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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

時間:2022-03-19 18:34:06 通知范文 我要投稿

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能夠利用到通知的場合越來越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可以用通知,平行機關之間有時也可以用通知。如何寫一份恰當的通知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幼兒園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幼兒園收費管理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xx]249號)印發以后,濟南、威海、臨沂等市陸續出臺了幼兒園收費管理文件,部分市調整了幼兒園收費標準,這些措施對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時,在管理和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規范、明確的問題。特別是幼兒園新生秋季開園以來,對收費管理方面的問題反映較多,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各地幼兒園收費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幼兒園收費項目和收費范圍。幼兒園收費項目不得超出保育費、管理費、雜費、代辦費四項。提供冬季取暖、夏季空調降溫服務的,要根據收費管理權限由物價、財政部門在核定雜費標準時可以適當加收取暖或降溫費。幼兒正常在園以外其他時間開辦的服務收費,應堅持家長自愿、幼兒園自行制定的原則。非本單位子女入園的,可按月收取代辦費。收取代辦費后,一律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任何形式的建園費、押金等其他費用。

  二、規范幼兒園管理行為。要嚴格按規定依據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園質量及經費、資金來源情況,對幼兒園按質按類實行不同的收費管理辦法。省級十佳幼兒園可在當地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10%。企業、公民個人辦園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辦園單位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收費標準,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辦園許可證》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于收費前,將收費標準予以公示。

  三、嚴格收費管理和監督檢查權限。對各級各類幼兒園的收費管理和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山東省定價目錄》和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幼兒園收費管理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xx)24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幼兒園《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要按照收費管理權限實行誰辦證,誰檢查。各地制定和調整幼兒園收費標準,要充分論證、嚴格程序,并及時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三部門備案。

  四、進一步采取措施規范和完善幼兒園管理行為。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已出臺相關政策的要進行認真對照檢查,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越權管理等不符合規定的,要自行糾正。尚未制定收費政策的,要抓緊出臺政策規定,嚴格政策界限,保證國家政策的貫徹落實。

  xxx

  20xx年xx月xx日

  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

  一、收費管理基本原則為進一步規范收費操作流程,確保合理、合法、合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小精靈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

  二、收費項目包括規定性收費以及選擇性收費項目。

  三、具體操作流程

  1、按物價局以及教育局對本園收費項目的核定標準,向家長收取規定的費用。不以各種名義擅自提高和亂收費。

  2、收費必須出具足額票據。

  3、嚴禁幼兒園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4、設立收費公示欄,達到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認真做好每月幼兒伙食費的結清和退費工作,每月收費前必須向家長公布伙食收支帳目。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享受政府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將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四)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第十二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十五條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應酌情減免收取保教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要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第十九條 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條 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施行。

  政策

  落實政策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實施細則,細化落實各項政策。

  二是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監督檢查,將幼兒園收費作為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和每年開展的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重點內容之一,督促幼兒園依法經營,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

  三是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許可證年審,對違反規定的,將不再核發收費許可證。

  四是加強社會監督和依法查處亂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暢通“12358”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減免政策有:《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幼兒園應酌情減免收取保育教育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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