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人民調解協議書三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人民調解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人民調解協議書 篇1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本案當事人自愿將糾紛申請
經審查,本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
條件;在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下,達成本協議。
基本案情:
協議內容:
履行協議的方式: 履行協議的地點: 履行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經本案當事人簽字、蓋章,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
員會蓋章即發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嚴格遵守、自覺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調解協議。
本協議一式 份,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調解員(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 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 篇2
人民調解協議書 ( )調字第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人民調解委員會
甲方當事人:程峰,男,77 歲,漢族,農民,住址:浠水縣綠楊鄉土橋村五隊,身份證號:無
袁大嬌,女,71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程峰之妻),身份證號: 無
乙方當事人:張細娥,女,49歲,漢族,農民,住址:浠水縣綠楊鄉土橋村六隊,身份證號:422127196704091020
上列當事人于______年月日發生遺產糾紛,雙方于 年 月 日請求我委調解,我委于 年月日開始對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前,我委已告訴各方當事人有關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效力和參與調解的權利、義務。經我委調解,各方當事人認同糾紛的簡要事實情況如下:張某的丈夫程某因病于20xx年3月去世,當時公婆健在,大女兒已經出嫁,二女兒畢業在家務農,夫妻共同財產為磚瓦房4間,家具一宗,糧食一宗。鑒于當地的風俗和家庭實際情況,當時并沒有對程某的遺產進行分割。此后,張某為了晚年有所照應,決定改嫁。他公婆認為,張某改嫁應將四間房無償留下。張某則認為,自己是程某的妻子,雖然改嫁,但是伺候丈夫和公婆那么多年,有權住在房子里,堅決不同意搬出去,雙方矛盾激化。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1、張某當場付給兩位老人現金5000元,作為老人繼承份額的補償;
2、張某付清補償款5000元后4間鉆瓦房及家具歸張
某所有,程××夫婦××日內搬出該房屋。
人民調解協議書 篇3
編號:【20xx】洪和自民調字第 號
當事人(社會組織名稱):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單位或住址: 當事人(社會組織名稱):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單位或住址: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陳女,36歲,陳男,43歲,二人經戀愛于20xx年2月依法登記結婚。婚后陳女發現陳男有惡習,為此,雙方經常發生口角。兒子出生后,由于教育理念的差異,雙方又經常發生矛盾,為此雙方感情日益淡薄。隨著時間的推移,陳男的賭癮越來越大,陳女認為陳男深陷,已對家庭的安全構成了威脅,遂產生了離異的念頭。因陳男自知理虧,便表示同意離婚,雙方經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并于20xx年8月初在徐匯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離婚協議對離婚及離婚后共有財產的.分割,兒子的撫養權、探視等均做了明確的約定,其中第三條約定:“雙方坐落在滬閔路X弄X號X室的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135萬元,現經雙方協商歸陳女所有,由陳女給付陳男人民幣70萬元,20xx年8月底支付40萬元,余款30萬元于20xx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積金貸款由陳女支付。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均歸陳女所有。陳男須于本協議生效后15天內遷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雙方到期后均未履行各自的義務。期間,陳女與陳男繼續同
居,并由陳男承擔家庭開支。半年后,陳女覺得這樣同居不妥,便主動按照約定給付陳男房款70萬元,但陳男在接受了該房款后卻拒絕遷出。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歸陳女所有; 二、判令陳男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遷出房屋。
履行協議的方式、期限:簽訂本協議的15日內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和平派出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字)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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