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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時間:2023-12-27 08:09:35 條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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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1

  長期以來,普遍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加強畜禽養殖環保監管,要求養殖者建設環保設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需要較大的前期投入和不菲的運行費用支出,會給畜禽養殖者帶來較重經濟負擔,阻礙畜禽養殖業發展。因此,不少人對加強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心存擔憂,甚至對此存在抵觸情緒。事實上,做到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的雙贏并非不可能,關鍵是采用怎樣的思路處理好二者的關系,讓二者達到相輔相成、互相支持、互相促進的狀態,在提高環境保護水平的同時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實現雙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為此在制度設置上做了精心設計。

  一是以科學規劃為實現雙贏打好基礎。規劃是龍頭,在具體的行業管理中起基礎性和導向性的作用。為避免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發展在實踐中被割裂,條例從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這兩個規劃入手做出了具體規定,如要求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科學確定布局以及養殖的品種、規模和總量;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要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設施建設和措施等。條例規定新改擴建養殖場和小區符合兩個規劃的'要求,有利于保障產業發展在合乎區域環境保護的要求基礎上實現有序發展,避免由于前期考慮不足而在日后由于環保問題影響產業發展。

  二是以落實環保要求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畜禽規模化養殖業疫病風險較大,一旦發生疫病將給養殖者帶來難以估計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而養殖場所的環保搞得好不好則直接關系到疫病防控。此外,養殖場所環保還直接關系到鄰里關系的和諧,搞不好將導致糾紛,直接影響產業發展。為此條例對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環保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如新改擴建畜禽養殖項目要依法進行環評,建設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糞污貯存和雨污分流設施,避免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泄露溢出污染環境等。認真落實這些環保要求,對提高畜禽養殖場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進與鄰里關系的和諧都會有積極作用,從而更好地保障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以激勵引導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條例將激勵和引導廢棄物綜合利用作為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做了一系列規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改造可以申請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生產等綜合利用活動享受稅收優惠,購買使用有機肥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制取沼氣及發電上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等。這些規定都有利于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效益,甚至通過種養結合、綜合開發,使產業效益得到整體提升,在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的同時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此外,條例規定對標準化、規模化養殖場和小區建設和環保設施配套予以資金、用地方面的政策扶持和獎勵,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落實養殖用地,鼓勵利用廢棄地、未利用地等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這些規定將有利于推動產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產成本、發揮規模效益,也更有利于做好環境保護。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

  近年來,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迅速,已經成為農村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對保障消費者“菜籃子”供給、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劃,更多地是自發地單純地面向市場需求自由發展,導致我國畜禽養殖業布局不合理、種養脫節,部分地區養殖總量超過環境容量,加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得不到有效處理并進入循環利用環節,導致環境污染。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表明,畜禽養殖業COD、總氮、總磷的排放量分別為1268萬噸度惡臭氣體、粉塵等,都將嚴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導致疫病,直接威脅生產安全,導致經濟損失。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也常常引發社會問題,如由于惡臭或水污染等原因導致農村地區的民事糾紛,直接妨礙畜禽養殖經營活動。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滯后,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的浪費,也直接妨礙產業綜合效益的提高。農業要提升效益,就必須走綜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態化、循環化的路子。畜禽養殖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產業優化和升級,就必須搞好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走種養結合、種養平衡的路子。為此,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必須加強。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頒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無法可依,僅有的原環保總局20xx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效力有限,無法作為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的依據,導致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配套率低,環境管理不到位;此外,部門規章也無法協調更多力量、出臺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勞動力結構的變化以及國家對化肥使用的補貼等政策,導致畜禽糞肥的應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導致了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資源的浪費,形成污染。《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動畜禽養殖業從加強科學規劃布局、適度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推進種養結合、提高廢棄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提升產業綜合效益。

  為此,條例以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為指導,引領現代農業、生態農業發展,推動產業發展走綠色農業、循環農業和低碳農業的路子,采取全過程管理的思路,對產業的布局選址、環評審批、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等前置環節做出了規定,對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利用途徑等環節做出了規定。為推動將綜合利用作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的根本手段,條例還特設專章對綜合利用的激勵措施做出了規定,如對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進行補貼、對有機肥購買使用實施不低于化肥的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利用廢棄物生產沼氣以及發電上網等。這些規定,貫徹落實了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將從根本上對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實現以環境保護促進產業優化和升級、促進實現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制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4

  我國畜禽養殖業生產能力已居世界第一,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畜禽糞便。據測算,目前我國每年產生各類畜禽糞便約18億噸,還不包括養殖所產生的污水以及畜禽尸體及其它廢棄物。畜禽糞便等廢棄物是良好的生物質資源,可以用于制造沼氣、生產有機肥,適量適時的還田利用對于保障土壤有機質含量、保障農田生產力的可持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機制保障,大量畜禽糞便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水體和土壤環境污染。大量數據和研究表明,我國水體富營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是農業生產流失的氮磷等養分,而畜禽養殖是農業源氮和磷重要來源。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生產長期依賴化肥,許多地區的農田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有機質減少、地力下降等情況,嚴重影響農業生產,不少地方化肥投入的增加甚至不能再對作物增產有更多貢獻。可以說,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已迫在眉睫。

  黨的十八大對生態文明建設做出了部署,要求逐步建立與資源和環境相適應的發展方式、產業結構和消費方式。農業領域轉變發展方式,也是其中重要內容。如何建立推動農業生產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如何改變長期以來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環境污染的困局?《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正是破解這個困局的制度建設實踐。

  一是實施資金支持。雖然我國畜禽養殖業總量大,但規模化和專業化程度與國際先進水平還有不小的差距,總體上講,管理水平還比較低,經營還比較粗放,畜禽糞便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能力還比較弱。因此,條例一方面規定加強畜禽養殖業環境監管,另一方面則是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力利用設施的建設實施資金補貼,規定“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此外,對于自愿采取高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控制標準、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條例規定縣級政府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并優先列入環保和畜牧發展相關資金扶持范圍。

  二是實施政策扶持。由于畜禽糞便等廢棄物資源密度低,收集、處理、利用等環節的增值空間小;制造、購買、使用畜禽糞便制造的有機肥的優惠政策不足,生產和使用者盈利空間小,甚至可能虧錢,生產者和使用者效益通常無法與長期享受更多政策優惠和扶持的化肥相比,導致畜禽糞便等優質的肥料資源無法得到利用。為此,條例特別規定,利用畜禽糞便等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生產等綜合利用活動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畜禽糞便制造的有機肥產品享受化肥運力安排、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這些規定都將有利于從根本上改變畜禽糞便收集、處理、利用的困局,大大提高畜禽糞肥還田利用的比率。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利用畜禽糞便等廢棄物進行厭氧發酵和沼氣發電的.,電網企業要提供無歧視的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造沼氣、以及進行沼氣凈化生產生物天然氣,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可以預見,條例的實施會大大促進畜禽糞便等廢棄物厭氧發酵處理和沼氣生產等方式的綜合利用,在保障肉蛋奶等畜禽產品的同時,為社會提供綠色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條例對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采取的是“疏堵結合、以疏為主”思路,以“激勵、扶持、引導”生物質資源綜合利用為根本途徑。條例的頒行,將有力地提升我國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整體水平,有利于促進形成種養平衡、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循環農業模式,推動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水平從本質上得到提升,有利于從根本上突破農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資源和環境瓶頸。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5

  “莊稼一枝花、全靠糞當家”,畜禽糞肥是農業生產寶貴的肥料資源,為農作物提供豐富的有機養分。但是,目前由于制度層面缺乏必要規范和扶持引導,導致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沒有得到科學處理和合理利用,隨意排放,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針對這一問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采取“疏堵結合”立法思路,通過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變廢為寶,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隨意排放,從根本上破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難題。

  一是以疏為主,扶持引導綜合利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不能照搬照抄工業污染治理的思路,要充分考慮畜禽養殖行業及其廢棄物的特殊性。一方面,養殖行業利潤不高,如果按照治理工業污染的要求對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實施處理后達標排放,其高昂的成本是養殖業難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畜禽糞便等廢棄物具有資源屬性,可以用來制造有機肥、制取沼氣、發電等,取得一定的經濟收益。特別是當前生態農業、綠色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勢頭良好、可再生能源開發不斷擴大的形勢下,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大有潛力可挖。為此,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糞肥還田、制取沼氣、發電、制造有機肥等綜合利用方式,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條例專章規定了一系列扶持和鼓勵措施:明確對沼氣、制肥等綜合利用設施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予以鼓勵和支持。對廢棄物利用予以稅收優惠并享受農用電價格,對有機肥購買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補貼等優惠政策,利用廢棄物進行沼氣生產和發電的享受新能源優惠等。這些規定都將有利于促進畜禽糞便等廢棄物更多地流向綜合利用,從而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環境的可能。

  二是堵住污染,嚴防廢棄物隨意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率不高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明確的規范要求。需要通過立法,加強畜禽養殖業環境監管,嚴防廢棄物不當處理和處置污染環境。條例就加強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監管做出了系列規定。如養殖場和小區報批建設的環節需要在環評文件中明確廢棄物的處理措施,要建設與其產能規模相適應的廢棄物貯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建設不合格或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允許投產和使用,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并達到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和不得排放,糞肥、沼渣、沼液還田要考慮土地消納能力,嚴禁隨意處置畜禽尸體等。這些規定,將有助于堵住隨意處置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路子,推動更多的畜禽糞便等廢棄物進入利用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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