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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學生處罰條例

時間:2024-07-12 09:08:43 條例 我要投稿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優選]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1

  第一章總則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優選]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于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等六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3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5節者;

  3、擾亂教學秩序,影響教學正常進行,經教育不改者;

  4、考試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飾、蓄長發、穿高跟鞋、染發、化濃妝、抽煙、喝酒等不良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6、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條例第3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后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6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本條例第7條“公物”指課桌、登、凳、玻璃、墻壁、體育器材等學校公有財產。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4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0節者;

  3、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嚴重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瘋、狂、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5、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盜行為者;

  7、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房登記,而影響正常秩序者;

  8、與校外不良人員有聯系,經查證落實者;

  9、參與打架斗毆者;

  10、未經許可強行進出門房者;

  11、翻越校園圍墻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4、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墻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5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節者;

  3、擾亂教學秩序,并辱罵教師者;

  4、打架斗毆,先出手者;

  5、打架斗毆,致人輕微傷者;

  6、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7、與校不良人員聯系,并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者;

  8、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9、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1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但屢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50—100元以內者。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60次以上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3、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4、打架斗毆,致人輕傷者;

  5、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6、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并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敲詐、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9、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糾紛,造成不良影響者;

  10、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并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節以上者;

  2、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嚴重影響者;

  3、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4、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并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后果者;

  7、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8、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后果者;

  9、經常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11、有流氓行為者;

  12、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晤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并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敲詐、鞍索,造成嚴重后果者;

  5、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6、有流氓行為,造成后果者;

  7、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8、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造成嚴重后果者;

  9、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以上條例中的“輕微傷”、“輕傷”、“重傷”等界定,以法醫鑒定為準。

  第三章

  第十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停課處理的必須報政教處批準。

  第十一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并向年級主任匯報。

  第十二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后再向年級主任匯報。

  第十三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后,與年級主任共同研究,根據《宜昌市第七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政教處作出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跨年級事件由政教處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處處理。

  第十六條:所有處分政教處都將備案,“記過”以上處分決定還要交教務處收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記過”以上處分由校行政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行政會集體研究后做出處理決定。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2

  第一條為了保障同學們在校期間生活和學習的健康有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紀校規和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結合本班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生在校期間應該以“學”為主——先學做人,再學成才。任何影響學生學習成績的提高和良好品質養成的行為據性質視為違紀行為或重大違紀行為。

  第三條各科任教師和班主任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的組織者和引導者,代行學生家長的職能。各學生應尊重各科任教師和班主任。

  學生應主動與各科任教師和班主任配合,形成融洽的師生關系。對各科任教師的教誨應虛心接受,不得當面與各科任教師鬧對立情緒,有不同意見先保留,事后與各科任教師交流,達成共識,消除誤解。不能達成共識向班主任反映情況,班主任從中協調。若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向學校有關領導反映,不得私自越級上訪,人為將事態擴大化。不得以故意破壞課堂紀律、散布消極言論和對各科任教師進行人格和人身攻擊的方式發泄自己的消極情緒,否則,視為重大違紀行為。

  對重大違紀行為的處理,視為學生自動放棄學生身份,班主任經教育后將勸其退學或遣送回家接受教育,根據再教育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本班的學習和生活。

  第四條教室是學生學習的場所,課堂紀律是學生良好學習環境的保障,學生應主動遵守課堂紀律。

  老師進班前學生應做好上課準備,積極預習或復習該科內容。上課期間學生應該認真聽講,積極發言,勇于提問。豐富自己的科學文化知識和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課逃學,不得在上課期間看與該課程無關的書籍,未經允許不得以談話的方式在上課交流,不得打瞌睡。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對違紀行為的處理,累計出現5次(以每天值日記載為準),經教育后將邀請家長赴校共同教育。

  班干部是課堂紀律的管理者、監控者和自覺維護者,必須以身作則。班長全權負責班級日常紀律。特別是在老師未到班前或老師有事不在班的情況下做好班級紀律的監控。值日干部負責記載班級日常事務的記載和公示。體育委員、勞動委員應該主動協助班長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紀律委員負責將重大違紀行為和各科老師對課堂紀律的'看法及時通報班主任。任何同學必須絕對服從班干部的管理,若對班干部的處理意見有看法,先服從,再主動與班主任交流看法,不得對班干部進行人格和人身傷害。否則,視為重大違紀行為,處理同第三條。

  第五條寢室是學生休息的場所,好的就寢紀律是學生良好睡眠的保障,學生應主動遵守就寢紀律。

  任何同學不得在寢室讀書學習、大聲喧嘩,不得將火種帶入寢室,不得在寢室內洗衣、洗澡和晾曬衣物,應保持地面和床鋪的干燥和整潔。否則,視為違紀行為,處理同第四條。

  寢室長是寢室日常事務的管理者,有責任對寢室內的違紀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和糾正,有責任將寢室內的日常作好記載,主動及時向班主任匯報重大違紀行為。各班干部應主動協助各寢室長維護寢室紀律。

  各寢室室員應該互相理解和尊重,均不得對寢室長進行人格和人身傷害。否則視為重大違紀行為,處理同第三條。

  臥談會是同學們交流思想和學習心得的有益形式,就寢鈴響后應結束臥談會。班主任將對臥談會內容適時了解,及時引導。臥談會內容應該健康向上,若涉及師生關系和同學關系的話題,請注意措辭得當,避免影響團結;涉及生殖和性的話題,請注意文明用語。不準將寢室作為發泄不滿情緒和傾倒黃色垃圾的場所,否則,視為違紀行為,處理同第四條。

  第六條在其它日常方面,值日同學應各司其職,及時維護教室地面、黑板及教師講桌的清潔。各同學應注意關好門窗,保持墻面整潔,注意對玻璃、燈具及清潔用具的維護,損壞者原樣賠償,若無人承擔責任,全班共同賠償。

  學生應厲行節約,自行管理好自己的錢物。大額資金應存入磁卡,貴重物品可委托班主任暫時代管。學生若因管理不當造成損失,自行負責。

  學生有病應及時治療并告知班主任,確因家庭困難影響生活學習,應主動向班主任報告,共同尋求解決辦法。

  各同學應注重儀表,著裝整潔。男生不留長發,不染發。女生不涂脂擦粉描眉畫唇,佩戴金銀首飾,不涂指甲、不留長指甲。不講臟話,不群追群趕,不勾肩搭背,不插隊擁擠,不拖拖拉拉,做文明學生。經教育不聽,視為違紀行為,處理同第四條。

  各同學應建立健康、平等的同學關系。不準拉幫結派,組織非法團體,打架斗毆。不準談情說愛,發展不正當兩性關系。不準打牌賭博,吸煙酗酒,偷盜扒竊,違紀上網。住讀生出入校門要請假,走讀生憑出入證出入校門,不準越墻出入。否則,視為重大違紀行為,處理同第三條。

  第七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東港中學20xx級高一⑺班在班在冊全體同學。希望同學們共同維護班級榮譽,堂堂正正、正正當當的做人。

  第八條本條例解釋權在本班班主任。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3

  一、為了加強校風及學風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校園良好的學習及生活環境,據《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之一的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勒令退學;8、開除學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學生,以一年為期;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在考察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討論,可按期終止;有突出先進事跡的可提前終止;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部門處罰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可根據該生犯罪的具體事實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被收容審查釋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4、被處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被處以警告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6、被處以罰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五、對于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習秩序,破壞團結者,根據錯誤的具體情節、造成后果、認錯態度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于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償還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案值不滿1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多次作案累計價值滿100元或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經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財物,但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嚴重警稿處分。

  3、損壞在100元以上者,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以下處分:

  1、傳話者:

  (1)發現同學之間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現象,不積極通過教師或學校解決,反而傳話給一方引起打架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2)憑主觀推測或猜想傳話引起打群架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3)故意傳話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的處分。

  2、慫恿者:(1)慫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記過處分。(2)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打架者:(1)毆打他人或結伙斗毆但未造成人身傷害(含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致人輕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3)致人重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4)用兇器傷人,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5)打架終止又報復打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4、偏袒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進事態嚴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偽證者:故意提供偽證,妨礙正常處理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慫恿者、打架者犯此條加重處分。

  6、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個人或集體污辱他人造成精神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8、對邀請校外人員參與打架,學校視情節嚴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9、對于侮辱教師、毆打教師者,加重處分。

  九、凡聚眾賭博、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十、學校要求男女同學交往要大方,合體,符合中學生身份,遵從中國國情和公共道德規范,對男女同學交往過分親密,造成惡劣影響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勸其退學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者,視情節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男女同學同居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學校嚴禁將管制刀具帶入校園,私自帶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視其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依據第八條相關條款處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學校紀律,私自外出或翻圍墻出學校,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如出校后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反此規定者,即使沒有其他違紀行為,也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出校后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十三、學校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飲酒,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若學生酒醉進入校園,視具體情況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若學生飲酒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校園嚴禁學生吸煙,第一次吸煙被發現,學校予以教育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第二次被發現給予嚴重警告出處分;三次以上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給予記大過直至勸其退學處分。

  十五、不按時會宿舍或故意躲在隱蔽角落導致學校四處尋找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把校園卡、學生證、校服借給他人(包括校外人員)并以此試圖或已經進入校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違反住宿管理的相關規定,取消住讀資格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八、走讀生違反走讀規定或不服從門衛管理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九、對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危害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1)在食堂、宿舍、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沒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鬧,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者;

  (2)對教師及領導尋釁滋事者;

  (3)藏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

  二十、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私用電爐、電吹風、電熱毯、電水壺、暖手壺等電熱設備及使用蠟燭、酒精燈、火柴、火機等易燃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規使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導致重大災害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十一、違反《陽貴一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十二、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曠課累計達10—20節,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1—40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41—60節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61—90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達90節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三、對考試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凡是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或用手機自己作弊以及幫助他人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十四、學生第一次受處分后,如未撤消處分又再次違紀需要處分者,無論違紀輕重,一律在原來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

  二十五、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如確需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列規定中的類似條款給予適當的處分。

  二十六、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罰:

  (1)享受助學金者,受記過以下處分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2)受記大過處分時,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只享受原來的30%,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3)受留校察看處分時,在察看期間停發全部助學金;

  (4)凡受處分者,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任何優秀學生的獎勵、評比及獎學金的評比。

  二十七、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從重處分:

  1、可以從輕處分的:(1)能主動承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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