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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調解工作經驗做法

時間:2023-12-18 13:27:44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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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調解工作經驗做法

法院法官調解工作經驗做法1

  一是要精誠所至。

法院法官調解工作經驗做法

  法院調解的宗旨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司法保障。作為一名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不但要重視法院調解,爭取以調解方式結案,而且要更加注重調解效果,使法院的調解工作服從服務于大局。近幾年來,我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一直把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好方式和首選辦法,尤其注重調解效果。20__年以來,年調解結案率均在70%以上,20__年達到78%。調解結案案件無上訪、無申訴、無矛盾激化,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主要心得是對當事人要熱心誠心,對調解案件要細心耐心,對處理結果要有公心和信心。只有這樣才能贏得當事人的理解和認可,從而贏得民心,最后才能讓黨和人民放心。如本人在20__年底具辦一起某建筑企業拖欠外地30多名農民工工資一案中,由于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該建筑企業所建設的商品房嚴重滯銷,拖欠農民工半年的工資無力支付。眼看春節將至,30多名農民工如果在春節前拿不到工資,連回家的路費都成問題,更不用說他們遠在千里之外的妻兒老小還等著他們拿錢回家過年。看到30多名農民工兄弟絕望和無助的眼神,我暗下決心,再難也一定要在春節前讓他們拿到工資。接案的當天,我便馬不停蹄地找到某建筑企業,讓他們想辦法償付工資。但該企業負責人告訴我,他們也想為農民工發工資,但所開發的商品房嚴重滯銷,他們拿不出足夠的資金支付工資。于是我和他們協商,能否將房價稍微降低一點,用售房款償付拖欠的工資。在得到他們的首肯后,我連續幾天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關系和渠道聯系買主,終于使該建筑企業在短短的幾天內售出5套房屋,獲售房款100多萬元,農民工工資59萬多元全部兌現。

  二是要堅持當事人自愿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民事案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處分權,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民事調解的本質和靈魂之所在。人民法院的任何調解活動都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包括對調解程序的同意和對調解結果的同意。在司法實務中,少數法官以片面追求調解率為目的,以預測判決結案相威脅,迫使一方當事人因擔心判決結果對己不利而被迫同意調解。更有甚者,出于不正當的目的,故意偏袒一方當事人,使對方當事人放棄實體利益,達成顯失公平的調解協議。這兩種使用錯誤甚至違法的方法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從表面上看無懈可擊,但實質上卻隱含了當事人的不自愿。質言之,這種情況也暴露現行法院調解制度的漏洞和不足,因而有發展完善之必要。

  三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是法院調解的前提和基礎

  法院調解是否需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和做法。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純屬多此一舉,對調解結果沒有絲毫的意義。相反,一方當事人在分清是非后可能會得理不讓人,會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額外的要求,反而不利于調解。另一種觀點認為,“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是民訴法關于調解的一項原則,作為法官就應當按照民訴法規定的原則進行調解,否則嚴肅權威的.法院調解便成了“和稀泥”,所進行的調解無疑是“盲人騎瞎馬”。本人持第二種觀點。理由是:1、這項原則是定分止爭的前提和基礎。一旦調解不成或調解后一方反悔,按民訴法規定就應當及時判決,而判決就需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否則,所作出的判決便“無米之炊”。2、即使案件能夠調解,如果事實查明了,是非分清了,責任劃定了,誰輸誰贏一目了然,雙方對調解結果都心知肚明,更容易接受調解結果,且能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因此“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在法院調解中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四是構建多元化的調解機制十分重要

  當前,各地法院都出現了法官緊缺的情況,而法院受理的案件則逐年增多。如何解決法官少、案件多的矛盾,關鍵在于加強法院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協同運作,構建多元化的調解機制,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社會糾紛化解網絡,盡可能把大量的民事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訴訟之外,使有限的審判資源集中用在對案件的審判上。

  法院調解制度是我國最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為該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同時也對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應克服孤立、機械、單純的辦案思想,充分認識法官在解決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作為當代共和國法官,當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以著力構建和諧社會為己任,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努力為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

法院法官調解工作經驗做法2

  法院調解工作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各方當事人根據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協議的訴訟活動。民事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結案方式。法院調解不僅能夠終極解決糾紛、有效化解矛盾、促進社會交易,而且對息訴后當事人之間的和睦相處,建立長久和諧的人際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大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加強人民法院調解工作,完善調解方法,拓寬調解渠道,是民事審判工作者應深入思考并須付出實際努力的責任所在。下面談談自己的一些做法和體會。

  一、幾個調解方法

  一是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不可能每一個案件都能順利調解。在調解遇到困難時,除法官自身努力外,根據個案情況,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某種特定關系且其非常信任的親朋好友協助調解,這樣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調解效果,此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他們與當事人的關系較為密切,對當事人所想、所做、所求都非常了解,由他們協助法院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需要從心理上對他們加以防范,容易接受他們的調解意見,從而達到調解結案的目的。相對于單純由法官主持的調解而言,由于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存在利益沖突和心理糾葛,他們往往對法官不信任,擔心法官偏袒另一方當事人,甚至可能由于法官在調解中的某一不經意的言差語錯而使當事人產生不公正處理的合理懷疑。因此,在法院調解遇到困難或障礙時不應硬行調解,而應另辟蹊徑,邀請有關人員協助調解,使調解具有更大的空間和余地,這無疑是法院調解的一種好方法。

  二是以“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解

  所謂“背靠背”式調解,是指法官在不同的時間內分別征求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在雙方意見相近或吻合時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方式。 “面對面”式調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當面質辯,當面交流溝通,從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方式。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采用何種調解方式,應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不大、事實清楚的案件,宜采用“面對面”式調解,而對那些爭議較大、民事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且當事人對立情緒極易激化的案件,則采用“背靠背”式調解較為穩妥。這兩種調解方式的區別不是絕對的,對某些案件可兼而采用。如在采用“背靠背”式調解后,如當事人對立情緒趨于緩和,且所持意見較為接近時,再采用“面對面”式調解,這樣往往會收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效果。

  三是法官自行調解與合議庭集體調解相結合

  法官自行調解是指在一名法官的主持下對案件進行調解。司法實務中,大多數案件都是由法官自行調解的。法官自行調解不僅適用于簡易程序,也適用于普通程序。其特點是調解具有靈活性和針對性。合議庭集體調解是指由合議庭集體成員主持下的調解。這種調解方式僅適用于普通程序,其特點是能夠發揮集體的智慧,集思廣益,多點開花,以達到預期效果。無論法官自行調解或是合議庭集體調解,都可在庭審前、庭審中進行,甚至可在庭審后、宣判前抓住案件情況的轉機及時調解。庭審后的調解較之于庭審前、庭審中的調解,往往會出現“有意栽花花不發,無意插柳柳成蔭”的效果。

  四是坐堂調解與就地巡回調解相結合

  坐堂調解就是在法庭進行的調解。就地巡回調解是指法官到當事人的住所地或案件發生地實地了解案情,當場調解糾紛。就地巡回調解是我黨群眾路線在民事調解中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優良傳統。這種就地調解的方式不但能夠使習慣于坐堂問案的法官深入群眾,了解民風社情,增加生活閱歷,磨練品德意志,而且有利于具體深刻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掌握鮮活的第一手資料,并在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的協助下,使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同時在法官調解案件的過程中也可以就案說法,向人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使人民群眾增強法律意識,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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