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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蹺的欠條民間傳說
手握欠條原告勝券在握"別的啥都不用說,光憑我手中這張被告欠我5萬元錢的欠條,天底下我這官司打到哪兒贏到哪兒",原告涂勞得意地說道。
原告涂勞與被告旭兢系單位同事。1999年11月,雙方以某公司名義承接了某街道的房屋室內裝飾工程,原告涂勞任工程項目材料員,被告旭兢任工程項目經理。
原告涂勞訴稱,2001年1月17日下午一二點鐘左右,被告旭兢因急需用錢,到原告家中借走原告房屋動遷獎勵款人民幣5萬元,并寫下欠條,言明于2001年2月底之前還清。但被告到期未歸還,故請求法庭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5萬元。
被告旭兢則否認向原告借過錢,并表示2001年1月17日下午一二點鐘左右,其與原告按約來到公司對工程項目進行對賬結算。當日下午3時許,雙方在公司門外發生爭執,是原告帶人打了被告,后讓被告上了出租車直奔一家茶室,并威逼脅迫被告寫下欠條,因而該欠條并非被告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事發后次日被告分別到周家橋派出所、新華路派出所報了案。被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事實的真相究竟如何?彭小萍法官陷入了沉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施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也就是說,本案原告涂勞向法庭提供的這張"欠條"是直接證據,其證明力要大于被告旭兢向法庭提供的間接證據。但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主張權利一方提供的直接證據相對孤立,而相對方的反駁雖然沒有直接證據,卻有一組間接證據,且這些間接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
此時,該間接證據對于直接證據而言已具有優勢,由此該間接證據就能構成對直接證據的反駁。基于法官親歷觀察和判斷所形成的一種對證據和事實的內心確信,通過本案庭審中對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質證,彭小萍法官經過縝密地邏輯推理,從而層層揭開了"欠條"之謎。
其一,原告涂勞提供的證據"欠條"確系被告旭兢親筆所寫,在形式上具有真實性。但欠條對原告欲證明的借貸事實的真實性尚存有疑點。其中"現欠涂勞人民幣伍萬元正"字樣不合情理。通常情況下,如當場借錢時所寫的字據常用"現借到xx人民幣xx元"字樣;如對過去發生的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常用"現欠xx人民幣xx元"字樣。據此,彭小萍法官對該證據產生了合理的懷疑。
其二,對被告旭兢提供的間接證據作進一步綜合分析,被告提供的證據證實2001年1月17日下午一二點鐘在公司對賬,這是對原告陳述"2001年1月17日下午一二點鐘左右,被告到原告家中借5萬元錢"的反證。對此,原告未有進一步的反駁理由,被告的間接證據可予采信。
其三,被告旭兢提供的證人證詞能夠相互印證,證實原告與被告共同承接該裝飾工程,并且雙方于2001年1月17日下午一起到公司對賬結算。這是對原告所稱"沒有和被告共同承接裝飾工程"
及"這天下午原告一直在自己家中,沒有去過公司"的又一反證。
其四,證人李泉的證詞及出庭作陳述的證言,雖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旭兢在被逼無奈之下寫下"欠條",但證明了原告涂勞于當天下午到過公司、而且曾帶人圍攻毆打過被告。這是對原告陳述"這天下午原告一直在自己家中,沒有去過公司"的進一步反證。對此,原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和反駁。故該間接證據對案件具有證明效力,可予采信。
再有,上海長峰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證詞證明,原告涂勞房屋動遷時實際只拿到人民幣9千多元。
這是對原告陳述"動遷時家中拿到動遷獎勵款5萬元"的再一反證。對案件同樣具有證明效力,應予采信。
彭小萍法官據此依法作出了認證結論,遂判決對原告涂勞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原告涂勞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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