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5篇)
物業管理條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業主及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域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托,依照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居住區域設施共用情況劃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業主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草案;
(四)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議和批準物業維修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續籌辦法;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會通過的業主公約和作出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七條 業主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事項由業主會章程規定。業主會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業主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條 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召開第一次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會;
(二)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
(四)聽取并反映業主及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五) 督促業主及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業務。
使用人經業主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擬訂物業管理制度;
(二)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選擇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服務業務;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制度應當經業主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其業務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開始出售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出售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的房屋,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出售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六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物業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共用設施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物業管理;
(二)將物業管理的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
(三)按照業主會審定的預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六個月公布一次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四)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發現物業損壞或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進行維修;
(六)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七)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措施;
(八)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九)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
(十)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做好其他服務事項。
第十八條 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公平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和價格應當公布。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負最終交納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承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其它服務事項。但是,物業管理企業超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范圍提供有償服務的,必須事前征得業主、使用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全部物業檔案資料、有關的財務賬冊、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和業主共有的其他財產的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綠化和市政公共設施的維護,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汽車道路的清掃保潔,由環衛部門負責;物業管理企業收集到垃圾中轉站的生活垃圾的清運,由環衛部門負責;高層建筑樓供水泵房總計費水表以外(含水表)和多層建筑樓外自來水表井以外(含水表井)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的維修管理,由供水企業負責;供電線路、消防等公共設施的維護,分別由供電、消防等單位負責。
業主、使用人對前款所列單位和部門負責的事項有意見和要求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反映并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費用,由相應管理服務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自愿、有償原則接受相應管理服務單位的委托,代收有關費用。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四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三)占用、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或者擅自移動房屋共用設備、共用設施;
(四)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違反規定設置攤點、集貿市場;
(六)亂倒垃圾、雜物,向門窗外拋物;
(七)擅自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懸掛、張貼、刻畫、涂寫;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放置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 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時,有關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設置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會書面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支付場地租金。
按前款規定收取的場地租金應當納入維修基金。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實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制度。維修基金的籌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維修基金屬于業主所有,專戶存儲,專款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預算,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第三十二條 維修基金明細帳應當按單幢住宅設置,按戶核算。業主轉讓房屋時,其維修基金剩余的部分,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在保修期限內對物業承擔保修責任。
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積從維修基金中分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更新的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積從維修基金中分攤。
保修期屆滿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移交物業管理資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動用維修基金的。
第三十六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受理并處理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共用設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本條例中業主公約、為主會章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參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城市非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2
車位不得“只售不租”
“小區只規劃了地下停車位,沒有地面停車位。要是不買車位,車子將來在小區根本沒法停車。以后只能將自己的愛車停在附近的馬路邊上了!边@是太湖新城一高檔小區業主吐的苦水。記者了解到,根據此前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對擁有產權的車位可以自行處理,即采取出售或是租賃兩種方式。但是大部分新建樓盤在賣房時,為了盡快回籠資金,對車位采取“只售不租”的做法,業主無奈接受。為此,近幾年不少小區因為這事引發了風波。
針對這一問題,昨天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人表示,剛實施的新條例給想租車位的業主撐了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人防”車位最多租三年
人防工程汽車泊位問題是社會普遍關注的。不少停車位問題突出的小區,不得不臨時將人防工程的停車位拿出來出租給業主。前不久,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就接到投訴,稱開發商通過“買房送車位”的形式,將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以買房贈車位形式“送”給了業主。
“開發商在沒有取得人防工程產權的情況下,是無權這樣做的'。而且按規定防空地下室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或變相出售!毕嚓P人士解釋說,根據人民防空法規,住宅小區修建的人防工程是老百姓戰時和遭遇突發災害時的保命工程,國家有著非常嚴格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也就是說開發商沒有贈送車位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有些開發商為回籠資金,硬性規定停車位租賃合同必須好多年一簽,相當于變相出售。為防止開發商“逼”業主簽長期租賃合同,新條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租賃期限超過3年且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路面停車位收益歸業主
有關小區停車收益的歸屬,在錫城從來沒有停止過爭論。在不少業主看來,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既然地上停車位是屬于小區業主共同所有,那么停車收益,也理應歸業主所有。這一爭論也引發了業主與物業的重重矛盾。
這次新條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應當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相關人士解釋說,收益歸業主,業主分到的不是鈔票,而是將這些停車收益“取之于業主、用之于業主”。物業公司應該對這部分停車位的收益進行單獨建賬,并附有公示的義務。也就是說,業主對這筆“公共財務”收支享有知情權。業主可以通過業委會,由業委會出面跟物業公司交涉,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業委會應該將收支情況向業主大會匯報。
車子被劃傷物業可免責
家住北塘區一老小區的市民反映,稱他的車子停在小區收費停車位上,卻屢遭人劃傷。去找物業時,物業卻表示不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王先生惱火了,既然已經交了物業管理費,而且地上停車位的費用每月也是按時繳納的,那么物管就有保障業主車輛安全的責任。
“愛車被劃傷了,這種心情可以理解,我們平時接到的投訴也比較多!毕嚓P人士表示,包括車子劃傷、電瓶車在小區內被盜在內的個人財產受到侵害,是否屬于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一直頗有爭議。此次出臺的條例規定:業主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可另行與物業公司簽訂協議。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車子劃傷了物業可免責,這聽上去好像不可思議,難以理解。但是業主交給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是維護小區公共設備,停車費是停車位的使用費。并不是業主交了停車費,就像交了保險,物業公司就應該承擔責任。相反,根據新的條例理解,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沒有保管的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3
開封市物業管理條例,即開封市物業管理辦法,經20xx年8月1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開封市物業管理辦法的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業主自治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鼓勵物業管理逐步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的協調機制和物業管理責任目標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條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發改、公安、民政、環保、園林文物、安監、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設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尚未劃分或者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調整,并向業主公告。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50%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12個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24個月且業主總數在30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意見,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不少于成員總數的1/2。
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五條 籌備組成立后,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并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草案;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45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物業總建筑面積、分戶建筑面積、共用設施設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業主應當協助籌備組核對房屋權屬證明和業主身份,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3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內容。
第十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
第二十條 管理規約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五)物業管理爭議的處理方式;
(六)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解散的,由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組織成立換屆籌備組換屆選舉。
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其成員名單,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印章、檔案等文件資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等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經費的收支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的,應當對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謀私或者收受其他利益;
(二)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名義提供擔保;
(三)侵占業主財產或者損害業主利益;
(四)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因物業轉讓、滅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二)連續3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五)有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成員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權利、義務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多層建筑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高層建筑總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招投標工作:
(一)現售商品房項目在現售前30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之前,應當參照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前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向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予以書面承諾。
第三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交接。
第三十四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2‰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配套項目計劃,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維修機構,配備維修人員,履行維修責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維修聯系電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保修責任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七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與原物業服務企業、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就交接時間、交接內容、業主欠費清交等事項進行約定。
原物業服務企業和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絕辦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接管。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3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續約,并將結果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續約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同意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2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告知對方,并提前3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確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四)建立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應急預案;
(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定期聽取業主有關改進和完善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六)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和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縣(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四十五條 業主(包括物業已交付,但尚未居住的)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逾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管理發生的費用,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等有關費用,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答復投訴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維護
第五十二條 物業的使用、維護應當遵守規劃、住建、城管、環保、園林文物、公安、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采光、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異產毗連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配套綠化(含綠地率和綠地面積)及商業、教育、醫療等設施的規劃設計平面圖予以公示。
建設單位申請物業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出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登記申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記載,歸檔備查,但不頒發權屬證書。
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維修、養護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
第五十六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戶外廣告或從事租賃等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占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
經營收入和收取的車位占用費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后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和抗震結構;
(二)未經規劃等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違反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
(五)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六)亂設攤點或者亂倒垃圾、堆放雜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八)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五十八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九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總額30%的,應當續籌。續籌的比例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但續籌后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不得低于初次籌集的數額。
已售出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補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決定不補建的,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相關業主負責。
第六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詐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七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由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服務的市場行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全體業主對物業共同利益的維護和管理,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依照與業主或者業主會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專業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推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的社會化、市場化管理體制。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和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根據條件推行物業管理。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管理、服務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
第二章 業主、業主會、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會會議,發表意見,享有表決權;
。ǘ┩七x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ㄈ┍O督業主會或者業主代表會(以下統稱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ㄋ模┨嶙h召開業主會會議;
。ㄎ澹┙邮芪飿I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
(六)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貥I主公約;
(二)遵守業主會通過的決議和物業管理制度;
。ㄈ┡浜衔飿I管理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ㄋ模┌凑瘴飿I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ㄎ澹┌凑找幎ɡU存維修基金;
。┓伞⒎ㄒ幰幎ǖ钠渌x務。
第九條 業主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
業主會行使下列權力:
。ㄒ唬┲贫、修改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ǘ┻x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活動;
(三)審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內容,確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ㄋ模⿲徸h通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和物業管理制度;
。ㄎ澹┍O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Q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ㄆ撸Q定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組成業主會;一百人以上的,由業主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業主代表會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業主代表會行使業主會的權力。
第十一條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會會議:
(一)出售建筑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ㄈ┦孜粯I主實際入住達二年以上。
第十二條 首次業主會會議由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負責召集。
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不召集首次業主會會議的,業主有權要求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召集,或者要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召集。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仍不召集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集或者業主自行召集。
第十三條 首次業主會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贫I主會章程;
(二)修訂業主公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
(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ㄎ澹Q定物業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業主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會會議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的代表列席。
根據業主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業主的提議,可以隨時召開業主會會議。
第十五條 業主會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業主會章程開展活動。業主會作出的決議,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業主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通過。投票權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業主投票權數的具體計算方法,由業主會章程規定。
業主代表行使表決權前,應當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如實反映業主意見。
業主會作出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并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主業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的辦事機構。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員三至十一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成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中任職。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偌瘶I主會會議;
。ǘ﹫绦袠I主會作出的決議,定期報告有關決議執行的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ㄈ└鶕䴓I主會的決定,代表業主會簽訂、變更、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支持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正當的管理活動;
。ㄎ澹┞犎『头从硺I主、使用人的意見,協調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關系;
。┞男袠I主會賦予的職責;
。ㄆ撸┩瓿蓸I主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會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業主會備案手續:
。ㄒ唬I主會章程;
。ǘI主公約;
。ㄈI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根據與業主的雙方約定,享有業主相應的權利和履行業主相應的義務。但使用人與業主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業主公約和本條例的規定。
業主應當將與使用人的`約定,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合法使用物業的人。
第二十條 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按照每年不超過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動經費,具體辦法由業主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按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ǘ┮勒瘴飿I管理服務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ㄈ⿲υ斐晌飿I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損失的,代表業主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男形飿I管理服務合同,提供服務;
。ǘ┒ㄆ诠嘉飿I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ㄈ┙邮軜I主、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ㄋ模┙邮芪飿I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經業主會同意,不得將物業項目整體轉讓給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管理。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專業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秩序、制止違法行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和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物業管理工作,不得干預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正常經營和管理服務活動,不得亂攤派。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新建商品房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首次業主會確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日終止。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新建商品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其內容。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應當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相關內容予以書面確認。經購房人確認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購房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應當簽署業主公約。業主公約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條 規劃、設計新建住宅小區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設施,并按照開發建設住宅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用于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建設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將建成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無償移交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十日內,向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ǘ┪飿I竣工驗收資料;
(三)共用的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
。ㄎ澹┪飿I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三條 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后,自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三十四條 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三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部門,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
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內的道路、排水設施、垃圾、綠地、樹木、綠化設施、路燈照明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以及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內的道路、排水、綠化等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使用物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鸶淖≌课莸某兄亟Y構,在外墻上拆改、增設門窗,損壞、改變房屋外貌;
(二)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
。ㄈ┰谖蓓敹逊盼锲坊蛘咴陉柵_、露臺、樓板上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堆放物品;
。ㄋ模┻`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ㄎ澹┓胖贸^安全標準的危險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噪音;
。﹣y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ㄆ撸┣终肌木G地、樹木和綠化設施;
(八)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
。ň牛┓、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進行監督,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應當勸阻制止,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利用物業共用的部位、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鄰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表業主會收取的相關收益,應當用于增加維修基金和改善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需占用道路或者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征得業主會同意。
業主占用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交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主要用于增加維修基金、改善共用的設施、設備等,具體使用辦法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物業和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應當建立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一條 一個住宅小區應當由一個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業主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業主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名稱;
(二)物業管理服務區域范圍;
。ㄈ┪飿I管理服務內容;
。ㄋ模┪飿I管理服務標準;
。ㄎ澹┪飿I管理服務費用;
(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ㄆ撸┻`約責任;
。ò耍┪飿I管理服務合同解除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報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课莨灿貌课缓驮O備的維修、養護、管理;
。ǘ┕灿迷O施和設備的使用、維修、養護、管理;
。ㄈ╇娞荨⒅悄芟到y等設備的運行服務;
。ㄋ模┉h境衛生清掃保潔和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
。ㄎ澹┪飿I裝飾裝修管理;
。┸囕v行駛和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務;
。ㄆ撸┪飿I管理區域內秩序的管理、服務;
(八)物業資料的管理和查詢服務。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與業主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續約的,業主會確定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不續約或者解除合同的,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項:
。ㄒ唬┪飿I管理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利用物業共用設施所得收益等余額和財務賬冊;
。ǘ┪飿I檔案資料;
。ㄈ┪飿I管理服務用房、場地和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物。
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移交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四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服務規范、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提供物業理服務;
(二)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對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ㄈ⿲ξ飿I管理服務區域進行全面巡視和檢查,定期對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
(四)發現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損壞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維修;
(五)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及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龊梦飿I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管理資料;
。ㄆ撸┌l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ò耍┌凑瘴飿I管理服務合同,做好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第七章 物業管理費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實行服務。物業管理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和代辦服務費。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自主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四十九條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和調整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時,應當采取各種方式聽取群眾意見。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按月交納。
第五十一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十二條 個別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外特約服務事項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并支付特約服務費。
第五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服務部門,可以將服務和收費事項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并支付代辦服務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業主、業主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售房許可證,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向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提供文件、資料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降低資質等級,并可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物業項目整體轉讓他人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辦理合同備案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拒絕、阻礙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除妨害。造成損失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ㄒ唬┎鸶淖≌课莸某兄亟Y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占用共用部位,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谖蓓敹逊盼锲坊蛘咴陉柵_、露臺、樓板上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恢復原狀的決定,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占用消防通道,放置超過安全標準的危險物品,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噪音,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侵占、毀壞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公安、規劃、環保、市容環衛、園林等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業主公約和業主會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原有住宅區,參照本條例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5
一、 檢查:
1. 班檢:班長依據檢查標準對本班工作進行一次班檢,填寫"班檢表"。
2. 巡視檢查(包括夜間查崗):當職人員應配備有保安隊長或是值班隊長組成的保安隊伍,根據標準對各保安工作進行檢查(每周不少于兩次夜間查崗),主要由保安隊長或是值班隊長。
3. 周檢、月檢:物業公司經理分別對保安工作進行例行周檢、月檢,并分別填寫周檢表、月檢表。
4. 訓練季度考核:物業公司每季度對保安隊進行一次訓練考核或會操比武,填寫"訓練考核表"。
二、 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1. 輕微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班檢、日檢、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即行糾正,關閉處理,處理結果在檢查表中注明,不需另填寫"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周檢、月檢分別由管理辦分管員和物業公司人員填寫"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如果輕微不合格集中在某一服務區域或超出控制標準,要填寫"糾正措施報告"。
2. 嚴重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月檢由物業公司經理填寫"糾正措施報告",并進行跟蹤驗證;班檢、日檢、周檢、巡視檢查由管理辦主任制定糾正措施,督促實施,進行驗證。
3. 預防措施: 在檢查中發現潛在不合格原因,要逐級匯報,調查分析隱患原因,由管理員代表組織制定"預防措施"。
物業管理條例6
《物業管理條例》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的物業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的頒布對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遠意義,明確了物業管理活動中各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職責,為物業管理活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對比《條例》實施前后,物業管理行業產生的根本性轉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條例》頒布前由于缺乏對業主委員會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機制,民主協商和平衡機制不能夠充分體現。
在不少住宅區,業主大會只是名義上的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實際上集決策和執行的職能于一身,少數業主控制物業管理的決定權,個別成員甚至把個人利益凌駕于業主共同利益之上,損害其他業主利益或業主共同利益,導致矛盾產生。因此,《條例》確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存,業主大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執行的制度。
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可以在業主大會的授權范圍內就某些物業管理事項作出決定,但重大的決定必須經業主大會2/3業主同意才能作出。與以往相比較明確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規范了業主大會決策程序;給業主委員會定位并明確其職責;約束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確定了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之間的關系。從而建立了業主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分離的管理模式。維護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物業管理活動的健康發展。
二、規范了物業管理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受傳統的福利性管理影響較深,不愿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將購房作為一種投資,僅僅為了增值長期閑置,給物業費的收取帶來困難。
二是收費行為不規范。雖然國家計委、建設部早于1996年2月就頒發了《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有些物業管理企業忽視業主的合法權益,巧立名目,多收費,少服務,服務質量與收費標準不相符,由此造成了很多的糾紛!稐l例》的頒布實施,使物業服務收費維護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與《條例》頒布前比較一是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二是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性質、特點的物業,不同的服務對象以及業主對物業服務的需求也不同,其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標準也不相同。
三是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以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的高低,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同時,針對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影響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公司交納。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規定保障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正;顒,維護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規范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相當一部分物業企業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的,割不斷的“母、子”關系,使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運作程度不夠,物業管理企業在經營和運作上受到制約,缺少獨立性和經營自主性,影響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有些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遺留下較多的問題,有的工程質量低劣,有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有的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虛假承諾,如綠化率、配套設施、各種優惠、高承諾的物業管理等等。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一部分責任,造成物業管理先天不足,給后續的管理工作帶來重大困難。當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或住區環境問題時,由于建設和管理職責不清,一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互相推諉,權責不清,會產生很多的混淆,使問題難以解決。
為了加強開發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并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同時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措施,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材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而改變了物業管理的委托制為聘任制,打破了誰開發、誰管理的壟斷局面,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責、權、利,減少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促進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
四、施行了職業資格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人們居住的`硬件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這些硬件問題基本解決后,自然會對居住服務、居住環境等軟件方面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這就對現有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戰。但在現實中受傳統觀念的束縛,思維定勢的局限,人們對物業管理卻沒有全面的認識,對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準確的定位,很多人都認為物業管理是一個低技術、勞動密集型行業,物業管理的主要內容無非是保潔、保安、綠化、房屋維修等,是一個技術含量不高的行業,不需要高素質的人才。
也正是受這些認識左右,在許多小區還保留著房管所那個年代管理員的遺風,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普遍學歷低、年紀大、缺少服務意識,沒有把企業放在市場經濟中,位子顛倒,擺不正與業主的關系,依然用計劃經濟的傳統管理方式,總把自己放在管理者的位子,缺乏對廣大業主全心全意的服務意識,意識不到責任感、緊迫性危機感;只注重管理,甚至說一不二,缺乏“用戶至上,用戶就是上帝”的服務觀念和平等對待業主的原則;在管理服務內容上,只是“掃掃地、看看門、收收費”等,缺乏“精益求精”和為用戶提供多方面的、綜合性的服務精神。實際上,物業管理不是傳統的單純的維修管理,而是一種文化,一種精神文明,一種舒適、文明、安全的環境建設。物業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行業,需要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需要網絡等先進科技,也需要現代化的企業管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互聯網技術、通訊技術等高新科技的迅速發展,物業的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只有熟悉社會、經濟的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現代化的信息收集技術,能及時把握市場動態,熟悉各行業基本辦事流程及日常設施維修養護技能,擁有掌握管理技術和硬件技術的專業人員,具有先進的物業管理工具及設備,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業管理企業,才有能力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在物業管理中引入諸多高新科技的設施設備,已經是大勢所趨。如果物業管理人員服務意識差、管理水平低,觀念不及時更新,這樣的企業在今后市場競爭中將不可避免的被淘汰出局。行業要發展需要技術進步和人員素質的提高,因此,《條例》對推動物業管理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含量和管理服務水平,加強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管理,都有詳細的規定,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建立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貫徹中央部署,規范發展物業管理行業的需要。當前,我國物業管理行業尚處在起步階段,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物業管理企業是一種以較少資本而管理龐大資產的企業,根據物業管理行業這一特殊性,決定了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只有具備扎實的物業管理知識和良好的實踐經驗,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才能保證物業的正常使用并使物業保值、增值,才能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并提高企業的自身效益。而且,物業的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就要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及時掌握新技術、新方法。
對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既能吸引優秀人才進入物業管理行業,也能給在職人員帶來壓力,促進他們不斷更新知識和增強技能,有利于建設一支懂經營、善管理、精業務、守道德的專業人員隊伍,推動物業管理的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含量和服務水平,推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五、施行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制度,規范物業管理市場。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實質上是對業主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活動,帶有公共的性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要依照全體業主的授權,以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物業管理企業具有與業主長時間保持密切聯系的特點,企業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業主的生活環境和工作質量。目前,部分物業管理企業是從原房管部門或單位后勤管理部門轉制而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沒有確立,物業管理的服務特性被淡化。部分物業管理企業,過度追求利潤,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收費與服務不符。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所管理的物業徒有虛名,有的雖然也成立了公司掛牌經營,但僅僅是一種翻牌公司,與原來的房管所毫無兩樣,辦事拖拉,業務素質差,不僅妨礙住戶正常的生活和不利于延長物業的使用壽命,而且也影響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聲譽和發展前途。因此,有必要物業管理企業建立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為了有利于整頓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實行企業資質審批制度。《條例》對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不僅要具備法人資格,還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例規定,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范了企業行為、有效解決群眾投訴從而保證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凈化了物業管理市場,使物業管理行業踏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六、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
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區建設,尤其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區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于缺乏對社區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系,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要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七、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系。
長久以來由于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壟斷地位,往往把服務與收費無償地轉嫁給了物業管理企業,造成了由物業管理企業來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現象。而代收代繳費用的過程中,又存在著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等因素造成的費用負擔。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自然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法,讓用戶承擔。但物業管理企業的這種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又違反了國家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于亂收費的范疇。
這樣就使得這些費用沒有辦法落實,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的額外負擔。事實上,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行使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義務。從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性質看,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應該按照商品的市場規律直接提供服務與收費。向業主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義務向上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也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些費用。費用收不上來就只能由物業管理企業墊交,此前許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糾紛都與此有關。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均向每一個業主收費,會導致交易成本增高,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管理服務人,對物業及業主的情況較這些單位更熟悉。
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托,代其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提高辦事效率。因此,為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系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住房制度改革前,城市居民住房由政府或單位統一建設,住房產權屬政府或單位所有。住房維修養護責任由政府或單位承擔,居民僅支付極少的租金。由于回收的租金不能夠維持房屋的維修,不足部分費用只能由政府或單位負擔。政府和單位背負上了維修費補貼的沉重包袱。
同時,維修資金缺乏,大量公房得不到及時保養和修繕,不少住房因年久失修而成為危房,危及住戶的居住安全。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取消了福利住房分配制度,房屋的權屬發生了根本性質的改變。新建商品房由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過房改的辦法,將產權出售給個人。隨著房屋權屬逐步向個人化轉變,住房產權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因此,建設部和財政部1998年11月聯合印發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規定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維修基金。但是,有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時進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同時,由于長期受傳統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響,有的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認識不足,不愿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錯誤的認為這無形中增加了其購房費用,把維修資金和購房費用同等對待;有的業主認為,既然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就應該由物業管理企業來承擔。實際上,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于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針對專項維修資金挪用的問題《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于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物業管理條例7
通過這段時間對物業管理條例的學習,對物業行業管理和相關法律法規、責任、義務的界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稐l例》明確了業主產權人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的界定;《條例》規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大會討論和決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
二、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物業管理及糾紛事宜--引入第三方評估公司
條例第七條明確寫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質量評估活動,此項可以使物業管理過程中平衡各方關系,各項事宜均可落地實施。
三、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街道的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
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區建設,尤其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區委員會、街道、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于缺乏對社區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系,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要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通過對物業管理的條例的學習,和以往工作經驗的進行對照總結,能夠深刻的了解自己工作中的不足,進行及時查漏補缺。
物業管理條例8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行政監督的主體:縣級以上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業主的資格認定:
a.業主為房屋所有權人
b.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可以享有業主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
。1)接受物業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參加業主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監督權(對業委會、物業企業的監督,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監督),知情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4)業主享有侵害請求權
業主的主要義務: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
。2)執行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決定;
。3)按時繳納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費用。
二、業主大會:
。1)一個物業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較少可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可自行管理)
。2)業主大會決議事項:
a制定或修改議事規則、管理規約;b選舉或更換業委會成員;c選聘和解聘物業企業 d籌集或使用專項維修資金e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f其他事項
。3)業主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業主參加,業主可委托代理人
。4)關于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需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一般重大事項需經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定期會議: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的時間召開
臨時會議: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
業主大會召開時應當提前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同時應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成立之日起30日起,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議事規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三、前期物業管理
1、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方式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2、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銷售之前訂立臨時管理規約,但不得侵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物業買受人應當對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的承諾。
3、國家提倡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
4、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5、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6、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7、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8、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四、物業管理服務
1、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從業人員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有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協議。
2、物業企業違反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4、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5、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6、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7、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8、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9、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10.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2、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法律責任
1、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8、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9、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0、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ǘ┥米哉加、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ㄈ┥米岳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管理條例9
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段飿I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依照職權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ㄈ┲笇Ы值擂k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五)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⑽飿I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環保、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工商、價格、質監、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笇Ш蛥f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ǘ┲笇Ш捅O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ㄈ﹨f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系,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ㄋ模﹨f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ㄎ澹﹨f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身份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明為依據。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嶙h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ǘ┫驑I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ㄋ模┮婪ㄊ褂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ㄎ澹┮笃渌麡I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反雙方共同利益的行為;
。┓伞⒎ㄒ幰幎ǖ钠渌麢嗬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ǘ┳袷匚飿I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ㄎ澹┡浜稀⒅С治飿I服務企業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伞⒎ㄒ幰幎ǖ钠渌x務。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ㄒ唬┬陆ㄗ≌^,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地理上自然連接規模較小的住宅小區,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ㄈ┮幠]^大的住宅小區,且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或者調整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獨立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向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聽取業主意見后作出決定,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并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的職責、議事規則和工作經費,以及監事的選舉規則、資格、人數、任期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業交付滿三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ǘ┓课莸冉ㄖ锩娣e清冊;
。ㄈI主名冊;
。ㄋ模┙ㄖ巹澘偲矫鎴D;
(五)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ㄆ撸┢渌嘘P的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I備組一般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相關工作。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但未及時召開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書面報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建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ǘ┎輸M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以及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ㄋ模┨岢鍪讓脴I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ㄎ澹┮婪ù_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匍_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等提出異議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或者修改,并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ǘ┲贫、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ㄎ澹└淖兒统蜂N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Q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相關事項;
(七)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ò耍┻x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九)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ㄊ唬├霉灿胁糠诌M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二)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準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前款規定的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S胁糠置娣e,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ǘI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業主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的推選、權限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或者數據電文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物業使用人可以列席業主大會。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術,改進業主大會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ㄒ唬┙泴S胁糠终冀ㄖ锟偯娣e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ǘ┌l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ㄈI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按照財務要求建賬并及時入賬,并對原始憑證及形成的會計資料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第二十四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自行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具備后,應當及時成立業主大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者自薦,經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產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重新備案,并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疚飿I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代表;
。ǘ┚哂型耆袷滦袨槟芰Γ
。ㄈ┳袷貥I主大會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绦袠I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ǘ┱偌瘶I主大會會議,報告業主委員會工作和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報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公共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情況;
。ㄈ┡c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ㄎ澹┍O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酱贅I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ò耍┱{解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ň牛I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向業主公開下列情況和資料:
。ㄒ唬┕芾硪幖s、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ㄈ┪飿I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ò耍┢渌麘斚驑I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在七日內召開。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未組織的,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履職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本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移交過程中出現治安事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由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ǘo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ㄈ﹩适男新氊熌芰Φ;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ㄎ澹┮詴嫘问较驑I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ㄒ唬┦帐芪飿I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二)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牟取不當利益的;
(三)損壞共用設施設備,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觀和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拒繳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以及違法出租房屋的;
。ㄋ模┣趾I主合法權益的;
。ㄎ澹┮蚱渌虿灰藫螛I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三十三條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增減或者調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四條
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飿I基本情況;
。ǘ┕矆鏊肮灿迷O施設備狀況;
。ㄈI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四)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權;
。┪飿I的使用、維護、裝飾裝修管理;
。ㄆ撸I主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ò耍┪飿I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ň牛┪飿I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費用的分攤方式;
。ㄊ⿲m椌S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
。ㄊ唬┻`反管理規約的責任;
。ㄊ┢渌嘘P事項。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ㄒ唬I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二)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ㄈI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四)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的時間或次數;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具體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上一年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業主委員會予以糾正。經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對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推進建立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審計制度。
物業管理條例10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xx〕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非住宅及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惠城區、仲愷高新區轄區內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和服務內容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其它縣、區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抄送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
第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的,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不同管理階段、不同服務方式、不同服務等級等內容確定。
(一)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按下列規定確定:
1.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銷售前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水平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建設單位向物業買受人交付物業時,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核準。
3.業主入住后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因成本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并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補充協議,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二)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因成本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別墅、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并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酬金比例或酬金數額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載明物業服務等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須在物業銷售前一天至銷售結束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前應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業主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物業管理區域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ㄈ┪飿I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以及園林水池、噴泉、宣傳、裝飾、節日喜慶等用水用電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物業管理服務所需的正常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ň牛┪飿I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ㄊ┙洏I主共同決定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五條 住宅大樓內走廊通道、樓梯間等業主共用部位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加壓水泵、電梯、照明路燈、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費用可按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停車場、經營活動等用水用電不得向業主分攤?煞謹偟墓灿盟娦柙O置獨立計量表,費用單獨列帳,在收取分攤費前及時向業主公布共用水電分攤的.用量、總金額以及各業主應負擔的金額等。嚴禁把分攤的共用水電費用與業主自用的水、電費用在政府規定的水、電費標準上加價混合統收。
設置獨立計量表確實有困難的老住宅小區,經測算共用水電費總額后,按約定方式向業主合理分攤。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依法確定的物業建筑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筑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計收。業主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物業服務費按車位、車庫數量計收。
第十七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逾期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產權或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異議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數字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周轉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進行室內裝修,應當按有關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明確裝修期間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等。
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收取裝修保證押金。裝修保證押金用于修復裝修期間損壞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承擔違約責任,裝修未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造成損壞或自行修復了損壞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且無違約責任的,經雙方驗收認可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5日內全額退還裝修保證押金。裝修保證押金收取標準按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產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安排清理。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統一管理為由強制提供清理服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理裝修垃圾、余泥渣土的,清運費收取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
對裝修人員出入實行持證管理的,證件押金(或工本費)收取標準按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除上述費用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裝修管理費、電梯使用費、樓道維修費、公用設施損耗費、搬運押金等與裝修相關的各種名目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小區實行出入證(含IC卡)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提供每戶不少于5張、每部車輛不少于1張的出入證(含IC卡)。業主要求增補出入證(含IC卡)的,可按出入證(含IC卡)的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含IC卡)制作成本應當在本物業小區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以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市、縣(區)制定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收取車位、車庫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將服務等級內容、服務標準、價格誠信承諾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價格投訴調處程序、服務咨詢電話和12358價格舉報投訴電話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自覺按受有關管理部門的檢查和業主監督。明碼標價方式由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物價員,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范價格行為,不斷改善管理服務。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為業主提供與收費水平相適應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ㄒ唬┪唇洰數貎r格主管部門核定,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
。ǘ┥米栽O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ㄋ模┎话匆幎▊浒傅;
(五)不執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擴大有關費用分攤范圍或提高分攤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痘葜菔形飿I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規定》(惠府令第3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
物業管理條例11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指崇川區、港閘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暫不含通州區)內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與監督工作,制定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根據物業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的硬件設施、環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因素,制定《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見附表一,該標準為基準價,具體執行標準可根據物業服務的規模、特點和實際情況在基準價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南通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見附表二,該標準為最高限價,下浮不限)。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指除各類別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檔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及住宅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通過招投標競爭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核準、備案證明。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商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時,可以根據《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結合住宅小區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進行自主選擇和組合,最終確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凡《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未涵蓋的服務內容,或者由于成本因素需須提高物業服務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公開征詢業主意見,經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條 已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公開方式征得50%以上業主同意,并報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議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拆遷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物業服務收費按《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通政發[20xx]59號)文執行。
業主自管物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討論確定,并報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由居委會直接管理物業的住宅小區,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等維護費用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類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代收代辦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可納入代收代繳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合理分攤,具體分攤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入住通知書(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作為繳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起始時間。
對于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物業服務協議或買賣(租賃)合同約定分期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納入物業管理和服務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
分期開發建設、分批交付使用的物業,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
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連續空置半年以上的物業,應按不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70%繳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在產權或使用權轉移前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繳納,業主負最終繳納責任。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后,其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后,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業主大會決定并合同約定使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房屋裝修押金、保證金。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開發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在經營場所或服務地點醒目位置公布,每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及利用共用、共有設施經營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物業管理條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條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原物業管理區域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和已入住戶數比例均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劃分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住宅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相關專業機構對配套建筑物、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及建設標準的意見。
第九條住宅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絡、有線電視、郵政、消防,以及道路、園林綠化、垃圾轉運、安全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獨立的計量器具,并在物業承接查驗后,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查驗情況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專業經管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履行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項目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備勤、業主委員會辦公等事項。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置:
〔一)建筑面積按照不少于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管理用房,其所在樓層不得高于4層、低于1層。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以附贈給業主;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業主享有優先權。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附贈、出售或者出租。
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
車位、車庫滿足業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車位、車庫租賃合同復印件應當送交物業服務企業存檔,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四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分期開發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承接項目開發總建筑面積的相應資質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一)投標人少于3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1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2萬平方米。
第十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開發建設。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鼓勵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管理提供經營用房或者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和交付使用條件,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整體項目交接手續。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承接查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七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八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共同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已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30%以上。
業主總人數不足20人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占業主總人數1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之日起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業主、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協商組建。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選舉資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備案后7日內,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
前款第〔二)、〔三)、〔四)項之一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另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但是不執行業主大會決議、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不能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侯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人數、構成、任職條件、任期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或者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的;
〔二)因房屋權屬變更,不再是業主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召開;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在30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六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公示欄和其他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的,反饋意見的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業主戶數計算,一戶計算為1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物業專有部分,計算為1票。
第二十八條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期限和內容。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票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后,委托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統計等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注冊物業管理師和項目經理人的信用檔案,推動物業管理行業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等級,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項目經理人。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經理人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人員,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和履職監管。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決定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下列內容應當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但是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一)物業服務事項;
〔二)物業服務質量及服務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
〔四)合同期限;
〔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化、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
〔三)車輛停放管理;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防范、應急救助的協助和維護;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方案的制定及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資料保管;
〔八)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務院、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制定和修改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的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依法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向業主委員會交接下列事項:
〔一)移交物業承接驗收和運行管理、養護、維修資料;
〔二)移交物業共用部位;
〔三)結清相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有下列事項之一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代表共同協商解決: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重大爭議;
〔四)物業服務企業變更交接;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配套建筑物,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的,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轉讓或者出租相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結清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保修有關事項,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應當專戶存儲、?顚S茫唧w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護、更新。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作業,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條例13
以《條例》的形式規范業委會運作
目前無錫已有備案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約有350個,約占全市小區的1/3。一些運作不規范的業主委會屢屢出現"違規"行為,比如業委會成員自己帶頭不交物業費,享受各種"特權";業委會成員以學習的名義去外地旅游等。
《條例》首次對業主大會籌備組、組成人員、業委會人選的條件、職責、罷免、換屆選擇等各個環節和流程進行了逐一規定,具體細化了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和要求,并首次將個人誠信納入業主委員會任職條件之中。
《條例》第14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作了新的規定,明確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成立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明確了自換屆改選小組產生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一)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二)管理規約規定情形以外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三)其他重大事項。
為解決當前一些業主委員會賬目不公開、收支不透明、工作經費不公示等主要問題!稐l例》第16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時的工作經費和經營性收益等情況進行審核作了明確規定,審核時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進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審計。
將物業服務企業建立誠信檔案寫進條例
業主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的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也要履行相當的職責。首先《條例》31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標準、電梯運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等在內的信息,讓業主明明白白消費。
其次,針對當前1000多個小區中,物業公司項目經理隨意調整所引發的小區不穩定現狀,《條例》規范了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服務經營,明確規定了失信行為及處罰措施,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規范服務,也彌補了我市去年以來實行物業管理誠信體系的法律依據。
今后,物業服務企業的誠信檔案將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提出小區停車位應合理租售
一面是小區地下車庫停放的車輛寥寥可數,一面是小區道路上、綠化帶上車輛亂停,停車難一直是物業管理的一大難題!稐l例》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車位、車庫的情況;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滿后可以優先續租",并進一步強調,"車位、車庫不得單獨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條例》還明確,"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結合當期業主停車需求,按照比例劃出可供租售的車位、車庫,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小區整體交付前,只能向每戶業主出售一個車位、車庫。"也就是說,即便擁有兩輛車以上的家庭,理論上只能買到一個停車位。小區整體交付之后,在確保未銷售房屋每戶一個車位、車庫的情形下,剩余車位、車庫可按照規定出售。目前,無錫也在起草有關小區停車位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細化操作程序。
將墻面滲水納入應急維修項目中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錢,用這筆錢,必須符合兩個"三分之二"條件,即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程序繁瑣。這在一些空置率比較高的小區,根本不現實。
省條例中提到的6種應急維修項目是: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稐l例》在省條例基礎上,增加了墻面滲水或其他危及安全的事項。
為了解決維修資金利息使用,避免每次使用時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表決,從而影響維修資金利息使用效率,《條例》明確規定了可以一次授權多次使用的約定,即通過業主大會對維修資金利息使用授權,在日常使用中不必再召開業主大會,簡化了程序,方便了維修資金利息的使用。
明確規定舊住宅小區與拆遷安置房的管理
《條例》明確了經整治改造的舊住宅小區有條件的應實行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費。
面對我市大量的拆遷安置房小區,《條例》也規定了應當參照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對小區的管理主體、前期服務合同、服務收費制度、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作出了規定,從而為今后我市拆遷安置房逐步向市場化物業管理過渡打下基礎。
物業管理條例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政府指導與業主自治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科學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的協調機制。
第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不含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價格、民政、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并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設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已建成物業,其管理區域已經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調整,并向業主公告。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十二個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二十四個月且業主總數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十三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立后,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并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草案;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物業總建筑面積、分戶建筑面積、共用設施設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業主應當協助籌備組核對房屋權屬證明和業主身份,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三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 管理規約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五)物業管理爭議的處理方式;
(六)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最高不超過十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解散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組織成立換屆籌備組換屆選舉。
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其成員名單,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印章、檔案等文件資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等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經費的收支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的,應當對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謀私或者收受其他利益;
(二)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名義提供擔保;
(三)侵占業主財產或者損害業主利益;
(四)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因物業轉讓、滅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二)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五)有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成員資格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權利、義務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多層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下、高層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招投標工作:
(一)現售商品房項目在現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二十九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業主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參照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業主大會成立后制定管理規約的,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二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配套項目計劃,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交付業主使用的`物業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未約定交付使用條件的,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物業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物業管理交接驗收。
物業管理交接驗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維修機構,配備維修人員,履行維修責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維修聯系電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保修責任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與原物業服務企業、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就交接時間、交接內容、業主欠費清交等事項進行約定。
原物業服務企業和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絕辦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接管。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續約,并將結果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續約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同意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兩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告知對方,并提前三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確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四)建立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應急預案;
(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定期聽取業主有關改進和完善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六)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和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逾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不同物業的具體定價形式,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縣(市)、上街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發生的費用,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十四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當代為業主辦理水、電、氣、暖分戶計量設施注冊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等有關費用,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十日內答復投訴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六條 物業的使用、維護應當遵守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環境保護、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市政、治安、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采光、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異產毗連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配套綠化(含綠地率和綠地面積)及商業、教育、醫療等設施的規劃設計平面圖予以公示。
建設單位申請物業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出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登記申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記載,歸檔備查,但不頒發權屬證書。
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維修、養護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
第五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戶外廣告或從事租賃等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占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合同。
經營收入和收取的車位占用費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后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和抗震結構;
(二)未經規劃等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違反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
(五)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六)亂設攤點或者亂倒垃圾、堆放雜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八)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五十二條 新建物業、公有出售房屋和拆遷安置中調換房屋的業主,應當在辦理產權登記前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本條例施行前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總額百分之五十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收交或續籌。收交或續籌的比例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業主所有、專戶存儲、?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按照城市規劃、園林綠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在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域內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其他區域內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行使。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拒絕辦理交接手續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業服務企業強行接管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并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或者降低其資質。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離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服務收費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統稱為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環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物業管理情況通報制度,并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溝通。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進行。
新建物業,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實施前,物業管理區域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業主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少于5個,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個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應當由業主本人根據投票權數簽署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書面意見,由業主代表收集并提交業主大會,作為投票時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業主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九條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后,及時會同街道辦事處,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各1名,業主代表3名;I備組組長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草案),業主委員會選舉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差額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以上;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籌備工作。
第十一條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實行住宅物業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非住宅物業每200平方米計一投票權,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產權證計一投票權。單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由5-13人單數組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分期建設的物業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代理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有授權委托書。
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將所討論的議題文稿入戶送交業主并由其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委員會有關資料報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轄區派出所。
業主委員會備案資料包括: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公約;
(四)業主大會的決定;
(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基本情況。
前款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憑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刻制印章。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使用印章。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集。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原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民警協助移交。
任期屆滿,原業主委員會無法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指出拒不改正,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即時解散,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有越權、不積極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
(二)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受益業主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建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
【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文章:
湖南物業的管理條例06-21
物業管理條例06-25
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12-06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06-21
(優秀)物業管理條例06-27
物業管理條例(推薦)06-26
物業管理條例[合集]06-26
物業管理條例精選【15篇】06-27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02-23
(薦)物業管理條例15篇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