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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

時間:2024-05-07 08:29:30 實施方案 我要投稿

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

  為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時常需要預先開展方案準備工作,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計劃。那么什么樣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

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1

  一、主要目標

  (一)促進婦女就業。

  1拓寬婦女就業領域,女性從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2調整婦女就業結構,提高婦女就業質量。逐步提高婦女在新興產業、行業就業的比例;提高農村婦女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比例;

  3落實男女平等的就業原則,用人單位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4加強婦女教育與培訓,提高婦女勞動者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其在勞動力市場中的競爭能力。

  (二)保障婦女的勞動權益。

  1.實現男女同工同酬;

  2.落實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法規,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女性禁忌的勞動,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安全和健康。

  (三)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1.建立生育保險制度,20xx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覆蓋面達到90%以上;

  2.合理確定生育保險待遇水平,切實保障女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促進生育保險向制度化、規范化、社會化方向發展。

  二、政策措施

  (一)拓寬婦女就業領域。

  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持就業的穩定增長。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社區服務業,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個體私營經濟,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為婦女就業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充分考慮婦女就業的特殊需要,努力開發適合女性特點的就業崗位。引導婦女轉變就業觀念,采取非全日制就業、季節性就業等靈活就業形式實現自主就業。加強婦女就業服務,在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普遍開展針對女性特點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促進婦女實現充分就業。

  (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將勞動關系的建立和調整納入法制化軌道,指導企業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落實男女同工同酬原則。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對于違反《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招聘中隨意提高女性錄用標準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企業違反規定,強迫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的勞動、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勞動報酬、不與招用的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為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依法糾正和處理。

  (三)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

  健全和完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措施,加強對女職工“四期”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普及女職工勞動保障法律知識,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意識、女職工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險制度。

  完善生育保險制度相關配套措施,將推進生育保險工作納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制定生育保險覆蓋面年度計劃以及監督檢查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實行生育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

  (五)加強職業培訓。

  根據職業變化需求和婦女從業人員特點,開展有針對性、實用性、有效性的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和轉業培訓,提高婦女從業人員的就業能力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積極探索建立婦女終身培訓體系。

  (六)引導和扶持農村婦女向非農產業轉移。

  面向廣大農村婦女開展各種適用技術培訓,幫助其向非農產業轉移;發展鄉鎮企業,加快小城鎮建設,有組織地開展勞務輸出,為農村婦女在非農產業就業創造更多的機會。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貫徹落實《綱要》是未來十年勞動保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要將婦女勞動保障工作納入勞動保障事業總體規劃,加強對婦女勞動保障工作的領導,成立分級領導組織機構,層層落實責任制。我部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協調小組繼續承擔指導各地貫徹落實《綱要》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成立工作協調小組,推動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

  (二)制定實施方案或計劃。

  將《綱要》的實施納入勞動保障工作的議事日程,統一部署,統籌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方案或計劃,實事求是地確定本地區未來十年促進勞動保障領域婦女發展的目標任務,提出具體的工作步驟和政策措施。

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2

  一、我國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上存在欠缺。首先,與《立法法》的規定不一致。20xx年頒布實施的《立法法》明確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勞動教養無疑屬于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但它的最高位階法律只是1957年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1982年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因此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人可能會說,前述兩個法律文件雖然主體是國務院,但當時都是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因而從性質上仍然應當算法律。這種說法理由并不充足,因為按照現行的《立法法》,并不存在這種過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來的法律類別,況且《立法法》還特別禁止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的授權立法,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可以授權國務院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進行立法。更成問題的是,在法律操作實踐中,真正起作用的是1982年由國務院轉發和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但由于該試行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充其量也只能與行政法規沾邊,由它來規定勞動教養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顯然是嚴重違反《立法法》和憲法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的。

  在認定和執行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為法定的勞動教養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機構,是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負責人兼職組成,并未設置專職的負責人。其主要法定權限有兩項:一是審查批準收容勞動教養人員;二是批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和延長或減少勞動教養期限。而這兩項職權長期以來實際上分別由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行使。這樣一種機制使勞動教養在實踐中難免帶有隨意性。在公安環節,近年來不斷爆出的非法將上訪人員投入勞教所的消息(如“唐慧案”),以及對某些因定罪證據不足或辦案期限已到本應放人的,卻轉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勞教,或以教代偵(即先將其送到勞教所,繼續對其犯罪線索進行偵查)的做法,都是審批權被濫用的例子。在司法行政環節,不僅勞教機關有權對勞教人員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累計達1年之久,而且還授權勞教場所可以對勞教人員行使延長3個月期限內的審批權,這種由執行機關和場所擅自決定延長關押時間的做法,使其權限甚至超過了關押罪犯的監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提高勞教質量,近年來公安部門也做了一些努力,如20xx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規定了對擬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決定勞動教養2年以上的,以及應當對未成年違法犯罪嫌疑人決定勞動教養的等類案件,可以實行類似聽證的聆訊制度,但這一制度實施的效果總的來看不甚理想,不僅大量的勞教案件(如決定勞動教養2年以下的,以及對組織、利用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和吸食、注射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決定勞動教養的等)被排除在聆訊之外,即使納入聆訊的案件,也由于仍然是審批部門自己組織,實際執行中不少地方流于形式,特別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更是極容易被突破。

  另外,20xx年8月份,媒體廣泛報道了甘肅、山東、江蘇和河南四個省的城市正在試點勞教制度改革,如南京市政府20xx年11月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關于印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了《關于成立南京市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但根據筆者近期對有的試點城市的調研,并沒有感到與傳統的勞動教養制度在審批和執行中有什么根本性的變化。

  勞動教養的法律性質與其實際嚴厲程度不相適應。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主要是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不夠刑事處分的人。但從勞動教養的期限以及剝奪被勞動教養人員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卻比適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這兩種刑罰還要嚴厲: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而勞動教養期限則為1—3年,必要時還可延長1年。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在原居住地執行,屬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開放性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犯罪人,就近執行,每月可以回家1—2天;被勞動教養的人,則收容于專門的警衛森嚴的勞教場所,節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甚至勞動繁忙季節還不能休息。不僅如此。刑法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還可適用緩刑,而勞動教養則無此類規定。勞動教養的這種嚴厲性,使得社會上都把勞改與勞教混為一談,即使國家機關,也常常將二者相提并論,統稱為“兩勞人員”。

  實踐中勞動教養甚至與某些刑事處罰出現內在邏輯的顛倒,導致一些不正常現象,如幾人共同犯罪,主犯被法院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緩刑,而從犯卻反而被公安機關處勞動教養1年以上;有的案件如盜竊,盜竊一兩千元,法院判處的刑期僅為幾個月,而盜竊不足千元的,卻要被公安機關處勞教2年以上;有的勞教人員,剛被投入勞教,便主動坦白交代勞教前的犯罪問題,懇請被法院判刑,從而用較短的刊期來免去較長的勞教期。

  二、建議將保安處分作為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方向

  現代國家的刑法一般都實行刑罰和保安處分的二元制。所謂保安處分,是指國家基于保衛社會之需要,對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險性的人,以矯治、感化、醫療和禁戒等手段,替代或補充刑罰適用的各種保安措施的總稱。

  刑罰和保安處分的共同點是:行為人都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都要經過法院的司法裁決。它們的不同點在于:刑罰主要立足于對已然犯罪的懲罰,保安處分主要立足于對未然犯罪的預防;刑罰的適用對象主要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保安處分的適用對象則主要是一些需要對其人格或身體進行矯正治療的“病人”,如吸毒成癮者、精神病人等。

  正如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刑罰種類不完全相同,保安處分在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刑法中也不完全一致,如《德國刑法典》在刑罰之外,專門規定了6種“矯正與保安處分”:

  (1)收容于精神病院(實施違法行為時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法院在對行為人及其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后,如認為該人還可能實施違法行為因而對公眾具有危險性的,可命令將其收容于精神病院)。

  (2)收容于戒除癮癖的機構(如果某人有過量服用含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劑的癮癖,且因其在昏醉中實施的或歸因于癮癖的違法行為而被判處有罪;或僅僅因為他被證實無責任能力或未被排除無責任能力而未被判處有罪,那么,如果仍然存在由于其癮癖而實施嚴重違法犯罪的危險,法院可命令將其收容于戒除癮癖的機構)。

  (3)行為監督(因實施了法律特別規定應予以行為監督的犯罪行為而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為人仍存在繼續犯罪危險,法院除判處刑罰外還可命令在其釋放后對其予以行為監督,如未經行為監督機構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居所或某一特定區域)。

  (4)保安監督。

  (5)吊銷駕駛證。

  (6)職業禁止。

  我國臺灣地區現在仍然沿用1935年制定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當時這部刑法典就規定有較為完善的保安處分制度,具體分為7種:

  (1)感化教育處分(“因未滿14周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18周歲而減輕其刑者,得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2)監護處分(又分為兩種:一是對于心神喪失的人的行為不判處刑罰,根據需要可直接處監護處分;二是對于精神耗弱或喑啞人的犯罪行為,雖然可以減輕刑罰,但在執行完刑罰或赦免后,可以強制其進入特定的處所施行監護)。

  (3)禁戒處分(也分兩種:一是對吸毒的犯罪人,可以判令其進入特定場所施行禁戒;二是對因酗酒而犯罪的,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可以令其進入特定場所施行禁戒)。

  (4)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游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5)強制治療處分(“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風病而隱瞞、與他人進行猥褻行為或奸淫,以致傳染給他人的,可以判令其進入特定處所強制治療”)。

  (6)保護管束處分(包括:①以保護管柬代替其他保安處分。所有的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和強制工作處分,都可以以保護管束取代之。但是,如果在保護管束期間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可以隨時撤銷保護管束,繼續執行原保安處分。②對特定人的保護管束。對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和獲假釋者在假釋中可以得付保護管束。在這兩種情況中,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嚴重的,即可以撤銷緩刑宣告或假釋,而執行其宣告刑或繼續執行其剩余刑期)。

  (7)驅逐出境處分。

  對照上述德國和臺灣地區的規定可以發現,類似這些行為在我國大都是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規定在相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中,如我國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的收容教養,對人員的收容教育,對吸毒者的強制隔離戒毒,以及過去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等。有些保安處分措施,如對因酗酒而犯罪者的酒癮戒除,在我國甚至還有待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刑法實行一元制(只有刑罰而沒有保安處分),值得反思。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刑罰和保安處分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實現最佳效益。任何一個社會都面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精神病人、吸毒和酗酒成癮者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后如何處理的'問題。一個人雖然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是精神病,但如果通過其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足以顯示其對社會還繼續有危險性,就不能因為不符合刑法上的罪責原則而一放了之,還得考慮保衛社會;而對那些因吸毒和酗酒成癮而犯罪者,單處以刑罰并不能有效地防止他們再犯,所以也有必要采取相應的保安處分措施來對其行為惡習加以矯治。

  但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通行做法,凡涉及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或措施,都要由法院通過司法裁決來決定。我國在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解釋,該款適用于剝奪自由的一切情況,無論它涉及的是刑事案件還是諸如精神病、游蕩、吸毒成癮等其他情況;這里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所謂的“根據和程序”,是“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來裁判”。

  我國在1997年頒行新刑法時,增加了對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的規定,這是在我國刑法一元制的情況下,保安處分措施滲透進刑法的體現;今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將強制醫療的裁斷程序司法化,即對那些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鑒定予以強制醫療。這體現了我國法治發展的規律,也為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方向。

  三、將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為保安處分的可行性

  目前我國刑法典規定的犯罪行為由于有“情節嚴重”、“后果嚴重”、“數額較大”等定性之外的定量要求,因而基本相當于國外刑法典中的重罪部分;我國的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大體包括國外刑法典中的輕罪和違警罪部分。從長遠看,應當實現刑法與治安處罰法的銜接,而把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改造成為保安處分制度。這主要是因為:

  第一,現行的治安處罰和刑罰在處罰力度上可以銜接。過去我們講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在于處理那些行為的客觀危害雖然不大、但屢教不改者。這一思路導致實踐中我們的刑法和治安處罰法過于偏重行為的結果而忽視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甚至唯結果論。例如,在肖傳國等人襲擊方舟子一案中,由于方舟子的傷情鑒定連輕微傷都不是,而按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至少是輕傷以上的結果。因而本案最后定不了故意傷害罪,只好牽強地定一個尋釁滋事罪(按立法本意,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對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肖傳國報復的對象很明確)。事實上,我們現在的刑法也在朝著擺脫“唯結果論”的方向前進,如20xx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的規定就不再像過去那樣單純強調數額,而是規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不論數額多少,都可以構成犯罪。至于實踐中是否都要一概以犯罪來和判決,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對沒有必要定罪的(如初次扒竊、數額極小),仍然可以予以治安處罰。

  第二,現行的治安處罰和刑罰在處罰力度上可以銜接,而加進一個勞動教養,反而打亂了邏輯。如刑法上的管制刑,最初是因勞教而設,但后來進入了《刑法》,這樣就出現了刑罰比勞動教養還輕的現象。由于勞動教養在實踐中異化為“二勞改”,致使這種現象還很突出,刑法中的緩刑、假釋和拘役等。都要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度和長度上,輕(短)于勞動教養。目前在刑法領域廣為推行的社區矯正,也是一種落實刑罰輕緩化的措施,但勞動教養卻反而不能享受這種待遇。

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3

  一、目標任務總體目標:

  對城鄉新生勞動力,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追加1至3年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能力,為其實現就業準備條件,同時,通過延長這部分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間,緩解就業的壓力。

  主要任務:將城鎮初、高中畢業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并有就業愿望的青年組織起來,要求他們在就業前,參加1至3年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為參與市場競爭、就業上崗做好準備,并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實現就業。同時,有步驟地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并準備向非農產業轉移或進城務工的青年參加這一制度。

  上述人員統籌為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

  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引導社會其他失業人員參加這一制度。

  二、指導思想

  按照實施“科教興國”的戰略和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依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有關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規定,從提高青年勞動者全面素質和就業能力出發,把加強新生勞動力的培訓工作同對勞動力資源進行有效調節結合起來,建設一種以職業培訓為主導,以相應的組織管理為基礎的勞動預備制度,并動員全社會的教育培訓力量共同做好這一工作,為緩解就業壓力服務,為提高青年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質量服務。

  三、基本要求

  (一)做好統籌安排?勞動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與合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計劃和相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組織落實。

  (二)開展職業培訓?組織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結合市場需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活動,并開展職業指導。

  (三)實行就業準入?要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應當掌握必備的學識和技術、能力,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就業。

  (四)建立用人規范?要求新增勞動力的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錄用;招用從事非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也應從經過職業培訓的人員中選擇。

  四、實施內容

  (一)基礎工作

  1、對城鄉新生勞動力資源進行調查,組織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進行登記報名;對勞動力市場需求進行分析,指導有關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設置相應的專業。

  2、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進行職業能力測試,開展職業指導,使他們了解就業形勢和就業政策,端正就業觀念,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和自身條件,正確選擇專業和職業。

  3、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進行資格認定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在勞動部門統籌安排下,承擔相應的職業培訓任務。

  4、職業介紹機構應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優先推薦業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求職人員就業。

  (二)培訓工作

  1、確定培訓期限。初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培訓期限為1至2年,參輥中級技能培訓者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1年左右。高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培訓期限為半年至1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者為1至2年,參加高級技能培訓者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半年左右。

  特殊工種(專業)的培訓期限,經勞動部門核準后,可適當延長或縮減。

  2、開展培訓工作,主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專業理論學習,并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學習和創業能力培訓。同時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強化公民意識、國情意識、職業意識,增強勞動觀念、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觀念。

  在培訓形式上,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等;在教學方法上,可采取模塊式、單元式等。

  3、創辦或利用現有的實習基地,進行生產學習,開展勤工儉學;組織參加社區服務、公益活動等社會實踐。

  可采取在培訓機構學習理論知識,在用人單位進行崗位學習的“雙軌制”和實習期間的“試工制”。

  (三)資格認定及就業

  1、對培訓期滿的人員,由培訓機構組織進行職業技能和專業理論的考核,并對其思想品德、勞動態度等進行綜合評定;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實施。

  2、對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統一進行登記,建檔立卡,并納入勞動力資源信息系統,進行專項管理。

  3、對已辦理就業登記的人員,各職業介紹機構,應開展專項服務,為他們提供就業政策、就業程序等方面的咨詢,提供職業需求信息和求職方法等方面的服務;根據國家就業方針和市場需求,組織雙向選擇,優先推薦就業,或由勞動部門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為他們辦理就業有關手續;并在他們辦理檔案存放、開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幫助。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證

  勞動部負責實施這一制度的總體規劃、綜合管理。

  地方各級勞動部門應提請當地政府,加強對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領導,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主動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負責組織實施、管理服務、監督檢查等工作,并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職業介紹機構做好有關工作。同時,支持教育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工作。

  (二)落實資金

  所需資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籌措。

  1、各級政府應增加用于職業培訓的經費;也可從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勞動預備制度專項經費。

  2、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按標準繳納學費。具體標準,可比照當地規定的技工學校收費標準,由勞動部門商物價部門確定。

  3、可根據實際條件,向用人單位收取用人培訓費,此項費用,可在用人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4、鼓勵職業培訓機構積極創收,補充培訓經費。

  5、其他經費來源。

  (三)政策扶持

  1、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原則上免試入學;確屬生活困難者,可緩交或減免學費;對參加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以及在用人單位試工者,可給予一定的補助;學習成績優秀者,給予適當獎勵。

  對參加一年以上職業培訓者,在報考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者,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可取得技工學校學歷,還可報考高等職業學校。

  對經過職業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后,應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2、對勞動部門所屬培訓機構開辦的承擔生產實習和勤工儉學任務的實習基地,應積極爭取稅務部門的支持,享受技工學校學習工廠減免稅政策。

  開辦實習基地所需的資金、場地、能源等,有關部門應予支持解決。

  3、對非勞動部門舉辦的培訓機構,按要求承擔相應培訓任務的,勞動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監督檢查

  1、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但未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勞動、工商部門應要求其參加相關的培訓,待其取得相應證書后,辦理就業或開業手續。

  2、對未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執行,隨意縮減學制的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勞動、教育部門應要求其補交所差的年限和內容,在保證培訓時間、培訓質量的前提下,進行職業資格鑒定,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3、對招收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但未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用人單位,要求其在單位內實行“雙軌制”(在培訓機構接受訓練,在本單位實習或以師帶徒)。職業介紹機構在介紹推薦相關人員就業時,要注意把好關,積極指導他們參加培訓。

  (五)搞好宣傳

  要加強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導向作用,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對建立勞動預備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內容進行廣泛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動員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

  六、實施步驟

  在全國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后逐步推開。首先選擇就業任務較重,職業培訓和就業工作基礎較好的35個城市(地區)作為勞動部試點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3至5個城市(地區)同步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工作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確定試點單位,擬定試點方案(1996年12月-1997年2月)。第二階段:具體實施試點工作(1997年3月-1998年3月)。第三階段: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全面推開(1998年4月開始)。

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4

  一、準備階段(1月18日至24日)

  (一)參加廳黨組專題會議。傳達學習全省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動員培訓會議精神。討論、修改《省勞動保障廳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安排意見》、《省勞動保障廳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省勞動保障廳黨組成員參加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省勞動保障廳指導各直屬單位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和《省勞動保障廳學習動員階段的實施方案》。

  (二)做好講黨課準備。在先進性教育活動期間,每名黨組成員各講一次黨課,每次黨課時間為2課時。每個階段兩次黨課,三個階段共六次黨課。

  (三)明確聯系點。本著便于發現問題,便于開展工作的原則,廳領導在打破原有分工的基礎上,各聯系機關兩個處室和一、兩個直屬單位。具體聯系點是:廳長臧忠生——辦公室、醫療保險處和醫保中心,副廳長申奉澈——培訓處、老干部處和教育中心,副廳長喬斌——養老保險處、規劃財務處和鑒定中心,副廳長回亞琴——法制監察處、人事處和監察總隊,副廳長崔力夫——就業處、機關黨委和就業局,紀檢組長胡振國——失業保險處、勞動工資處和培訓中心、雜志社,助理巡視員劉麗煥——仲裁辦、紀檢監察室和進修學校、小額擔保中心。巡視員王承海因抽調參加國企改革不作安排。具體任務是深系點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具體指導,幫助聯系點查找工作差距,理清工作思路,解決實際問題,總結成功經驗。每個階段深系點具體指導不少于三次。

  二、學習動員階段(1月25日至3月10日)

  (一)參加動員大會。大會由副廳長申奉澈主持。黨組書記、廳長臧忠生作動員講話,副廳長回亞琴部署全廳先進性教育活動。

  (二)指導聯系點制定方案,參加聯系點動員會議。

  (三)參加集中學習和所在支部組織的學習討論活動,并指導聯系點搞好集中學習。

  (四)廳黨組成員講黨課。廳長臧忠生、副廳長申奉澈結合學習內容講黨課。

  (五)參加廳理論學習中心組第一次學習會。

  (六)指導聯系點搞好第一階段總結,部署第二階段工作。

  三、分析評議階段(3月11日至4月20日)

  (一)征求群眾意見。廳先進性教育活動辦公室在四樓設置“意見箱”,隨時征求黨員群眾對廳黨組及其成員的意見。同時,廳黨組成員通過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黨員群眾意見。

  (二)開展談心活動。黨組書記要與每位黨組成員談一次心,黨組成員互相談一次心,副廳長要與聯系點領導談一次心。

  (三)撰寫黨性分析材料。搞好個人的.黨性分析材料,并指導聯系點領導撰寫好黨性分析材料。

  (四)參加“三個會”。一是參加廳黨組民主生活會;二是參加所在支部民主生活會;三是列席聯系點支部民主生活。

  (五)參加全廳黨員重溫入黨誓詞活動。

  (六)廳黨組成員上黨課。副廳長喬斌、回亞琴結合評議分析內容上黨課。

  (七)參加廳理論學習中心組第二次學習會。

  (八)指導聯系點搞好第二階段總結,部署第三階段工作。

  四、整改提高階段(4月21日至5月31日)

  (一)制定自身整改措施,并對照措施認真進行整改。

  (二)指導聯系點搞好整改。

  (三)廳黨組成員上黨課。副廳長崔力夫、紀檢組長胡振國結合整改提高內容上黨課。

  (四)參加廳理論學習中心組第三次學習會。

  (五)指導聯系點搞好先進性教育活動總結。

  (六)討論全廳先進性教育活動整改措施和總結。

  五、鞏固擴大整改成果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

  (一)參加廳黨組整改情況分析會。梳理問題,完善具體措施。

  (二)參加廳黨組會議,審議受表彰的先進支部、優秀黨員名單和對不符合先進性要求黨員作出的處理意見。

  六、幾點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搞好先進性教育活動的重大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圓滿完成廳黨組交給的各項任務。

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5

  一、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弱勢群體就業形勢嚴峻。本地大齡富余勞動力一方面文化層次較低,謀生手段單一,生存技能較差;另一方面思維模式落后,對政府和企業依賴性較強,自謀發展意識和能力弱。

  (二)部分企業特別是建安企業薪資問題引發的突發事件時有發生。我區今年以來,由于各種原因造成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勞務費)的案件呈高發態勢。1-5月全區共發生145起涉及2060名企業員工總案值278、80萬元的案件,其中建筑領域案件數61起涉及1452名農民工總案值239、70萬元,建筑領域群體性案件有13起。事實說明,我區部分建安企業是影響當前社會發展穩定的重大隱患之一,如不引起高度重視,嚴格依法整治,將直接影響我區“三新”建設的全面發展,直接影響我區全面構筑和諧社會的進程。

  (三)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與工作任務矛盾突出。我局事業單位總體來說職能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但是,由于區劃調整后各單位在職能等方面發生變化,不同程度存在人員編制不足、經費不足的問題,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很不適應,從而導致事業單位普遍工作壓力較大,影響社會效益和服務效率。

  二、所做主要工作

  (一)開展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在促進各項工作上下功夫。在學習活動中,制定相關制度,廣泛進行宣傳動員,落實學習計劃,密切分工合作,確保學習效果。堅持充分發動群眾,堅持開門教育,分別向人大、政協、機關干部、群眾、掛鉤村委、所服務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代表等征求意見,并對征求到的意見一一進行書面答復。突出強調服務企業、服務基層,切實把學習成效落到實處。通過學習,制訂并落實了“用幫扶促進農民增收,用推動就業促進脫困,用服務促進企業發展”的工作方案。并且,結合先進性教育,在持鉤村幫扶、區內特困家庭勞動力就業、企業人才需求等方面扎扎實實開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整個教育活動,計劃周密,程序嚴格,工作扎實,受到了來我區調研的市委吳鳳章副書記和市委常委、組織部黃笑影部長的充分肯定。

  (二)著力推進勞動保障工作,始終突出就業和依法維權兩大重點。

  1、大力促進就業工作。就業是民生之本,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為此,我局始終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大事來抓,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截止今年5月,已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874人(其中進廠務工665人,靈活就業209人),完成市下達我區全年任務數500人的175%;培訓322人,完成市下達我區全年任務數100人的322%。

  (1)突出重點幫扶弱勢群體。積極研究解決大齡富余勞動力等就業弱勢群體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向區委、區政府提出《關于政府出資購買企業部分崗位招收本地大齡富余勞動力有關問題的報告》,目前,區政府已原則上同意該報告提出的方案,并責成公用事業公司具體負責實施。

  今年年初,我局和社區、鎮、村干部共同深入全區各社區、鎮和村進行調研,摸清了底數,共排查出198戶特困家庭富余勞動力并編印成冊。同時,結合實際,認真研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分別向36家企業征集用工崗位并向全區企業發出倡議信,懇請企業為特困家庭提供就業援助。截止5月份,共解決了14戶特困家庭成員就業。

  (2)繼續落實好各項就業惠民措施。上半年,我局認真執行去年出臺的《關于建立海滄區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長效機制的意見》、《海滄區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暫行辦法》,一季度,給招用本地農村富余勞動力的企業發放社保補貼55萬余元,有效地促進了本地富余勞動力就業。3月27日在東孚鎮舉辦了一場農村富余勞動力專場招聘會,共有22家企業提供招工崗位1256個,2000余農村富余勞動力積極應聘,現場270人達成用工意向。并且,分別組織了多形式、重實效培訓7期,培訓人數322人,通過培訓,有針對性地提高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的就業競爭能力。此外,針對今年在勞動就業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大調研力度,如部隊轉業退伍軍人和離退休人員、返聘人員出現工傷如何處理等問題,特別是本地農村富余勞動力在企業務工流失大的問題,組織社會各相關人士共同研討,集眾之力,集眾之智,緊扣重點,共商對策,有效地遏止了問題的發展勢頭。另外,區、鎮(場)、村三級勞動力就業服務網絡發揮作用效果明顯。

  2、依法維權,維護和諧穩定勞資關系。今年以來,由于種種原因,企業拖欠工資的現象呈上升的趨勢,我局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區的有關文件精神,堅持一手抓嚴格執法,一手抓宣傳教育,做到發現問題及時,弄清問題準確,解決問題果斷。截止5月份,勞動監察中隊日常巡查、舉報專查、專項執法檢查用人單位67戶涉及職工1、6萬多人,及時處理市轉辦件18件34人,妥善處理突發事件16起,處罰企業2家,為農民工23917人追討工資278、76萬元。目前,部分企業欠薪問題正在得到有效治理。

  (1)分類施教,營造氛圍。今年以來,針對不同類型的用人單位的情況和特點,采取形式多樣的活動,大力宣傳貫徹《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不斷營造嚴格執法氛圍。一是組織區內企業法人、項目經理、勞資管理人員進行學習,通報有關情況,提出具體要求。二是組織問題突出的私營單位法人、勞資管理人員學習。通過學習教育,進一步增強企業法人、勞資負責人的法律意識。同時,以召開現場會的形式,用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企業,起到處罰一家,教育一片的效果。三是對農民工開展咨詢活動。根據計劃安排,組織了《工傷保險條例》、《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兩次咨詢活動,共計500多人參加,發放宣傳資料3千多冊,取得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2)突出重點,專項治理。針對勞資糾紛上升的趨勢,我局與有關單位共同組成聯合執法小組,起動原有的區處置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如金中大(廈門)紡織有限公司服裝生產部,漠視勞動法規,存在嚴重違法用工行為,導致四次引發群體性罷工、鬧事討薪事件;捷揚公司非法使用兩名童工的事件,我局均及時查處并予以實施行政處罰。另外,通過與有關單位聯合執法,在元旦、春節前后,加大對建安企業欠薪和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確保了節日前后社會穩定,進一步規范了勞動力市場秩序。

  (3)加強協調,完善勞動保障建設。上半年,全局共接待處理來信來訪305起1322人,辦理企業工傷事故調查認定148起148人,辦理《工資總額使用手冊》186本,辦理《未成年工登記證》1本,審核上報企業申報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制6家,處理勞動爭議案件20件41人,結案率100%。進一步完善了社會勞動保障建設。

  3、認真開展社保業務,精心服務群眾。上半年,社保中心把“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人為本,服務至上,加強社會保險各項業務管理,確保社會保險各項業務落到實處。尤其是在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一人多職,不斷完善細化內部崗位設置和業務分工,想方設法方便企業和參保員工。特別是在農保業務方面,針對歷史遺留問題,主動協調,積極溝通,消除群眾心中不滿,共辦理集美區移交并錄入農保檔案手續30000份。同時,服務上門,到新安、霞陽等村收取農保金共計59萬元,并且,實現了區劃調整后首次向302人補發農保費4萬元。另外,養老保險待遇支付450萬元4500人次;工傷保險待遇支付131萬元126人次;失業保險待遇支付43萬元2650人次;醫療保險待遇支付84萬元2600人次。

  4、積極搞好退管業務,真誠服務離退休人員。按照“老有所養、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原則,以我為主,不等不靠,突出“細”字上下功夫。上半年,新接收企業離退休人員32名,減退6人,遷出3人,辦理離退休人員遺屬救濟手續3例,完成26位53年12月以前參加工作的認證工作,完成36位居住在外的企業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報備手續,辦理“敬老優待證”5份,設立老人活動中心一個。同時,通過參加市組織的退管工作考評,促進了區退管中心、兩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居委會的退管工作。

  (三)穩步推進人事人才工作,始終突出服務用人單位和規范人事管理。

  1、嚴格組織招考,熱心服務考生。在兩次大規模招考工作中(一次駕駛員編外用工招考,一次事業單位編內人員招考),認真籌劃,與相關單位主動協調,共同把關,突出服務,所有程序實行“陽光操作”,做到條件不放松,要求不降低,確實把一些思想好、素質高、技術精的同志選到用人單位。另外,在統一招用編外用工的基礎上,在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門,采取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方式,指導各有關單位進行招考工作。據統計,上半年全區招用編外用工46人,臨時用工55人。目前,事業單位編內人員招考工作正按照預定的程序進行,預計七月份可以完成,通過考試聘用的編外用工已充實到全區各行政、事業單位。

  2、積極推進人才工作,真心服務社會。隨著區內企業的發展壯大,對多層次的人才需求和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加強就業管理和人才服務工作,是服務海滄開發建設大局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一方面廣納良言,共商招才之策。3月7日與區委組織部共同召開了全區部分重點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企業人事主管人員座談會,征求對我區人才特別是企業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需求以及意見和建議,同時,邀請市人事局人才開發處蔣嬌容處長到場解答我市人才有關政策問題,聽取企業對引進人才的意見和建議,商討良策。另一方面對我區人才現狀需求作全面的調查了解。我局組織力量,在全面調查統計了我區企業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力需求狀況的基礎上,深入分析的原因,研究對策,為下一步人才使用提供基礎數據。此外,人事業務發展平穩,水平不斷提高。截止5月份,新增人事企業11家,辦理人事調動68人,接收畢業生60人,安全接轉流動人員檔案216份,目前在人才中心管理的人事檔案有2177份。

  3、扎實做好日常人事管理,誠心服務機關和事業單位。上半年,我們按照熱心服務的要求,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扎實做好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各項日常人事管理工作。據統計,在人才方面,組織開展了區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資源統計工作,其中事業單位1579人,公有經濟企業854人。在人事方面,辦理了教育局9位教師辭職審批手續,辦理了人員調動11人,退休5人,接收人事檔案5份,轉移人事檔案1份,辦理人事任免5人。在工資及待遇管理方面,完成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統計報表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核定機關事業單位正常晉升工資檔次、正常晉升級別工資。在職稱管理方面,審批13家單位職數148個,其中高級44個,中級104個;聘任29家單位職稱83人,其中高級4人,中級45人,初級34人。

  (四)抓好自身建設,在改善服務態度和提高工作效率上求發展。加強自身建設,是一項基礎性、經常性的工作,不能靠一次教育、一次整改就一勞永逸。所以,我局領導統一思想,在計生、綜治、普法、效能和安全等方面,堅持一把手親自抓,堅持抓經常、抓反復,不斷加強自身建設的力度,注重提高服務態度和工作效率。一是把自身建設與黨員先進性教育結合起來,廣泛征求相關聯系密切單位和行風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明確責任,立即整改,對存在問題的個人及時幫助教育,切實做到讓意見人滿意,讓問題得到糾正。二是把自身建設與海滄區建設15周年慶結合起來,全局認真組織學習鐘書記在全區15周年慶上的講話,通過學習,全局上下重溫了海滄建設的歷史,明確了肩上的責任,增強了建設海滄的信心,激勵了干好工作的斗志。三是把自身建設與各項具體工作結合起來,堅持正確的業績觀,做到對矛盾不遮掩,對問題不護短。先進性教育開展后,針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我們認真整改,對意見整改情況及時反饋,并把整個過程如實向區委、區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變壓力為動力,各項業務工作、計生、綜治、普法、效能和安全等具體工作穩步推進。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

  (一)鞏固先進性教育成果,創建文明窗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一個不斷深入的過程,需要付出長期的努力,解決群眾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問題,還需要做大量的艱苦細致的工作。為此,我們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區的要求,不斷鞏固先進性教育活動的成果,按照“公正、便民、廉潔、高效”的基本要求,以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嚴格依法行政,為群眾提供滿意服務為目標,內強素質,外塑形象,把創建文明窗口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組織全區機關干部學習《公務員法》。《公務員法》的制定和頒布是健全公務員制度的重大舉措。下一步我們將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大學習、宣傳和實施的力度,不斷提高公務員的能力素質。

  (三)組織召開人才招聘會。在市局領導的關心幫助下,經與市人才中心多次商討,將于近期在海滄組織一次人才交流招聘會,通過這種形式,為我區企業提供人才服務,為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

  (四)切實做好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試點的準備工作。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工作不但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社會穩定發展。我們將加大調研力度,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加強業務指導,切實做好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扎實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積極主動做好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工作,是當前做好勞動關系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我們將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與各有關部門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積極指導企業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制度,切實做好工業園區的勞動保障管理工作。

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通用6

  為緩解就業壓力,調節勞動力供給,提高青年勞動者全面素質和就業能力,依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1997年起,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即對新生勞動力就業前追加1至3年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后再進入就業崗位),現將實施這一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和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是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和完善勞動力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就業和培訓工作相結合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落實《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具體體現。各級勞動部門要把實施這一制度納入勞動工作整體規劃,進行統籌安排。同時,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領導,主動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組織實施。

  二、各級勞動部門應建立以所屬職業技能開發機構為主,就業服務與其他有關機構積極參與的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組織管理,開展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進行專項就業服務,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實行先試點,逐步展開的'原則。各試點城市(地區)勞動部門應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附件1),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組織試點工作。我部確定的試點城市(地區)(附件2)應在1997年2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報我部備案,并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我部由職業技能開發司、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成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指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統籌安排和指導協調,溝通試點城市(地區)間的聯系,交流試點工作信息,組織經驗交流與總結,開展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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