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條例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管理條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管理條例1
第一節目的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節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集團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合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第三節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董事長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簽署,資產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房產租賃合同、對外擔保合同;以及涉及資產、大額借貸經營合同、財產處理等合同的審批。各公司總經理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干部聘用合同以及銷售、采購等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集團辦公室和各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集團辦公室負責各司合同文本的審查、歸檔和備案。
(二)各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等合同文本的發放和管理。
(三)參與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審查意見;
(四)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五)協助處理合同糾紛,參與爭議仲裁、法律訴訟。
(六)負責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合同具體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并提供相應資料;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招標、談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遇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須報集團辦公室審核同意;
(五)負責向集團辦公室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歸檔。
第四節合同的授權委托
第六條簽訂合同實行授權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書面授權的公司有關人員代理簽訂。
第七條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一),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斗ǘù砣耸跈辔袝凡扇∫皇(合同)一授權,合同一經履行,委托事項即行終止。
第八條集團辦公室負責管理合同授權委托書,根據董事長的決定,辦理出具授權委托書事宜。
第九條代理人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對本公司負責,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
第十條代理人實施損害本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不再適宜擔任代理人的,各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由董事長做出決定,辦公室負責收回授權委托書。
第五節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本集團實行二級合同管理,集團辦公室全面負責重要合同的管理;各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本公司的合同管理。
(一)集團辦公室負責資產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房產租賃合同、對外擔保合同,以及涉及資產、大額借貸經營合同、財產處理合同的審查、備案和歸檔工作。
(二)集團辦公室負責合同標的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
的合同審查、備案和歸檔工作,各分公司簽署合同標的額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的合同必須先經集團辦公室審查,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簽訂,并報集團辦公室進行歸檔備案。
(三)各分公司行政辦公司負責合同標的二十萬元以下合同的審查和歸檔備案,各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簽訂。在合同簽署后,以掃描文件并加密的格式發電子郵件于集團辦公室***郵箱進行電子文件合同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辦公室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十三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集團辦公室隨合同保管。
第十四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六節合同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十六條合同的形式
(一)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十七條合同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二)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技術標準和品質描述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四)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五)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七)合同的擔保: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八)合同的解釋: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九)保密條款: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聯系制度: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十一)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訴訟,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十三)合同管轄權的約定:在合同中應將合同管轄權約定明確,本公司所署合同一般情況下將法院訴訟管轄約定于榆林市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國家法定管轄的情形除外。
第七節合同的簽訂程序
第十八條合同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預先審查對方以下情況:
(一)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包括:企業名稱、性質、地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以及依法應當辦理的行政許可證。
(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審查。包括:資產負債、技術設備、產品質量、商業信譽等。
(三)對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證明。
(四)合同簽訂時要求對方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在復印件加蓋公司紅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賬號;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第十九條合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簽訂、審批手續:
(一)草擬會簽:合同承辦單位應就商談約定的內容草擬合同文本,填寫“合同審查會簽表”,送相關部門會簽,各相關部門應在當日內完成會簽,并將會簽意見及合同文本交承辦公司辦公室。
(二)審查修改:承辦公司辦公室于2日內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審查意見,會同相關部門意見一并交承辦部門進行修改,相關部門與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有異議的,由承辦公司辦公室進行協調定稿。
(三)最后簽訂:經會簽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主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簽批后,由承辦公司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審查會簽部門的審查事項及責任:
(一)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二)財務部門對合同項目是否與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本單位的計劃抵觸以及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三)技術研發部門應對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生產技術標準、安全保護標準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四)承辦公司辦公室對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用語是否準確、規范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第二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承辦公司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正式簽訂后,應當隨合同審查會審表交存承辦公司辦公室備案;同時送公司財務部門入卷,方便執行。
第八節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三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九節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
(一)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二)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九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集團辦公室處理,并報總經理及法律顧問。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一條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十節合同公證
第三十二條在簽訂下列合同時按雙方約定,總經理批示進行合同公證:
(一)房產類:辦理房產買賣、轉讓、贈與、交換、拍賣、租賃;辦理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止、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保全證據;辦理房產代銷、包銷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房地產事項。
(二)經濟類:辦理產權、股權轉讓、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聯營、中外合資、合作、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購銷、科技協作等各種經濟合同;辦理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招標、投標、辦理資信證明、專利、商標權證明、提存、境外投資委托協議等。
(三)金融類:借(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商品房產、土地使用權、樓花、機器設備、股權,股票及其它有價證券、權益等的抵押、質押合同;保證合同;與上述合同相關的委托書、聲明書、擔保書、承諾書等。
第十一節無效合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二節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四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集團辦公室,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集團辦公室、總經理及法律顧問,會商處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集團辦公室。
第十三節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三十八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三十九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節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范解釋由集團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二條本規范自XX年XX月XX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條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合同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監督的部門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以企業職工集體為一方與企業為另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負責集體合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集體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趧訄蟪辏
。ǘ┕ぷ鲿r間;
。ㄈ┬菹⑿菁;
。ㄋ模﹦趧影踩c衛生;
。ㄎ澹┍kU福利;
。┞毠さ慕逃团嘤;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ò耍┢髽I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ň牛┖贤钠谙;
(十)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ㄊ唬┻`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ㄊ╇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商。
第七條 集體合同由雙方平等協商。參加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應當另行確定一名書記員,負責協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有女職工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工會主席、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擔任職工一方和企業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托一名代表擔任。
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職工一方代表,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推選產生。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變更的,應當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選。
企業職工一方和企業方在平等協商中均可以聘請顧問。
第八條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表達職工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履行職責占用的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條 雙方代表在平等協商過程中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真實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即獲通過。獲得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后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二條 企業集體合同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送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ㄒ唬╇p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ǘ┘w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ㄈ┖贤膬热菔欠衽c法律、法規相抵觸。
審核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的意見。
審核不合格的,將書面異議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雙方應當另行協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集體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在有效期限內,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ǘ┢髽I改制、破產、拍賣或者被兼并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ㄈ┮虿豢煽沽κ辜w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續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應當對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實施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納入勞動執法年審的內容。
第二十條 企業和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的問題,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總工會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協商,但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芙^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ǘ┎粓绦屑w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資料的;
。ㄋ模┎划斪兏蛘呓獬毠ひ环酱淼膭趧雍贤摹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企業或者職工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履行集體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條例3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督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合同指導服務。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服務和監督職責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條 鼓勵合同當事人在訂立書面合同時,使用國家合同示范文本。
國家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但國家發布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不適用本行業、本單位的特殊情況,當事人確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應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推進合同信用制度建設,引導合同當事人自覺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和信用評價社會體系,向社會提供查詢、指導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對違反誠實食用原則的,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模式條款進行監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合同模式條款監督工作。
本條例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內容符合要的規定和前款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第八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以優勢地位作出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第九條 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提請對方注意。
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還應當設在醒目位置。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格式條款制定后三十日內報其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旅游合同;
(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
(三)運輸合同;
(四)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合同;
(五)消費貸款、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經備案的格式條款內容需要變更的,提供方應當將變更后的格式條款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在抵押合同訂立后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當事人延長債備履行期限的,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變更登記;抵押物產權變更的,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合同履行完畢,當事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當事人不得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抵押物登記。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
調解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調解協議或者訂立新的合同;調解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利用合同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二)利用合同惡意串通侵占國家財產;
(三)采取賄賂、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履行合同,侵占國家財產;
(四)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家財產;
(五)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國家訂貨合同;
(六)利用發包、分包、轉包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七)利用拍賣、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實施下列欺詐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一)虛構合同主體或者盜用、冒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二)偽造合同,虛構貨源、合同標的物、質量標準;
(三)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會貨物(貨款);
(四)定作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費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費的;
(五)利用虛假廣告的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質量保證金等費用;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證件和銀行賬號;
(七)其他利用合同的欺詐行為。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商業、技術秘密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騰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或者違法物品存放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根據情況可以先行登記、抽樣取證或者責令暫停銷售;
(二)查閱、復制或者暫扣當事人與違法合同有關的發票、賬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查封、扣押與利用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財物、工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營業執照、印章、賬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例。
第十八條 對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有關部門對舉報者應當予以保護和鼓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模式條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的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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