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獎懲條例4篇
學校獎懲條例1
1、負責全校照明、生活用電和用水維修安裝工作,熟悉學院管網結構。
2、對接報的檢修任務,根據輕重緩急,逐一安排檢修。
3、經常巡視檢查水電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消除隱患。
4、記錄維修材料的`使用和庫存工作。
5、節約使用材料和零配件,做好修舊利廢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學校獎懲條例2
幼兒園精神文明建設獎懲激勵制度
一、按年度精神文明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評比結果,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成效不明顯的',并予以通報批評。
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與政績考核、職級提升和獎金掛鉤,獎優罰劣、優勝劣汰。
三、按照上級規定,對文明市民,在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的同時,在生產生活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優惠照顧。
四、對精神文明建設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利用新聞媒體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報道。
學校獎懲條例3
一、建立教職工考核制度,對教職工從思想品德、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素質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將考核結果記錄作為評定職稱、實施獎懲和工資評定的依據。
二、教職工必須自覺遵守幼兒園的.考核評估,通過考核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促進工作質量的提高。
獎勵
1、凡改進工作效果很好、成績顯著者可獲得專項獎(如保健工作成績突出、教改中有突出成績、創編教材或制作教具成績顯著、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環境成績突出等);
2、凡在城鎮以上發表的優秀論文(或經驗總結)可獲得個人獎。
3、能為幼兒園爭得榮譽,如在“六一”活動中做出成績重獎。
懲罰:
1、不服從工作需要,不服從組織分配,體罰、變相體罰或虐待幼兒,工作失職,出了責任事故或差錯(如幼兒走失、骨折、消毒不嚴格等),根據具體情況,扣除當月獎金;
2、工作擅離職守,干私活或無故曠工一天以上扣除當月獎金;
3、鬧無原則糾紛、講粗言爛語、造謠中傷、破壞團結等除進行批評教育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
4、凡違反職業道德規范和本園師德要求,因自己的言行影響集體榮譽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懲罰。直至解聘。
學校獎懲條例4
一、管理獎:
1、班級實現“三無”(無流生、無違法犯罪、無安全責任事故),按月根據政教處考核,分等第發放班主任津貼:優秀120元、良好100元、中等80元。
2、處室、年級、教研組年度工作成績顯著,實績突出,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主要負責人50-200元的獎勵。
二、服務獎:
后勤服務人員履行年度崗位職責好,教職工、中層干部、校級領導測評滿意率高,可獲得50-200元不等的獎勵。
三、實績獎:
1、在中考及市教科院組織的調研考試中,語、數、外、理、化、政等考試學科獎勵按以下辦法實施:
(1)各實驗班各學科的均分、優秀率兩項與市直中學其他學校(市直老7所,下同)進行對比,每一項指標對應的獎懲規定如下:
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分值 20-25 5 0 -5 -10 -15 -20
(2)其它各班各學科的均分、及格率兩項各乘以a與市直中學其他學校進行對比,每一項指標對應的獎懲規定如下:
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分值 40 35 30 20 15 0 -10
說明:
①一名教師帶N個班級,則各班級、各學科及各項指標獨立計算,該教師的最后綜合分=(實際總分*2)/N(N≥2);N=1時,最后綜合分=實際總分。
②初一、二、三年級a值分別為:政治和語文-1.10,1.15,1.25;其余學科-1.15,1.20,1.30。
③每分賦予的幣值依據學校當年財力,由校長會辦會議研究確定。
④不設實驗班的年級以實際成績與市直中學對比,均分、及格率兩項對應的分值見上表(2)。
(3)年級總成績的三項指標與其他學校進行對比,獎勵如下(*為各年級的班級數):
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獎金(元) 500* 400* 300* 200* 100* 0 0
2、初三年級在中考中總分達到優秀標準的,獎勵如下:
類別 鹽中統招正式錄取人數 一中正式統招生及鹽中享受定向指標錄取人數 城鹽實驗高級中學錄取人數 優秀生總分在85%以上
獎金(元) 3000元/生 1500元/生 500元/生 300元/生
本項獎金主要用于相關班級考試科目的老師;具體分配時,必須與每班考取的人數、文考科目的分值掛鉤。如中考上鹽中、一中人數為0(含定向指標),則在優秀生獎勵中扣除1000元。
四、競賽獎:
1、教師參加教學競賽獲獎,按下表所列金額獎勵。
優質課類
全國 全省 全市 市直 校內
一等獎(或第一名) 1000 500 300 100 50
二等獎(或第二名) 500 300 150 50 20
三等獎(或第三名) 300 100 80 20 0
課件、命題、教案設計、知識競賽類
全國 全省 全市 市直 校內
一等獎(或第一名) 800 300 150 80 50
二等獎(或第二名) 400 150 80 50 20
三等獎(或第三名) 200 80 50 20 0
2、教師參加教學論文競賽獲獎(不含二級委員會和非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競賽),按下表所列金額獎勵:
全國 全省 全市 市直 校內
一等獎(或第一名) 200 100 50 30 20
二等獎(或第二名) 100 50 30 20 10
三等獎(或第三名) 50 30 20 10 0
3、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競賽活動獲獎,按下表所列金額獎勵指導教師(集體獲獎2--5倍發放):
全國 全省 全市 市直
一等獎 200 100 50 30
二等獎 100 50 30 20
三等獎 50 30 20 10
4、以上三類競賽獲獎同一類型不累計獎勵,按最高金額發放。
5、根據具體情況給相關部門、年級或教研組以集體獎勵。
五、論文獎:
1、教職工在國家、省、市級報刊雜志上發表教育教學論文,憑用稿稿酬單,學校分別給予3倍、2倍、1倍于稿酬的獎勵。
2、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宣傳報道學校工作的,憑用稿稿酬單,學校給予撰稿人等同稿酬的獎勵。
六、學歷達標獎:
學校鼓勵教師參加在職進修、學習,凡經學校批準,xxx年12月31日以前專科畢業的教師為達到合格學歷而參加自考、函授或其它形式學習的,憑畢業證書一次性獎勵1000元。
七、年度綜合獎
由校長室根據當年度學校經濟狀況確定年度綜合獎平均數額,并劃分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檔次。
(一)教學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條,非教學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中的第6條可享受一等獎:
1、教學人員課時滿負荷;(畢業年級教師因學校工作需要而工作量不足,如教學實績優異,可視為滿負荷。)
2、在中考和調研考試中總成績名次上升較大或在學年度教育教學綜合考核中列市直第三名以上;
3、考試學科教學人員在中考、高考、調研考試中,學科年級人均分達到市直中學平均分以上的;
4、非考試學科教學人員,學生評教滿意率達到80%以上的;
5、部門管理工作突出的(由校長室組織測評研究決定);
6、非教學人員工作量滿負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年度測評中,滿意率達到80%以上的。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享受三等獎:
1、工作量不足規定的二分之一的;
2、考試學科中考或調研考試,平行班級之間的均分絕對離差值達到5-8分(若1人帶兩個以上班級,則取平均值。下同)或絕對離差值不超過4.9分,但該學科年級人均分列市直中學第六名的[同三(1)];
3、非考試學科教學人員在學生評教中,不滿意率達到30%以上的;
4、后勤職工、教輔工作占本人工作量50%以上的教輔人員,在學年度測評中不滿意率達到30%以上的;
5、參加學校重大活動,態度不積極,工作不主動,影響活動順利進行、圓滿完成的;
6、全年曠課二節、曠職一天的;
7、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周、或病假超過兩周。
(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度獎:
1、考試學科參加中考或調研考試,平行班組之間的均分絕對離差值達到8.1分以上,或絕對離差值不超過8分,但學科人均分列市直中學第七名的(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即雖然列第七名,但較上年度成績進步幅度較大,將由校長室視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2、非考試學科教學人員學生評教不滿意率達到40%以上的;
3、后勤職工、教輔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50%以上的教輔人員,在學年度測評中不滿意率達到40%以上的.;
4、拒不接受學校工作安排,不參加學校重大活動,并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的:
5、全年曠課叁節,曠職一天半的(同時,年度考核定為“基本合格”);
6、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天,或病假超過三周的。
7、體罰學生或亂收費的(同時,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8、違背國家有關政策或嚴重違背校紀校規的,如違章建設、違規擺攤設點、參與賭博、酗酒、酒后
滋事造成一定影響的等(同時,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9、其它嚴重問題。
(四)如果已符合一等獎條件,但出現了第(二)款第5條、第6條或第7條所列情形,只能享受三等獎;出現了第(三)款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所列情形,不享受年度獎。
(五)不在以上四條之列的,享受二等獎。
八、說明:
1、獲獎教職工在當年推薦評優、提前晉級、記功人選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2、校外競賽獎項均指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競賽,范圍根據實際參賽情況認定。
3、學年流生率超過0.5%的年級,出現違法犯罪事件和安全責任事故的班級,取消班主任相關獎勵;不參加考試的學生成績均以0分列入相關班級、年級的教學統計。
4、學科及格率或優秀率低于同類生源學校的平均值,且低于校內平行班級平均值10個百分點以上的學科教師不享受年級獎和學科獎的分配。
5、本條例中涉及的學科平均分,一律以卷面分值100分為計算標準。
6、教職工所受獎勵或處罰,均記入當年個人業務檔案。
7、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由獲獎者承擔。
8、本條例從通過之日起執行,其它相關規定、政策、條例一律廢止。
9、本條例解釋權屬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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