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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

時間:2022-05-24 09:04:02 調解協議書 我要投稿

有關調解協議書合集九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調解協議書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調解協議書合集九篇

調解協議書 篇1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自協議書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并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情況。

調解協議書 篇2

  編號:(___)___調___號

  申請人:劉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哈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糾紛簡要情況:___年___月___日晚___時左右,申請人劉_______在被申請人哈_______開辦的_______拉絲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后果,并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_______余元。哈_______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劉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由哈_______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_________元;

  2.劉_______與哈_______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哈_______一次性支付劉_______現金_______元;

  2.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由哈_______為劉_______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________

  調解員(簽名)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甲乙雙方當事人就***于20xx年*月**日上班時意外受傷一事,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就此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除甲方已墊付的25000元醫療費外,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含治療期間所產生的持號費、住院費、藥費及交通費及經濟補償金、工傷待遇等),乙方以后不得在以本次事故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2、乙方承諾:對此次工傷事故不需要進行工傷鑒定,并認可本協議工傷待遇可能與實際的工傷待遇不一致的客觀情況。

  3、經乙方申請,依其意愿,甲方亦同意,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4、乙方承諾:乙方不因勞動關系存在的任何問題主張權利。如乙方違反,則乙方需雙倍返回甲方已支付的上述費用外,還需支付上述費用的雙倍利息。

  5、甲乙雙方承諾:本協議的簽訂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等違法行為,雙方均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6、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3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之違紀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的做法確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對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之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二、考慮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及目前的實際處境,乙方經研究決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補助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甲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乙方對甲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協議書簽訂后,甲方須在三日內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撤回申請,并向乙方提供該仲裁委員會制作的撤回申請裁定文書,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該裁定文書后當日支付一次性補助費用。

  四、乙方將以工資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補助費用,將該補助費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開立的銀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存折后即視為乙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五、甲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糾紛,甲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六、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方(或者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假如乙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由乙方向有關部門備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4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人:________,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現住____市____區____鎮____村____組。職業:____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________,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現住____市____區____鎮____村____組。職業:____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

  20xx年xx月xx日晚7時左右,________在____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后果,并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____萬余元。________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_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由________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________一次性補償________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________元;

  3)________與________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________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________現金_______元。

  2)在____20xx年xx月xx日前,由________為________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________(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________(簽名)

  20xx年xx月xx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調解協議書 篇5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后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文件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準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本;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準征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發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真偽。鑒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鑒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鑒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范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采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準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6

  甲方:xxx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陳xx 身份證號:301112xxxx

  乙方父親:陳xx 身份證號:3011119xxxx

  乙方母親:王xx 身份證號:31116xxxxxx

  乙方于xx年6月17日,在甲方木業廠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手大拇指受傷,導致右手拇指末節甲中段以遠毀損,功能部分喪失。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 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4000元。該賠償金包括:①乙方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護理費用、③住院伙食補助費、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⑥傷殘就業補助金、⑦營養費、⑧繼續醫療費用、⑨未發的xx年5、6月份工資、⑩其他因本次事故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在支付上述費用后,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系。

  四、乙方住院期間向甲方暫借4000元(出院時退回417元),用于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已在本協議第一條中的賠償金中作出補償。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支付賠償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協議第二條履行之情形出現,視為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000元。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認可沒有欺詐、脅迫、引誘或趁人之危等不誠實信用之情形。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 方: xxx 乙方: xxx

  (蓋 章) (簽 名)

  簽訂日期:20xx年8月14日 20xx年8月14日

調解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年齡:____住址:____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年齡:____住址:____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年齡:____住址:____身份證號碼:

  丁方:____年齡:____住址:____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xx年____月____日發生在____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于xx年**月____日在工作____中于____工地受傷,后丙方墊付甲方____萬元用于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于xx年**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____方責任為____%,____方責任為____%,____方責任為____%;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萬元____);____方支付____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____元(大寫:____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后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

  甲方(簽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調解協議書 篇8

  甲方:鄒××,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漢族,蘭州××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現住蘭州市××路××號

  乙方:蘭州××大酒樓,地址蘭州市××路××號。

  負責人:張××,該酒樓經理。

  丙方:蘭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蘭州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該公司董事長。

  二0xx年×月××日凌晨,蘭州××酒樓雇員肖××、曾××、王××、曹××與人斗毆誤將在酒樓就餐的鄒××打傷,造成鄒××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發生后,肖××等四人潛逃至今下落不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甲乙丙三方就鄒××傷害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就甲方被誤傷致殘一事,乙方認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責任,并愿就甲方受傷致殘一事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賠償金額總數為人民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整,主要為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考慮到乙方的具體情況,甲方愿放棄其它賠償的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為:全部現金付款;本協議生效后,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現金×萬元,其中五天內先付×萬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余下×萬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日前付×萬元,八月×日前付×萬元,九月×日前付完最后×萬元。逾期未付,乙方應承擔未付部分的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為乙方的物業管理單位自愿擔保本協議的執行。

  五、乙方賠償后,甲方將不再就此事提起訴訟。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六、乙方及擔保人有權追究本案的幾名肇事者的民事責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響本協議的執行。

  七、本協議經甲方簽字,乙、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調解員(簽字):

調解協議書 篇9

  甲方:

  醫院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與患者關系:□患者本人、□法定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親屬(若非患者本人,必須附授權文件、身份關系證明材料;如患者已經死亡,乙方必須為死者的合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出具相關身份證明材料或委托授權文件。)

  甲、乙雙方就患者(身份證號碼:)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診治在甲方住院/門診治療(住院/門診病案號)期間發生的醫療爭議,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1、(簡述治療經過)。

  2、(患者的現狀)。

  3、(是否需要繼續治療以及如何治療)。

  4、(醫療事故的原因)。

  5、級醫學會鑒定確認醫療事故等級:。

  6、甲方已經告知乙方醫療糾紛經鑒定為醫療事故后,其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解決爭議的所有合法途徑,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但乙方自愿放棄就本醫療爭議其所享有的上述權利。

  7、賠償數額和給付方式:

  甲方就本次醫療事故向乙方一次性賠償人民幣元。

  8、乙方自甲方給付賠償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醫療事故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甲方任何責任。

  9、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協議,則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

  10、本協議以下列文件作為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乙方與患者的身份關系證明材料或授權文件;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11、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患者本人)

  (患者父母)

  (患者配偶)

  (患者所有子女)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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