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1
車位不得“只售不租”
“小區只規劃了地下停車位,沒有地面停車位。要是不買車位,車子將來在小區根本沒法停車。以后只能將自己的愛車停在附近的馬路邊上了。”這是太湖新城一高檔小區業主吐的苦水。記者了解到,根據此前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對擁有產權的車位可以自行處理,即采取出售或是租賃兩種方式。但是大部分新建樓盤在賣房時,為了盡快回籠資金,對車位采取“只售不租”的做法,業主無奈接受。為此,近幾年不少小區因為這事引發了風波。
針對這一問題,昨天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人表示,剛實施的新條例給想租車位的業主撐了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人防”車位最多租三年
人防工程汽車泊位問題是社會普遍關注的。不少停車位問題突出的小區,不得不臨時將人防工程的停車位拿出來出租給業主。前不久,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就接到投訴,稱開發商通過“買房送車位”的形式,將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以買房贈車位形式“送”給了業主。
“開發商在沒有取得人防工程產權的情況下,是無權這樣做的。而且按規定防空地下室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或變相出售。”相關人士解釋說,根據人民防空法規,住宅小區修建的人防工程是老百姓戰時和遭遇突發災害時的保命工程,國家有著非常嚴格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也就是說開發商沒有贈送車位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有些開發商為回籠資金,硬性規定停車位租賃合同必須好多年一簽,相當于變相出售。為防止開發商“逼”業主簽長期租賃合同,新條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租賃期限超過3年且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路面停車位收益歸業主
有關小區停車收益的歸屬,在錫城從來沒有停止過爭論。在不少業主看來,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既然地上停車位是屬于小區業主共同所有,那么停車收益,也理應歸業主所有。這一爭論也引發了業主與物業的重重矛盾。
這次新條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應當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相關人士解釋說,收益歸業主,業主分到的不是鈔票,而是將這些停車收益“取之于業主、用之于業主”。物業公司應該對這部分停車位的收益進行單獨建賬,并附有公示的義務。也就是說,業主對這筆“公共財務”收支享有知情權。業主可以通過業委會,由業委會出面跟物業公司交涉,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業委會應該將收支情況向業主大會匯報。
車子被劃傷物業可免責
家住北塘區一老小區的市民反映,稱他的車子停在小區收費停車位上,卻屢遭人劃傷。去找物業時,物業卻表示不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王先生惱火了,既然已經交了物業管理費,而且地上停車位的費用每月也是按時繳納的',那么物管就有保障業主車輛安全的責任。
“愛車被劃傷了,這種心情可以理解,我們平時接到的投訴也比較多。”相關人士表示,包括車子劃傷、電瓶車在小區內被盜在內的個人財產受到侵害,是否屬于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一直頗有爭議。此次出臺的條例規定:業主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可另行與物業公司簽訂協議。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車子劃傷了物業可免責,這聽上去好像不可思議,難以理解。但是業主交給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是維護小區公共設備,停車費是停車位的使用費。并不是業主交了停車費,就像交了保險,物業公司就應該承擔責任。相反,根據新的條例理解,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沒有保管的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依照《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戶及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業戶提供優質的服務,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維護社區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業主、業戶應當尊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積極開展服務工作,弘揚職業精神,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類型和業主、業戶需求,制定相應的服務標準,并向社區居民公示。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實行責任險、侵權責任險等保險制度,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不得逃稅、偷稅、抗稅等行為,保證公共設施和服務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登記,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開展合法的服務工作。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立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組織架構,嚴格按照職責分工,科學決策,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行人員管理,由專業人員負責招聘、培訓和調整從業人員,確保從業人員具有應有的資格和能力。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質量控制,定期對自身服務工作進行考核和評價,保持服務水平的穩定。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溝通機制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社區居民的投訴和意見。
第三章業主、業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業主、業戶享有在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服務范圍內的各種基本服務,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繳納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業主、業戶有權對其所居住的物業管理服務進行監督和檢查,并有權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業主、業戶應當保持社區公共設施和服務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不得損壞和污染公共設施和服務設備。
第十七條業主、業戶應當遵守社區的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十八條業主、業戶應當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安全防范、消防措施、環境衛生等工作,依法配合各項檢查和審批工作。
第四章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修養良好、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職業素養和服務意識。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和認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并將現場服務情況及時匯報給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好服務工作,積極協調業主和居民之間的關系,解決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業主、業戶信息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和濫用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維護社區安全和諧,不得參與任何違法犯罪活動,發生違法犯罪行為,要立即報警。
第五章違法行為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戶和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行為;
。ǘ┻`反服務協議的行為;
(三)未按期繳納服務費用的行為;
。ㄋ模⿹p壞和污染公共設施和服務設備的行為;
。ㄎ澹┕室馄茐纳鐓^公共秩序和治安的行為;
。└蓴_和阻礙物業服務企業正常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對于本條例未涉及的違法行為,應當由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戶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要求,提高服務水平,打造和諧社區。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異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處理。
物業管理條例3
《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于出臺了!看到22頁多達70條的《條例》我一口氣通讀了好幾遍。說實在的,年輕的時候學習任何中央文件以及各種報告都沒有這么認真過。因為,我和我們這樣一群人,為《條例》以及《條例》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活動,投入了太多的心力。
比照經歷4年時間起草準備的《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我發現,修改的地方實在是太多了。沒有進行任何修改的地方,大約只有10處左右。這也讓我從心里覺得,原來那種“‘開門立法’可能純粹只是形式”的想法是錯誤的。事實證明,經過法定程序,公民的主張完全可以成為國家的意志。讓公民自己看到“匹夫”對國家興旺所起的作用,這其實是《條例》公布的一個最大成功之所在。
《條例》終于出臺了。終于有法可依了!我反倒平靜了,反倒忽然感覺到了累。就像剛剛打完一個戰役的士兵,勝利了,才感覺到傷痛和困乏;也像戀愛中追逐姑娘的少年,追上了,才感覺辛苦和疲憊。
我在4年多的社區公益活動中,看到了各式各樣的糾紛,特別是物業管理糾紛,很多都因為沒有適當的法律而雙方各執一詞,上了法院都難獲得雙方認可的公正。有些甚至發展到嚴重的刑事案件從而危害了社會的穩定!稐l例》的出臺,無疑是給物業管理糾紛的各方在解決糾紛依據上,有了一個唯一的標準。有標準才會有是非。
我們應該看到,糾紛的基本起因是猜忌,是各方權利的不明確。而猜忌永遠會存在于買賣行為當中;各方權利的明確,也需要時間來等待各方法治意識的提高和對法律的正確理解。所以,各種糾紛仍然會有。但是一定會隨著糾紛解決的示范作用而越來越少。
我們還應該看到,有法不依是一種在各行各業中的確存在的現象。不能指望《條例》出臺,有關各方就會嚴格遵守。所以,依法維護我們權益的工作仍然非常艱巨,向全社會宣傳《條例》精神,普及法律知識的工作仍然非常艱巨。今后物業管理乃至社區建設和治理中的新事物和新情況,也必將成為新的問題而需要我們研究和解決。
《條例》本身的完善,也需要在我們的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繼續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總之,物業管理乃至社區治理的道路才剛剛開始,需要業主們的理性和團結,需要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發展商的誠信和規范。從而實現物業管理之社會價值的最大化,即社會穩定,經濟發達。
作為業主的一份子,我對《條例》中對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權利和義務的描述有如下看法:
由于《物權法》還沒有出臺,“所有權決定一切”還沒有法律保證,所以《條例》中第十九條的規定,事實上是把業主所有權力當中的“物業管理權”明確地交給了業主?僧吘惯@部法律是調整物業管理活動的,在本部法律中說明業主的其他權力也不一定合適。我希望在《物權法》出臺以后,能夠完整的界定業主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盡管如此,我仍然認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條例》賦予業主的權利是足夠的。
從第六條對業主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作為業主實際上是沒有什么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這其實是和物業本身的特點是相適應的。由于物業管理實際上是對全體業主的共同共有財產進行的管理和服務,故業主單獨行使某些權利,勢必導致其他業主權益的影響。也不利于物業管理活動的進行。業主對《條例》精神的認可,必將減少由個別業主引發的物業管理糾紛,從而保護多數業主的利益。這方面的問題現在還不顯現,將隨著業主和發展商的糾紛的解決而逐步增多。《條例》將是有效解決此類糾紛的法律武器。
而第七條中關于業主的義務,實際上是單獨業主向其他全體業主所承擔的`義務,而不是向發展商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義務。這一點非常重要。一個有共同產權的物業,任何業主的行為,都必須以其他全體業主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就是《業主公約》的內容)作為依據。任何超出此范圍的“個性張揚”,都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是共有物業中單獨業主和全體業主的關系和活動特點。不了解這一點,就無法安排自己的活動,也無法限制別人的活動。
從第八條到第二十條,說明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業主大會,而業主大會的組成是全體業主。這實際上就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民公決形式。而業主委員會,則是一個執行機構和秘書機構。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業主大會的職責是不少的。有些在實際運作當中甚至將很難履行。比如“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等。
《條例》中也考慮到產權人大會召開的可操作性,明確說明“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和“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但必須提醒廣大業主的是,此種設計雖然方便了業主大會的召開和大會決議的產生,但同時也方便了舞弊行為的出現。所以在上述情況下,應該制定會議的嚴格監督機制和投票者身份的甄別機制,以保障會議的進行和決議的代表性。
關于業主委員會,第十五條中明確了其主要的職責!稐l例》中其他各章中,也有對業主委員會其他職責的表述。其實,作為一個公益團體,能夠履行好《條例》中規定的職責就已經非常不容易了。一個運轉良好的業主委員會,除了有時間參與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外,還要求委員們是一群有很高素質和專業知識的業主。這種要求卻和業主權利的獲得途徑(實際上是隨著買房而購買來的權利)是不相適應的。因此,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在不同業主委員會委員中肯定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有權力,就一定有濫用權力。所以,限制業主委員會和委員的權力,把最高權力交給業主大會的設計是充分考慮社區穩定和絕大多數業主的利益的。而我作為業委會的委員,也從來沒有因為自己的公益活動而受到任何阻礙。權力,是全體業主的權力;工作,是公益者的工作。這就是愿意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士的應有心態。
在第十七條中,《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這是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一個社區)長治久安的必要法律保障。一個社區,就是一個小型的社會,而業主公約,就是這個小型社會的“小憲法”。目前很多糾紛的發生,都是由于業主不了解公約,不認可公約,沒簽署公約造成的。從法律上確定了公約的地位,將徹底解決社區中多數業主和少數業主之間的糾紛。而這些糾紛,往往反映在物業管理公司依照公約去限制少數業主行為的過程中。表面上看這些是物業管理糾紛,而實質上是業主之間的糾紛。
《條例》中還有一些關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乃至居民委員會之間關系的表述。我認為這些表述是適當的,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也可以稱作“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業主對此沒有必要有抵觸心態。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業主的物權將會得到越來越多的尊重。
以上便是我就有關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對《條例》的理解和看法。
其實,物業管理糾紛,很大一部分是來自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的處分權力不清。而《條例》中多處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相信隨著《條例》的實施,有關的糾紛將可以得到妥善的解決,將業主本來應有的公共部位的受益權回歸業主,從而以此收益最大限度的沖抵物業管理費的支出,使業主獲得應有的實惠。
另外就是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發展商對未售出房屋和已售出但未辦理入住的房屋不承擔或者少承擔物業管理費,在目前是一種普遍現象。這實際上是入住的業主養活了發展商的物業。此次《條例》中也在第四十二中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這將使得前期物業管理更加公平。
《條例》雖然出臺了,可相關配套的法規還需要等待地方立法機構的工作。我們仍然可以關注并參與其中的工作,盡一個公民的義務。對《條例》的普及、宣傳和實踐,也都是我們義不容辭的工作。
“引導業主了解物業管理,提醒開發商重視物業管理,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規范物業管理,從而實現在良性物業管理下的物業保值、社區穩定、社會安定”應是我們每個業委會委員自己給自己的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4
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可先期成立業委會
在無錫,一個大型社區分好多期開發,10多年間無法成立業委會的情況并不少見。根據此前相關規定,在同一個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委會,使得先期交付使用的部門區域的業主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條例》對分期建設成立業主委員會作出了重要調整: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如小區分四期開發,一期已經完成,如符合條件則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此時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代表一期,因此是有限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于具體權限及其運行等操作細則,將在即將推出的《無錫市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明確。
提出小區"三位一體"綜合管理
現實生活中,涉及發生在小區的事,業主第一反應是找物業公司。條例首次強調了物業管理不只是物業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門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賦予街道、社居委更多的職責,是《條例》體現出的`最大變化。
《條例》第一章總則中即明確了物業管理應該建立由"行業管理+屬地管理+綜合管理"的行政管理體系。行業管理即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屬地管理是由街道為主、社居委為輔,主要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換屆,協調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間的矛盾糾紛;綜合管理由其他諸如公安、城管、物價、質監、工商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分工負責。這就有效避免了業主遇到問題后,不同的職能部門相互"踢皮球",也讓業主維權時找對"門路"。比如,根據《條例》第47條,在小區內亂設攤點、損壞綠地、社會生活噪音超標、違法搭建等行為由城管負責監督管理。養犬、車輛停放、消防、技防、室內居民噪音等由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5
一、重大事件報告制度
為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或突發事件,避免和控制事件發生,特制定重大事件報告制度。
1.重大或突發事件包括:火災、電梯困人、爆炸、突發性停電、水浸、盜竊、械斗等破壞行為;刑事案件;業戶集體投訴(5家以上);中央空調主機、發電機、高低壓電柜、通訊設備等大廈主要設備設施故障;大廈主體結構遭受破壞等。
2.發生重大或突發事件,參與事件處理的組長或當值主管應立即到現場處理,同時盡快口頭向管理辦主管領導報告,并根據事發情節決定是否報告公安、消防等機構協助處理。
3.參與事件處理的組長在事件處理后立即填寫重大事件報告表,于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遞交管理辦主任,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事件發生的初步原因和處理經過。
4.重大事件報告表由組長簽名后上報。如組長不在而事件緊急時,可由當值主管簽名上報。
5.參與事件處理的部門應在事件處理完畢后24小時內填寫重大事件總結表上報管理辦主任,如實匯報事件的詳細處理過程及結果,找出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的預防措施。
二、緊急事件處理程序
1.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
(1)凡遇突發事件(指兇殺、搶動、盜竊、勒索、打架、鬧事、傷亡或重大糾紛等),必須保持冷靜,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當值組長。
(2)簡要說明事發的地點、性質、人數、特征及損失價值。
(3)驅散無關人員,保護好現場,留意現場周圍的情況。
。4)查看本部各類記錄、出入登記和電視錄像,檢查有無可疑情況和人員。
。5)對勒索、打架事件,監控中心應密切注意事發現場的情況變化。
。6)對糾紛事件應及時了解具體原因,積極協調,勸阻爭吵,平息事態。
。7)對傷亡事件應做好現場保護和通知搶救工作;對明確已死亡的,應報派出所調查處理并通知殯儀館。
。8)對涉及刑事及重大責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由保安組組長協助調查處理。
。9)保安組組長在接報突發事件后應立即趕到現場,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并拍照留證。
。10)保安組組長組織人員除維護現場外,還需負責指揮調派人員做好布控堵截,根據事態的大小程度報派出所、有關部門及管理辦主任。
2.斗毆等暴力事件的處理程序
(1)處理斗毆等暴力事件應保持客觀、克制的'態度,除非正當防衛,一般情況下應盡量避免與人發生武力沖突或爭吵。
。2)巡查發現或接報有斗毆等暴力事件,應馬上用對講機、消防電話或其它最快的方式報告大廈保安中心,簡要說明現場的情況(地點、人數、斗毆程度、有無使用武器等)。如能處理的,即時處理;否則監視現場,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報后視情況派適當數量的保安員立即到場制止,將肇事者帶往保安中心接受調查。如場面無法控制,應盡快報派出所。
(4)斗毆事件中如大廈的財產或人員受到損害,應拍照、保護現場,并留下目擊者、扣下肇事者,作詳細調查以明確責任和落實賠償。
(5)如涉及刑事責任,應交派出所立案處理。
。6)事件中如有人員受傷要及時組織搶救,并盡快送往醫院。
3.盜竊等破壞事件的處理程序
(1)巡查發現或接報大廈內有人盜竊,應馬上抓獲現場嫌疑人。如力量不夠,用對講機、消防電話或其它方式盡快報告大廈保安中心,簡要說明現場情況,并監視現場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報后,應迅速派適當數量的保安人員到場制止,設法抓獲肇事者,帶往保安中心調查處理。
。3)事件中如有財產或人員受到損害,應拍照或錄像,并保護現場,留下目擊者,做詳細調查,以明確責任、落實賠償。
。4)如涉及刑事責任,應交派出所立案處理。
4.電梯困人的處理程序
(1)消防中心接到電梯應急電話或巡查發現困梯,立即報告當值領班和組長,組織保安員到現場協助控制電梯和解救被困人員,同時將被困電梯的具體方位、電梯編號、停留的樓層通知工程組和電梯公司。
(2)監控中心通過電視監控屏觀察電梯內人員情況,使用電梯應急電話與被困者聯系,做好解釋安慰工作。
。3)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員中有身體嚴重不適時,應立即報消防部門或求助有關部門解決。
。4)組長填寫重大事故報告表,詳細記錄故障情況及處理經過。
5.水浸處理程序
。1)當值各崗保安員如發現大廈范圍內水浸,應立即將出事地點和情況報告主管,同時盡快采用就近的防水設施保護好受浸樓層各電梯口,以免電梯受損。
。2)當值組長接報后應立即趕到現場查看情況,組織搶險。
(3)設法查明浸水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如水浸是來自大廈外的暴雨洪水,應當在各低于水位的出入口使用備用攔水閘板和沙包;如水浸是來自市政地下水反溢,應當暫時將反溢的地下水道通往大廈的入口封閉,并用排水泵將大廈的積水抽排出大廈外;如水浸來自大廈機管設施的損壞或故障,應當先關閉控制有關故障部位的水掣或供水泵。
。4)組織當值人員根據水浸情況,協同工程組采取有效措施,如將電梯開高離開受浸范圍、關閉受浸區域的電掣、在水漫延的通道上擺放攔水沙包、疏通排水渠、開啟排水泵、用吸水機吸水等,盡可能減少水浸所致的損失。
(5)水浸排除后,立即通知清潔員清除積水并清理現場環境,通知工程組查明故障原因,修復受損的設施,盡快恢復大廈的正常運作。
6.停電事故的處理程序
。1)接到大廈將在短時間內停電的通知,應在停電前10分鐘,用緊急廣播通知業戶和顧客。工程組安排電梯工,提前將電梯停在大廈首層;管理辦派管理員提前10分鐘到達電梯廳維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電梯,以免停電期間有客人困梯。
。2)未預知的情況下大廈突然發生停電,立即聯系工程組,盡快采取措施恢復供電。
(3)使用緊急照明,保證公共地方及主要通道的照明。
(4)派保安員到各主要電梯廳及大廈出入口維護秩序。
。5)監控中心和巡樓保安員密切注視大廈各樓層,以防有人趁機制造治安問題。
物業管理條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高居民的居住質量,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是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本行政區域內的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應當納入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范疇。
第五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第七條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滿一年或者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應當在滿足上述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律、法規規定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材料報送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六十日內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九條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業主公布;I備經費的結余部分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條業主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會議或書面、網絡等形式召開。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不得以業主代理人身份出席會議。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出具業主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將會議內容送達全體業主或者其代理人;無法送達的,應當在住宅小區明顯位置公告。
需要投票表決的事項,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名、或者網絡實名認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
單位業主可以選派自然人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ㄒ唬I主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為本住宅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或者機構任職的;
(二)承租方或者其代表人、業主的委托代理人。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區居(村)民委會工作人員擔任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三條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七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通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派員列席。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偌瘶I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ǘ┐順I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ㄈ┘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ㄋ模┍O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ㄎ澹┩ㄟ^上門催繳、在住宅小區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欠繳物業費的業主限期繳納;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咨詢、投訴和監督。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ㄒ唬┮詴娣绞教岢鲛o職請求的;
(二)侵害業主公共利益的;
(三)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ㄋ模├梦瘑T身份謀取私利或不正當利益的;
(五)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及時補足。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或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時,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屆滿的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組織換屆選舉。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小區實行前期物業管理制度。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通過物業主管部門建立的統一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小區業主公示開辦費購買的資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另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物業開辦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在中標或被選聘后,應當在備案前繳納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的,其期限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起一年。
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在終止前三十日內完成前期物業招投標工作。
提前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建設單位之日起滿三個月時合同終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及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公共照明等終端用戶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由業主大會決定無償移交的,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接收并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介入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⑴c工程的檢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利于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專業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ǘ┚凸灿迷O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項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并參與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物業項目和物業檔案資料清冊。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建立日常管理檔案;
。ㄋ模┪飿I交付使用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建設單位共同完成查驗工作,移交雙方應當辦理總體移交手續和單項移交手續;
(五)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經營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項,并向業主公示告知。
物業經營性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賬戶。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選聘方案。選聘方案應當包括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實績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和選聘方式等內容。
選聘方案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公開招標。但業主大會決定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決定采用協議選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S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基本秩序,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ǘ┙邮苌鐓^居(村)民委員會監督指導,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ㄈ┫驑I主、非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ㄋ模┰谛^主要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公示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服務責任人、24小時服務電話;
(五)維護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f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ㄆ撸⿷敯凑沼嘘P規定為郵政、快遞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八)配合相關部門完成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一年。物業服務合同存續的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則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九條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物業服務費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作明確約定。
業主可以在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套住房出租的人數限制及人均面積標準。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報項目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的,應當經過業主大會決定。
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明細;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項資金收支情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障性住房和低保戶、特困戶進行物業費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撤離后,有業主委員會的,檔案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再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可移交給社區居(村)委會代管,或直接移交給新入駐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方應對照物業項目和檔案資料清冊進行查驗。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拒絕退出物業項目,不得擅自終止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應急管理。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委托下根據應急管理的需要負責組織基本保潔、保安等服務。各相關職能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自行管理。實行自行管理的應當將執行機構、管理方案、收費標準和管理期限等內容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市區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每三萬平方米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指導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立社區物業服務站,提供基本物業服務。物業服務站的具體籌建辦法、經費來源由市政府制定。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三條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合理配置泊位資源。新建小區停車位的配比率最低應當達到1:1的標準。新建小區地下停車場有空余的,禁止車輛在小區地面亂停亂放,車主應當購買或租賃空余車位。
政府鼓勵在有條件的老小區建樹陣式停車場(位)或者建立機械立體停車庫,鼓勵住宅小區周邊公共停車場向特定小區優先開放,規范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與沙霸樓霸勾結,發現有沙霸樓霸現象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業主正常裝修秩序。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用房及其他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
。ǘ⿹p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
。ㄈ┻`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的;
。ㄎ澹┐娣乓兹、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物品的;
(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的;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堆放雜物和露天焚燒垃圾的;
。ò耍┣终季G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
(九)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的;
。ㄊ┢茐幕蛘呱米愿淖兎课萃庥^的;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等行為的;
。ㄊ┓欠曫B家畜、禽類、大型犬、烈性犬的;
。ㄊ┱加没蚨氯劳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或遮擋消火栓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
。ㄊ模┓伞⒎ㄒ幒凸芾硪幖s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繳納工程質量保修金,用于解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的工程質量遺留問題。市、縣(市)物業主管部門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單位。
第三十八條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其更新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第三十九條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先行交存。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入住前向建設單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市其他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業主、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就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規定,從事違法活動,損壞業主利益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權限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窗凑盏诙畻l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要求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擅自終止服務的,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內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履行有關報告義務的,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明知有關違法建設和破壞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報告的,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根據行業自律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繳存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處以應繳存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窗凑毡緱l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窗凑毡緱l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交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新建住宅物業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物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交存前期物業開辦費以及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交存工程質量保修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處以應繳存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ㄎ澹┻`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應交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非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7
以《條例》的形式規范業委會運作
目前無錫已有備案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約有350個,約占全市小區的1/3。一些運作不規范的業主委會屢屢出現"違規"行為,比如業委會成員自己帶頭不交物業費,享受各種"特權";業委會成員以學習的名義去外地旅游等。
《條例》首次對業主大會籌備組、組成人員、業委會人選的條件、職責、罷免、換屆選擇等各個環節和流程進行了逐一規定,具體細化了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和要求,并首次將個人誠信納入業主委員會任職條件之中。
《條例》第14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作了新的規定,明確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成立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明確了自換屆改選小組產生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一)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二)管理規約規定情形以外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三)其他重大事項。
為解決當前一些業主委員會賬目不公開、收支不透明、工作經費不公示等主要問題!稐l例》第16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時的工作經費和經營性收益等情況進行審核作了明確規定,審核時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進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審計。
將物業服務企業建立誠信檔案寫進條例
業主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的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也要履行相當的職責。首先《條例》31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標準、電梯運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等在內的信息,讓業主明明白白消費。
其次,針對當前1000多個小區中,物業公司項目經理隨意調整所引發的小區不穩定現狀,《條例》規范了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服務經營,明確規定了失信行為及處罰措施,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規范服務,也彌補了我市去年以來實行物業管理誠信體系的法律依據。
今后,物業服務企業的誠信檔案將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提出小區停車位應合理租售
一面是小區地下車庫停放的車輛寥寥可數,一面是小區道路上、綠化帶上車輛亂停,停車難一直是物業管理的一大難題!稐l例》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車位、車庫的情況;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滿后可以優先續租",并進一步強調,"車位、車庫不得單獨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條例》還明確,"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結合當期業主停車需求,按照比例劃出可供租售的車位、車庫,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小區整體交付前,只能向每戶業主出售一個車位、車庫。"也就是說,即便擁有兩輛車以上的家庭,理論上只能買到一個停車位。小區整體交付之后,在確保未銷售房屋每戶一個車位、車庫的情形下,剩余車位、車庫可按照規定出售。目前,無錫也在起草有關小區停車位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細化操作程序。
將墻面滲水納入應急維修項目中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錢,用這筆錢,必須符合兩個"三分之二"條件,即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程序繁瑣。這在一些空置率比較高的小區,根本不現實。
省條例中提到的6種應急維修項目是: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條例》在省條例基礎上,增加了墻面滲水或其他危及安全的事項。
為了解決維修資金利息使用,避免每次使用時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表決,從而影響維修資金利息使用效率,《條例》明確規定了可以一次授權多次使用的約定,即通過業主大會對維修資金利息使用授權,在日常使用中不必再召開業主大會,簡化了程序,方便了維修資金利息的使用。
明確規定舊住宅小區與拆遷安置房的管理
《條例》明確了經整治改造的舊住宅小區有條件的應實行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費。
面對我市大量的拆遷安置房小區,《條例》也規定了應當參照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對小區的管理主體、前期服務合同、服務收費制度、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作出了規定,從而為今后我市拆遷安置房逐步向市場化物業管理過渡打下基礎。
物業管理條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保障業主權益,維護物業市場秩序,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一切有物業管理需求的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辦公樓宇等場所。
第三條:本條例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所承擔的物業管理責任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綠化、清潔、安保、設備設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履行管理職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和監管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在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并取得相應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有明確的管理和運作機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積極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人員職業素質培養。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主動向業主公開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務承諾、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內容。同時,還應當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合同約定等相關規定,造成業主和社會公眾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受損業主給予賠償。
第三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房屋的資料管理、租賃代理等服務,保障業主權益。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公共設施、綠化、道路等維修、養護服務,保證運行正常。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定期的房屋保潔、公共區域衛生清潔等服務,保證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安全防范、安全消防管理等服務,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公共事務咨詢、社區活動策劃等服務,增進業主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收費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與業主委員會的良好合作關系,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建議、意見和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注意對公共設施、綠化、環境衛生等的保護和改善。
第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并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保持對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合理監督和管理,并及時向服務企業反饋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為業主提供優質、高效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經營理念,保障業主權益。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保潔、消防、安全等方面進行定期培訓和演練,提高服務質量和應急能力。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及時進行公共設施、維修保養,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服務投訴、意見征集和快速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和意見。
第五章 執法監管
第二十四條: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和監管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及時報備,并提交相關資料,接受業主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合同,明確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條款。
第二十七條:客觀存在的物業服務糾紛,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服務承諾書,公示本企業的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熱線。
附件:物業服務企業評價標準
注釋:
1.《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我國物權法律制度的總體規定,是我國民法典完善和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
2.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自行選舉產生的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事務的業主議事機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3.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的用于履行物業管理服務職責的費用。
可能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1.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糾紛較多,需要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和調解力度。
2.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存在質疑,需要加強服務公開度和信息公開度,及時回應業主關切。
3.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團隊和工作人員素質亟待提高,需要加大培訓和管理力度,提高服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物業管理條例9
衣、食、住、行自古以來就是最基本的民生問題,也是社會安穩發展的基本保障。新中國改革開發以來,隨著房地產行業的日漸成熟,以從事房地產管理為基礎的物業管理蓬勃發展起來,并逐步成為我國市場中一個新興行業。經過30多年的發展,物業管理行業無論是企業數量、從業人數、人員素質、覆蓋范圍,還是經營能力、服務水平、服務內涵都在不斷提高和增強,但同時我國物業管瘤仍存在許多問題。立法滯后、理論體系不健全、市場競爭機制不規范、收費難且不規范、發展區域不平衡、缺乏專業人才等。20xx年7月1日《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立足解決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方面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明確指向及規范。
根據公司部署的學習計劃,本周我認真閱讀了條例的前四章節,分別是總則、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前期物業管理。雖然是科班出身,但近些年很慚愧的吃著“老本”,通過學習《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讓我對國家的政策法規有了新的認識和感悟。其中感觸最大的有以下幾點:
第一,對業主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第二章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繼承、拆遷或者征收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認定為物業服務關系中的業主。在日常工作中會碰到法律界定業主概念時,沒有很明確的定義,本次條例的頒布給后期工作提供了界定的支撐,特別是隨著公司的發展,拆遷、繼承、征收補償等情況都會遇到。
第二,對業主大會的形式進行了順應時代的改變。第二章第十四條——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也可以通過電子通信、互聯網等渠道實名參加討論和表決。在日常生活過程中,由于時間等各種原因業主參加業主大會的比例不是很高,往往業主大會的召開及表決會因為參會人的不足無疾而終。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本次條例的修改,對電子通信、互聯網等渠道參會給予了合法性。
第三,對從業企業及從業負責人實行了信用檔案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定期對物業服務項目開展專項檢查,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實行信用積分管理。條列的出臺促進了全行業管理水平的提升,規范服務、扶優扶強、優勝劣汰使從業人員素質不斷提高,市場對服務專業化、規范化的呼聲促進了全行業物業管理水平的提升。隨著政府對行業規范化的要求,同時也是企業抓住機會創造品牌的機會。通過規范自身,創造企業品牌和知名度。
第四,對物業承接查驗提升了重視程度。第四章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四條——物業承接查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了保障后期的物業使用功能及質量,規范前期物業服務市場,整體第四章對前期物業管理提出了詳細要求。其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備案及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都是新的要求,體現出政府對后時代物業管理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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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轄區內日常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運作開展業務指導。
建設、公安、民政、財政、城鄉規劃、綠化、環保、工商、質監、城管、人防、價格、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工作,協調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的相互關系。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轄區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并建立物業管理爭議化解和糾紛處理工作機制,為處理物業管理爭議和糾紛提供便利。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法調解本轄區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誠信檔案,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房屋等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并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兩個月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按照下列方式確認參加會議的業主:
(一)業主到會并在會議簽到表上確認;
(二)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表決票發放表上確認;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不得以業主代理人身份出席。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業主人數和總人數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三條 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沒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載明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四條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相應區域內的業主為業主代表。
業主可以接受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權。
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業主書面委托行使業主權利,但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履行業主職責。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銷售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的,應當在銷售合同中注明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交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I備經費的結余部分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情況進行監督。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召開時間;逾期仍未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召開。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指導業主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反對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終止行使本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制度。候補委員人數不超過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與正式委員一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產生規則、任職資格和職務終止規則應當與正式委員相同。設立候補委員的,應當和業主委員會一并備案。
業主委員會因委員辭職等原因缺額且缺額人數不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數的多少自動遞補,并且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具體遞補規則等內容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臨時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的;
(二)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三)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四)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及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七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公告等形式及時公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等物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做好物業管理中重要事項的記錄,并接受業主查詢。
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咨詢、投訴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三至五年,具體由業主大會決定,任期屆滿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屆滿的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按照規定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拒不移交本條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運作經費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中列支,具體額度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后執行。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按照下列方法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進行劃分:
(一)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開發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擁有共用主要配套設施設備的,核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舊城區規劃范圍內新開發建設的項目,與周邊原有項目房屋相毗連的,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歸并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項目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提供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
跨區、跨街道或者鄉(鎮)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負責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將有關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
(一)經自然分割或者習慣形成的兩個以上相對獨立區域,能明確分清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并經各區域中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劃分為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二)兩個以上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要求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交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方案、物業管理用房劃分方案、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劃分方案、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管理方案和業主大會決議等材料。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作出是否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不少于物業實測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為辦公用房,千分之四為經營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按照不少于物業實測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建為商業或者辦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積計入地上總建筑面積。
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和面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中載明,并在辦理物業銷售(預售)證之前予以確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其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用房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代為接收后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和經營。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物業經營用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十二個月。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經營方案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公告。
第三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一個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提供物業服務。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根據物業特點自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及服務內容。
第三十一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服務,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小于五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面積計入物業管理區域總面積。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的,其期限不短于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起一年。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經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提前終止有約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建設單位之日起滿三個月時合同終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及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業主大會已經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工程的檢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利于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專業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二)就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項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并參與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三)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建立日常管理檔案;
(四)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等進行查驗時,應當和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承接查驗協議,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監督指導,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物業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一方提前終止有約定期限的物業服務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滿三個月合同終止。合同終止的不影響當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開展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工作。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仍未完成選聘工作,經雙方協商,原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延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選聘工作完成。在原合同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三十日內合同終止。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拒絕退出物業項目。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相關財物。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應急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下根據應急管理的需要負責組織不超過六個月的基本保潔、保安等服務,相關費用由業主承擔。各相關職能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不同的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適用范圍和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項目,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并根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情況等因素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書面催交,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可以采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催交。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物業服務合同存續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個月的,則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物業管理用房中的經營用房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
物業經營性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賬戶,不得以任何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管理。
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項資金收支情況。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詳細約定物業經營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項,并向業主公示告知。前期物業服務結束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審計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經營性收益收支情況,并將審計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四十條 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自行管理。實行自行管理的應當將執行機構、管理方案、收費標準和管理期限等內容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業主采用民事雇傭方式聘請自然人進行服務的,應當為其支付依法屬于業主責任的意外傷害等保障費用。電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管理,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護和養護。
業主自行管理中需要開具發票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憑臨時稅務登記證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申請領用發票并自行開具。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管理費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經營性收益等進行財務管理和財務審計。管理賬目每年向業主公布一次。
第四章 物業使用和維修
第四十一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時應當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日照、管線鋪設和建筑維修、有害物質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應當制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房屋承重結構;
(二)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三)違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違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間;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將配套設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
(六)擅自將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損害管道燃氣設施,占用、堵塞、封閉管道設施影響公共安全;
(七)擅自占用綠地,損毀樹木、綠化設施;
(八)損壞消防設施,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場地;
(九)違反國家和地方規定,向環境超標排放污染物;
(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物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相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修,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按照物業裝修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的物業裝修活動進行監督,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停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其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后,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收費等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應當確定收費標準。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四十五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并移交有關技術資料。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接收。物業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設施設備移交專業單位管理的情況予以公示。
專業單位接收后,應當及時做好有關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正常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未簽訂委托協議的由專業單位自行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用部位和專用設施設備包括在構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其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承擔;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除外)包括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其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維修、更新時,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供水、供電、供氣、環衛、人防等專業單位進行相關作業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服務費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作明確約定。受讓人應當在辦理產權交易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產權轉移情況、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物業保修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八條 用于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證。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應當以建設項目工程決算金額為準;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無法提供工程決算報告的,可以以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明確的合同造價作為預交物業保修金的基數,并根據工程決算報告提請結算最終金額。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顚S谩⒄O管”的原則,由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以下稱保修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
(一)經專業機構鑒定或者相關質量主管部門認定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二)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未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的。
需要使用物業保修金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后撥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
第五十條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限為八年。存儲期間每年結息一次,當年交存、使用或者退還的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間,建設單位因注銷、清算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申請由相關聯的非自然人股東繼續履行保修責任,并將原交存的物業保修金本息變更至該非自然人股東名下。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滿后,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退還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者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且未辦理前款手續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轉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交納、統一存儲、按幢核算、建賬到戶”和“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以下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詢制度,并接受業主和房產、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及交存標準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交存。物業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及同一交存標準向業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物業總建筑面積以具有法定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的測繪成果為準;前款所稱交存標準為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體標準由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和房屋結構類型確定,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五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百分之三十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組織續交。續交方式、金額等具體事項由該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
第五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款每年計息一次,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利差余額按照收益分攤原則建立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資金公共賬戶,統籌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急維修。
第五十五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相關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審核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事項后征求業主意見,同時將上述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征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持申請表、工程預算方案及經業主委員會確認的征求業主意見表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后,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費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持具備法定資質的專門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書、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審計費發票、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工程決算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免予審計。
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十六條 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區、縣(市)質監或者消防部門提交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的電梯或者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報告;
(二)質監或者消防部門對工程維修內容、工程預算、施工單位等事項予以書面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確認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質監或者消防部門的確認書、工程預算方案、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意見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審核后,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費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持由質監或者消防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報告等,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五十七條 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采用業主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方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實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主管理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業主委員會草擬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實施方案,方案應當明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銀行、計息方法、管理費用列支渠道及數額、使用流程、本息余額查詢及公布方案等內容;
(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實施方案進行表決。業主大會會議應當邀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列席。實施方案應當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委員會將實施方案、業主表決意見明細情況及業主大會決定等相關資料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將實施方案、業主表決意見明細情況及業主大會決定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發現申請資料有任何虛假情形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資金移交手續。
第五十八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將物業保修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出借、擔保及任何經營性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交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出物業服務時未移交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相關財物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經營性收益收支情況,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市政設施和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綠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不按照要求交存物業保修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保修金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建設單位或者其他人的財物等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11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 尊重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提倡并引導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鼓勵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管理
第六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 第七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等級收費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類分項分級的“菜單式”收費管理制度過渡,并適時調整和定期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依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各等級基準收費標準詳見附件1,具體執行標準可上下浮動20%。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本市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第八條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或協議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1)住宅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備案表;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證明;
(3)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選聘審批表或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中標單位確認書;
(4)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5)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6)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物業買受人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內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變更物業服務企業的,應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同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滿足業主大會成立條件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成本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或因政府指導價標準變化需要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區鎮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十條 各類別墅、高級公寓、裝修商品住房、小區區域戶型建筑面積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等非普通住宅和辦公用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住宅經批準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對少數公建配套完善、設施設備先進、運行成本高、服務內容超出七級服務標準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可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綠化養護費用;
(5)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管理費分攤(酬金制不含此項);
(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11)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或酬金)。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泵、非經營性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車位、車庫。
第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之日起,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公共服務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車庫除外,閣樓、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附屬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50%收取);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五條 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用可以由物業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 汽車停放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對車位、車庫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汽車停放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費用;
(2) 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秩序維護費用;
(5)法定稅費等。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住宅小區內汽車停放管理服務平均成本,車位、車庫建設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車停放費、車位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人防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同一車輛停放區域內的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地下與地面的汽車停放費標準應當保持合理比價。
第二十一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所得收益,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租金由車位專有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分別核算。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汽車停放位,汽車停放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完成交付業主的,自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汽車停放費由業主承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其汽車停放費、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收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其管理辦法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環衛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四 其他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八條 代收代交費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業主(含空置房屋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分攤數額按時交納代收代交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余部分也可自動轉為預付費。
第二十九條 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收費標準按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執行。
第三十條 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及運行費用的承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業主發放證照、門卡等所產生的制作費用,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入相應的服務成本;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請辦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或梯控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房價和物業服務費之外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另行收取門禁系統建設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并應當為每戶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不少于4張出入證(含IC卡、梯控卡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每車配置1張出入證(卡)。
物業服務企業對臨時來訪人員實行持證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證(卡)押金,證件完好退還后,應如數退回押金,證件丟失、損壞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數額的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的,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五 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價格自律,規范服務行為,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并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轉包給其他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監督履行和最終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監督履行,或者向區鎮、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作為房地產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代收代交費用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車停放費收支、經營設施收益收支、代收代交費用分攤等情況,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區鎮的查詢和監督,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實行包干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實施管理和服務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督。
實行酬金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追繳。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和代收代交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的保證金、押金應當符合規定,嚴禁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六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物業服務投訴。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2)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3)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4)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5)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6)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7)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8)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服務雙方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等事項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昆政規〔20xx〕16號)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12
當組織的目標確定后,就需要進一步明確為實現組織目標而確定各組成部分、各崗位的制度。因此,人事管理的目標一旦確定,就應該列出實現該目標所需的各種制度,物業管理公司的.人事管理主要有錄用、開發、維護、使用和考績制度。
一、錄用
(1)確定錄用原則,中心是滿足首次人力需求和后續補充人力需求。
(2)制定錄用計劃,明確錄用所需人員數量、質量、來源、招聘方式方法、招聘錄用程序等。
(3)制定職務和聘用合同,明確職位資格所需的品格、學歷、才能、經驗、健康等條件。
(4)通過勞動部門、報紙、人才交流中心等傳播媒介宣傳指導招聘錄用計劃。
(5)通過面談、測驗和排選等方式,擇優錄用所需人員。
二、開發
(1)明確提高企業人員素質、開發公司人員潛力的戰略意義和戰術價值,明確培訓范圍和類型。
(2)制定適應公司發展、市場經濟特點,以短期規劃為主的培訓規劃。
(3)建立培訓組織,統籌培訓工作。
(4)選擇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率。
(5)挑選培訓人員,保證培訓質量。
(6)開展培訓評估,促使培訓良性循環。
三、維護
(1)研究工資政策,建立工資檔案,制訂工資計劃。
(2)開展工作實績評估。
(3)加強安全衛生,保障職工生活。
(4)在建立社會支撐系統的基礎上,推行社會保障制度和各種福利措施。
(5)搞好群眾文化等各種服務活動。
四、使用
(1)確定使用原則,貫徹德才兼備、重視個性、揚長避短、用事擇人、適才而用、整體優化等要求。
(2)優化配置組合員工,提高群體活動效益。
(3)溝通合作、協調沖突、團結和諧、消除隔閡。
(4)獎勵先進、鞭策后進、懲處違紀、弘揚正氣、鼓舞士氣。
五、考績
(1)全面、客觀、審慎地考察每個員工。
(2)通過獎勤罰懶,激勵先進、鞭策后進。
(3)發現人才、推舉人才,為人才脫穎而出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物業管理條例13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行政監督的主體:縣級以上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業主的資格認定:
a.業主為房屋所有權人
b.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可以享有業主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
。1)接受物業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參加業主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監督權(對業委會、物業企業的監督,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監督),知情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4)業主享有侵害請求權
業主的主要義務: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
。2)執行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決定;
。3)按時繳納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費用。
二、業主大會:
。1)一個物業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較少可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可自行管理)
。2)業主大會決議事項:
a制定或修改議事規則、管理規約;b選舉或更換業委會成員;c選聘和解聘物業企業 d籌集或使用專項維修資金e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f其他事項
。3)業主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業主參加,業主可委托代理人
(4)關于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需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一般重大事項需經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定期會議: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的時間召開
臨時會議: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
業主大會召開時應當提前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同時應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成立之日起30日起,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議事規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三、前期物業管理
1、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方式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2、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銷售之前訂立臨時管理規約,但不得侵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物業買受人應當對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的承諾。
3、國家提倡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
4、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5、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6、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7、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8、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四、物業管理服務
1、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從業人員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有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協議。
2、物業企業違反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4、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5、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6、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7、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8、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9、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10.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2、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法律責任
1、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8、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9、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0、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ㄒ唬┥米愿淖兾飿I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ǘ┥米哉加谩⑼诰蛭飿I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ㄈ┥米岳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管理條例14
第四條 業主通過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區物業實施自治管理。
第五條 業主會議由住宅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也可以推選業主代表,組成住宅區業主代表會議。
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以下統稱業主會議)必須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出席才能召開。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會議,不滿十八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六個月內,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住宅區已入住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交付使用滿二年。
一個住宅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表決權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個表決權或每一份額一個表決權計。業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決權行使。
經持有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已入住戶提議,可推遲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但須在提議中提出推遲召開業主會議的具體日期和理由,并且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應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就其所提議題召開臨時業主會議。
業主會議的決定,以出席會議的業主所代表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 業主會議的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
(二)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三)決定住宅區有關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決定;
(五)決定聘請、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并可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
(六)審議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
(七)其他應由業主會議行使的職權。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會議在業主、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的業主或其授權的使用人中選出。業主委員會根據住宅區規模由五至十五人組成,其中設主任一人,由業主會議或業主委員會會議在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會議負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決定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物業管理計劃;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會議,并報告年度工作;
(三)根據業主會議授權,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審議決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大中維修、更新改造公共設施的報告;
(五)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監督、指導、支持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督促業主和使用人履行業主公約,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房屋公共維修金;
(八)協調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業主委員會不得直接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業主公約由第一次業主會議制定。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承諾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業主在住宅區使用、維護物業及其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的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業主會議的召集程序、方式及決定重大事項的方式;
(二)使用住宅區內公共設施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權利與義務;
(三)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四)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五)物業各項維修和管理費用的繳交;
(六)業主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七)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取得國家規定資質資格,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業主委員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于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物業管理企業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企業可就受委托的專項業務聘用有相應資質的專營公司或專人承擔,可對業主委員會委托的項目進行經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事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二)住宅區內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三)綠化、環境衛生管理服務;
(四)停車場地的管理;
(五)維護公共秩序;
(六)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管理;
(七)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條 在住宅區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和改變房屋外貌;
(三)占用、損壞住宅區內公共設施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四)亂拋亂倒亂堆垃圾、雜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六)不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七)法律、法規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內的上述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住宅區內開挖、埋沒或維修供電、給排水、排污,煤氣、郵電通訊等管道管線,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并與物業管理企業就開挖后的路面、綠地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事項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鄰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規定應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 住宅區的管理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管理維修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費用按異產毗鄰房屋維修責任劃分與費用分攤規定,從房屋公共維修金中支出;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由出售方從公房售后提取的房屋公共維修金中分攤相關費用;
(三)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共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從公共設施專用基金中支出;
(四)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等工作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也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并支付相應費用;
(五)住宅區內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維修、更新改造等責任不明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公共維修金由業主繳納,按棟號或梯號?顚S,不得挪作他用,并應按棟號或梯號設立維修金檔案。
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繳納設立。
公共設施專用基金以及房屋公共維修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按小區類別、樓字類型、服務項目核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的特約服務,物價管理部門有收費標準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公布。已按照本條例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住宅區內有經濟收入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委托管理合同經營,其收入用于補充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依據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監督,并支持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開展各項創優活動。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協助居民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及時處理業主及使用人對物業管理的投訴。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
第四章 物業的前期管理與移交
第二十六條 開發建設項目在方案設計和設備安裝過程中,應具備物業管理所必需的物業管理用房、安全防范設施以及便于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功能。
第二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尚未出租、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行物業管理,委托管理的應提供物業管理所需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一)住宅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各種設備的使用說明書、電路示意圖;
(五)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六)其他必要資料。
業主委員會應在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后十日內,將前款規定的資料交物業管理企業保管。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原保管的資料。
第三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同時,按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業主委員會劃撥住宅區的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由業主委員會設專帳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的劃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已分攤計費到戶的用于公共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為住宅區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最低使用面積為30平方米,最多使用面積為200平方米,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的,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移交工程建設資料、劃撥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其資質等級范圍,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公共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公共維修金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監支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占用、損壞住宅區內公共設施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擅自移裝共用設備;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房屋外貌,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住宅區內開挖、埋設或維修供電、給排水、排污、煤氣、郵電通訊等管道管線,未與物業管理企業就開挖后的路面、綠地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事項簽訂協議就施工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業主或使用人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公共維修金和規定的其他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協助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可按日加收所欠繳費用千分之三的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停止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業主、使用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部位,是指住宅區內一幢建筑物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面、散水面、屋面等部位。
(二)共用設備,是指住宅區內一幢建筑物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電視天線、水箱、水泵、電梯、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防盜門等設備。
(三)公共設施,是指住宅區內,由業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園林綠地、停車場庫、照明路燈、消防栓、排水管道、窖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筑智能系統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 工業區、商業區等非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15
一、 檢查:
1. 班檢:班長依據檢查標準對本班工作進行一次班檢,填寫"班檢表"。
2. 巡視檢查(包括夜間查崗):當職人員應配備有保安隊長或是值班隊長組成的保安隊伍,根據標準對各保安工作進行檢查(每周不少于兩次夜間查崗),主要由保安隊長或是值班隊長。
3. 周檢、月檢:物業公司經理分別對保安工作進行例行周檢、月檢,并分別填寫周檢表、月檢表。
4. 訓練季度考核:物業公司每季度對保安隊進行一次訓練考核或會操比武,填寫"訓練考核表"。
二、 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1. 輕微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班檢、日檢、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即行糾正,關閉處理,處理結果在檢查表中注明,不需另填寫"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周檢、月檢分別由管理辦分管員和物業公司人員填寫"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如果輕微不合格集中在某一服務區域或超出控制標準,要填寫"糾正措施報告"。
2. 嚴重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月檢由物業公司經理填寫"糾正措施報告",并進行跟蹤驗證;班檢、日檢、周檢、巡視檢查由管理辦主任制定糾正措施,督促實施,進行驗證。
3. 預防措施: 在檢查中發現潛在不合格原因,要逐級匯報,調查分析隱患原因,由管理員代表組織制定"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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