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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書
公訴意見書 1
案由
本案由萊陽市公安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xx年 月 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xx 年 月 日由本院審查起訴
起訴書號魯萊檢刑訴(20xx)xx號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們受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先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一,規范,完整合法的證據體系,準確,全面有效地證實了被告人朱凡故意殺人未遂的犯罪事實。
在法庭調查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詢問了證人,宣讀了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及有關鑒定材料。這些證據充分證實了本院起訴書對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殺人罪的指控, 被告人朱凡的供述和被害人張平的陳述,證實了被告人朱凡因向被害人提出復婚被拒絕,從而產生不滿,意欲對張平進行報復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根據法醫物證鑒定
書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了被告人朱凡確實到過犯罪現場。
《被害人張平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被害人張平人體損傷鑒定照片》和《法醫物證鑒定書》經辨認系被告人朱凡使用過的'作案工具,這些證據證實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這些證據證實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上述證據均是公安機關,檢查機關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證據與證據之間可以互相驗證,與被告人的當庭供述相一致,經過控辯雙方的當庭質證,確鑿無疑,足以形成一個完整規范合法的證明體系。客觀全面地證實被告人朱凡犯罪的全過程。既朱凡于20xx年5月6日上午在萊陽市宜家新村校區附近公園提出復婚被拒絕,之后于中午在萊陽市宜家新村2號樓1單元301室住處門口,朱凡再次向張平提出復婚被拒絕,遂對張平實施了暴力行為并將張平拖入301室實施了殺人行為。張平在此期間曾以想見孩子最后一面拖住被告,使之暫停殺人行為,并將作案工具,電視機天線藏于儲藏室,并勸朱凡喝啤酒欲將其灌醉。后朱凡再次找出天線,一直拿在手上,意欲繼續殺人行為。最后,朱凡因醉后上床睡覺,殺人行為遂未完成。
二,被告人的殺人行為即興而生,未造成嚴重后果。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糾紛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由于被告人并非事先策劃,是即興殺人。最后更因朱凡醉酒,未完成殺人行為。并且未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
三,被告人朱凡生長在農村,只有中專學歷,法律意識淡薄,并未對自己的行為有清楚的認識。
在當時的情況下,心態失去平衡,以至產生了采用極端手段發泄自己私憤的罪惡心里,最終觸犯刑法。
四,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殺人罪(未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請合議庭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對被告人朱凡依法懲處。
20xx年 月 日
公訴意見書 2
公訴意見書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44號文件規定,公訴意見書應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第一,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
第二,進行證據分析,認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進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
第五,進行法律上的論證,指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闡明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以上五項內容,并非每份公訴意見書完全具備,應根據案件的特點及實際需要,決定哪幾項內容可寫,哪幾項內容重點寫。公訴意見書文無定式,內容分標題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體和結尾三部分。
(一)首部
寫明標題,即居中寫文書的名稱。
(二)正文
1.案由等有關情況。先寫被告人姓名(被告人為單位的寫其名稱),后寫案由(即起訴書認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寫起訴書的編號。此三項內容不必宣讀。
2.抬頭,亦稱呼告語。根據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寫,或寫為“審判長、審判員”,或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或寫為“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3.出庭任務和法律依據。根據新格式規定,此段文字表述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衽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4.具體意見。根據新格式規定,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1)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3)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關于法制宣傳和教育的內容是否需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5.結束語(小結全文)。其文字表述為:“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二審案件的公訴意見書可寫為:
以上對被告人×××的一審判決是否正確,被告人×××上訴是否有理,闡明了我們的意見,供二審法庭合議中考慮。
(三)尾部。
公訴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當庭發表。
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公訴意見書范文
公訴意見書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第一、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訟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第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做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年×月×日
公訴意見書 3
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
案由:搶奪
起訴書號:01號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我受青秀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就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一)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犯搶奪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經過剛才法庭調查查明,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自20xx年2月22日晚23時許,飛車搶奪了被害人王月明價值1080元西門子L3508型手機。20xx年2月22日24時許,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伙同陳小二、阿樹四個人飛車搶奪開摩托車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內物品估價4145元。這兩個搶奪事實通過舉證被害人的陳述、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證明,這些證據互相印證,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因此,認定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實施搶奪他人合法財物的犯罪事實有確實、充分的證據。
(二)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飛車搶奪的行為已構成搶奪罪,依據是:
1.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是正常的成年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搶奪罪的主體要件。
2.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飛車搶奪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財物的所有權,符合搶奪罪的客體要件。
3.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在主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飛車搶奪了邊過馬路邊打電話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機及開摩托車
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符合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4.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搶奪他人手機、手提包,經鑒定數額巨大,符合搶奪罪的客體要件。綜上所述,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已符合搶奪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已構成搶奪罪。
(三)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犯搶奪罪的社會危害性及給人們的教訓。
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公然以飛車搶奪的方式奪取他人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經濟的損失。飛車搶奪不僅破壞了公民的財產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的穩定。
追求豐富的物質生活,只能通過勤勞致富來實現,決部允許以搶奪他人財物獲取非法利益。作為本案的公訴人,看到兩被告人因貪欲之害,鋌而走險,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為此深感遺憾。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證據面前,法律總會以其客觀、公平、公正、適當的方式體現其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之價值的。因此,希望通過今天的庭審,兩名被告人能夠深刻反思自己飛車搶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此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歸社會。
(四)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應負的刑事法律責任。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搶奪罪,應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并處以罰金。根據20xx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其犯罪數額和認罪態度,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的犯罪事實清
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依法對其定罪量刑。
公訴人:盧敬惠
二0xx年七月二十五日當庭發表
公訴意見書 4
被 告 人:陳力豐
案 由:故意殺人
起訴書號:白檢刑訴[20xx]1201號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今天,撫松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力豐故意殺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4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剛才的法庭調查過程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力豐,宣讀并出示了大量書證、證人證言,盡管被告人陳力豐在某些環節上避重就輕,推卸責任,但大量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被告人陳力豐故意殺人弊的犯罪事實,其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為更好地履行公訴人的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一、本案犯罪事實清楚,基本做到了證據確實、充分。
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陳力豐進行了全面訊問,陳力豐雖當庭翻供,但是,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查筆錄、物證、書證等大量證據來證明案件情況。
被告人陳力豐在公安機關接受第一次詢問時雖否認王震一家為其所殺,但其并未能通過公安機關委托專家對其所做的測謊生理心理學實驗,可見其第一次所做的無罪陳述不實,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機關所做的第二次認罪供述系由于刑訊逼供所做的虛假陳述,但從公安機關提供的看守所體檢報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陳力豐在進、出看守所前后身體各項指標均正常,身體無明顯傷痕,可知其身體狀況良好,并未遭受其辯稱的毆打、逼供行為,因次,其所稱的刑訊逼供行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對檢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樣承認了其殺人事實,因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陳力豐的指紋,且證人劉江寧出庭作證證明陳力豐在案發夜晚8點至10點曾帶此刀在其餐館吃飯喝酒,并且情緒十分異常,于10點30分離開。陳力豐雖辯解其吃飯后徑直回家睡覺,但并未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這一點,其也不能對其為何丟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釋。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的發現的鞋印經鑒定與陳力豐的體貌特征吻合,在燈具開關上提取的'指紋與尖刀上的指紋經專家鑒定,其吻合度亦達到行業標準,足以認定現場痕跡為陳力豐所留下,證明陳力豐曾帶此尖刀到過案發現場。以上種種行為結合在案證據表明,被告人陳力豐所作的辯解,既缺乏邏輯基礎,又沒有證據支持,請合議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害人所做的尸檢病理報告書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均具關聯性,經當庭質證,均具有證明能力,且各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力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陳力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力豐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萬元與王震產生矛盾,因討債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20xx年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殺死了手無寸鐵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劉陳力豐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其實施犯罪行為時,沒有任何違法性阻卻事由,故其行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證據表明,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責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陳力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被告人陳力豐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應依法從嚴懲處。
包括我國法律在內的世界各國法律,均無一例外地將生命作為所有價值的根源加以特別嚴格的保護,這既體現了對生命本身的關愛,又充分表達了對人權的尊重。在我國,任何人均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而我國刑法和司法實踐,也歷來將故意殺人罪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被告人陳力豐無視國法和他人生命,在與王震發生語言和肢體沖突后,不僅在當天夜晚殺害了王震本人,為了滅口還殘忍地殺害了王震手無寸鐵、完全無辜的妻女,制造了這起令人震驚的滅門慘案,在當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是對法律和道德的無情踐踏,如不依法從嚴懲處,將不利于樹立司法權威。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陳力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請合議庭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決。
公訴人:黑俊鮮、張語時
20x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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