時上報(4分);發現1戶未執行“三同時”的企業扣1分。

  八、控制指標情況。本轄區內發生一例安全生產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安全生產細則11

  為貫徹落實《市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武安〔20xx〕17號),提高街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對象

  各區、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化工區街、鄉、鎮。

  二、工作目標

  在前期全市創建安全生產優秀街鄉鎮工作的基礎上,20xx年,全市所有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全部達標,40%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達到優秀。

  (一)明確職責,落實街鄉鎮安全監管的責任。

  (二)健全制度,促進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

  (三)改進方法,促進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街鄉鎮安全監管水平。

  (五)加大投入,改善街鄉鎮安全監管工作的條件。

  (六)考核內容、評分方法和考核程序

  1.考核內容

  考核各街鄉鎮當年完成《全市關于進一步加強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所確定的主要工作任務的情況(具體內容見武漢市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考評細則)。主要內容是

  (1)街鄉鎮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是否形成;

  (2)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臺賬是否建立健全;

  (4)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的.經費保障是否落實;

  (5)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裝備是否配備;

  (6)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機制是否形成;

  (7)街鄉鎮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完成情況;

  (8)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宣傳培訓情況;

  (9)街鄉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落實情況;

  (10)街鄉鎮安全生產事故的查處情況;

  2.評分方法

  評分采用百分制計分法,總分為100分。評分采用扣分辦法,各項達標不扣分,未達標扣分,直至該項得分扣完為止。另外還有加分項和否決項,具體評分方法見武漢市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考評細則(以下簡稱《考評細則》)。

  3.考核程序

  各街鄉鎮每年按照《考評細則》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自評,各區安辦每年對本轄區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按《考評細則》進行考核,并對考評優秀的街鄉鎮上報市安辦。市安辦對各區上報的安全生產工作優秀的街鄉鎮每二年進行1次考核,并對考核優秀的街鄉鎮予以通報表彰或授獎牌。

  三、考核評分等級與獎懲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等。總分90分以上(含90分)至100分為優秀;70分(含70分)以上至9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達標創優工作納入全市安監系統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對考核為優秀的街鄉鎮和創建工作突出的區安辦,由市安辦予以表彰并授牌。對考評不合格的街鄉鎮和創建工作滯后,工作任務未完成的區安辦進行通報批評。對上年度考評為優秀的街鄉鎮經復核未達優秀標準的,撤銷該單位安全生產優秀街鄉鎮稱號?己私Y果由市辦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抄送各級人民政府、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達標創優活動,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實際行動,是促進街鄉鎮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效措施,是街鄉鎮提高安全監管水平的有效途徑。各級安辦及各街鄉鎮要高度重視,積極主動組織開展達標創優活動,成立專班精心組織,制定方案,抓好落實,確保達標創建活動順利開展。

  (二)嚴格落實標準。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對照《市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及《全市創建安全生產優秀街鄉鎮活動考評細則》,對照標準找差距,定措施,抓整改。要重點把好街鄉鎮自評、區安辦考核驗收關,不遷就照顧,確保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達標創建活動取得實效。

  (三)認真總結經驗。在全市街鄉鎮開展安全生產達標創優活動,是落實《武漢市安全生產工作xx規劃》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積極探索創優工作規律,總結創優工作經驗,為全面推動我市街鄉鎮安全生產工作打基礎。各區安辦要注重樹立典型,引導帶動達標創優活動的深入開展。

  五、本辦法由市安辦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細則12

  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是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增強對生產事故的防范意識和處理能力,是實現生產安全、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一項重要措施。

  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

  新入廠的人員在進入工作崗位之前,必須由廠、車間、班組對其進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知識的初步教育,以減少和避免他們由于安全技術知識缺乏而造成的各種人身傷害事故。

  1、廠級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工廠的性質及其主要工藝過程;

  (2)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管理體制;

  (3)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

  (4)工廠內特別危險的地點和設備及其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5)新工人的安全心理教育;

  (6)有關機械、電氣、起重、運輸等安全技術知識;

  (7)有關防火防爆和工廠消防規程的知識;

  (8)有關防塵防毒的注意事項;

  (9)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10)新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內容。

  2、車間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本車間的生產性質和主要的工藝流程;

  (2)本車間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

  (3)本車間的危險部位及其應注意事項;

  (4)本車間的安全生產的一般情況及其注意事項;

  (5)本車間的典型事故案例;

  (6)新工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和遵章守紀的重要性。

  3、班組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工段或班組的工作性質、工藝流程、安全生產的概況和安全生產職責范圍;

  (2)新工人將要從事的生產性質、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其它有關安全知識和各種安全防護、保險裝置的作用;

  (3)工作地點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的具體要求;

  (4)容易發生工傷事故的工作地點、操作步驟和典型事故案例介紹;

  (5)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保管;

  (6)發生事故以后的緊急救護和自救常識;

  (7)工廠、車間內常見的安全標志、安全色介紹;

  (8)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三級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并填寫好“三級教育”卡備案。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已按國家規定的本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教學,并接受過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的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不再進行培訓,而直接參加考核。

  其他安全教育形式

  1、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是基于安全生產教育的長期性的艱巨性的特點。職工的經常性安全教育,應貫穿于生活活動之中。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的形式有多種,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例如:安全活動日、班前班后會、安全會議、安全技術交底、廣播、黑板報、事故現場會、安全教育陳列室、安全衛生展覽會、放安全電影和錄像、安全考試、安全講演、安全競賽等。在生產過程中堅持班前布置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的制度和職工違章離崗安全教育、工傷事故責任者復工安全教育。

  2、安全“繼續工程”教育

  繼續工程教育是指那些已經受過大專院校教育,并已在工作崗位上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者,經過一定時期,必須繼續接受安全知識和勞動保護新知識的教育。它是從不同專業、不同水平等具體情況出發安排學習內容,組織專修的,因此要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理論性和實用性。這一層次的教育,主要是對專職從事安全管理的干部、企業主管安全的負責人領導、安全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教育,特別是對新任職的領導必須要經安全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工作。

  3、“四新”和變換工種教育

  “四新”教育,系指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時或工人調換工種時,進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

  “四新”安全教育由技術部門負責進行,其內容主要有:

  (1)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2)“四新”投產使用后可能導致的新的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方法;

  (3)新產品、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4)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

  “四新”和變換工種人員教育后要進行考試,合格后,要填寫《“四新”和變換工種人員安全教育登記表》。

安全生產細則13

  發文號:舟政辦函(20xx)44號

  發布單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xx-05-26

  實施日期:20xx-05-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水利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水利工程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境內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上述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工明確、分級負責、行業監督、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都必須嚴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管理。

  第五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與義務。

  第七條積極鼓勵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八條水利工程項目應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承擔工程項目建設生產安全的組織、協調、管理責任。

  第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核對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擬參與項目施工的“三類人員”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合格證,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投標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得認定其投標資格。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按規定到有管理權限的相應的水利行政部門和監督管理機構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和安全監督備案手續。

  第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詢有關規定資料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時,計列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生產施工措施費用。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開工許可前,應當提供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單位。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會議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把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情況監督檢查作為日常性工作,檢查中發現的工程隱患問題,應及時進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得對勘測、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得采購“三無”產品供施工單位使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安全生產細則14

  通風科長安全生產職責細則參見

  1、在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的領導下,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及放炮,火工品的業務管理工作。

  2、監督檢查全礦各單位對有關“一通三防”方針、政策、指令、命令、規程的實施情況,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生產管理辦法。

  3、組織編制“一通三防”的年、季、月工作計劃,并監督執行做好總結工作。

  4、負責組織制定礦井、采區、工作面的風量分配計劃,合理制定礦井通風方案,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井巷工程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有關“一通三防”規程和措施的審查。

  5、根據礦井瓦斯檢查情況,編制月礦井瓦斯動態報告,并報告通風副總,通風礦長、礦總工程師、礦長,依據瓦斯動態,制定可能有瓦斯噴出的特殊地區的瓦斯管理辦法,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6、親自組織瓦斯含量超進3%的巷道工作面的排放工作;監督瓦斯含量不超過3%時,通風隊的就地排放工作。

  7、負責制定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方案,并親自組織實施。

  8、負責組織月度的礦井采區以上的`回風巷的維修進度,完好情況檢查。

  9、監督檢查通風隊執行貫通措施,掌握貫通區的風量,瓦斯含量情況,檢查巷道貫通后風流調整準備工作進行情況,掌握貫通進度。

  10、會簽通風、瓦斯日報、月報。

  11、制定通風質量達標計劃,組織每月一次的礦井通風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配合上級進行季、年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12、掌握通風隊的現狀(人員配備、素質情況),配合培訓科搞好本系統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工作。

  13、監督檢查維修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及實際需要,做出購置計劃,定期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14、在通風隊長的協助下組織實施一年一度的反風演習和定期的礦井主扇特性試驗工作。

  15、組織每月一次的月末工作總結會議,聽取通風隊長的工作匯報,對本月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通風隊的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并對下月工作做出安排。

  16、參與礦井災害事故的搶救,處理工作。

  通風隊隊長安全生產職責

  1、在通風礦長和通風副總直接領導下,負責領導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國家的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一通三防”的指令,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全部工作。

  2、每天召開班前會議,配合通風技術員堅持班前十分鐘培訓。按每月的作業計劃安排,進行具體布置,每天進行工作總結,隨時向副總、通風礦長和總工匯報工作。

  3、按“三嚴一!钡能娛禄笞リ犖榻ㄔO,制定具體方案進行實施,直接領導瓦斯檢查組工作。

  4、負責對上級機關查出的“一通三防”的問題迅速給予落實解決。

  5、組織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執行本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6、管理好礦井通風設施,審閱瓦檢、防塵等所有調度臺帳。

  7、組織瓦斯濃度在2%以下時的就地排放工作,嚴格執行批準的瓦斯排放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操作規程。

  8、根據批準的貫通措施,做好貫通時和貫通后供風、風橋、風流、調整、通風設施構筑等工作。

  9、不定期對特殊工種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巡回檢查,并相應建立考核制度。

  10、認真查處本隊范圍內違章違紀現象。

  11、協助通風科搞好礦井主扇特性試驗,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負責礦井反風演習計劃的具體實施。

  12、深入井下檢查“一通三防”工作。每天對全礦井下進行全面的瓦斯檢查,做好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匯總表。

安全生產細則15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xx〕25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xx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20xx〕19號)精神,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魯安監發〔20xx〕124號)基礎上,并結合濟南工作實際,制定《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望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用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基本要求;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導性文件。

  第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在廣泛聽取一線生產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種類、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事故類型較單一(一至兩類)的,可編制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不同事故類型的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格式、要素及內容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要求。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或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或作業場所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新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或完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完成評審(或論證)、備案等工作,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相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評審的專家由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從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小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按照行政區域劃分采用會議形式由專門的專家評審組集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集中評審會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負責應急預案評審專家隊伍的聘任、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xx〕73號)及《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24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等。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和政府有關人員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實施。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審查通過后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

  第二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抄送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在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15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應急救援相關人員培訓花名冊或證書;

  (五)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三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預案審查和備案制度,依法將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的應急預案作為行業準入的必要條件,強化監管監察。應急預案不健全或未通過專家評審的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對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實行應急預案登記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應邀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及專家參加評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社區、鄰近單位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預案涉及關鍵要素變化的應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備案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xx〕143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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