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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時間:2024-11-05 19:19:48 海潔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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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精選14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精選14篇)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

  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吊車在變電站內部分停電工作,吊車外殼必須有可靠接地,吊車停放或行駛時,車輪、支腿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3、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4、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

  5、嚴禁吊物上站人、嚴禁吊物超過人頂、嚴禁一切人員在吊物下站立和通過。

  6、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7、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8、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對象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9、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0、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1、當作業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在空中。

  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13、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14、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2.3起吊對象,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對象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15、在所吊對象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16、當起重機司機因對象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17起重機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吊;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吊等。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2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此制度。

  二、適應范圍

  本制度適應我公司綜采車間橋門式起重機使用人員以及起重機管理人員。

  三、橋式起重機管理職責

  1、政工部負責起重機使用人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2、機運工區負責橋式起重機的大修。

  3、機電部負責對車間橋式起重機工作的.監督,同時負責對所管轄的橋式起重機進行管理,保證其完好狀態,發生故障應及時上報維修部門。

  4、起重機司機必須對橋式起重機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學習,并考試合格后方可對橋式起重機進行獨立操作,嚴格按照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對橋式起重機進行正確操作。

  四、橋式起重機的使用程序

  1、資格要求

  1)橋式起重機使用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后方可上崗,無證嚴禁操作。

  2)沒有生產部門的安排,不準其它單位人員擅自使用。

  2、開機前的檢查

  1)檢查各部位是否漏油并及時處理。

  2)檢查各部位是否有故障,應注意制動器是否靈活可靠。

  3)檢查操作手鈕開關是否處在規定位置,操作是否靈敏可靠。

  4)檢查傳動系統、潤滑系統電器裝置是否良好,導軌面是否清潔,上面是否有閑人或異物,如果控制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失靈,嚴禁吊運。

  5)檢查各防護罩是否安全牢固。

  6)檢查鋼絲繩有無損壞,有無拱出滑輪,以及吊鉤螺母有無松脫,吊鉤軸銷有無變形。

  7)空車檢查運轉,潤滑情況。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響鈴或發出警告信號方可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起重機所有部位的工作情況和潤滑情況,如有異狀或異響應立即停車檢查,直到消除異狀或異響。

  2)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

  3)盡量避免重物突然提離地面,提升時應將重物離地約100mm-150mm,直至確信所有提升裝置都正常無卡阻現象,制動可靠有效后,方可繼續提升。

  4)在起吊操作情況下,嚴禁利用限位開關停車。

  5)嚴禁對各機構進行反接制動。

  6)發生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應迅速將所有控制器扳(轉)到零位并切斷總開關。

  7)起重機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8)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一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9)起重機司機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橋式起重機啟動時應先鳴鈴。

  10)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轉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被吊物體移動范圍內有人時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12)當接近卷揚機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3)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橋式起重機。

  14)兩臺橋式起重機同時起吊一個物件時,應按起重機額定載重量的80%合理分配,統一指揮,步調一致,穩步吊運。嚴禁任何一臺起重機起負荷吊運。

  4、工作后

  1)將吊鉤開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3)做好交接班工作。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3

  第一條為了有效、及時控制突發性橋式起重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體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預案。

  第二條確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設立救援小組,一旦事故發生后,現場操作人員及時向救援工作主要負責人稟報,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作出決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條起重機在工作如發現鋼絲繩、吊鉤即將斷裂,被吊物體即將滑下,操作人員應先做應急處理如切斷起重機電源、疏散人員等,同時通知救援工作負責人。

  第四條起重機械的操作實行專機專人,每臺起重機工作時,周圍應有根據起重機的特點及日常可能出現的'事故配備吊鉤、吊繩、棍棒、三腳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條制作警告牌,“危險,請勿靠近”、“事故正在處理中”等,制作臨時欄桿,一旦發生事故,在通知車間負責人的同時,懸掛警告牌,疏散現場人員。

  第六條加強對操作人員和救援小組人員應急事故處理知識的學習、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應急事故處理演習。

  第七條定期對起重機的保養和檢修,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隱患的發生。

  第八條本救援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管理、借閱等參照本單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2、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種類

  A起重機械隨機出廠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裝箱單、電氣原理接線圖、起重機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壞目錄);

  B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C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起重機械驗收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D 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E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F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

  G使用登記證明。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4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5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維修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設置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等工作。

  第三條 起重機械檔案嚴格執行專人管理。

  第四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六條 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七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八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1、機械部分的維護保養:須對各機構的制動器、各機構的運轉情況、各部件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各部位的鋼絲繩等進行檢查,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檢查各機構的連接螺栓、焊縫和構件的工作情況,定時緊固和上油漆。

  2、液壓系統的維護保養:按時添加或更換液壓油,并檢查油管及其接頭、安全閥、液壓泵和液壓缸等,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電氣系統的維護保養:電線、電纜應無損傷,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須可靠,接地保護電阻要符合要求。

  4、潤滑工作:應經常檢查塔機各部位的潤滑情況,做好周期潤滑工作,按時添加或更換潤滑劑。

  5、為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工作,確保人機安全,必須做好以檢查、調整、清潔、緊固、潤滑日常維護工作。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6

  1、采購有“生產許可證”的起重機械,并對起重機械的機械性能、安全性能綜合評定。

  2、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對新裝或移裝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并領取“起重機械登記證”。

  3、建立健全起重機械技術檔案。

  4、起重機械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5、定期對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6、不定期檢查、監督“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7、制定司機的.崗位職責。

  8、制定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

  9、制定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檢查和檢修制度

  10、制定預案。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7

  一、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必要時進行載荷試驗,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三、月檢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是否正常;

  4、繩索、鏈條及吊鋪具等有無超過規定標準的損傷;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四、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運行、制動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3、安全聯鎖開關等是否完好(當有這些裝置時)。

  五、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起重機械的安全附件。應保持起重機械的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六、當起重機械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發生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后重新啟用、經過重大維修改造等情況,應當經過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8

  1、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起重機械經較長時間停用,不超過一年時間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4、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啟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的;

  (2)經大修、改造后的;

  (3)發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4)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5)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6)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9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松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回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0

  一、塔式起重機的司機經常處于高空作業位置,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正常的視力,經過檢查合格后,才能上機操作。

  二、塔吊司機進入施工現場后,應主動熟悉工程概況,工地環境及施工條件,服從指揮,遵守現場有關安全技術的各項規定,不準擅離職守,不準接待非機組人員登機。

  三、塔吊司機應以充沛的'精力進入崗位。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操作時與其它人們閑談或做與工作無關的動作和事情。

  四、操作中要精神集中,根據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開始操作前應鳴號(鈴)示意,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

  五、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對于重量不明的重物,不得盲目起吊。

  六、操作應力求平穩。開始起動時,應低速運行,然后逐步加快而達到全速運行。停止前,應逐步減速而停車,不得猛然由全速轉入停車或突然制動,以防增大慣性而破壞塔機的穩定性。

  七、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20m/s,如遇大雨或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工作。

  八、起吊重物必須在垂直情況下進行,嚴禁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繞接在地面的物品。

  九、嚴禁關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行走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并應經常檢查其工作是否可靠。

  十、下班后應切斷電源,鎖好配電箱。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1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2

  一、新增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當地設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起重機械上易于工作人員注意的顯著位置。

  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嚴格執行,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態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四、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的法規和標準;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編制常規檢查計劃并組織落實;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組織緊急救援演習;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完整、準確的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起重機械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機械發生事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好現場,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3

  一、年滿18周歲,經身體檢查合格,受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縱起重機的培訓,經設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起重機械作業。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具備起重機的機構及裝置的`性能和用途以及電器設備的常識,具備對各機構的操作維護知識和操作技能,并熟悉各種指揮信號的涵義。

  三、上班前,對起重機構作全面檢查,確認一切正常后,才能合上電源總開關。要對各機構進行空車試運轉,仔細檢查各機械電器安全聯鎖開關和限位開頭動作的靈敏性,并在交接班記錄本上作好記錄。

  四、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應做到以下五點:

  1、穩 在操作起重機械的過程中,必須做到起動、制動平穩,吊鉤、吊物不游擺;

  2、準 在操作穩的基礎上,吊鉤、吊具和吊物應準確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 在穩、準的基礎上,協調相應各機構動作,縮短工作循環時間,保證起重機連續不斷地工作,提高生產效率;

  4、安全 確保起重機在完好情況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發生任何人身和設備事故;

  5、合理 在了解和掌握起重機性能的基礎上,根據被吊物的具體情況,正確地操縱控制器。

  五、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做到“十不吊”。即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超載不吊;工件捆綁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不吊;安全裝置不靈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線陰暗不清不吊;棱角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斜拉工件不吊;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操作時,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七、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

  八、在下班前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交給接班的人員。

  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4

  (一)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二)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基礎平直無沉陷等。

  (三)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四)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五)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六)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七)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八)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十)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十一)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以上。

  (十二)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十三)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十四)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十五)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十六)作業中如遇六級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

  (十七)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十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二十)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二十一)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二十二)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二十三)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二十四)作業完畢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直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二十五)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二十六)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到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二十七)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應嚴密遮蓋。

  (二十八)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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