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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工匠事跡材料

時間:2024-11-03 07:42:17 事跡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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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工匠事跡材料

  在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用到過事跡材料吧,根據范圍的不同,事跡材料可分為集體事跡材料和個人事跡材料。我們該怎么擬定事跡材料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申報工匠事跡材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申報工匠事跡材料

申報工匠事跡材料1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建制鎮規劃,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和房地產、市政公用設施、鎮容環境衛生等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制鎮,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不含縣城關鎮。

  本辦法所稱建制鎮規劃區,是指鎮政府駐地的建成區和因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建制鎮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建制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建制鎮規劃建設要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促進鄉鎮企業適當集中建設、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服務。

  第五條建制鎮建設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六條地處洪澇、地震、臺風、滑坡等自然災害容易發生地區的建制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建制鎮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負責編制建制鎮的規劃,并負責組織和監督規劃的實施;

  (三)負責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與施工管理;

  (四)負責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房地產管理;

  (五)負責建制鎮鎮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六)負責建筑市場、建筑隊伍和個體工匠的管理;

  (七)負責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

  (八)負責建設統計、建設檔案管理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九條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制鎮規劃由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建制鎮在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其規劃應服從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

  編制建制鎮規劃應當依照《村鎮規劃標準》進行。

  第十條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詳細規劃報建制鎮人民政府審批。建制鎮人民政府在向縣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建制鎮總體規劃前,須經建制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經批準的建制鎮規劃。確需修改時,由建制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調整,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建制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建制鎮人民政府根據建制鎮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十三條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在報請計劃部門批準時,必須附有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四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向建制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依法申請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建設規劃用地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范圍。如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范圍,必須重新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由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并提出是否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七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臨時建筑,必須經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筑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如國家或集體需要用地,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十八條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設計管理與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凡建筑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生產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設施,以及二層以上的住宅(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跨度、跨徑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建制鎮規劃的要求,與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體現時代特點。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當貫徹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原則,并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災害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經過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必須征得審批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取得施工許可證,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派專人到現場定位放線或驗線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四條凡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承建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到當地鎮建設管理機構登記后,方可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建工程。嚴禁無證或者越級承建工程。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應當到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施工企業和個體工匠必須保證施工質量,按照有關的技術規定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有關部門或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房地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房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機構核實并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房屋所有人申請登記,應當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和下列證件:

  (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書(以下簡稱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交換協議書和契證;

  (五)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契證;

  (六)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單和契證。

  第三十條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條款,并向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二條建制鎮規劃區內的房屋因建制鎮建設需要征用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補償,并對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服從建制鎮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章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三條從建制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必須用于建制鎮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條建制鎮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建制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辦法。

  第三十五條建制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市政公用設施。

  國家依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建制鎮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規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設施。

  嚴禁損毀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集貿市場。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風景名勝、文物保護的法規,不得損壞、擅自占用建制鎮內園林綠地、綠化設施和樹木花草,破壞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

  第三十八條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制鎮鎮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建制鎮容貌整齊,環境清潔衛生。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建制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雖影響建制鎮規劃,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筑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工程以及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五)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的。

  第四十二條損壞房屋、市政公用設施的,由建制鎮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三條擅自在建制鎮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或者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由建制鎮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破壞建制鎮鎮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建制鎮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占用、損壞建制鎮園林綠地、綠化設施和樹木花草的,由建制鎮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損壞建制鎮規劃區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申報工匠事跡材料2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村鎮的建設和管理,改善村鎮生產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建制鎮轄區范圍內的房屋設計、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建設與維護,以及相應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轄區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村鎮建設管理、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與維護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五條村鎮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2層以上(含2層)和跨度超過6米的單層房屋建筑,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構筑物,由村、鎮統籌安排建設的道路、橋梁、給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的通用設計圖紙、標準設計圖紙。

  前款以外的建設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結構專業技術員職稱以上的人員,按照建設工程設計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的通用設計圖紙、標準設計圖紙。

  第七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建筑標準、設計規范,符合消防、環境保護、防雷、抗震設防、環境衛生、衛生防疫、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除采用標準設計圖紙和通用設計圖紙的以外,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報送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受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施工圖審查資格的審查機構,對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超過20層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點建設工程的施工圖,應當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施工圖審查資格的審查機構,對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圖審查后,應當在建設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不得使用。

  第九條3層以上(含3層)和跨度超過6米的房屋建筑,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構筑物,由村、鎮統籌安排建設的道路、橋梁、給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任務。

  前款以外的建設工程,可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工匠承擔。

  建筑工匠應當持有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匠資格證書,并經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登記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務。

  禁止無證和越級施工。

  第十條施工單位和建筑工匠應當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施工單位、建筑工匠應當按照已審查批準的施工圖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設計者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書面通知。涉及基礎、承重結構等主要內容修改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請原批準機關,由原批準機關委托審查機構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總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將該建設工程的用地和規劃批準文件、工程的規模、承建單位或者建筑工匠、擬完工的時間等情況,送村民委員會匯總后,報鎮人民政府備案,或者直接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總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超過20層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依法確定施工單位。

  (五)已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依法落實。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可以在期滿之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未申請延期的,或者超過延期次數和時限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圖紙和工程技術經濟資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憑證。

  (四)有承建單位或者個人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專業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審查該項目施工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審批建設工程。超越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第十八條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竣工備案資料的存檔和保管。第三章村鎮設施配套與維護

  第十九條村鎮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時,必須統籌配套建設相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市城市建設規劃用地控制范圍內村鎮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應當按照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標準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每年應在本級財政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集體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本村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村、鎮轉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由區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有關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改造道路、園林綠化、供氣、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運、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二十三條新村開發和舊村改造時,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四條新建和改造的村鎮公共廁所,應當符合國家二類水沖式標準,公共廁所和單位、個人新建獨立房屋的廁所,必須建有三格化糞池。

  第二十五條村鎮的'綠化、道路、廁所等公共設施和環境的維護與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公共水域的保潔,由村鎮的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業隊伍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服務公司負責。村鎮集貿市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飲食、娛樂場所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由其業主或者經營單位負責。村鎮的生活垃圾應當運送到市或者區、縣級市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處理場所進行集中處理。

  第二十六條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村鎮飲用水源,加強供水管理,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條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鎮容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意拋撒雜物和傾倒糞便、污水。

  (二)自設容器盛裝生活垃圾,并按當地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雜物應在指定的地點堆放,不得亂堆亂放。

  (四)臨街房屋的陽臺護欄上不得懸掛雜物,雜物擺放高度不得超過陽臺護欄高度。

  (五)設置圍墻的,應采用綠籬、花壇、柵欄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兩側及公共場地種植花草樹木,美化環境。不得損壞公共綠地和擅自砍伐樹木。

  (七)維護村鎮道路,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軍事、防汛、郵電、通信、電力、供水、排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鐵路、輸油(氣)管道、道路等設施。市建成區范圍內和建制鎮的鎮區范圍內,不得放養禽畜。

  第二十八條建筑物陽臺、外走廓上設置防盜網的,不得超出外墻。窗戶的防盜網應當安裝在窗戶內側,并設置供人員安全疏散的活動口。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鎮的街道、廣場、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環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損壞村鎮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風景名勝。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無證、掛靠或者超越資質等級進行設計和施工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違反施工圖審查管理規定的,由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備案或者未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的,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補辦手續,可以并處工程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六、七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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