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是哪個朝代的答案
朱熹,字元晦,又字仲晦,號晦庵,晚稱晦翁,謚文,世稱朱文公。祖籍徽州府婺源縣(今江西省婺源),出生于南劍州尤溪(今屬福建省尤溪縣)。朱熹是哪個朝代的,請參考!
朱熹是哪個朝代的
宋朝著名的理學家、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詩人,閩學派的代表人物,儒學集大成者,世尊稱為朱子。朱熹是唯一非孔子親傳弟子而享祀孔廟,位列大成殿十二哲者中,受儒教祭祀。[1] 朱熹是“二程”(程顥、程頤)的三傳弟子李侗的學生,與二程合稱“程朱學派”。朱熹的理學思想對元、明、清三朝影響很大,成為三朝的官方哲學,是中國教育史上繼孔子后的又一人。
朱熹十九歲考中進士,曾任江西南康、福建漳州知府、浙東巡撫,做官清正有為,振舉書院建設。官拜煥章閣侍制兼侍講,為宋寧宗皇帝講學。
朱熹著述甚多,有《四書章句集注》《太極圖說解》《通書解說》《周易讀本》《楚辭集注》,后人輯有《朱子大全》《朱子集語象》等。其中《四書章句集注》成為欽定的教科書和科舉考試的標準。
理學思想
理學又稱道學,是以研究儒家經典的義理為宗旨的學說,即所謂義理之學。
在宋朝,學術上造詣最深、影響最大的是朱熹。他總結了以往的思想,尤其是宋代理學思想,建立了龐大的理學體系,成為宋代理學之大成,其功績為后世所稱道[3] ,其思想被尊奉為官學,而其本身則與孔子圣人并提,稱為“朱子“。朱熹撰《周易本義》列河洛、先天圖于卷首,又與弟子蔡氏父子(蔡元定、蔡沉)編撰《易學啟蒙》篤信和詮釋河洛、先天之學,后世皆以此立言,闡發朱子的河洛先天思想。
在元朝、明朝、清朝三代,一直是封建統治階級的官方哲學,標志著封建社會更趨完備的意識形態。元朝皇慶二年(1313年)復科舉,詔定以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為標準取士,朱學定為科場程式。明洪武二年(1369年),科舉以朱熹等“傳注為宗”。朱學遂成為鞏固封建社會統治秩序的精神支柱。它強化了“三綱五常”,對后期封建社會的變革,起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朱熹的學說,也對后來明朝陽明的心學有深刻的影響。陽明的知行合一思想正是在朱熹哲學基礎上的突破。
理氣論
朱熹的哲學體系以程顥兄弟的理本論為基礎,并吸取周敦頤太極說、張載的氣本論以及佛教、道教的思想而形成。這一體系的核心范疇是“理”,或稱“道”、“太極”。朱熹所謂的理,有幾方面互相聯系的含義。
理是先于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的形而上者。 他認為理比氣更根本,邏輯上理先于氣;同時,氣有變化的能動性,理不能離開氣。他認為萬物各有其理,而萬物之理終歸一,這就是“太極”。
理是事物的規律。
理是倫理道德的基本準則。朱熹又稱理為太極,是天地萬物之理的總體,即總萬理的那個理一!疤珮O只是一個理字”。太極既包括萬物之理,萬物便可分別體現整個太極。這便是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每一個人和物都以抽象的理作為它存在的根據,每一個人和物都具有完整的理,即理一分殊。
理在人身上就是人性。朱熹又稱理為太極,是天地萬物之理的總體,即總萬理的`那個理。氣是朱熹哲學體系中僅次于理的第二個范疇。它是形而下者,是有情、有狀、有跡的;它具有凝聚、造作等特性。它是鑄成萬物的質料。天下萬物都是理和質料相統一的產物。朱熹認為理和氣的關系有主有次。理生氣并寓于氣中,理為主,為先,是第一性的,氣為客,為后,屬第二性。[6]
動靜觀
朱熹主張理依氣而生物,并從氣展開了一分為二、動靜不息的生物運動,這便是一氣分做二氣,動的是陽,靜的是陰,又分做五行(金、木、水、火、土),散為萬物。一分為二是從氣分化為物過程中的重要運動形態。朱熹認為由對立統一,而使事物變化無窮。他探討了事物的成因,把運動和靜止看成是一個無限連續的過程。時空的無限性又說明了動靜的無限性,動靜又是不可分的。這表現了朱熹思想的辯證法觀點。朱熹還認為動靜不但相對待、相排斥,并且相互統一。朱熹還論述了運動的相對穩定和顯著變動這兩種形態,他稱之為“變”與“化”。他認為漸化中滲透著頓變,頓變中滲透著漸化。漸化積累,達到頓變。
格物致知論
“格物致知”出于《大學》“致知在格物”一語,原無認識論意義,基本上是講對一般道德的體認。明確從認識論的意義上解釋“格物”的第一個人是程頤。他說:“格猶窮也,物猶理也。猶日窮其理而已矣!保ā抖踢z書》)朱熹繼承了二程的說法,并建立了更系統的格物窮理說。他通過對“格物致知”的闡釋,表述了自己的認識論思想。[7]
從認識的目的來看,朱熹講“格物致知”是為了當圣人[8] 。認為若做不到“格物致知”,無論如何都是凡人,只有達到“物格知至”,方可進入圣賢之域。
“格物致知”的具體內容是“窮天理,明人倫,講圣言,通事故!保ā段募罚┻@里的“天理”主要是指仁、義、禮、智等封建道德,“人倫”、“圣言”、“事故”則是天理的闡發應用。朱熹認為,如果放棄對天理的追求,只把精力花在草木、器用的研究上,那就如象散兵游勇那樣,回不到老家。他說:“兀然存心乎草木、器用之間,此何學問!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成飯也!保ā段募罚
在“知”“行”關系上,朱熹主張“知先行后”。朱熹的知行觀,是指儒家的個人道德修養和實踐。由于道德實踐需要封建倫理指導,因此“知為先”。又因封建倫理不能只流于空談,所以“行為重”!爸取薄靶兄亍笔菍嵺`道德的兩個方面,有其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如果從認識的角度看,“知先行后”顛倒了主次關系。認識來源于實踐,知行之間應以“行”為第一性!爸獮橄取钡闹鲝堬@然是錯誤的。至于所謂“行為重”,雖有其合理因素,但它強調的也只是封建知識分子的個人道德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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