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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情況說明書

時間:2024-08-27 13:31:38 說明書 我要投稿

財務情況說明書錦集(3篇)

財務情況說明書1

  為適應股票發行核準制的要求,現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股票上市公告書》,自本準則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7年1月6日《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七號〈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通知》(證監〔1997〕1號)同時廢止。

財務情況說明書錦集(3篇)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股票上市公告書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上市公告書

  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第二節、概覽

  第三節、緒言

  第四節、發行人概況

  第五節、股票發行與股本結構

  第六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

  第七節、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第八節、財務會計資料

  第九節、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節、董事會上市承諾

  第十一節、上市推薦人及其意見

  第三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申請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編制上市公告書。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三條、本準則的規定是對發行人上市公告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針對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適當修改,并予以書面說明。發行人未披露本準則規定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證券交易所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條、由于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第五條、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書有關部分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所屬行業在業務、市場競爭和盈利等方面的現狀及前景,并向投資者簡述相關的風險。

  第六條、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尤其要確保所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所引用的財務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

  第七條、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發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八條、自招股說明書核準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過三個月,且招股說明書及其引用的財務資料尚未失效的,可適當簡化刊登有關財務會計資料,但應作必要的附注說明。招股說明書已經失效,或其引用的財務資料已失效的,應補充披露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

  第九條、在編制上市公告書時還應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數據應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二)引用的數字應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三)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上市公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四)上市公告書應采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于標準的A4紙規格)。

  (五)上市公告書封面應載明發行人的名稱、“上市公告書”的字樣、公告日期等,可載有發行人的外文名稱、徽章或其他標記、圖案等。

  (六)上市公告書不得刊登任何有祝賀性、恭維性或廣告性的詞句。

  第十條、發行人應在其股票上市五日前,將上市公告書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并將上市公告書文本備置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住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住所及其營業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發行人可將上市公告書刊載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其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十二條、上市公告書在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利益。

  第十三條、發行人應在披露上市公告書后十日內,將上市公告書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發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第十四條、發行人董事會應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上市公告書

  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第十五條、發行人董事會應在上市公告書顯要位置作如下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全體董事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依法履行誠信和勤勉盡責的義務和責任。”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XX年XX月XX日刊載于XX(報刊)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及刊載于XX網站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第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對發行人財務報告出具了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作如下重要提示:

  “XX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財務報告出具了有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請投資者注意閱讀該審計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附注。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作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二節、概覽

  第十七條、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書設一概覽,提示性地說明本上市公告書的關鍵內容,以使投資者盡快了解上市公告書的主要內容。概覽部分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股票簡稱;

  (二)股票代碼;

  (三)總股本;

  (四)可流通股本;

  (五)本次上市流通股本;

  (六)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愿鎖定的承諾;

  (八)上市地點;

  (九)上市時間;

  (十)股票登記機構;

  (十一)上市推薦人。

  第三節、緒言

  第十八條、發行人應在緒言部分披露:

  (一)編制上市公告書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

  (二)股票發行核準的部門和文號、發行數量和價格等;

  (三)股票上市的批準單位和文號、上市地點、股票簡稱和代碼等;

  (四)本上市公告書與招股說明書所刊載內容的關系。

  第四節、發行人概況

  第十九條、發行人應披露: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發行人中英文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所屬行業、電話、傳真、電子郵箱、董事會秘書;

  (二)發行人的歷史沿革,應說明發行人的設立及發展主要歷程,歷次股權變動情況等;

  (三)發行人的主要經營情況,主要包括發行人在產品、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和劣勢,主要財務指標,擁有的主要知識產權、政府特許經營權和非專利技術,享有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等。

  第五節、股票發行與股本結構

  第二十條、發行人應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發行數量;

  (二)發行價格;

  (三)募股資金總額;

  (四)發行方式;

  (五)配售比例(如有);

  (六)配售主要對象(如有);

  (七)發行費用總額及項目;

  (八)每股發行費用。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應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承銷情況,包括社會公眾認購股票后由承銷商包銷股票的數量、主承銷商及承銷團成員分銷比例及數量等。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應披露注冊會計師對本次上市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股資金的驗資報告,以及募股資金入帳情況,包括入帳時間、入帳金額、入帳帳號與開戶銀行。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應披露上市前股權結構及各類股東的持股情況,主要包括:

  (一)按發起人股、社會公眾股等披露股權結構;

  (二)披露最大十名股東的名稱、持股數、持股比例等。

  第六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應簡要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國籍或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權、學歷、職稱、在發行人的職務等。以上人員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有變動的,應特別注明。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應按招股說明書準則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個人持股、家屬持股、法人持股等類別,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持有發行人股份的簡況。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如按規定設置有認股權,應披露認股權計劃的主要內容、執行情況,已發放認股權的'行權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所持股份鎖定的情況及契約性安排,以及上述人員自愿鎖定所持股份聲明的主要內容。

  第七節、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應按招股說明書準則的有關規定,簡要披露有關同業競爭的情況,發行人關聯方、關聯關系以及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

  第八節、財務會計資料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的有關要求簡要披露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及首次公開發行后的重大財務變化(如有)。

  第三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對發行人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書中說明;出具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披露審計報告的全文及相關的財務報表附注,發行人董事會及監事會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說明。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應轉載在招股說明書已披露過的主要財務指標。

  發行人補充最近一期未經審計的財務會計資料的,應補充披露該期上述財務指標。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盈利預測數據。

  第九節、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披露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后至上市公告書公告前已發生的可能對發行人有較大影響的其他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主要業務發展目標的進展;

  (二)所處行業或市場重大變化;

  (三)主要投入、產出物供求及價格的重大變化;

  (四)重大投資;

  (五)重大資產(股權)收購、出售;

  (六)發行人住所的變更;

  (七)重大訴訟、仲裁案件;

  (八)重大會計政策的變動;

  (九)會計師事務所的變動;

  (十)發生新的重大負債或重大債項發生變化;

  (十一)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十節、董事會上市承諾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應列示自上市之日起董事會作出的承諾。董事會應承諾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作到:

  (一)承諾真實、準確、完整、公允和及時地公布定期報告,披露所有對投資者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二)承諾發行人在知悉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三)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將認真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批評,不利用已獲得的內幕消息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直接或間接從事發行人股票的買賣活動;

  (四)發行人沒有無記錄的負債。

  第十一節、上市推薦人及其意見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應披露推薦人的有關情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電話、傳真、聯系人等。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應披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

  第三章、附則

財務情況說明書2

  破產案件審理中,破產企業債權和財產的清收,實際是在企業破產后,法院對作為破產企業的各個債務人案件集中審理和執行,清收的結果直接關系到最后破產財產分配的比例,歷來是破產案件審理中的重中之重。根據規定的第73條,清算組根據人民法院的委托,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接到通知書后,直接向清算組履行的可以說是極少極少,大部分是存在兩種態度:第一種是雖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但對所提異議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不能證明所提異議 ;第二種是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異議 ,也不按通知書的要求到清算組履行義務,法院認為需要開庭質證,查明案件事實,經傳票傳喚后也拒不到庭。第一種情況法官對當事人所提異議進行審查后,可以直接根據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直接下達裁定執行。現在問題是第二種情況比較復雜,這種破產企業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缺失情況下法官如何認證。

  根據證據規定的規定,當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所謂真偽不明是指“在訴訟結束時,當所有能夠釋明事實真相都已采用了,但是爭議事實仍然不清楚的最終狀態。”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清算組作為一方當事人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作為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沒有進行任何抗辯時,是不可能出現爭議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的。因為清算組提出主張后,作為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即未進行任何抗辯時,所以就沒有所謂的爭議事實,也就沒有爭議事實的真偽不明,因此,我們不能對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沒有提出異議,進行抗辯的案件適用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來裁定清算組敗訴,這樣處理,顯然有悖破產法和規定的立法宗旨。

  在破產企業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缺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要求對清算組的舉證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高度蓋然性證明要求的都裁定予以支持,對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進行執行,否則就裁定駁回。根據證據規定第73條,適用該原則的條件是:1、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2、法官可以形成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另一方的內心確信。此種情況下,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沒有舉任何證據,在形式上首先就不符合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適用條件,實質上也不存在清算組證據明顯大于債務人一方的問題。

  清算組清收債權的證據,因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提異議、不答辯、不出庭而不能得到質證。按照上述規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故形不成高度蓋然性的狀況。顯然,現有的規則不能直接適用于破產案件審理中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缺失的情況。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適當引入新的規則,對此應區別對待。對于已經依法收到履行債務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文書的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其不提異議、不答辯、不舉證、不出庭的,應當以擬制自認對待。擬制自認也叫默視自認,指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陳述的案件事實的默認。前文筆者已經充分分析了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消極訴訟給案件審理帶來的尷尬。在履行 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收到清算組發出的'履行債務通知書,知道清算組請求其償還債務數額和交還持有財產的名稱、數量,知道提出異議的期限以及逾期未提異議、未舉證、未出庭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在無正當理由不提異議、不舉證、不出庭,無非是兩種心理:一種是認為清算組發的通知,提不提異議都一樣;另一種是對國家審判機關的蔑視,前者是事實上的自認,不必說,后者是對訴訟制度的故意踐踏,當然也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不利益應當歸于其自身。因此,將此類情況按擬制自認對待符合法律設立該項制度的目的。

  雖然證據規定對擬制自認作了嚴格的要求,但是當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已經依法收到清算 組發出的通知,知曉清算組要求履行義務的內容、提出異議的期限,以及舉證的相關規定后,不進行任何訴訟事項的作為,法官根本沒有對其進一步釋明的可能,而這種結果是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不作為故意造成的,應當視為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適用擬制自認的規定,此種情況下,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應該同時被裁定為證據失權,即使以后舉證,也不能作為新的證據而更改原裁定結果。

財務情況說明書3

  一、引言

  “十三五規劃”和20xx年政府工作報告都提到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具體來說,就是要推進股票、債券市場改革建設,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而企業發行股票是直接融資的基本方式。

  在我國,企業發行股票需要向投資人公布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的目的是展現公司的成長性,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投資,以滿足公司募集資金的需要。因此,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對投資者最有價值的,非招股說明書中的財務信息莫屬。而招股說明書的編寫是一項浩大的工程,動輒上百頁的文字已讓投資者頭痛不已,個中的信息更使人眼花繚亂,無從取舍。此外,國內對招股說明書財務信息的研究較少。所以,文章對財務信息的梳理整合變得尤為有意義。

  二、招股說明書及財務信息分類

  招股說明書(prospectus)是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股份時向投資人做出的法定信息披露,其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招股說明書的形式和實質,除了必須符合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證券監管機構公布的系列編制準則編報。招股說明書主要有三種版本:申報稿、封卷稿、最終稿。申報稿主要是發行前向證監會提交的預先披露稿件,其在證監會官網上完整公布。封卷稿一般是發行人對監管?C構審核后的文件修改后的版本,此版本一般不公布。最終稿是發行人在上市后披露的最完整的一版,一般在交易所官網上公布。我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和其他行業企業的編報規定各有不同,同時,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要求與創業板公司的要求也不一樣。所以本文擬就非金融企業主板上市企業招股說明書的財務信息進行解讀。

  本文通過歸納的邏輯方法,將招股說明書中的財務信息分為三大類、十小類。分類見下頁表。

  三、前向預測信息解讀

  前向預測信息是指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中帶有預測未來性質的與財務相關的信息。包括反映公司從宏觀到微觀風險的風險信息、反映公司盈利與競爭力的成長性信息、反映公司募集資金與如何使用的募投信息,以及反映如何回饋投資者的分配信息。

  (一)風險信息

  風險信息是非常關鍵的披露信息之一。風險信息的披露是否完全,直接涉及到證券監管機構能否審核通過,投資者的投資是否安全等重大問題。因此,理解風險信息大有裨益。歸納發現,一般招股說明書會包括政策風險、市場風險、業務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管理風險、募集資金投向風險、其他風險這七大風險。政策風險指政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或官員行使權力對公司帶來的不確定性,不可預測也不可逆轉,企業首先應當考慮該因素。市場風險應當考慮市場前景、行業環境變化、市場份額、產品生命周期、境外經營等因素綜合考量。技術風險包括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土地等無形資產使用等問題。募集資金投向風險包括盲目擴張導致的投資失敗和資金使用不效率等風險。對于其他的一些風險,本文不再贅述。

  (二)成長性信息

  成長性信息是投資者最應當關注的信息。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想要投資獲利,必須充分了解發行人的成長性。首先,通過招股說明書中的業務與技術、行業與競爭和主營業務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企業主要的研發技術和商業模式。其次,招股書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這一章中,具體描述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分析、分紅安排以及這三者未來的趨勢預測。此項目的理解應當參照“財務會計信息”這一章的內容一起理解。財務狀況分析分項目列示了報告期內每年的資產、負債變化情況,并分析了原因,極為詳實。盈利能力分析一般是運用杜邦分析體系等財務指標分析,也是分年度列示,最后予以評價,投資者可以清晰地看出變動趨勢。其中投資者應當重點關注毛利率這一指標。分紅安排也可以看出發行人的成長性,成長性強的企業一般都會把利潤留存用于今后的發展,因此股利支付率一般較低。此外,投資者還需要注意,發行人通常會做出發行資金到位后的每股收益(EPS)預測,但該預測是基于若干假設之上的,準確性有待考證,投資者基于每股收益做出的決策要格外謹慎。

  (三)募投信息

  募投信息即資金募集和項目投資信息的簡稱。該信息包括了資本性支出計劃、資金需求和募集資金的運用。資本支出計劃包括了公司所有進行可行性論證后的投資項目,每個項目還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和前景預測,確保募集資金有效、合理地投入。發行人還應當合理地測算資金的使用進度,確保及時完工。此外,募投信息還包括資金的運用對發行人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從而投資者可以看出該投資能否提高發行人的盈利實力、競爭能力和綜合實力。

  (四)分配信息

  分配信息就是發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該信息主要包括近三年利潤分配政策、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發行后利潤分配和上市后三年的利潤分配政策。分配信息一方面體現了投資者獲得回報的能力,另一方面還能窺探出企業的發展戰略,可以作為預測企業價值的依據。該信息包括分配的具體內容、條件、比例,使投資者明確何種情況下能獲得多少回報。三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可以看出企業的鼓勵政策是否積極、持續,是否將盈余先滿足自身發展再分配。同時,穩定的股利分配還便于投資者運用股利現金流折現模型估測企業的價值。

  四、后向歷史信息解讀

  后向歷史信息是指發行人的招股書中帶有陳述過去事實性質的與財務相關的信息。包括會計審計信息、稅項相關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和獨立性信息。

  (一)會計審計信息

  公司披露的各種文件中,會計審計信息向來都是各方投資者聚焦的中心。招股說明書中的會計審計信息更是從內容上占據了“半壁江山”。讀透會計信息,投資者將會很好地了解發行人從初始設立以來,股本是如何形成的,期間的重大資產重組、企業并購是如何進行的,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怎么樣。此外,招股書“財務會計信息”這一章中還會單獨披露“報告期內主要財務指標”這一節,方便投資者評價發行人的財務情況。閱讀審計信息,有助于投資者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的編制質量、可信性。好的會計師事務所與好的企業是相輔相成的,高質量的審計信息,不但能提高報表的可信度,還能提高發行人發行成功的概率,獲得超額回報。

  具體來說,會計信息包括設立時驗資及投入資產計量屬性、資產評估、重大資產重組,近三年的`財務報告,發行人應當具體分析非經常性損益、最近資產負債、報告期所有者權益和現金流的變動。財務報表應當明確財報編制基礎、合并范圍及變化、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期后事項、或有事項、承諾事項及其他事項,以上每一項都會給發行人利潤帶來重大影響。發行人的分部信息也很重要,新會計準則對企業重要的經營分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審計信息包括財務報表審計信息和內部控制審計信息。每項都包含了審計期間、審計口徑和審計類型,該類信息簡明扼要,卻責任重大。

  (二)稅項相關信息

  稅項相關信息通常占招股說明書篇幅不大,但對于投資者了解企業稅收環境至關重要。該信息通常包括稅項和財稅優惠政策。通過看企業繳納稅種的類型,是流轉稅(如增值稅)為主還是行為稅(如土地增值稅)為主,可以看出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多元化程度及其面臨的稅負壓力等信息。對于高科技企業、政府扶持企業、特殊地域企業而言,財稅優惠政策就比較重要了。投資者應重點關注稅收優惠期間、稅收優惠程度以及其對利潤的影響,避免投資決策失誤。

  (三)公司治理信息

  招股說明書中公司治理信息極為龐雜,從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實際控制人、?l行人的參股股東、5%以上股份的大股東到每個公司組織結構,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公司的控股、參股作為5%大股東的企業等,每一項均需按照證監會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本文僅探討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公司治理信息。首先,招股說明書中會以結構圖的形式展現公司的控股形式,有些企業會展示組織結構圖。這有助于投資者厘清公司各主體之間的關系和職責。其中包括要有完善的權力機構設置、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和制度規定的相關委員會的設立。其次,董事、監事、高管及其親屬的持股比例、對外投資情況、薪酬情況及變動也是很重要的信息。這對確定一致行動人、管理層權力等因素有積極意義。

  “公司治理”的另一面就是內部控制。招股說明書中需要包括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和注冊會計師的內控鑒證意見。發行人應當根據財政部、證監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文件進行內控管理,并出具本公司內部控制評價意見,由注冊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審核報告》。

  (四)獨立性信息

  獨立性是客觀公正的體現,發行人需要保持獨立性以滿足形式上和實質上的要求。《證券法》曾規定了公司上市若干條件中,除了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以外還要保持業務上的獨立和人員上的獨立。比如同業競爭、競業禁止、兼職兼任等情況。招股說明書中明確要求發行人披露同業競爭、關聯交易以及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這有助于獨立性的維持。此外,客戶與供應商關系也是影響發行人獨立性的重要因素。發行人應當披露主要供應商和主要客戶的采購和收入占比,同時應當披露是否與前五大供應商或客戶存在關聯關系,以保持獨立性。

  五、其他責任信息解讀

  其他責任信息是指發行人與財務相關的責任信息。包括法律責任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

  (一)法律責任信息

  總體上,《證券法》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報告、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否則會導致強制退市、高額罰款等法律責任。具體來看,公司簽訂的重大合同、為股東提供擔保、對外擔保、重大訴訟與仲裁,都應當滿足《合同法》《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違反了此類規定,公司將會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遭受財務上的損失。

  (二)社會責任信息

  招股說明書中雖然未明確要求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但企業在社會中更多地承擔責任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我們仍然可以從招股說明書中提取出相關信息,比如員工及社保情況等。有些企業還涉及到其在住房制度改革和醫療制度改革中所做出的努力。相信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不斷發展的未來,企業社會責任的披露會越來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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