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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伙人

時間:2024-03-15 00:16:37 好文 我要投稿

企業合伙人

企業合伙人1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的整理管理和運作;

  2. 擴大企業知名度和資源;

  3. 帶領團隊,為公司爭取最大利益;

  4.運用較好的`產品和經營理念;

  5.公司的其他工作。

  任職要求:

  1.有相關產品大型公司任職經驗或獨立創業經驗;

  2. 有卓越的目標、能堅持、喜歡挑戰的工作、有一定抗壓能力;

  3. 學習能力強,普通話好 ;

  4. 專科以上學歷,不限專業;

  5.有良好的領導能力和管理理念。

企業合伙人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就________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或“______建筑”)現全體股東擬吸納乙方作為______建筑的合伙人事宜,經協議各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聲明和保證

  第一條甲聲明和保證

  甲方是按照中國法律合法組建并合法存續的法人,公司注冊資本金為______萬元人民幣,甲方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準。

  甲方保證乙方已具備甲方“乙方”準入條件,一旦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將按照法律規定和內部管理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事宜,使得本協議能夠有效履行。

  第二條乙方聲明和保證

  乙方具有中國國籍,且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旦本協議生效后,乙方須在甲方從事全職工作,必要時與甲方建立全職的勞動關系,并承諾不得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違反聲明與保證的賠償

  甲、乙方如違反上述聲明和保證,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將賠償其他方損失。

  第二章分紅

  第四條分紅數額

  甲方股東會根據年度經營情況,在年度可分配利潤中提取___%作為現金獎勵。即獎勵基金計提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乙方以其年度個人產值為依據參與分紅,其分紅數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五條兌現安排

  乙方所獲當年分紅須分別以______%、______%的比例分兩年兌現。

  第三章特殊福利

  第六條福利項目及金額

  除法定節假日外,乙方該經營年度享有7天時間可用于參加公司組織的休假、旅游、培訓等活動。

  活動相關費用由公司列支,人均福利開支上限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七條權利保留

  休假及進修活動的.時間、次數及具體安排結合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確定。由于公司經營情況及業務需要等因素,導致乙方該經營年度實際享受福利時間及福利開支數額未達到規定上限的,可累計至下一經營年度進行兌現;實際福利開支與規定上限的差額部分禁止以現金形式進行結算。

  第四章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乙方將享受的權利

  (一)享有甲方的分紅權;在了解公司年度分紅的總量情況后,獲得相應的年度分紅;

  (二)定期參與甲方組織的帶薪休假、考察性旅游及進修培訓等活動;

  (三)受公司股東會或經營班子委托,擔任公司中層或以上管理職務,參與公司管理;

  (四)在開展業務或其他需要場合,顯示其“合伙人”身份(包括名片、個人簡歷等);在公司宣傳資料如網站上等公布。

  第九條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轉讓,只在以下所有條件成就時生效:

  (一)自簽訂本起,乙方在甲方從事專職工作,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且不得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業務活動;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直接或間接或變相損害或可能;失甲方利益的活動。

  如果乙方違反前款約定,則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相關權利將不予生效。

  第十條相關變動及調整

  (一)在以下情況下,乙方在本年度可繼續享有其合伙人范圍內的分紅及福利性激勵:

  1、乙方因職位變動到股東單位任職而退出;

  2、乙方因退休而離職;

  3、經全體股東認定,乙方由于公司安排或工作需要造成暫時離職;

  4、經全體股東認定,激勵對象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

  (二)在以下情況下,乙方在本年度的分紅及福利性激勵暫停發放:

  1、乙方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或因前列原因導致公司解除與激勵對象勞動關系;

  2、乙方因辭職、公司裁員而離職;

  3、乙方由于個人原因造成暫時離職;

  4、乙方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

  5、激勵對象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三)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由公司股東會認定,并確定其處理方式。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條保密

  本協議各方有義務保守因本協議而獲得的協議其他方以及甲方的商業秘密,且不得利用這些商業秘密直接或間接或變相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十三條補充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適用的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應當向本協議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生效和其他

  本協議由各方簽字后生效。

  本協議于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于上海市長寧區淮海西路_______號B區室。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合伙人3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個人債務很顯然的應該是由債務人自己個人承擔,但是如果債務人是有限合伙人呢?那么有限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如何清償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個人債務清償法律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2、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合伙人的合伙債務如何償還

  合伙的債務, 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 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由上文可知,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企業合伙人4

  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號

  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號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我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能夠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景。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能夠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合伙人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

  合伙目的:

  第七條

  合伙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三個,分別是:

  1.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2.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3.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

  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伙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六條

  合伙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伙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

  退伙人退伙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企業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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