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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管理條例(精選11篇)
隨著養犬數量的增多,隨之而來的犬傷人、犬擾民、破壞環境衛生等問題日益突出。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養犬管理條例 1
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區(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下同)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養犬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和時間,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并予以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
第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免疫證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
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行接種。
第九條 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人身份證明;
。ǘ┤坏目袢∶庖咦C明;
(三)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
第十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科研用犬、護衛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ǘ﹩挝坏馁Y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ㄈB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ㄎ澹┤坏目袢∶庖咦C明;
(六)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只,準予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娥B犬登記證》和犬牌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第十二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制作等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登記犬只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并將收取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動物保護組織確定犬只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組織收容下列犬只:
。ㄒ唬┳呤唬
。ǘ┝骼巳;
。ㄈ﹩挝缓蛡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ㄋ模┍灰婪◤娭剖杖莸娜弧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第十四條 犬只收容場所收容走失犬只的,應當予以登記,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或者公告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
第十五條 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單位或者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傷人外的原因被強制收容的犬只,經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領養。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場所會同動物保護組織等處理。
第十六條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y犬出戶應當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并攜帶《養犬登記證》;
。ǘ⿺y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
(四)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ㄎ澹┎坏脭y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坏梅恋K、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ㄆ撸┎坏眠z棄、虐待犬只;
(八)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和倒賣《養犬登記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發;
。ň牛┎坏脭y帶烈性犬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ㄊ┎坏梦:λ巳松戆踩,發生犬只傷人的,應當立即將受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ㄊ唬┤凰劳龌蛘咿D讓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十二)履行養犬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屠宰犬只。
第十八條 銷售犬只應當到指定的場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地區犬只銷售的場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從事犬只診療、養殖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和工商登記后,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經檢疫診斷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對未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對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內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時間內遛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掛犬牌、不束犬鏈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的養犬行為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或者單位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八條 轉讓已登記犬只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五百元罰款;對倒賣、涂改、轉借《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罰款,并吊銷其《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未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處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不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丟棄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阻撓犬只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盲人自用導盲犬的,不受有關遛犬時間、地點、出入場所及交通工具的規定的限制,并免收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條例 2
一、本小區不提倡養犬及寵物;
二、根據《武漢市養犬管理規定》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請養犬人自覺遵守;
三、養犬人在購犬10日內,攜犬、寵物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寵物登記表及承諾書,便于物業管理處與派出所聯系辦理辦證手續。
四、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并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后,復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嚴禁小區內飼養。
五、小區主要道路、兒童游樂園、游泳池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范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遠離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及寵物,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七、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糞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違者經查證后,由物業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費。嚴禁犬尿灑到他人的財產上,若因此發生糾紛犬主人承擔全部責任。
八、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寵物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及寵物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誤工費等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包括精神損害。
十一、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二、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采取息事寧人的姿態,主動積極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及寵物,平息糾紛。
十三、犬類咬人致傷,除責令立即捕殺外,犬主要承擔全部醫藥費、營養費和誤工損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傷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擔全部喪葬費和撫恤金。咬傷咬死家畜、農禽,犬主要負責賠償。
十四、拒不執行本規定,并阻攔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者,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養犬要實行圈養,攜犬出戶時,處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糞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外,6時至19時嚴禁在小區遛犬,節假日全天禁止在小區遛犬。
十六、對違反小區養犬規定,隨意在小區遛犬、糞便不收裝等現象,除對其批評罰款外,還要在小區進行公示。
十七、本人已經認真閱讀小區各項規定制度,本人將為了整個小區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承諾完全同意、贊成并自覺遵守業主公約和各項小區管理規定,違反規定自愿承擔責任并接受處罰。
養犬管理條例 3
1、凡在小區內養犬的住戶,均應當按照當地政府養犬管理辦法辦理養犬證;進行年檢,并且到物業部辦理登記。
2、養犬人在辦理養犬手續時,可以由物業部代為辦理,也可自己到當地派出所前臺辦理。
3、辦理養犬證時,應攜帶住戶證(租房協議)、養犬人身份證,辦證費600元,年檢費300元。代理辦證時應出據保安部證明,養犬人身份證(護照)號,聯系電話。
4、物業公司依法對養犬人進行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管理,應當對違法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告制止。
5、小區住戶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準養烈性犬、大型犬。
6、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7、攜犬出戶時,應當拴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帶養犬證,應當避讓行人。
8、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9、不得進入小區的超市、健身娛樂場所。
10、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叫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12、當發生犬傷害園區其他住戶人員時,養犬人應當負責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治療,并且承擔賠償責任。
13、在小區內不得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所等項經營活動。
14、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時,物業公司可以進行調解,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物業公司應當向公安部門反映,對于公安部門的處理決定,養犬人應當履行。
養犬管理條例 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的行政區域,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地區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游覽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區。
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行政區域內重點限制養犬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
市屬各縣的重點限制養犬區和一般限制養犬區由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限制養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農業、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其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禁止從事犬類交易、養殖、舉辦犬類展覽;禁止個人養烈性犬、大型犬。
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經批準個人可養小型觀賞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告。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
。ㄒ唬┯斜臼谐W艨诨驎鹤艨冢
。ǘ┯忻袷滦袨槟芰Γ
。ㄈ┆氃邯殤艟幼。
經批準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第八條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養犬:
(一)偵查、巡邏;
。ǘ┛蒲小⑨t療實驗;
。ㄈ⿲I表演團體演出;
。ㄋ模﹦游飯@觀賞。
經批準養犬的,必須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九條 申請犬類養殖的,必須具有專門場所和相應的安全、防疫設施,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個人養犬,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縣公安部門批準。
單位養犬,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公安部門審核,報市公安部門批準。
從事犬類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須經當地區、縣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外國人申請養犬,由市公安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經批準養犬的,須持縣級以上畜禽防疫單位對犬進行檢疫和免疫的證件,到批準機關辦理養犬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養犬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十二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經批準養犬的個人,必須繳納登記費和年度審驗費。
在重點限制養犬區內養犬的,每只犬登記費5000元,年度審驗費1000元。
一般限制養犬區內養犬的登記費、年度審驗費,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并報市物價、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執行。
檢疫費的收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登記所養的犬,因出售、贈予、走失、死亡的,養犬人、購犬人和受贈人應在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或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準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B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他人生活、工作和學習;
。ǘ┎坏脭y犬進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執行偵查巡邏任務和專業表演團體用犬演出的除外;
。ㄈ┎坏脭y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電梯;
。ㄋ模┝倚匀、大型犬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ㄎ澹┏址酪咦C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單位為犬進行檢疫和免疫。
第十五條 從事犬類交易,必須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場進行。
第十六條 無養犬許可證養犬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以上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的個人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對一般限制養犬區內的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逾期不履行年度審驗的,由區、縣以上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審驗手續,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的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一般限制養犬區內的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從事犬類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的,由區、縣以上公安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一至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以上公安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條 在指定市場以外進行犬類交易的,由區、縣以上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致犬傷人的.,養犬人應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往醫療單位診治和防疫,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區、縣以上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本條例有關條款處罰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予拘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對責任人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官u、偽造養犬許可證或者犬牌的;
。ǘ┛v犬傷人的;
(三)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收集、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走失的和被沒收的犬。
第二十五條 公民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公安部門舉報,公安部門應及時受理和查處。對舉報屬實的,應給予罰款額10%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按本條例規定收取的登記費、審驗費和罰沒款,應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養犬管理條例 5
為加強對社區居民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區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促進安全社區創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領導的安排,結合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在本社區內居住或進入本社區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礦對居民在社區內養犬實行依法嚴格管理;礦保衛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對居民養犬實施聯合執法檢查;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參與管理,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三、社區內養犬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攜犬進入商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社區公共健身場所、社區公益集會等公共場所;
2、居民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攜犬人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對所有無人牽領的犬,均按流浪犬處理;
3、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給犬戴嘴套、束犬鏈,并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4、居民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干凈,不立即進行的,給予處罰;
5、居民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的`叫聲等動靜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居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影響;
6、為了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養犬者須定期給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四、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因養犬者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聯合執法檢查組的負責人,應參與傷害事件的處理,并積極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五、礦抽調保衛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對社區居民養犬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其中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100至1000圓人民幣的罰款;對拒不執行規定、無理取鬧、侮辱、漫罵、恐嚇、威脅、毆打執法檢查人員者,交礦或公安機關處理;罰沒的款項交礦財務科。
六、執法檢查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應立即到現場處理相關事項;處理中要依法、依情、合理,避免激化事態造成矛盾,更不得徇私舞弊;歡迎社區職工家屬對執法檢查情況和養犬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人員進行舉報;監督舉報電話:。
七、聯合執法檢查組組長:
常務組長:
檢查組成員:
八、本規定自公布日期起執行。
養犬管理條例 6
第一條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約并監督執行。犬業協會、寵物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本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以下簡稱一般管理區)。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一般管理區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管理。
第七條在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對犬只均實行免疫制度,在重點管理區內還實行養犬登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和登記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的犬只。
第八條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養犬。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養犬。個人和單位只能在其獨自占有或者獨自使用的住宅、區域范圍內飼養犬只,但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和生產服務區以及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以下統稱禁養區)內不得飼養犬只。
第九條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的`身高、體長標準和烈性犬的品種,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在重點管理區內,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在各區設立聯合辦公場所,實行聯合辦公,為養犬人辦理犬只免疫、登記手續提供方便。聯合辦公場所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初始登記、免疫手續;自第二年度起每年應當辦理年度登記、免疫手續。
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攜犬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來源證明;
(二)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或者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證明。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三條重點管理區內,單位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來源證明;
(二)單位代碼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三)飼養犬只的地點和犬籠、犬舍等管理設施以及犬只用途、種類、數量的書面證明;
(四)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專職馴養人員名單。飼養護衛工作犬的,還應當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第十四條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初始登記、免疫手續:
(一)公安部門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進行審查;
(二)審查合格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標簽;
(三)公安部門對養犬人及其所養犬只進行登記,向養犬人發放養犬登記證、號牌和養犬手冊。電子標簽應當載有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養犬地點、犬只編號、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等信息。
第十五條養犬人辦理年度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提交養犬登記證和號牌。對健康的犬只,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予以登記、免疫。
第十六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
第十七條登記的犬只轉讓、贈與、遺失、死亡或者遷出重點管理區的,原養犬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在重點管理區內變更養犬地點的,養犬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養犬登記證、號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補辦。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尸交畜牧獸醫部門作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場由畜牧獸醫部門負責設立。
第十八條外地人員攜犬來本市逗留的,必須持犬只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簽署的動物檢疫和免疫證明,在重點管理區內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按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飼養小型觀賞犬的,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為二百元;飼養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為四百元。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條養犬管理服務費由養犬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收取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應當上繳市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養犬登記及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開支,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養犬均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擾鄰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遺棄所養犬只。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的,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能在其登記的地點范圍內飼養。
(二)對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離開飼養地點。
(三)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
(四)攜犬出戶期間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只系掛號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束犬鏈(繩)最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
(五)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六)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客運出租車時須征得駕駛員同意,并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七)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不含寵物醫院)和公園、風景名勝區、烈士陵園、廣場、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候車室、游樂場、市場、商店、賓館、飯店、飲食攤點等公共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的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攜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九)攜犬出戶期間,攜犬人應當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二條公安部門應當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和處理棄犬、無主犬、傷人犬、被沒收(暫扣)的犬只。對健康的無主犬,公安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準予領養。
第二十三條在一般管理區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免疫證明,并每年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
第二十四條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有關動物防疫規定,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養犬管理條例 7
一、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小區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考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小區不提倡養犬。
三、本小區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請養犬人自律,并請全體業主自覺遵守,并積極參與監督治理工作。
四、養犬人應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和養犬義務保證書。拒絕簽訂義務保證書的不得養犬。
五、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并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后,復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六、小區主要道路、兒童游樂園、游泳池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范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七、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八、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不得攜犬與他人一起乘坐電梯。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糞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違者經查證后,由物業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費。
九、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一、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二、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三、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采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十四、養犬人自覺接受物業公司的監督,并繳納養犬管理費用。收費標準暫定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調整,按政府部門規定執行。
養犬管理條例 8
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做到文明養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嚴格管理、禁限結合、養犬人自律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養犬管理作為創建文明城市和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婪B犬、文明養犬的宣傳;
(二)養犬登記和犬牌發放;
。ㄈ┙B犬信息管理系統;
。ㄋ模┕芾砣皇杖輬鏊;
。ㄎ澹┦芾磉`法養犬行為的舉報;
。┮婪ú樘庯曫B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等違法行為。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做好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發放犬類免疫證,并做好犬只飼養場所、隔離場所以及犬只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犬只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衛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產、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收集本區域養犬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七條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_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ǘ┦占嘘P養犬的信息;
(三)就本區域內養犬管理有關事項制定公約并監督執行;
。ㄋ模﹦褡柽`法養犬行為,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五)將犬只傷害人的有關信息在居民住宅區公示欄予以公示;
。﹦褡杌蛘哒{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勸阻并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并告知處理結果。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二章犬只免疫與登記
第九條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域和一般管理區域實行分區域管理,重點管理區域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重點管理區域實行養犬依法免疫和登記制度。重點管理區域每戶限養一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不予辦理登記。不得飼養禁養犬,禁養犬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時,將犬只送至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免疫點進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二十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規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條一般管理區域,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進行免疫。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為養犬登記、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務。養犬登記與犬只免疫應當在同一場所辦理,并逐步實現養犬網上登記和延續。
第十四條重點管理區域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ǘ┚哂泄潭ㄗ∷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重點管理區域,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護衛工作需要;
。ǘ┯薪∪酿B犬管理制度;
。ㄈ┯锌垂苋坏膶iT人員;
。ㄋ模┯腥\、犬舍或者圍墻等圈養設施以及養犬標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養犬的個人、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登記,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統一的標識,注明養犬人和犬只的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規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延續手續。
第十八條重點管理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到公安機關規定的地點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一)養犬人住址或者地址變更的;
。ǘ╋曫B的犬只贈與他人的;
(三)放棄飼養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場所的;
(四)飼養的犬只丟失、死亡的。
第十九條禁止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域。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域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連續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養犬行為第二十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谧≌灿脜^域飼養犬只;
。ǘ└蓴_他人工作、生活;
。ㄈ┓湃、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ㄋ模┯绊懝箔h境衛生;
。ㄎ澹┡按、遺棄犬只;
。┥米匝诼窕蛘唠S意拋棄犬只尸體;
(七)偽造、變造、買賣養犬有關證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域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標識;
。ǘ槿皇鵂恳龓Р恳瑺恳龓чL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
(三)主動避讓行人;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主動避讓他人;
。ㄎ澹┰谌巳簱頂D場合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ㄆ撸┎坏糜晌闯赡耆藛为殧y帶犬只;
。ò耍﹩挝伙曫B的犬只因診療、免疫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第二十二條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識的室外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醫院、學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辦公區等公共場所。導盲犬、助殘犬等輔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
第二十三條攜帶犬只進入有禁入標識區域的,禁入區域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治療,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動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四章犬只收容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需要建立犬只收容場所,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二十七條犬只收容場所應當收容下列犬只:
。ㄒ唬┳呤唬
。ǘo主犬只;
。ㄈB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沒收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犬只收容場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認領。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犬只在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等費用。養犬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無法通知養犬人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二十九條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領養無主犬只。鼓勵涉犬行業協會、合法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領養無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發現走失犬只、無主犬只的,可以將其送至犬只收容場所。
第五章犬只診療與經營
第三十一條開辦犬只診療機構、從事犬只診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從事犬只銷售、護理、展覽、訓練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防疫、檢疫等相關手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環境。從事犬只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等信息,并告知買受人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域從事經營性養殖和禁養犬的銷售活動。禁止在住宅小區內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禁止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ㄒ唬┟繎麴B犬超過一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重點管理區域飼養禁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禁養犬只,并處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崔k理養犬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辦理養犬登記延續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y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域的,攜帶犬只外出未為犬只佩戴標識或者遺棄犬只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飼養犬只進行免疫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掩埋或者隨意拋棄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體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養犬人未為犬只束牽引帶并牽引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養犬人未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等手續的;
。ǘ⿲Ψ蠗l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或者拖延辦理養犬登記等手續的;
(三)對執行職務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投訴,未依法處理的;
(四)將沒收的犬只據為己有或者轉送他人的;
。ㄎ澹┩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養犬管理條例 9
一、學校行政辦公區、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等公共區域禁止飼養任何犬只。學校校園內為犬只禁入區,禁止一切犬類進入校園內。
二、學校家屬住宅區屬于限制養犬區域,養犬住戶必須持有關部門頒發的《犬類免疫證》和公安派出所頒發的《養犬許可證》以及犬牌方可養犬,同時必須嚴格按規定圈養或拴養。禁止飼養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中所規定的`烈性犬、大型犬。
三、嚴禁在校學生飼養或攜帶任何大小犬只出入學校。嚴禁校外人員攜帶犬只進入校園。
四、學校職工家屬、居民住戶飼養的觀賞犬、寵物犬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手續,要主動樹立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意識,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并要定期為犬只注射相關疫苗,按期登記、年檢。
五、學校職工、家屬、居民攜犬出戶時,必須帶犬鏈、掛犬牌,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禁止敞放遛犬。遛犬時,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進入校園行政區、教學區和學生生活區等禁養區域溜犬。攜犬出戶,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六、學校養犬職工、家屬、居民違反《太原市犬只管理條例》致犬傷人的,養犬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犬只傷害他人,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七、對于校園內出現的無人牽領或監管的犬只,都將視其為流浪犬,學校保衛處有權按規定對流浪犬進行處理。
八、師生員工若發現校內有違規養犬、遛犬現象及流浪犬出現,請及時撥打保衛處24小時值班電話:6010350或駐校警務站電話6010377。
九、凡違反規定者,保衛處將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十、學校物業管理部門、各社區,應當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宣傳活動,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等的宣傳教育。加強養犬知識與社會公德宣傳。希望全校各單位和校內家屬、居民住戶予以高度重視,廣大師生員工及家屬積極配合,杜絕寵物傷人事件發生,確保校園平安和諧穩定。
養犬管理條例 10
1.誘導,是指飼主使用犬喜愛的食品和物品誘使犬做出某種動作,或利用犬自發性動作,通過與口令、手勢的結合使用,以使其建立條件反射或增強訓練效果的一種手段。
2.強迫,是指飼主使用機械性刺激和威脅性音調的口令,迫使犬準確地做出相應動作的一種手段。強迫,主要用于初期訓練,為了加強其條件反射的形成。在外界誘因的影響下,犬不能順利地按照口令、手勢動作時,也可使用強迫手段。此法必須與獎勵相結合,即每當犬被強迫作出正確動作后,都必須給予充分的獎勵。
3.禁止,是指飼主為了制止其不良行為而采用的一種手段。禁止,實質上是一種對犬的懲罰,只能用于犬發生不良行為時,而當犬延緩執行口令時,只能采取強迫手段,而不能用禁止方法。在使用禁止手段時,態度要嚴肅,語氣要堅定,但不得體罰犬。制止要及時,只有在犬有犯禁的欲求行為時或犯禁初期,制止才有效。事后禁止,非但無用,反而會使犬神經發生混亂,不知所措。在犬停止犯禁后,應立即獎勵,以緩和犬的緊張狀態。
4.獎勵,是為了強化犬的正確動作,鞏固犬已養成的行為,調整犬的神經狀態而采取的一種手段。獎勵的方法有喂食物、撫摸、放游和叫"好"的口頭表揚等。獎勵在犬的訓練中極為重要,但要運用得法,否則,收不到良好的效果。
在犬的訓練中,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由簡入繁、因犬制宜、分別對待"的原則。
訓練犬做每一個完整的動作,不是一下就能完成的,必須循序漸進、由簡入繁地進行訓練,由各種單一條件反射組合成一個動力定型。如在"銜取"動作中,它包括了"左側坐、去、銜、來"等一系列條件反射,形成一個固定的動力定型,以后只要犬聽到"銜"的.口令,就會完成這一系列動作。
由于各種犬的神經類型、性格特點和訓練目的不同,所以,在訓練中,應因犬制宜,分別對待,否則,采取最好的訓練方法也是無效的。例如:對食物反應較強的犬,可多用食物刺激;對兇猛好斗的犬,要嚴格要求,加強其服從性和依戀性的培養;對膽小的犬,要用溫和的語調調教,輕巧的動作接近,并耐心誘導?傊,要針對犬的特點訓練。
養犬管理條例 11
一、本小區不提倡養犬;
二、根據《xx市限制養犬條例》,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請養犬人自覺遵守;
三、養犬人應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便于物業管理處與派出所聯系辦理辦證手續。
四、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并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后,復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五、小區主要道路、兒童游樂園、廣場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范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請勿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七、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
八、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一、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二、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采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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