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規定(精選23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消防安全規定,歡迎閱讀與收藏。
消防安全規定 1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實到實處。
二、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必須委托有組織的專業隊伍進行。
三、發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員,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隊到達現場,同時組織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災撲滅于萌芽狀態。
四、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當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和堆放雜物,存放自行車。
五、不得把帶有火種的雜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旁燒垃圾、廢紙。
六、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確需加大用電負荷,必須向上級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容。
七、嚴禁用金屬構件或其它金屬物體搭接作回路線,更不準將導線搭接在氣焊設備、煤氣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道或設備上。
八、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材料,不得隨意降低耐火等級,用于天花吊頂、間墻、保溫以及消聲的材料,必須是非燃或難燃材料,天花吊項內部電線必須外套難燃管。
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嚴禁損壞、丟失,如發現破爛或鼠害應立即報告。
十、每星期檢查一次消防箱、水帶、水槍、卷盤、破碎按鈕、警鈴,必須齊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爛,立即更換。
十一、消防通道燈必須完好,燈泡燒壞及時更換。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嚴禁堆放雜物。
十三、1211滅火器必須齊全完好,份量不夠或過期,必須加足、更換。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須保持充足。
十五、電梯機房、發電機房要落實通風冷卻措施,油箱必須密封完好。
十六、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系統試驗:
(1)首層消防中心控制柜和地下室消防泵都處于自動控制狀態;
(2)試驗消防栓系統;
(3)試驗寫字樓自動噴淋系統;
(4)試驗寫字樓煙感報警系統。
十七、燒焊作業動火前必須實行“八不”、“四要”、“一清”。
“八不”是指: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物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或管道不動火;
(6)凡存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準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
(8)未經配有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四要”是指:
(1)動火時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有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樸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定。
“一清”指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十八、防火的基本辦法:
(1)控制可燃物;
(2)隔絕助燃物;
(3)消滅著火源。
十九、安裝、使用電氣設備時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臨時增加電氣設備,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二十、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二十一、發生火災時,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
二十二、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二十三、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消防安全規定 2
為了加強工業園區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由物業管理處和工業園區所有人員共同遵照執行。
二、工業園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三、工業園區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由產權單位組織管理,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四、物業管理處的防火工作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并監督保障實施;
3、定期組織開展防火自查,及時掌握轄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4、保證公共區域疏散通道的暢通;
5、定期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處理良好備用狀態;
6、正常情況下消防設施的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的,必須經有關人員同意,并及時通知所有人員加強防范;
7、領導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演練;
8、嚴禁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區域或停放;
9、組織人員補救初期火災,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五、工業園區經營人員的消防職責和義務: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嚴禁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2、不得隨意堆放、晾曬易燃物,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將帶有火種的'雜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內燒垃圾;
3、室內不得存放超過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嚴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樓梯走道、天臺出品或其他疏散口,嚴禁在樓道、天臺進行噴油漆的危險作業;
5、嚴禁損壞、盜用消防設施、器材,挪用消防設施及消防水源;
6、嚴禁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標識、事故照明設施及消防標志;
7、遇強雷天氣,盡量關閉所有電器,拔掉電源插座,以免燒壞電器或發生火災;
8、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或撥打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現場。使用樓梯走廊逃生遇煙霧濃密時,應盡量貼近地面爬行,并以濕毛巾遮蓋在面部,免受煙霧熏暈;
9、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警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10、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用電焊、氣焊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向物業管理處報告;
1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消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縱火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物業管理處或房屋產權單位需要改變的用途時,其防火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并經市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執行滅火救災任務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及其養傷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發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八、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九、凡違反本規定的,物業管理處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請消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消防安全規定 3
一、為加強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辦理有關證件,做到手續、證件齊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有關從業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合格。
四、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儲存場所進行一次檢查,各相關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每日檢查一次,在崗人員應堅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匯報、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規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并定期保養、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檢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從業人員必須經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滿足如下要求:
1、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備,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2、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3、不得超量儲存。
七、保管員應加強出入庫管理,做到物品擺放整齊、標識清楚、標物相符。
八、倉庫保管員每日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火、電源;
2、檢查堆垛是否穩固;
3、檢查有無使用電冰箱存放易燃液體等化學物品現象;
4、檢查貨物,主要是檢查貨物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或膨脹變形,穩定劑是否充足,物品有無潮解、熔化或風化變質,重點物資應重點檢查;
5、檢查庫內環境,主要是檢查庫房是否漏雨、積水,庫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所存貨物的危險特性要求;
6、檢查消防設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作業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工作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相關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消防知識、專業知識培訓,憑崗位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2、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了解其化學和物理性質,掌握應急處理措施,操作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4、出車時各種證件(駕駛證、準運證、行駛證及培訓合格證等)應攜帶齊全;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須齊全、良好,車廂內應清掃干凈、干燥,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互抵觸的'殘留物;同時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發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5、運輸應對天氣有所選擇。
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必須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規;
2、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對行車路線認真選擇,盡可能選擇寬闊平坦的道路,避開繁華鬧市集鎮;
3、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并嚴禁吸煙,且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
4、運輸過程中天氣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經常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運輸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勞駕駛,停車時隨車人員要負責車輛和貨物的看護;
7、車輛涉水時,應停車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況,通過后應輕踏剎車慢行一段路,以保證車輛制動系統良好;
8、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及復雜路面時,要“一慢、二看、三通過”,遇有視線不清,路面情況不明和無信號或無人管理的路口,應停車查明后方可通過;
9、途中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等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
10、在雨、雪、風、霧視線較差的天氣行車或通過泥濘、積雪、結冰、坡陡、狹窄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時,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5km,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應保持不小于30m的距離;
11、通過涵洞或橋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標志,對標志不清或有懷疑時,要停車查明,通過時要降低車速,與前車之間保持不小于20m的距離;
12、正常行駛途中,車輛不準脫檔、熄火滑行,非緊急情況下不準緊急制動或急轉彎;
13、運輸過程中不準人為向汽車發動機直接供油;
14、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嚴禁明火照明作業;
15、車廂內攜帶備用燃料時,嚴禁使用塑料桶盛裝,且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無抵觸,并進行有效隔離;
16、液化石油氣槽車、汽油罐車不準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當罐體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罐外潑水降溫等安全措施;
17、運輸途中發生貨物包裝損壞影響安全、貨物散失、泄露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18、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并負責保護現場,如實匯報事故經過。
消防安全規定 4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規定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安全副院長擔任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 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七條 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具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
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篝火)晚會等活動,主辦部門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的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規定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提出意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各部門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針對本部門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與學校防火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園"110"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一條 失火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部門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規定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游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消防安全規定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遼寧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在工業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中,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
(二)施工和管理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氣瓶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義務。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不少于3人),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
(四)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
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二)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已簽施工合同的約定,解決建設項目有關消防安全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項目監理部總監工程師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對施工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和整改措施進行審查,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理職責;
(三)發現火災隱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第九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保管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 施工現場平面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消防通道;
(二)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 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各項制度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組織疏散人員和撲救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疏散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設置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宜設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二)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宜設置在生活區、辦公區25米之外。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道,并保證道路暢通。
第十四條 建筑物高度超過30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臨時消防供水系統,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當由消防水源、高壓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豎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閥門等組成。
(二)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臨時消防水池,但應確保使用方便,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三)高壓水泵應根據可靠性和安裝場所、消防流量、揚程等綜合因素選用離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驅動可采用電動或柴油機。
第十五條 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與建筑主體工程施工進度一致的消防豎管,消防豎管的設置數量應按照每層消火栓保護半徑不大于25米的原則確定;
(二)消防豎管應靠建筑外墻的外側設置,或在建筑內適當位置設置,但不應影響建筑主體結構。消防豎管應在每層樓板處固定,滿足使用時的穩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豎管直徑應根據臨時消防供水系統設計流量、豎管最低流量等計算確定,其最高點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四)臨時消防供水系統的設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系統的工作壓力,消防豎管應采用鍍鋅鋼管,管道連接應采用溝槽、螺紋、法蘭等方式連接;
(五)消防豎管應在每層安裝直徑為65毫米的臨時消火栓、水帶和直徑19毫米的水槍,臨時消火栓應設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撲救火災的地點;
(六)消防豎管應按照要求設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層外墻設置直徑65毫米的水帶消防接口,消防接口處應設止回閥,水泵接合器和首層消防接口處應有明顯標志,其周邊應留有足夠的消防車作業場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車使用的作業場地面積不應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條 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冬季施工臨時消防供水管網應設置為干式或采取保溫措施;
(二)臨時消防供水系統的用電應滿足供電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辦公場所、臨時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三級,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臨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5米,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筑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
(四)臨時建筑物不宜超過2層,臨時宿舍的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入口;
(五)臨時宿舍的窗戶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每個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得超過25米(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距離減半)。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應分路或分開設置,并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施工現場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臨時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照明、取暖和電加熱設備。
第十九條 動用明火作業人員(以下簡稱操作工)在動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高層建筑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并確保正常取水。
第二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一)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二)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三)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六)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的;
(八)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的;
(九)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十)其他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10米,存放數量各不得超過5瓶,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條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現場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現場,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滅火器具應當設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臨時搭建的建筑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臨時搭建的辦公、住宿場所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4B的滅火器。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落實專人管理明火、燃氣、燃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建筑物內及建筑物屋頂上鍛煉瀝青。
第二十七條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適宜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選擇存放于在建工程地面上的適當部位,但應當采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單位對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條 對于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整改完畢或無法整改的,有關單位應當落實臨時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計劃或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報請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按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消防局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規定 8
消防安全責任
醫院應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醫院的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醫院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管理人員及部門
醫院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一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1人,二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2人,三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3人。
各科室、獨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應當確定專(兼)消防管理人員,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負責檢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場所火災隱患。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防火巡查
醫院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并明確巡查的重點和人員。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防火檢查
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各部門、各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
醫院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院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檢測,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醫院,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醫院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樓層顯著位置應設置本樓層疏散指示圖,在病房門后應設置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上崗前、轉崗前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志愿消防隊
醫院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并能保證每班次隨時能夠出動足夠的滅火救援力量。志愿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并定期開展訓練。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門診樓、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配電房等應分別制定針對性的預案。預案應明確每班次每崗位的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并定期組織演練。
禁止性條款
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筑、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筑;
(四)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五)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六)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七)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八)室內吸煙和違章使用明火。
(九)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
消防安全規定 9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定期檢查情況,電氣線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玩火、違規吸煙和違章動用明火現象,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二)有無違規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安全規定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市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重慶市消防條例》和《重慶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市各類公辦、民辦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學校、職業技工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班)等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循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配備消防專兼職干部,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與學校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活動統籌安排,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學校要加大對消防工作的經費投入,落實日常消防工作經費和消防設施專項經費,并確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遞增。要加強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定期更換消防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第五條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各區縣教育局、各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應督促學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穩定辦公室具體實施全市教育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學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實施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教委文明單位和安全文明校園的評審內容。
第六條各地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學校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加強與學校的聯系,積極配合和推動學校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據需要確定學校消防工作聯系人,參與、指導學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管理機構,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學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學校應組建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
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每季度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勢分析會,研究解決學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園)長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實施和組織學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應定期向責任人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組織體系,逐級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批準和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組織開展學生、教職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五)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六)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九條學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落實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二)具體承辦學校消防工作會議,組織學習消防政策法規,分析和通報學校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督促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會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門,每半年對學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四)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實整改措施并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問題要及時向管理人報告;
(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六)總結、交流學校消防管理工作經驗,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學校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專職或義務消防隊職責
(一)熟悉本校滅火、疏散預案和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二)按照本校的.管理規定進行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與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場工作。
第三章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完善消防組織,形成消防安全網絡。學生(教職工)宿舍、辦公樓、教學樓、食堂(廚房)等場所要落實消防安全員。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操作、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以下單位或部位(場所)應確定為學校的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一)體育館、禮堂、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飯店)等人員聚集場所;
(二)學生(教職工)集體宿舍、校內賓(旅)館、招待所;
(三)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
(四)重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倉庫;
(五)變配電房(間)、鍋爐房;
(六)網絡管理中心、計算機管理中心;
(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其它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第十三條學校要妥善處理好防火與防盜的關系,統籌兼顧。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禁以下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
(三)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立并嚴格執行房屋修繕項目審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前,應向消防部門申報,工程竣工后須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在校內舉辦大型集會、舞會、晚會、招生就業咨詢會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安全和應急疏散措施,并向學校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申報審查;具有火災危險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化學品的,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在教學、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應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領取和少量存放,專人負責,規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有機溶液回收處理制度,禁止將實驗中有機溶液、腐蝕性和放射性液體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內,應盛放于專門容器內,放置在指定地點,學校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內存放揮發性易燃液體浸泡的實驗標本,防止易燃氣體在冰箱內聚集,遇靜電火花引起燃燒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在校內使用易引發火災的電器設備(如‘熱得快’等)。對在防火重點部位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師生員工,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加強消防技防經費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監控網。有條件的學校要建立技防報警中心和視頻監控系統,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
第四章教育培訓和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充分利用各種消防安全教育資料,采用各種生動活潑的形式,針對不同學校、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并納入教學計劃。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落實消防宣傳人員。高等院校每個學院、系應確定消防宣傳人員。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經常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宣傳活動。
(一)應圍繞“119消防活動日”的主題內容,開展針對性強的消防宣傳活動;
(二)要結合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季節特點(春防、冬防),利用橫幅、標語、板報、專欄、畫廊、校報(刊)、公益廣告和有線電視、廣播、網絡等傳媒,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三)要利用文藝演出、知識競賽、夏令營活動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教育活動,組織師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隊(站)進行參觀學習,確保每名學生在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觀學習活動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
(一)幼兒園的消防知識教育應突出寓教于樂的特點,以簡單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志識別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園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一個課時;
(二)小學的消防知識教育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志識別,以及基礎消防安全教育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二個課時;
(三)中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知識教育以防火滅火基本常識、火災報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三個課時;
(四)高校(含大專、高職)的消防知識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規、常見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現場急救和初期火災撲救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四個課時。
第二十五條寄宿制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學習掌握學校防火、火災報警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知識與技能,學會現場急救和組織學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條學校下列人員應定期到專門機構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管理人員;
(四)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制訂應急疏散與滅火預案,并明確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通信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等);
(二)接、報火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定期組織師生開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確保每名學生在幼兒園、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不少于一次。
(一)幼兒園的消防演練以簡單疏散逃生為主;
(二)中小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為主;
(三)高校(含大專、高職)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現場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災撲救為主。
第五章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九條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檢查。
第三十條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對消防安全重要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四)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一條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對簡易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對設有火災報警、防排煙、自動滅火等系統的單(部)位,應由具有專業消防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保,并做好檢查保養記錄,同時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應急防范措施,盡快落實整改。職能部門對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并向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或通報情況。
第六章消防制度與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自身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實施。消防安全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四)應急疏散預案;
(五)宿舍安全用電管理;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靜電管理;
(七)明火作業審批管理;
(八)新建、改建、擴建和內裝修工程消防申報制度;
(九)消防設施、器材維修保養管理;
(十)消防工作考評與獎懲管理等。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逐步建立消防電子檔案。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檔案內容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學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變化情況做到及時更新。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校基本概況和消防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改建、擴建、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組織管理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六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以及燃氣、電子設備(包括防雷、防靜電)檢測等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防火檢查與巡查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20xx年11月23日頒布實施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規定 11
1、守法遵規,嚴格執行標準
(一)遵守法律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二)執行相關強制性消防標準。貫徹執行《WS308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強制性消防標準。
(三)規范消防行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評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機制,全面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
2、落實責任,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主體責任。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及實施辦法,全面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制度,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層層簽訂責任書。公立醫療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其它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二)明確責任部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和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隱患排查和監督整改,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疏散演練、督導考核等。按照《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各項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職責。各部門(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設立消防安全員。全體職工履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部門(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
3、防患未然,堅持日常巡查
(一)堅持日常巡查。醫療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巡查人員和重點巡查部位,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表。住院區及門診區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區及急診區在夜間至少巡查2次,其他場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對發現的問題應當當場處理或及時上報。
各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員要堅持日巡查并填寫記錄表。兩人以上的工作場所,無值班的部門(科室),每天最后離開的人員要對本部門(科室)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并簽字確認。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加大巡查頻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點。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系統是否完好;
3.消防報警、滅火系統和其他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有效,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區、門(急)診區、手術室、病理科、檢驗科、實驗室、高壓氧艙、庫房、供氧站、膠片室、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廚房、地下空間、停車場、宿舍等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履職;
5.醫療機構內施工場所消防安全情況。
(三)嚴格規范消防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應當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接到火警信號后,應當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當確保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4.檢查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一)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每月和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前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聯動運行測試,建立和實施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檢查重點。
1.重點工種工作人員以及全體醫護人員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情況;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之前巡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3.電力設備、醫療設備、辦公電器、生活電器管理和使用部門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4.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日常管理情況;
6.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廚房煙道等定期檢查情況;
7.病理科、檢驗科及各種實驗室內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情況;
8.火災隱患整改和動火管理、臨時用電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9.裝修、改造、施工單位向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和簽訂安全責任書情況。
(三)消除安全隱患。建立消防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和臺賬,形成隱患目錄,并在單位內部公示。隱患治理要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的一系列閉環管理,確保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5、劃定紅線,嚴禁違規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物及場所,嚴禁違規新建、擴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構筑物(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作為建筑材料。
(三)嚴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備設施以及埋壓圈占消火栓,嚴禁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嚴禁鎖閉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撲救場地。
(四)嚴禁違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管理規范,嚴禁違規儲存、使用危險品,嚴禁在病房樓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嚴禁違規使用明火,嚴禁在非吸煙區吸煙。
(五)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需要的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六)嚴禁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室內和樓道內存放、充電。
6、群防群治,狠抓培訓演練
(一)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全體員工(包括在編人員、學生、實習生、進修生、規培生、合同制人員、工勤人員等)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工受訓率必須達到100%,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應當對新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對住院患者和陪護人員及時開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監督第三方服務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受訓率必須達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識,會查找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結合老、弱、病、殘、孕、幼的認知和行動特點,制定針對性強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配備相應的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對無自理能力和行動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六)醫療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人員和消防器材,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7、加大投入,改善設備設施
(一)醫療機構要確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經費,持續加強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設。
(二)持續加大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靈敏、可靠,有效運行。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維護保養、檢測情況記錄卡。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療機構,每年應當至少檢測1次。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
(四)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點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提示標識。
(五)確保報警系統和應急照明的齊全、靈敏、有效。
(六)推進“智慧消防”建設,促進信息化與消防業務融合,提高醫療機構火災預警和防控能力。
8、建章立制,加強隊伍建設
(一)醫療機構黨政領導班子每年專題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領導班子成員每人每年帶隊檢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及時總結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提煉固化為規章制度和操作標準。
(三)對消防工作人員和消防安全員進行經常性的業務培訓、崗位培訓、法規培訓,切實增強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關心愛護消防工作一線人員,不斷改善工作環境,依法依規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養及交流使用力度。
9、強化管理,嚴格考核獎懲
(一)醫療機構要認真遵守本規定,自覺接受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檢查指導,持續加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如實、及時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不得遲報、瞞報和漏報。
(三)建立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主動研究分析各地各類典型火災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關考核辦法,將消防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年度考評內容。
(五)科學制訂和實施獎勵制度,每年對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約談機制,對未依法履行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
消防安全規定 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館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館領導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各部、室負責人組成。各部門負責人同時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要確定2人為消防安全員。
二、 成立由安全保衛部成員及各部門消防安全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由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義務消防隊的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訓練、學習。
三、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在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在安全保衛部具體指導下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門消防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消防法規和館有關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認真檢查本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及時總結,防止發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門內經常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訂和完善適合本部門實際的消防制度,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本部門內消防器材。
五、重大節日或館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委員會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六、消防檢查應根據不同部門和季節有所側重,檢查范圍為:
(一)各部門領導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消防組織的落實情況,及職工對消防安全的認識程度;
(二)用電、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貯存、使用過程中的消防情況;
(三)消防設施的維護情況;
(四)各項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對曾經提出過的整改問題的落實情況。
七、各級消防負責人,對檢查時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做到:確定隱患性質、制定解決措施、明確責任人、限定解決時間。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在未解決前必須采取臨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衛部應按安全檢查制度,不定期對全館各部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情況報主管領導。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電器、臨時用火、用電須由主管領導簽批臨時動火用電許可證(見附1.),并由安全保衛部備案。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衛部統一配備,各使用部門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報安全保衛部。安全保衛部負責定期做消防知識培訓。部門員工要熟悉本部門區域內消防設施的`位置及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易取之處,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志,不得兼作他用。嚴禁埋、壓、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因特殊情況需堵塞的,須經主管館領導批準,報安全保衛部,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方可進行。
十三、本館職工如發現火情,要立即采取撲救措施,通知安全保衛部,情況嚴重要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安全保衛部要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保護文物,并做好現場保護。
十四、發生火災事故,安全保衛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追查處理。做到三不放過:沒有查出火因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改進措施不放過。
火災查處結果要上報館領導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撲救火災事故有功人員,由安全保衛部提出獎懲意見,并立案存檔。
十五、本制度適用范圍:
(一)本館全體工作人員;
(二)駐館的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來館臨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十六、接待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向被接待單位和個人傳達本制度,并監督實施;安全保衛部負責監督檢查本館各部門及來館外單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消防安全規定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浙江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均須依照本規定執行,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和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內容納入綜治委工作范疇,消防安全工作由綜治委辦公室履行職責。綜治委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代表學校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獎勵和處罰的職權。
第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八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分管學校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九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綜治委辦公室(設在保衛處),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學校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學校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驗收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檢查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確保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審批;
(七)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學校下列單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學生活動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通信、廣播電臺等單位;
(三)圖書館、展覽館、檔案室等場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儲存、使用部位;
(五)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七)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在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的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有學校綜治委辦公室人員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報學校檔案室和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會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設置的,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校內出租房屋的,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向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 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學校應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小時內向省教育廳報告。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各學院(部)、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由責任部門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防火檢查、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七)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八)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巡查的內容。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各學院(部)、各部門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對檢查、巡查發現的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責成有關單位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未經批準,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及改正的情況要記錄在案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 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各學院(部)、各部門組織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結合學校開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進行,學校在校園網絡、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學院(部)、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學院(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要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火場指揮部、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四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取消單位和個人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學院關于印發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林院〔20xx〕80號)同時廢止。獨立學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負責解
消防安全規定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消防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和各學院、部、處、室(以下簡稱各部門)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或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五條 學校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學校的消防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教學、科研、工作統籌安排,落實學校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學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各級消防責任,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規則制度。
第六條 保衛處消防安全職責
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門。實施和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與演練。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負責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
(六)負責維護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七)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部門、公司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組織部門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所轄區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的.暢通。
(四)對辦公室、實驗室、微機房等場所進行改造、裝修時,應向公安消防機關申報,使用符合標準的防火材料。
第八條 舉辦大型活動的部門,應對活動場地的消防設備、設施、標識、通道的消防安全負責檢查,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并經保衛處認可后方可舉辦大型活動。
第九條 學生宿舍管理中心消防安全職責
(一)學生宿舍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員及生活老師應不定期對學生宿舍進行違章用電及其它消防安全檢查,對學生違章用電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予以制止。
(二)每位入住學生應遵守《成都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匯編》中“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不得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不得私拉亂接電線,不得有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 學校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是:學生宿舍、圖書館、體育館、實驗室、微機房、網絡中心、財務室、電教室、監控室、檔案(資料)館、學校食堂、配電房、印刷廠和大型集會場所。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火災隱患整改情況;用火用電管理情況;電器設備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和堆放場所的防火防爆;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第十二條 各部門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要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和應急疏散指示標志。
第十三條 保衛處要經常檢查消防重點部位的應急照明情況,確保應急照明和廣播、通信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四條 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或堆放障礙物,嚴禁將安全出口門封閉或上鎖。
第十五條 重點消防安全部位應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進行定期培訓,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嚴禁在容易引發火災和爆炸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用火時,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并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各實驗室應對易爆易燃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實專人負責。
第十八條 出現火災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撲救、啟動應急疏散預案,做到及時報警(電話:119),迅速撲救,及時疏散人員。火災撲滅后要注意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查明火災原因。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登記,確保巡查人員、時間、內容、部位落到實處,非重點防火部門可根據情況適時組織防火巡查。巡查內容:
(一)有無違規用火用電。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消防設施器材、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專、兼職人員履職情況。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認真填寫巡查記錄并簽名,對違規用火用電應及時處置或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學校每季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各部門應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檢查內容:
(一)火災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消防安全標志、應急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完好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情況。
(四)滅火器的配置情況。
(五)安全用火用電情況。
(六)消防兼職人員消防知識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巡查的實施情況和記錄登記。
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場整改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儲存易爆易燃危險品場所。
(二)在具有引發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四)違規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消防安全隱患,應提出書面解決方案并及時上報學校和主管部門。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第二十五條 在大型活動場所和師生聚集場所,應張貼消防安全宣傳資料。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義務消防隊員。
(三)新上崗人員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
(四)從事具有火災危險性工作的管理、作業人員以及特殊工種人員。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七條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工作組織機構。
(二)報警處置的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
第二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按照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詳實、全面。
第三十條 消防檔案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消防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配備情況。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二)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記錄。
(三)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四)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五)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
(六)消防獎懲記錄。
第九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情況列入年終工作的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損失的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消防法規,造成嚴重后果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保衛處對本規定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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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制定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條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建筑設計標準》、《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制定的。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國際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制訂了適合國情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管理框架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框架分為四個部分:
消防技術管理、消防組織管理、消防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
1.消防技術管理:主要包括高層建筑消防技術設計、施工和驗收等一系列工作,并對建筑內各種防火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防火設施完好有效。
2.消防組織管理:包括高層建筑內部消防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消防演練、消防監管等方面的管理。
3.消防應急管理:主要是針對建筑內的火災、煤氣泄漏等應急情況進行處理和應對,包括預案制定、演練、消防人員培訓等方面的管理。
4.安全生產管理:高層建筑中還存在其他安全生產隱患,如電氣安全、建筑材料安全等。因此,還需要實行全面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高層建筑內所有安全隱患得到控制。
三、執行標準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設計防火技術標準,包括建筑內部防火分區、防火門窗、防火墻、消防通道、消防樓梯等技術標準。
2.安全管理標準,包括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防火安全巡查、防火演練等安全管理標準。 3.應急預案標準,包括高層建筑內所有人員應急處理預案、應急管理措施、應急演練等,以應對突發的火災和各種應急情況。
四、管理實施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實施主要由建筑業主單位負責,管理實施情況將被相關部門監管。此外,還需要對消防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培訓,確保相關部門可以有效承擔消防監管和處理工作。
五、結語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的重要法規。對于建筑業主單位而言,只有認真落實規定、不斷完善消防設施,才能實現對消防安全的全面保障。對于消防相關部門而言,也需要積極參與規定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以確保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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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預防農村火災和減少農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旗農村實際情況,制定規定。
第二條、我旗農村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消防規劃,將農村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公安、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等部,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消防工作的監督、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五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當應履行下開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確定消防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鄉鎮(街道)的消防規劃;
(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村委會、駐在單位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狀》,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組織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
(七)組織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農村消防規劃,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門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三)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能夠及時撲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五)指導農村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業務建設;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轄區內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對轄區內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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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村民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二)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察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檢查責任人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責任人若發現本村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
(四)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
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五)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屯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登記,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屯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方案,及時向村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并由村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五級以上風各屯不準生火做飯,由各屯屯長監督并用廣播宣傳自家兒童不宜玩火。
2、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4、嚴禁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七)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 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是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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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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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目的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滅火及應急救援工作,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確保酒店安全穩定生產經營。
1.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門。
2 職責
2.1 總經理職責:對酒店的防火安全負全責。
2.2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職責:協助總經理開展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并負直接領導責任。
2.3 保衛部職責:
2.3.1 負責組織本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開展情況。
2.3.2 負責制定并貫徹落實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實現組織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執行有力。
2.3.3 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的“三同時”制度的貫徹執行和申報、審批、驗收工作。
2.3.4 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按需及時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完好可靠。
2.3.5 負責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消防四個能力”建設工作,通過培訓,使職工具有:會管理、會檢查、會使用、會報警、會救援等五個基本能力。
2.3.6 負責組織開展專項消防安全檢查,重點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建筑物的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記錄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2.3.7 負責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實到位,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事故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3.8 負責做好志愿消防隊員培訓,開展消防演練,提高初期滅火技能。
2.3.9 負責動火作業的審批并監護動火作業施工的消防安全,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2.3.10 負責組織酒店內部一般性火警、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嚴格落實“四不放過”原則。
2.3.11 協助上級機構對本酒店重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2.4 其他部門領導職責:
2.4.1 對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2.4.2 認真貫徹執行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職工遵章守紀,樹立強烈的消防安全意識,自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4.3 定期組織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特別是重點防火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或上報協調整改,主動預防火災事故。
2.4.4 組織本部門志愿消防隊員參加消防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緊急疏散演練,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
2.4.5 嚴格管理、檢查和維護本部門配置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發現損壞、過期、失壓、遺失時,應主動及時報告保衛部,及時整改恢復使用功能。
2.4.6 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定點吸煙管理、嚴格重點防火部位的監督管理。
2.4.7 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通報酒店保衛部。同時,及時組織搶救,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參加或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2.5 班組長、安全員職責
2.5.1 負責協助上級領導開展本部門、班組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執行上級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務。
2.5.2 教育、督促員工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違章行為,監督考核定點吸煙,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5.3 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演練,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2.5.4 定期組織班組級消防安全檢查,特別是電氣防火、易燃易爆重點防火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或上報協調整改,主動預防火災事故。
2.5.5 嚴格管理、檢查和維護本班組配置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發現損壞、過期、失壓、遺失時,應主動及時報告部門領導、保衛部,及時整改恢復使用功能。
2.5.6 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定點吸煙管理、嚴格重點防火部位的監督管理。
2.5.7 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書,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2.5.8 發生火災時,迅速向酒店總經理或保衛部報告,并帶領員工積極進行搶險救災,做好搶救傷員、疏散人群、保護現場工作。
2.6 員工職責
2.6.1 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負責工作責任區的防火安全,自覺做好防火檢查和整改工作。
2.6.2 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書,不違章作業。
2.6.3 愛護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設施周圍亂堆雜物,不得擅自動用或故意損壞消防設施。
2.6.4 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定點吸煙管理制度、嚴格易燃易爆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
2.6.5 發現火警要及時報警,并積極參加滅火救災;已用消防器材應及時通知更換。
3 管理程序
3.1 消防“三同時”的實施
3.1.1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其實施單位應嚴格執行“三同時”申報、審批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消防安全設計規范和生產工藝及環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督促、檢查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實施到位。
3.1.2 項目管理單位選擇有資質的設計及施工單位參與項目設計和建設,并按有關管理規定與相關方簽訂確保安全和工程質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協議書,做好統一協調管理工作。
3.1.3 項目管理單位及時將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消防管理部門、公司保衛部審批,并按審批意見組織施工。
3.1.4 施工中,施工單位應自覺接受屬地部門、職能部門及監理方的監督檢查和統一協調管理,確保消防技術措施的實施到位。
3.1.5 竣工時,項目管理單位應通知公司保衛部、工程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進行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準予投入使用,否則,財務部不予付款。
3.2 動火作業的審批
3.2.1 各部門及外來施工方在本企業范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向保衛部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
3.2.2 保衛部接到動火作業申請后,消防管理人員應到現場查看確認,根據動火作業審批意見,認真做好現場巡檢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動火作業監護工作。
3.3 電熱器具的管理
3.3.1 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電熱器具,應按規定到保衛部申請備案,自覺接受監督和指導,預防火災和觸電事故。未申報的,一律不準使用。
3.3.2 工程部接到電熱器具安裝申請后,應派人現場確認,并指導、協助安裝。
3.4 消防設施的檢查與維護保養
3.4.1 各部門應對消防設施做好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工作,禁止在消防設施周圍擺放雜物,不準擅自動用或故意損壞消防設施,已用消防器材應及時通知保衛部更換。
3.4.2 保衛部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檢、換新、演練工作,確保消防系統設施能正常使用。
4 火災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
4.1 當火警發生時各單位應嚴格按火災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及時開展初期救護和滅火、疏散人群、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上報救援。
4.2 應急報警電話:
保衛部:
工程部:
辦公室:
社會救援:治安110 火警119 交通122 醫療救護120
4.3 應急準備:
4.3.1 配備消防水栓、自來水水源,其供水應充足、水帶、水槍應齊全完好。
4.3.2 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主要有: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麻袋、沙土、石棉毯、鐵鏟等滅火器材。
4.3.3 配備應急照明燈、通訊工具、交通工具、軟木塞、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護服、防護鞋、繩索、強制通風設施等。
4.4 應急響應:
4.4.1 迅速切斷電源、氣源,撲救初期火災,開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亂、防止煙氣吸入、及時報警、保護現場。
4.4.2 搶險救災人員及時出警,專人指揮,迅速搶救傷員、疏散被困人員、搶救貴重物資、評估災情、上報救援。
4.4.3 堅持先救人后滅火,先控制后滅火,先重點后一般原則,防止事故擴大。
4.4.4 正確選擇滅火技術和方法控制火勢,滅火時盡量選擇上風位或側風位、正確著裝及個人防護,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救援工作。
4.4.5 醫療救護隊做好現場急救或轉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員身體狀況和健康。
4.4.6 做好清場工作,清點搶險救援人員,評估災情,并及時匯報。
5 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5.1 發生無人受傷、燒毀財物損失小、使用滅火器就可撲滅的明火,事件調查處理由事故部門召集相關人員針對火警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防范措施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并記錄建檔保存,上報酒店保衛部備案。
5.2 發生有人受傷或燒毀財物損失或部門不能立即撲救的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保衛部召集相關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防范措施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并記錄建檔保存。
5.3 發生酒店無能力控制的火災,保衛部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并記錄建檔保存。
5.4 獎懲辦法按《安全績效考核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6 培訓教育
6.1 新入職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培訓,保衛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識及企業消防管理制度、滅火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
6.2 外來人員由接洽單位召集,保衛部實施培訓、教育,并做好對相關方的管理與協調工作。
6.3 全體員工應積極參與酒店組織的消防培訓或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滅火或緊急疏散演練,提高火災初期的補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7 附則
7.1 本制度由保衛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7.2 本制度自印發施行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規定 20
為加強工業園區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化品及易燃物品倉庫的負責人應當經相關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五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九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第十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十三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六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十八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十九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二十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二十二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園區消防管理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四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二十七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規定 21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x%,并做好檢查記錄,責任人:韓開洪。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
6、圖書館、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8、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不組織學生撲救)。
9、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消防安全規定 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物業小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物業小區內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條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實行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制。物業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物業小區消防安全。
第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物業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五條 物業小區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由物業管理單位組織,業主委員會參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等組成的'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宣傳、巡查、隱患整改等工作,發生火災時協助消防部門進行火災撲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條 物業小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七條 物業小區內高層建筑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避難層(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八條 物業小區內消防車道、消防車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公共消防設施設備,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或者設置障礙物。
第九條 物業小區內公共區域的電氣線路、燃氣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維護,確保安全。
第十條 物業小區內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并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物業小區內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義務,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擅自改變建筑消防設施的用途。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章 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物業管理年度計劃,明確管理目標和任務,落實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設施設備情況、消防安全培訓記錄等。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六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物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規定 23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倉庫貯存著公司的重要物資,是防火重點,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負責人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要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六條、本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七條、庫區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八條、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庫、分區、分類、分垛儲存。留有通道過人。
第十四條、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周、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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